中小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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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风险意识,加强中小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强化财务监控措施,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县内其他学校参照执
行。
第三条中小学财务风险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不善可能造成的
资产安全威胁;计划不周,财务状况恶化,可能造成的财务运行困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周,可能给财务运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四条中小学财务风险控制的基本目的:通过建立严格的内
控制度、内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行为治理机制,使中小学财务风险控制与财务实际相适应;真实、可靠的了解掌握中小学内、外部信息,国家政策变动情况,银行信贷政策信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风险处理机制,从根本上预防、控制、降低和化解财务风险,从而实现中小学投资利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中小学财务部门是防控财务风险的主要责任部门,财务部门在中小学校长领导下开展财务风险预测及防控工作。
第二章财务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条提高财务风险意识。市场经济已经把学校经济活动与
社会风险紧密相连,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中小学校领导决策层应当将风险防范意识贯穿于
整个决策过程中,提高财务风险意识,规避财务风险,积极化解风险,实现办学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中小学应当根据自身财务收支状况,认真科学的制定总体发展规划。科学设置管理队伍、配置师资力量、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科学制定校园建设规划,并组织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控制基本建设规模、进度、计划,防止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第八条中小学应当强化预算管理制度,强化留有余地的预算意识,强化预算执行力度。中小学应当坚持保运转、后发展的预算安排次序;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预算安排原则。防止无预算、超预算合同的发生,避免超预算的财务风险。坚持重大事项专业咨询制度,避免合同纠纷风险。不断提高预算质量和合同管理水平,确保预算支出与预算收入相适应。
第九条中小学应当加强收入管理,完善、强化收费信息管理,
强化中小学收入统筹管理意识,杜绝私设小金库、截留收入事件,做到应收必收,确保中小学收入安全完整。
第十条中小学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强化新财务制度下的审批制度,严格财务手续,强化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体制,防止分散管理可能带来的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中小学应当加强融资风险控制。中小学校应当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一是融资要纳入中小
学预算;二是融资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防止政策风险;三是严
格、强化融资管理,控制融资规模不超过净资产的30%;四是在正确评估中小学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负债总量,合理设置负债
警戒线,我县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30%。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中小学应当强化资产负债管理。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建立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强化资产管理意识,防止和降低资产损失风险。中小学应当及时调整负债结构。由于预期收入很难与负债的偿还能力和数量保持一致,这就要求中小学应根据资金需求和收入情况,及时调整负债结构,达到规避财务风险的目的。
第十三条中小学应当提高财务人员素质。中小学财务风险规避的关键是对行为人的控制。中小学财务人员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财务人员应当改变对风险管理的偏见,注重培育财务风险规避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发生。
第十四条中小学财务分析评价体系。对中小学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以及财务发展潜力进行评价(财务综合实力评价:中小学的办学收入和最大筹集资金能力,包括教育经费拨款额、专项收入及中小学其他收入等;财务运行绩效评价:即按照收入和支出相比的经济效益评价原理,对中小学财务资金运行的效果、效率、效益等进行评价,其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事业发展规
划指标、经费筹集能力指标、社会评价指标等;财务发展潜力评价:评价中小学在负债和财务风险方面的承受能力,该类指标包括年末流动资产、负债总额、负债率、负债收入比等指标)。通过
评价掌握学校总体实力,充分挖掘中小学的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量入为出,有效地规避财务风险,给决策者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中小学财务风险预警体系。中小学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属于事前监测,将其融入到学校的财务控制、考核、分析、决策中,把过去和未来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是要对无法规避和已经发生的财务风险进行记录;二是要对已采取的风险防范对策进行评估、总结,将其结果写入资料库。由于财务风险是不断变化的,新的财务风险的出现,旧的财务风险可能减弱或消失,应根据环境变化,对财务风险的防范机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中小学风险预测报告体系。预测财务风险应即时报告校长,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