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实施细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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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洗运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经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结合洗运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制度是加强单位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二章考勤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明确工作时间:
山上:上48小时,休48小时;
山下:中心煤场、机电科上24小时,休24小时; 后勤科室和培训科上5个工作日,休2个工作日。护路队未上路时按后勤科室考勤办法执行;
调度室:上24小时,休48小时。
第四条:考勤方法:
1、以科室为单位,实行科长负责制;
2、签到地点:
山上:各煤矿作业点,现场签到,每周一向人事科上报,作为当月出勤依据;
山下:各科室每天下班前报人事科,作为当月出勤依据;
3、签到时间:早:8:00-8:30,
晚:夏季17:00-17:30
冬季16:30-17:00
第五条:签到办法:
1、实行科长负责制,本人亲笔签到。各科室科长如有造假包庇行为,第一次罚3000元,第二次罚5000元,第三次就地免职;
2、签到不得代签,代签人员按旷工处理;
3、签到表加盖公章每周一向各科室发放,每周进行变化;
4、考勤表月底汇总,次月3-7日张榜公布。如有异议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科提出,逾期不得改动;
5、出勤不足当月50%的,不享受当月绩效奖金;
6、不在岗1个小时以上的按脱岗处理,第一次扣除当日工资;第二次扣3
个工作日工资;第三次取消当月绩效奖,同时无限期待岗(待岗人员不享受绩效奖金)。
7、请销假按“集团公司请销假制度试行办法”执行,无请假条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查岗考勤办法
一、人事科下设查岗考勤组:
人员另定
二、查岗考勤组职责:
中心领导或查岗考勤组不定期对各科室、人员进行查岗。对不在岗人员有要求做出书面检查并提出奖惩的权利。
三、因公外出人员必须在查岗后,2个工作日内向人事科报到并说明情况,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其它规定
一、各科室科长对不遵守公司、中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有权利书面申请提出辞退。
二、本制度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煤金海洋洗运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行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全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以及省行等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邮储银行各级机构(部门)的员工。
第三条全行员工应严格执行劳动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各级机构或部门要加强对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健全考勤记录,严格予以考核,并将员工出勤情况作为薪酬绩效计发的依据。
第五条员工考勤实行按月考核、分级管理。市行负责对本部工作人员、一级支行领导及市区各经营单位的考勤管理;一、二级支行分别负责本机构人员的考勤管理。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六条机关工作时间以上级和市行安排和要求为准。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及某些特殊岗位等可依据营业特点、工作岗位性质调整上下班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七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员工应遵守员工守则,努力学习和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文化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或从事与工作无
关的活动。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八条考勤设臵的种类
(一)迟到早退:按规定时间推迟上班视为迟到,提前下班视为早退。
(二)旷工: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的按旷工处理。超假未及时续假视为旷工。
(三)请假: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等。各种假期除年休假外均按实际日历天数连续计算。
(四)因公外出。
第九条考勤管理
(一)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请本单位(休)、销假登记簿,及时登记员工请(休)、销假情况,并按时向市行人力资源部报送相关资料。
(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假期终了或外出开会、培训结束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向主管行领导和行长报告。
(三)因故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副职及以下人员应通过正职履行续假手续,正职应通过主管行领导履行续假手续,本人在返回单位后一日内办理补假手续。
(四)假期期满上班后应到人力资源部履行销假手续,凡假期未满上班或超假,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者假期内上班不计工资,超假但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工处理。
第四章请销假管理
第十条员工请假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上述规定填写请假单、补休单、出示医生诊断证明等,正确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请(休)假审批权限:
(一)市行:副行长、总审计师外出须向分行行长请假,行长外出需向省行主要领导报告。
(二)各县(市)支行、市区各经营单位及市行各部室负责人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行长审批。
(三)市行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
一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天以内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审核。三天以上(含三天)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分管行领导审签,行长审批。其中,病假须附医院证明;工伤假须附医院证明,并经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批;产假、计划生育假,须出具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医院)开据的证明。
(四)市区各经营单位人员按“市行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标准执行。
(五)各县(市)支行人员
一天以内经支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支行分管行领导审签;
三天以内经支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支行分管行领导审签,支行行长审批。
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支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支行分管行领导审签,支行行长审批,市行人力资源部备案。其中,病假须附医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