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办法】顺义区关于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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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顺义区关于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
设施移交处置的暂行办法
关于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
其他设施移交处置
的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区国土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地上物)的移交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60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228号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行政处罚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处置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监〔xxxx〕515号)以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行政处罚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处置工作的函》(京国土监函〔xxxx〕117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是指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的违法占用土地上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二条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维护我区国土资源管理良好秩序。
第三条国土部门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中严格依法履职,没收的地上物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没收移交程序应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第五条对地上物的移交处置要尊重现实、便于监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对地上物的移交处置,坚持“整体移交、权责对等”原则,便于接收单位管理。
第七条确保地上物移交后的使用安全。
第八条对地上物的移交处置,要做到程序严谨、衔接紧密,可操作性强。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市国土局顺义分局依法依规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拟定移交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待区政府批准后,将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物属于国有资产的移交区财政局、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移交区经管站。
第十条区财政局将市国土局顺义分局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物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并按区政府批准的移交方案移交接收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区经管站将市国土局顺义分局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物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的进行登记,并按区政府批准的移交方案移交接收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接收管理单位对没收的地上物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第十三条市规划委顺义分局负责审核没收的地上物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第十四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地上物移交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指导。
第十五条区安全生产监督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