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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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孟德斯鸠
三、自然法与人定法理论
(一)自然法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 态中,那时支配人们生活的只有自然法。 但他不赞成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是“一 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说法, 他认为,自然法的内容有四项:和平、 寻找食物、自然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
第五节 孟德斯鸠
他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 ❖ 人因无知,便有自卑感,于是害怕战争,需要
第五节 孟德斯鸠
《罗马盛衰原因论》 《论法的精神》
第五节 孟德斯鸠
二、法学方法
(一)比较的方法 他的比较方法不仅是纵向的历史的比较,还包 括横向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不仅包括 宏观的、整体的研究,也包括对某一法律制度 的微观比较;不仅包括法律的比较,还包括对 法律存在的社会条件的比较。
他的比较研究的面之广也是罕见的,除了欧洲 外,他的视野涉及伊斯兰教法、甚至涉及印度、 日本和中国,还有美洲的法律。
在《论法的精神》里,他进一步对具体法律制 度,包括各个部门法制度及其思想成因作历史 的研究。
第五节 孟德斯鸠
通过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历 史研究,孟德斯鸠得出了开创性的结论: 人类受多种事物支配,就是气候、宗教、 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 结果在一定民族形成了一般的精神,即 民族精神,立法应当符合民族精神。
他说:“人类一有了社会,便立即失掉自身软 弱的感觉;存在于他们之间的平等消失了,于 是战争状态开始了。”因为,每一个个别的社 会都感觉自己有力量,这就产生了国与国之间 的战争;每个社会中的人都感觉到自己有力量, 他们企图将社会的主要利益夺来自己享受,这 就产生了个人之间的争斗。正是由于存在着这 两种状态,人法才得以建立。
第五节 孟德斯鸠
六、自由理论
孟德斯鸠是个自由主义者,自由是他追求的目 标。按照他的说法,自由有两种:哲学上的自 由和政治上的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 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而 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有安 全。”
政治上的自由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同政制相 联系的自由,一类是同公民相联系的自由。孟 德斯鸠重点探讨了这两类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和平; ❖ 人因无知,便感觉软弱,但又有生理需求,于
是便要寻找食物; ❖ 人为了生存而交往,相互交往中产生了爱慕之
心; ❖ 随着交往增加,他们便有了一个相互结合的新
理由:自愿过社会生活,于是人类就进入了政 治社会。
第五节 孟德斯鸠
(二)人定法
与霍布斯相反,孟德斯鸠认为人类进入了社会 状态后,就进入了战争状态,正是这种战争状 态需要并产生了法律。
相反,逐条地比较则是形式主义的比较,文字 上的比较,得不出什么实质性的结论。
第五节 孟德斯鸠
(二)历史的方法 孟德斯鸠力求从法律演变的历史中去寻求法的 精神,为每一时代的法律寻找历史基础。在他 的论著中大量采用这一方法。
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他研究了古罗马社 会从产生到灭亡的全过程,特别是法律和政治 制度演变的历史,从中证明“自由与平等是社 会发展的基础”这一主题。
第五节 孟德斯鸠
一、生平与著作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 (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 1689-1755), 法国启蒙思想家, 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 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
第五节 孟德斯鸠
主要著作有: 《波斯人信札》(1721) 《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 《论法的精神》(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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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实际上是指下列几种关系: 1.法律应该与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有关系; 2.法律应该与国家的自然条件有关系,也就是
与气候、土地质量、地理形势、面积、人民生 活方式等有关系; 3.法律应该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 同居民的宗教、性情、财富、人口、贸易、风 俗、习惯等有关系;
第五节 孟德斯鸠
人法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 ❖国际法,解决国家之间关系的法。 ❖政治法,调整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关
系的法律。 ❖民法,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民法
使人获得财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五节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的自然法学说的特点:
他没有把自然法作为政治推理的大前提,从中演 绎出理想的政治制度。他之所以论述自然状态 和自然法,其目的在于揭示存在于法律和各种 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的“法的精神”。 依他看来,人类无须缔结契约,而因自身需要 和天性就可步入政治社会,因此,孟德斯鸠是 古典自然法学派中唯一否认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家。
第五节 孟德斯鸠
4.法律与法律之间也应该有关系,法律应 该同他们的渊源、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 作为法律建立基础的秩序也有关系。
以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的“法 的精神”。《论法的精神》一书的中心 思想就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
第五节 孟德斯鸠
五、法与自然环境
孟德斯鸠在法律思想史上首次系统地研究了自 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他特别强调自然环 境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 用是决定性的。 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四个方面: 1.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2.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要的影响。 3.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 4.人们的谋生方式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第五节 孟德斯鸠
首先,他探讨了同公民相关的法律与自由的关 系问题。
他说,“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 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 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他进一步解释说,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 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 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 利”;二是任何人都不应该被任何人或势力 “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第五节 孟德斯鸠
他告诫人们,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 理性,就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他 们作为一个整体看来,进行整体的比较。
所谓整体的比较,就是要结合各个国家的自然 条件、历史状况、人情风俗等等,从他们的整 个法律体系和部门法体系即“法的精神”上进 行比较。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整体比较才算是实质的比 较,才能掌握各具体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的真 实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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