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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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人为法包括: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 (四)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实际上指下列四种关系
1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2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由关系;
3法律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
4来自百度文库律同法律之间应该有关系;
1.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他运用历史的方法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去探
1755年在旅途中患病,病逝于巴黎,终年
著述
波斯人信札》(1721)早期著作 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是孟德斯鸠最系统、最成熟的政治法律理论的代表作,是他 花了20年心血的结晶。 它的出版轰动了整个欧洲, 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出版了22版,被译
成多种文字。内容涉及政治、法律、经济、历史、地理、宗教等领域,并以独特的方式研究 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独具风格的 资产阶级法 学百科全书, 同时也 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作,被伏尔泰誉为“理性自由的法典” 全书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总论,论法的定义和种类,其中包含着自然法理论; 第二,法与政体的关系,其中有著名的分权与制衡学说; 第三,法与地理、经济、人口、宗教等社会因素的关系,实际上是广义的社会法学; 第四,法的历史与比较研究, 包括对罗马法、 法国法、 封建法制等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 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 一.法学方法论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人物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 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人,理性主义自然法学 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社会法学派的鼻祖。创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 权分立制衡的理论。
生平:
法;兽类有他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 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三)人为法
一般地说,法律,在他支配着的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1.法学的比较方法 法学的比较方法是指对不同的国家法体系、法思想、法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的方
法论。
2.法学的历史方法 是指运用历史的观点和历史材料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论。
般的法、自然法、人为法与法的精神 (一)一般法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 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 一切 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
寻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以便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2.“法的精神” 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影响、 制约它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这种相互关系体现为一种规律性。
3.提出“法的精神”的目的:
(1)立法者掌握了法的精神中体现的原则,就能够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政治法律制 度,建立起理想的社会。
(2)人民掌握了“法的精神” ,就能遵纪守法,使理想的社会制度长治久安。
4.意义.“法的精神”强调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的必然性关系,表明 孟德斯鸠已从国家外部寻找国家运动的规律了, 这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 孟德斯鸠是西方政 治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证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思想家。
伯父波尔多郡议会议长职位,而他的兴趣不在于从政,后来,由于不满法国专制制度,以
60万磅卖掉了他的职位,用充足的钱财开始学术旅游,对欧洲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风土 人情和宗教信仰进行了系统地考察, 为他后来在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的著述提供了丰富的实证 材料。
1728年获得法国文人最高荣誉,成为法兰西学院院士;还曾当选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和德国 皇家科学院院士。
2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格局和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
3人们的谋生方式对法律有重要的影响;
五.自由与法律和三权分立的关系
(一)法律与自由
在民主国家里, 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 然而, 政治自由 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神恶魔。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 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响。 ————— 《论法的精神》 政体分为三种:1共和政体:
民主政体:品德; 贵族政体:少许品德加节制;
2君主政体:荣誉
3专制政体:恐怖
(专制政体是违背人类理性的政体)
四.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之一 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
1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异的话,法律就应当 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
精神》
(二)三权分立与制衡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 自由便不复存在 因为人 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 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 法权和行政权分离, 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 则将对公民的生命 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 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 法官便将握 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 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 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完了。
5.局限性 .孟德斯鸠还没能找到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他不仅将一个国家
的良法善政寄托在立法者的智慧上, 而且宣扬了一种法律决定一切、 法律万能的观点, 认为 只要有了一种好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这表明 “法的精神”仍是历史唯心主 义的。
三.法律与政体 首先研究法律同每一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因为政体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
1689年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的一个贵族家庭,其家族是法国王室的远房宗亲、查理大帝的 后裔,年轻时即承袭家族的爵位和政职。
1700-1705年在巴黎附近的奥拉托里会学院读书,对古代希腊、罗马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产 生浓厚兴趣,对于希腊、罗马人酷爱自由的传统和勇敢作战的精神深表敬意;1706年返回波尔多,专攻法律,19岁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从事律师职业。27岁时继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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