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试探孟德斯基《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试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孟德斯鸠的理论是法国启蒙思想的一部分,从性质上看,把他的理论作为古典自然法学的一部分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同的是,孟德斯鸠在许多问题上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
如果说从格老秀斯到卢梭更多的是在谈政治和政府的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孟德斯鸠更多的是在谈具体的法律问题,他深入到法律的内部,不再仅仅从政治的角度谈法律,而且从法律与其他现象的关系上谈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
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是一位在我国具有广泛影响的思想家。
清末,在为启动我国法的现代化进行的思想准备活动中,他是第一个被介绍到我国来的具有深刻法律启蒙精神的思想家。
1904年到1909年期间,我国早期重要思想家严复陆续将《论法的精神》一书翻译出版,当时译名为《法意》。
该书出版后,不仅当时在我国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他的政治法律理论在整整一个世纪中都是我国法律学、政治学学者的研究对象,他的有关法律与理性、法律与社会以及权力制约等方面的思想,一直是中国人反封建、反压迫和追求法治的重要思想武器之一。
《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
在这部著作中, 孟德斯鸠的法律见解就是建立在他的社会理论基础上的,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所以,法律与社会存在密切关系,社会中某些因素的变化,则是法律变化的根源;法律变化也会引起社会变化。
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本文就是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关于反对封建君主专制思想和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等观点进行探讨,试图说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对当代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之一。
其代表作是《法政论》,该书被誉为学习法律和政治学的经典之作。
在《法政论》中,孟德斯鸠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下面将逐一介绍。
法律的本质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自由的产物。
自由是人类的一项天赋,而法律保证了自由的实现。
因此,法律的本质在于保护人类的自由。
法律本身不是统治者或政治当局的创造,而是人民的共识。
法律由人民选举的代表制定,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才是有效的。
法律与政治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权力应该被分散,以避免滥用权力。
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分开,相互制约。
这样可以消除政治内奸和权力腐败等问题,达到制衡政府权力的目的。
法律的原则孟德斯鸠从社会目的出发,提出法律应该体现人民利益、公正、公平、自由等原则。
他认为,法律应该尽量减少对人民自由的限制,鼓励民主和平等,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改革孟德斯鸠深刻认识到,法律需要改革来适应时代的变化。
他提出法律的改革应该是逐步的、渐进的,不应该突然而来并强制实行,这样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和混乱。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对于当代中国也是有启示意义的。
在中国,法律贯彻了以人为本、公正、平等、自由的原则,力求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不公正、法律执行不力等,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思想基础。
我们需要从法律的本质、法律与政治、法律的原则、法律的改革等方面加以研究和思考,以打造一个更加公正、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最新】
首先研究法律同每一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因为政体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论法的精神》
政体分为三种:1共和政体:
民主政体:品德;
贵族政体:少许品德加节制;
2君主政体:荣誉
3专制政体:恐怖
(专制政体是违背人类理性的政体)
四.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之一
—————《论法的精神》
人为法包括: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
(四)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实际上指下列四种关系
1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
2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由关系;
3法律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
4法律同法律之间应该有关系;
1.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他运用历史的方法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去探寻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以便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一)法律与自由
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神恶魔。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论法的精神》
(二)三权分立与制衡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完了。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对美国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对美国的影响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对美国的影响摘要孟德斯鸠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被称为近代的“亚里士多德”。
他以社会演变论和理性论作为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其法律思想中的政体理论、自由观及分权制约等思想被18世纪新型资产阶级革命家用作反对封建暴政的锐利武器,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巨大而深刻的影响。
美国独立战争前后, 北美殖民地的报刊就曾大量介绍过孟德斯鸠的著作,其进步的政治法律思想对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及制宪者起到了启蒙及鼓舞的作用。
孟德斯鸠的政体理论、自由观及分权制约思想对后来美国的联邦共和制、政治自由的宪法保证和分权制衡的政府框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使美国维持了两百多年民主、自由和有限政府的稳定形象。
本文分三部分,分别对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的政体理论、自由观及分权制约思想如何通过美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家及革命实践对美国产生影响加以论第一部分介绍孟氏政体理论对美国联邦共和制的影响。
“共和国需要品德,君主国需要荣誉,而专制政体则需要恐怖。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类并做了详尽的论述,他将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对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无情的抨击。
同时创造性的将其与地理环境决定论结合起来,在美国制宪过程中,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都将孟德斯鸠的这种理论作为自己政见主张的立论基础,或直接引用或修正,并结合美国的实际,创造性的建立了适合美国国情的联邦制组织形式和共和制政体,使美国的政治制度接受了各位主张中的精华,表现为既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又有较多的民主。
本部分分别对孟德斯鸠的政体理论对美国联邦制和共和制的影响加以阐述,前者主要体现在美国制宪会议上和汉密尔顿等人写的《联邦党人文集》中,后者则通过杰弗逊、富兰克林、麦迪逊、华盛顿等共和主义拥护者的言论和实践中。
第二部分论述孟氏自由观对美国政治自由的推动。
“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作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X内容提要通过剖析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光辉思想内容,了解到了三权分立制约思想在那历史时代的巨大进步意义、与之相关的政治自由理念对人类思想进步的重大启示,以及对后世的巨大影响。
由此感悟了历史经验,从中提炼出法治发展的一些基本元素和规律。
用这些体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制度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去做进一步探索,来洞察其中的借鉴意义并提出新的思想。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三权制衡、目录第一章《论法的精神》的产生历史背景及主要内容2┉2第一节孟德斯鸠的生平大略2┉2第二节时代背景2┉2第三节主要内容简介2┉2第二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思想2┉10第一节思想来源2┉2第二节主要内容2┉8第三节历史局限性8┉9第三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历史影响9┉11第一节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9┉9第二节对美国资本主义确立和发展的影响9┉10第三节对中国近代的影响10┉11结束语11-12正文一、《论法的精神》产生的时代背景及主要内容1、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先驱、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他自幼研习法律,19岁获法学学位并充任律师,27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及议会议长等职,后又出卖官职漫游欧洲,专事对欧洲各国政制的考察,使得他以对法学和社会学有卓越贡献留名于世。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
2、时代背景此篇法学巨著的诞生正值法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刻,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颠峰急剧走向没落,广大民众在特权专制的残暴统治下被压榨着血汗,反抗导致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经常此起彼伏。
专制的结果导致资产阶级与社会最低层民众结成反封建的盟友,在受迫害之时已经为反抗积聚着革命的力量。
3、内容简介本书第一卷内容为一般法与政体原则。
第二卷内容为法律与防御,进攻力量的关系,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同政体、征税、公民的关系。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第四章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政治教研组安文杰一、孟德斯鸠简介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1689年1月18日,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孟德斯鸠自幼受过良好教育。
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7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
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
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
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
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
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
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
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呆了两年多,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还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1731年回到法国后,潜心著述。
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利用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
1748年,他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
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
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
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他是一名自然神论者。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2 君主政体:荣誉பைடு நூலகம்3 专制政体:恐怖
(专制政体是违背人类理性的政体)
四.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之一
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 1 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异的话,法律就应当 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 2 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格局和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 3 人们的谋生方式对法律有重要的影响;
1.法学的比较方法 法学的比较方法是指对不同的国家法体系、法思想、法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的方
法论。 2.法学的历史方法 是指运用历史的观点和历史材料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论。
二.一般的法、自然法、人为法与法的精神 (一)一般法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通根1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0资配不料置仅试技可卷术以要是解求指决,机吊对组顶电在层气进配设行置备继不进电规行保范空护高载高中与中资带资料负料试荷试卷下卷问高总题中2体2资配,料置而试时且卷,可调需保控要障试在各验最类;大管对限路设度习备内题进来到行确位调保。整机在使组管其高路在中敷正资设常料过工试程况1卷下中安与,全过要,度加并工强且作看尽下护可1都能关可地于以缩管正小路常故高工障中作高资;中料对资试于料卷继试连电卷接保破管护坏口进范处行围理整,高核或中对者资定对料值某试,些卷审异弯核常扁与高度校中固对资定图料盒纸试位,卷置编.工写保况复护进杂层行设防自备腐动与跨处装接理置地,高线尤中弯其资曲要料半避试径免卷标错调高误试等高方,中案要资,求料编技试5写术卷、重交保电要底护气设。装设备管置备4高线动调、中敷作试电资设,高气料技并中课3试术且资件、卷中拒料中管试包绝试调路验含动卷试敷方线作技设案槽,术技以、来术及管避系架免统等不启多必动项要方高案式中;,资对为料整解试套决卷启高突动中然过语停程文机中电。高气因中课此资件,料中电试管力卷壁高电薄中气、资设接料备口试进不卷行严保调等护试问装工题置作,调并合试且理技进利术行用,过管要关线求运敷电行设力高技保中术护资。装料线置试缆做卷敷到技设准术原确指则灵导:活。在。对分对于线于调盒差试处动过,保程当护中不装高同置中电高资压中料回资试路料卷交试技叉卷术时调问,试题应技,采术作用是为金指调属发试隔电人板机员进一,行变需隔压要开器在处组事理在前;发掌同生握一内图线部纸槽故资内障料,时、强,设电需备回要制路进造须行厂同外家时部出切电具断源高习高中题中资电资料源料试,试卷线卷试缆切验敷除报设从告完而与毕采相,用关要高技进中术行资资检料料查试,和卷并检主且测要了处保解理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一种精神,是一种社会共识,是一种道德行为指南。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而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让社会成员行事有章可循,并被所有社会成员接受和遵守。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规范社会行为,消除社会混乱,促进社会和谐。
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以普遍的原则来规范行为,并以公正、公平、公平和社会效益为目标。
他认为,法律应该包含精神上的因素,以便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社会规范行事,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私心行事。
孟德斯鸠的观点深深影响了后来的法律思想。
他认为,法律不仅应该包含现实的因素,而且应该包含精神的因素,以此来促进社会的秩序和和谐。
他的观点也对当代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前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都是在孟德斯鸠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总之,孟德斯鸠主张将精神因素纳入法律体系,以此来促进社会和谐和秩序,他的观点对当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而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让社会成员行事有章可循,并被所有社会成员接受和遵守。
孟德斯鸠自然法的四个法则
孟德斯鸠自然法的四个法则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思想家之一,他提出了自然法的四个法则,这些法则对于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下面将对孟德斯鸠自然法的四个法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第一条法则:自由权利自由权利是孟德斯鸠自然法的第一条法则,它是指每个人都有自由的权利,包括思想、言论、信仰、财产和身体自由等。
这个法则的核心思想是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
这个法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保障了人的尊严和自由,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第二条法则: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孟德斯鸠自然法的第二条法则,它是指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待遇,不论是在法律、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
这个法则的核心思想是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待遇。
这个法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促进了社会的公正和平等,同时也避免了社会的不公和歧视。
第三条法则: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孟德斯鸠自然法的第三条法则,它是指法律应该是公正、明确、透明和普遍适用的。
这个法则的核心思想是法律是社会的基础,法律应该是公正和透明的,同时也应该适用于所有人。
这个法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第四条法则: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是孟德斯鸠自然法的第四条法则,它是指人们应该通过自愿的方式来建立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
这个法则的核心思想是人们应该通过自愿的方式来建立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而不是通过强制或暴力的手段。
这个法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保障了人们的自由和尊严,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综上所述,孟德斯鸠自然法的四个法则是自由权利、平等原则、法治原则和社会契约。
这些法则对于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它们保障了人的尊严和自由,促进了社会的公正和平等,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学号:姓名:提起孟德斯鸠, 大概都会想起他的“三权分立”学说。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但同时许多人也曾对三权分立的思想做出过批判,那么三权分立的内容与实质是什么?应当怎样客观、全面地评价这一学说的性质与历史地位?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
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同时,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的接受。
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
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
“(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他写道:“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
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观点 孟德斯鸠主张什么政体
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观点孟德斯鸠主张什么政体孟德斯鸠的观点提到孟德斯鸠,一般都不会太陌生。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欧洲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他提出的许多学说观点和著作对当时的欧洲影响都非常非常的大,也为欧洲各个国家的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非常良好的基础。
那么猛的第九的观点有哪些呢?孟德斯鸠的观点主要是君主立宪制和三权分立,这两个观点在当时收到了许多人的支持,当时的法国上层阶级获得的利益越来越多而且也不用履行职责,而下层的平民百姓,人数占全国的三分之二可是资源却是使用最少的,获得的利益少履行的职责多,这让许多人民都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苦不堪言,就在这个时候,孟德斯鸠的观点就好像是深夜当中的一盏明灯,照亮了许多人民,点燃了他们的希望,孟德斯鸠提倡将国家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全都分离出去,不再由君主一个人掌管,这让许多人都获得了参与国家大事的制定和实行,人民重新获得了自由和权利,提高了大家生产的积极性,使大家更加努力的投身于社会当中,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使国家更加壮大。
除此之外孟德斯鸠还提出了宗教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相互扶持的观点,他认为宗教之间不应该是互相抵制的,应该要互相包容,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孟德斯鸠的观点在当时的欧洲地区受到了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同时孟德斯鸠的观点也推进了欧洲社会的发展进程。
孟德斯鸠主张的政体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同时也是18世纪对欧洲影响最深的,他的思想主张为欧洲各国发展资本主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那么孟德斯鸠主张的政体是什么呢?孟德斯鸠主张的政体其实就是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主张。
孟德斯鸠主张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和“三权分立”,他提倡将君主的权利分化,不再实行君主专制的统治,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从君主的权利当中分离出去,由更多的人掌管,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国家大事的制定和实行当中去,使百姓们获得更多的权益,从而激起人民的积极性,更好的发展社会,所以孟德斯鸠的主张获得了大多数人民的强烈支持。
孟德斯鸠的地理法学思想及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地理法学思想及对我国立法的影响关键词: 孟德斯鸠/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地理法学内容提要: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
我们研究宏观法律时也要强调法的外部了解。
孟德斯鸠有关地理法学思想表明他是从物质原因中去探寻历史的必然性,尽管在具体论述中有许多局限,但这种研究方法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直到今天对我们立法仍有启迪。
孟德斯鸠是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对于孟德斯鸠的政治法律思想,提到的最多的是他的“三权分立”,而对于他在法学方法论方面的贡献则没有足够重视或进行系统的概括。
事实上,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得以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采用了新颖的法学研究方法。
一、孟德斯鸠的“地理”说地理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地理学、近代地理学和现代地理学三个阶段。
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地理学处于古代地理学向近代地理学的过渡阶段。
尽管当时地理学的发展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但是孟德斯鸠已经有意识地用一些地理学的知识去研究法律。
孟德斯鸠的“地理”说主要是指自然地理与法律的关系,集中体现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第三卷的相关论述中。
在第三卷中,孟德斯鸠详细论述了法律与气候的关系、法律与土壤的关系。
非常有意思的是孟德斯鸠在论述“法的精神”的过程中也论述了法律与一些人文现象的关系。
因此,在无意中他将“地理”说完善到了一个他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水平。
他说,“法律应该同国家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1]。
地理学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门包含几十门分支学科的大学科。
这些分支学科大致可以概括为自然地理学和人文地理学,二者研究的重点分别是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但并不截然分开。
因此,笔者所要论述到的地理法学实际上包括了对法律与自然地理关系的论述和法律与人文地理关系的论述。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法治思想【内容概要】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他虽出身贵族并拥有男爵称号,却能抛弃自身既得利益的视界,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这一宏观角度,探寻法与人类社会与政治的关系。
“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法哲学的核心概念。
在他看来“法的精神”是自然和政治社会的内在规律,它客观存在着,并对政体建构、社会发展和政治自由产生决定性影响。
从“法的精神”出发,形成了孟德斯鸠完整而严密的法哲学思想体系。
【关键字】孟德斯鸠,法治,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他虽出身贵族并拥有男爵称号,却能抛弃自身既得利益的视界,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这一宏观角度,探寻法与人类社会与政治的关系。
178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哲学,提出了许多令今人回味、咀嚼的观点,被狄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他的政体思想在历史上曾经作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依据指引革命,它还成为近现代宪政文明的理论基础,对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百多年前,美国人率先将孟德斯鸠的政体思想引入宪政制度的设计,并创造出了联邦共和国制度。
“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说:“在立宪问题上,自始至终被我们倾听和援引的,是著名的孟德斯鸠”。
⑴本文通过探讨孟德斯鸠思想关于中的“法的精神”、政体种类的基本标准、“三权分立”等相关内容,阐明“法”的实质,并在法的基础上进行划分不同的政体,最后根据其“三权分立”的思想建立体现“法的精神”即“法治”的政体,从而揭示法治精神对人们的政治和法律思想所具有的渗透性影响。
一、法的精神孟德斯鸿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第五节 孟德斯鸠
六、自由理论
孟德斯鸠是个自由主义者,自由是他追求的目 标。按照他的说法,自由有两种:哲学上的自 由和政治上的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 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而 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有安 全。”
政治上的自由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同政制相 联系的自由,一类是同公民相联系的自由。孟 德斯鸠重点探讨了这两类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第五节 孟德斯鸠
总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必须由不同的 机关分别行使,三权彼此独立,同时要互相制 约。如: ❖ 行政要服从法律,但君主可以行使对立法的否 决权,立法不能干涉行政,但同时可以审查、 监督君主对法律的执行,议会享有弹劾权; ❖ 司法必须以立法为依据,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行使对立法的审查权。 ❖ 这样,使整个国家权力配置处在独立、制约、 平衡的基础上,从而防止权力专断,保障自由。
第五节 孟德斯鸠
主要著作有: 《波斯人信札》(1721) 《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 《论法的精神》(1748)
第五节 孟德斯鸠
《罗马盛衰原因论)比较的方法 他的比较方法不仅是纵向的历史的比较,还包 括横向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不仅包括 宏观的、整体的研究,也包括对某一法律制度 的微观比较;不仅包括法律的比较,还包括对 法律存在的社会条件的比较。
第五节 孟德斯鸠
人法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 ❖国际法,解决国家之间关系的法。 ❖政治法,调整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关
系的法律。 ❖民法,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民法
使人获得财产。
第五节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的自然法学说的特点:
他没有把自然法作为政治推理的大前提,从中演 绎出理想的政治制度。他之所以论述自然状态 和自然法,其目的在于揭示存在于法律和各种 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的“法的精神”。 依他看来,人类无须缔结契约,而因自身需要 和天性就可步入政治社会,因此,孟德斯鸠是 古典自然法学派中唯一否认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家。
论孟德斯鸠的自有法律思想
引言自从人类进入了文明时代,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就从未停止过。
对于“自由”的定义,古今中外的人们有着各自不同的想法,但是比较系统的给“自由”提出一个为人们普遍所认可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定义的,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
”①而其的这句话后来也被写进了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自由即有权做无害于他人的任何行为。
”作为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资产阶级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孟德斯鸠在许多法理学领域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于自由的理论,更是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在法国大革命的前夕,孟德斯鸠和卢梭、伏尔泰、狄德罗等众多的著名思想家一起,以“理性、自然法”的理念为武器,发起了轰轰烈烈的法国启蒙运动。
他们以理性、宗教容忍和进步的观念向保守现状的旧观念进行冲击,反对一切禁锢思想和压制自由的教条和制度,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人类思想文化的发展史上矗立起一座巨大的里程碑。
其中,以孟德斯鸠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最为著名,在书中,他正式提出了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后世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孟德斯鸠对于自由的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非常深远,被称为“法国自由主义的先驱”,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认知。
一、孟德斯鸠的生平和时代背景(一)孟德斯鸠的生平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75年)原名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附近的拉勃烈德城堡一个达官显贵之家。
自幼受过良好教育。
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8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
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精选5篇)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精选5篇)第一篇: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不仅是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在这部著作中,它所阐释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政治理论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
他认为共和政体是良好的整体,他对这一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了无情的抨击。
法国的暴政和教会的联盟是他攻击的对象。
他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苛政暴政必须消灭,而民主和自由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
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论说中确实具有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同时他还对专制政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价值的。
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
英国政制是否如此,是另外的一个问题,重要的是这一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政制进行了赞扬,而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国封建专制政体的批评,所以君主立宪的主张在当时是具有进步的意义的。
同时,孟德斯鸠的分权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
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
这个政治纲领显然是“妥协”的,但是即使如此,如果不经过激剧的政治斗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这种主张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
[整理]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人物简介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人,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社会法学派的鼻祖。
创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的理论。
生平:1689年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的一个贵族家庭,其家族是法国王室的远房宗亲、查理大帝的后裔,年轻时即承袭家族的爵位和政职。
1700-1705年在巴黎附近的奥拉托里会学院读书,对古代希腊、罗马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产生浓厚兴趣,对于希腊、罗马人酷爱自由的传统和勇敢作战的精神深表敬意;1706年返回波尔多,专攻法律,19岁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从事律师职业。
27岁时继承了伯父波尔多郡议会议长职位,而他的兴趣不在于从政,后来,由于不满法国专制制度,以60万磅卖掉了他的职位,用充足的钱财开始学术旅游,对欧洲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风土人情和宗教信仰进行了系统地考察,为他后来在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的著述提供了丰富的实证材料。
1728年获得法国文人最高荣誉,成为法兰西学院院士;还曾当选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和德国皇家科学院院士。
1755年在旅途中患病,病逝于巴黎,终年66岁。
著述1《波斯人信札》(1721)早期著作2《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3《论法的精神》(1748)是孟德斯鸠最系统、最成熟的政治法律理论的代表作,是他花了20年心血的结晶。
它的出版轰动了整个欧洲,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出版了22版,被译成多种文字。
内容涉及政治、法律、经济、历史、地理、宗教等领域,并以独特的方式研究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同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作,被伏尔泰誉为“理性自由的法典”。
全书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总论,论法的定义和种类,其中包含着自然法理论;第二,法与政体的关系,其中有著名的分权与制衡学说;第三,法与地理、经济、人口、宗教等社会因素的关系,实际上是广义的社会法学;第四,法的历史与比较研究,包括对罗马法、法国法、封建法制等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
简述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
简述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
1、简述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
【答案】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他以法哲学的形式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社会政治理论。
孟德斯鸠研究了历史上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以期寻找和建立一种符合“法的精神”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
历史上有三种政体,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拥有最高权力,不过他依据法律来行使权力,它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个人依据意志和爱好来治理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
孟德斯鸠认为民主制和君主制都是合理的政体,专制政体则是不合理的政体。
在“法的精神”的诸多因素中,孟德斯鸠尤其强调地理环境的重要意义,认为地理环境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面貌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孟德斯鸠的有关思想被人们称为“地理环境决定论”。
这种观点虽然是错误的,但在当时的确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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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述
波斯人信札》(1721)早期著作 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是孟德斯鸠最系统、最成熟的政治法律理论的代表作,是他 花了20年心血的结晶。 它的出版轰动了整个欧洲, 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出版了22版,被译
成多种文字。内容涉及政治、法律、经济、历史、地理、宗教等领域,并以独特的方式研究 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独具风格的 资产阶级法 学百科全书, 同时也 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作,被伏尔泰誉为“理性自由的法典” 全书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总论,论法的定义和种类,其中包含着自然法理论; 第二,法与政体的关系,其中有著名的分权与制衡学说; 第三,法与地理、经济、人口、宗教等社会因素的关系,实际上是广义的社会法学; 第四,法的历史与比较研究, 包括对罗马法、 法国法、 封建法制等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 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 一.法学方法论
论法的精神》
人为法包括: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 (四)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实际上指下列四种关系
1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2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由关系;
3法律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
4法律同法律之间应该有关系;
1.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他运用历史的方法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去探
法;兽类有他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 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三)人为法
一般地说,法律,在他支配着的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2)人民掌握了“法的精神” ,就能遵纪守法,使理想的社会制度长治久安。
4.意义.“法的精神”强调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的必然性关系,表明 孟德斯鸠已从国家外部寻找国家运动的规律了, 这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 孟德斯鸠是西方政 治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证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思想家。
2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格局和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
3人们的谋生方式对法律有重要的影响;
五.自由与法律和三权分立的关系
(一)法律与自由
在民主国家里, 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 然而, 政治自由 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神恶魔。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 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伯父波尔多郡议会议长职位,而他的兴趣不在于从政,后来,由于不满法国专制制度,以
60万磅卖掉了他的职位,用充足的钱财开始学术旅游,对欧洲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风土 人情和宗教信仰进行了系统地考察, 为他后来在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的著述提供了丰富的实证 材料。
1728年获得法国文人最高荣誉,成为法兰西学院院士;还曾当选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和德国 皇家科学院院士。
响。 ————— 《论法的精神》 政体分为三种:1共和政体:
民主政体:品德; 贵族政体:少许品德加节制;
2君主政体:荣誉
3专制政体:恐怖
(专制政体是违背人类理性的政体)
四.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之一 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
1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异的话,法律就应当 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论法的精神》
5.局限性 .孟德斯鸠还没能找到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他不仅将一个国家
的良法善政寄托在立法者的智慧上, 而且宣扬了一种法律决定一切、 法律万能的观点, 认为 只要有了一种好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这表明 “法的精神”仍是历史唯心主 义的。
三.法律与政体 首先研究法律同每一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因为政体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
1.法学的比较方法 法学的比较方法是指对不同的国家法体系、法思想、法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的方
法论。
2.法学的历史方法 是指运用历史的观点和历史材料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论。
般的法、自然法、人为法与法的精神 (一)一般法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 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 一切 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
1689年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的一个贵族家庭,其家族是法国王室的远房宗亲、查理大帝的 后裔,年轻时即承袭家族的爵位和政职。
1700-1705年在巴黎附近的奥拉托里会学院读书,对古代希腊、罗马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产 生浓厚兴趣,对于希腊、罗马人酷爱自由的传统和勇敢作战的精神深表敬意;1706年返回波尔多,专攻法律,19岁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从事律师职业。27岁时继承了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人物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 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人,理性主义自然法学 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社会法学派的鼻祖。创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 权分立制衡的理论。
生平:
论法的
精神》
(二)三权分立与制衡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 自由便不复存在 因为人 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 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 法权和行政权分离, 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 则将对公民的生命 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 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 法官便将握 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 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 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完了。
寻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以便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2.“法的精神” 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影响、 制约它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这种相互关系体现为一种规律性。
3.提出“法的精神”的目的:
(1)立法者掌握了法的精神中体现的原则,就能够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政治法律制 度,建立起理想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