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机械停车设备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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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P
签约地点: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质量保证
2.1、制造、验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GB17907-1999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JB/T8910-1999
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规定
2.2、甲方加装停车设备附属设备须经乙方确认,否则,由此引起的停车设备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及其它不良后果,由甲方负责。
三、保修
3.1、本合同必须由乙方或乙方同意的第三人负责安装,双方另行签订安装合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安装或委托第三方安装的,乙方不负责保修,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2、正常使用情况下,自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或乙方授权委托的维保单位负责保修一年。保修期间由于设备自身质量、安装和技术问题造成的修复工作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在实际交货期满后六个月内完成安装,或甲方原因不报验收的,则保修期至实际交货之日起十八个月届满。
3.3、在保修期间,由于甲方自行修理或使用单位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零部件更换和发生维修费用,不属“三包”服务范围,乙方可予以有偿修复。
四、施工与设计变更
4.1、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前负责提供或者确认设备安装场地的相关尺寸图纸,乙方根
据图纸设计车库规划方案和分区设备大样图。如果设备安装场地建筑结构或者尺寸发生变更,甲方应在合同排产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以便调整设备设置方案;否则,由此而导致的现场设备无法安装或供货期延迟等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
4.2、乙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甲、乙双方确认后不得擅自修改。
4.3、由于乙方设计的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提出修改方案并发函通知甲方,甲方及时会同相关各方研究确定修改意见,并给予乙方书面回复。乙方按修改结果进行施工,若因此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4.4、甲方如需变更工程内容,须双方协商确定。若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双方必须另行签订修改协议。
五、交(提)货方式
5.1、指定交(提)货地点:
5.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②)项执行:
①甲方自提自运;
②乙方代办运输;
5.3、乙方交货时,甲方应在交货凭证上盖章确认及出具提(收)货授权书。
①在乙方代办运输的情况下,由甲方负责办理特种安全运输许可证等进场手续,承运人应将停车设备运至甲方指定的安装工地。
②在乙方代办运输时,货到现场后甲方或其授权方应对车库设备的包装情况进行验收,对于包装物损毁的,及时完整的记录损毁情况,包括现场照片等资料;并由运输及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及联系相关保险公司实地勘验,以最快方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索赔。
③货到现场后,由甲方提供合格的保管场地并负责妥善保管停车设备,在安装前双方约定在车库设备运达地点的开箱日期共同进行验收,在包装箱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如车库设备与装箱单数目不符时,由乙方负责补齐、修理或更换。如开箱前包装箱已经损坏,箱内车库设备有缺损的,由甲方负责。(在乙方不负责安装的情况下)
货到现场后,由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合格的停车设备保管场地以便由乙方或其授权方对停车设备进行保管;否则,停车设备的损毁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安装情况下)
5.4、货物的包装:由乙方根据运输方式及货物的特点对停车设备、相关配件进行包装。
六、交货期
6.1、乙方在收齐
7.2.1的款项及甲方确认的相关技术资料开始排产。
6.2、甲方按
7.2的约定时间付款的前提下,乙方在排产后()日内,将停车设备交付第一承运人。
6.3、在下列情况下,交货期顺延:
6.3.1、甲方未及时确认相关技术资料。
6.3.2、甲方未及时确认乙方发出的落实交货日期的相关函件。
6.3.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6.3.4、甲方施工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
6.3.5、甲方要求调整有关设计方案、图纸等。
七、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
7.1、付款方式:甲方以(支票/汇款)方式付款(付款时请注明付款单位、银行帐号、用途及合同编号,并立即将付款凭证传真给乙方合同经办人)。
7.2、付款条件:
7.2.1、甲方自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向乙方支付货价的10%(¥元)作为合同的定金。
7.2.2、排产前五天甲方向乙方支付货价的20%(¥元)作为排产预付款。甲方逾期付款,乙方顺延交货期。
7.2.3、乙方于发货前二十天通知甲方,甲方在提(发)货前二十天内支付货价的50%(¥元)和代办运输费¥元,款到后按合同约定期限发货。甲方逾期付款,乙方顺延交货期。
注: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发货(自提)后,需要进行二次运输的,增加的运输(自提)费由甲方承担。
7.2.4、设备经双方验收合格后五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总价的20%(¥元)。
7.3、甲方按以上付款条件向乙方付清所有款项后,乙方向甲方正式移交停车设备、随机文件及有关检验证明(不包括政府部门验收资料)。否则,本合同的停车设备所有权属乙方,甲方不得自行使用停车设备。擅自使用设备的,自交付之日起按每天¥ 50 元/车位向乙方支付使用费。
7.4、其它约定: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对应工作无法按时完成的,甲方应按原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上述款项。
八、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费用界定
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是合格产品。任何一方认为对方采用的材料或配合工程需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要求,方可用于工程或继续施工。复验费用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用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九、甲乙双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9.1.1、合同技术资料是安排设计和生产不可缺少的依据,甲方最迟应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确认合同附件内容,并及时反馈给乙方。否则交货期顺延。
9.1.2、因现场情况不明确或者甲方无法提供准确的现场尺寸,导致合同附件的部分内容无法在合同签订时确定的,甲乙双方必须在合同附件中约定处理办法。合同排产前1个月,甲方应确认现场尺寸提交乙方。否则交货期顺延。
9.1.3、甲方有责任分别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具备排产条件后3天内、发货前15配合乙方对安装现场进行尺寸确认,同时督促其他配套工程施工方配合乙方的确认工作。由于甲方原因未及时确认,导致现场设备无法安装或供货期延迟,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
9.1.4、甲方必须保证在合同发货期前15天内提供合格的设备施工场地,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现场设备无法安装或供货期延迟,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
9.1.5、除不可抗力外,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若甲方收到乙方的发货通知,在交货期满后90天内仍未付清有关款项且没有书面告知乙方原因的,可视甲方为中途退货,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未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9.1.6、甲方擅自变更安装地点、中途退货或解除合同,乙方所收定金及货款不予退还,还应赔偿由此导致的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
9.1.7、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9.2、乙方责任:
9.2.1、按合同规定完成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工作。
9.2.2、在合同签订时提供齐备的合同附件和必要的相关技术资料给甲方确认。如因现场情况不明确或者甲方无法提供准确的现场尺寸,按合同附件约定内容执行。由于现场原因导致设备大样图无法在合同签订时制作的,甲方必须在合同排产前2个月提供准确的现场尺寸,乙方据此10日内制作准确的规划图和大样图,双方在五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确认,则交货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