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解读

合集下载

国家赔偿法2023年全文

国家赔偿法2023年全文

国家赔偿法2023年全文国家赔偿法是国家对于因过失或其他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

在2023年,国家赔偿法发生了一些变化,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和法治精神,以下是对于2023年国家赔偿法全文的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1.国家赔偿法的制定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管理和依法行政制度。

2.国家赔偿原则是依法赔偿,赔足赔实。

第二章赔偿主体3.国家赔偿的主体包括政府和具有赔偿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4.具有赔偿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赔偿义务5.国家赔偿应当在依法给予赔偿的基础上,尽可能还原损害前的状况。

6.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利益损失等。

7.赔偿数额应当合理、公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章赔偿程序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请求。

9.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章赔偿标准10.赔偿标准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11.赔偿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理合法。

第六章赔偿决定12.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13.赔偿决定应当合理、公正,享有诉讼权利。

第七章赔偿执行14.赔偿决定应当得到执行,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5.赔偿执行应当及时、有力,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八章赔偿责任16.具有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7.赔偿责任不得逃避,违法者将受到惩罚。

第九章赔偿监督18.赔偿实施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权益。

19.赔偿部门应当加强对赔偿程序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章赔偿纠纷20.赔偿纠纷应当依法处理,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手段。

21.赔偿纠纷应当加强调解,促进互谅互让。

第十一章赔偿审查22.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赔偿事项,规范赔偿程序。

23.赔偿审查应当独立、公正,依法进行。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解读赵鹏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解读赵鹏

专题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注: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一旦满足,即排除了公务员个人的赔偿责任真题-1(00-1-1-单选)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

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

赵某大努,拔枪将马某击伤。

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真题-2(08川-4-6-案例分析)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

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

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

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真题-3(07-2-89-多选)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

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

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真题-4(00-1-55,多选)某村瓜农赵某拉一车瓜到县城出卖,遇到一伙人哄抢,其子急忙到城关派出所报案。

时值中,值班民警以不能离开为由推脱,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瓜被抢。

赵某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作何种复议决定?ABCD真题-5(题干见真题2)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专题二、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范围1.行政赔偿的常见情况注:行政赔偿范围基本上是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反映2.行政许可案件中许可机关与其他致害人的责任分配(二)行政赔偿的当事人1.行政赔偿的请求权人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真题-6(97-1-31-单选)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

受侵害人的救济法——新《国家赔偿法》解读

受侵害人的救济法——新《国家赔偿法》解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虐待等行为或者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
行 为 造成公 民身体伤 害或者死亡 的, 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 利。如 受 本案 中原晋宁县 看守 所民警 李东明放纵在 监人 员殴打、 虐待 李 荞明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②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
民采取拘 留措 施, 是拘 留时 间超 过刑事诉 讼 法规 定 的时限 , 但 其后 决定撤销 案件 、 不起诉 或者 判决 宣告无 罪终止 追究刑事 责任 的; ③ 对 公 民采取逮 捕措 施 后, 决定撤 销 案件、 不起 诉或 者判 决 宣告 无罪
监狱 管理机 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行使职 权 时有 下列侵犯 人身权 亡 原 因系为在 不 同时 间段钝性 外 力多次 打击, 致严 重颅脑损 伤死亡。 守 所、
事 后晋宁县公 安局相 关 负责 人的回答是 , 李荞 明受伤是 由于其在放
风 时间, 同监室的狱 友在看 守所 天井 中玩“ 猫猫 ” 戏时, 与 躲 游 眼部 被 蒙而不慎撞 到墙壁受伤 。
错误 拘留 的:
青年 去青龙 山盗伐林木 。下午 4点, 荞明等 6 李 人被 晋宁县 森林公
安分局 巡逻 民警抓获 。晚上 7点, 荞明等 6 李 人被 送进 了晋 宁看 守
( ) 二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 ( ) 三 依照审判监 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精神 损害 赔偿 的涉及 、 结果 归责原 则的确认 等被认 为是该法渐 进式
前行 的标 志。

_ 口
甄 引 证责任 入举 倒置、 确认程序 取消
案件 回顾 :躲猫 猫’ “ ’ 事件 20 09年 1 2 月 9日, 云南省 玉溪市 2 4岁青 年李荞 明跟本村 5 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2•【文号】主席令[第23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法》五大变化新旧对比

《国家赔偿法》五大变化新旧对比

★★★变化三、“躲猫猫死” 以后举证责任倒置
【旧法】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时均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造成公民个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执一词时,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难。
【新法】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案例】2003年6月6日,沧州市沧县刘李庄村党支部书记李某被杀害。
2天后,村民李春兴因故意杀人被抓,之后被判处死刑。
2005年12月7日,河北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李春兴无罪释放。
被错误羁押915天的李春兴提出国家赔偿67069.5元,法院和检察院各担二分之一。
【新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读】赔偿决定书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类似表述将成为历史,但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新法】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解读】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直接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只要最终无罪,就可以进入赔偿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法治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本条是关于国家赔偿的立法目的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的目的和意义。

国家赔偿是指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或其合法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因过错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以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恢复,从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法治建设。

第二,明确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国家赔偿。

同时,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审理决定以及执行等程序。

第三,强调了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

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而义务主体则是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国家赔偿法解读

国家赔偿法解读

新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从单一走向多元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与原《国家赔偿法》第2条相比较,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可以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

在公法领域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国家以何种根据来承担责任,即为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问题。

而依据何种原则使国家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即为“归责原则”。

学者们对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重要性已经达成高度的共识,基本将之定位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

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还直接影响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等制度设计。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

这一归责原则根据国家机关行为客观上的合法性判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便于操作,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适用同一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成为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等。

有鉴于此,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体系。

其一,违法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

国家赔偿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根据法条内容: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一、国家赔偿的立法目的有两点: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根据。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取得宪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权利作了规定,是对宪法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是贯彻落实宪法的重要方面。

国家赔偿法第1章第2节标题:赔偿责任、义务机关法条内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规定。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法规定的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

因此,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保卫部门,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劳改机关及他们的工作人员。

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

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他们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全文及修改后全文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全文及修改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中央人民政府网站4月29日消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六、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干部普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学习资料

2019年干部普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学习资料

2011年干部普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学习资料时间:2011-12-1 13:01:52第一节: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制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对原《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并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较之于原《国家赔偿法》有以下新的变化:一、科学界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与原《国家赔偿法》相比,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直接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违法”二字的删除,明确了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扩大了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不仅将看守所增列为赔偿义务机关之一。

同时还将《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增加了“放纵”一项,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强化了监管机关的监管责任,从而在源头上有效地遏制了监所管理的混乱而造成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

三、明确了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那么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有哪些亮点呢?本市的赔偿案件状况如何?记者手记是保护也是约束在《国家赔偿法》出台之前,个人被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侵权后,想到最多的是怎样才能恢复“自由、清白”,一朝无罪释放就恍如再生、感激涕零,即使心有再多委屈也不敢向国家索赔损失。

《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是国家向公民兑现宪法权利的一个最终形式,是公民在宪法权利受到损害后得以救济的方式。

与此同时,向国家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受害人从无到有,从少到多。

但赔偿义务机关以前有错不认错,认错不愿赔,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救济的实现。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也是对这一状况的纠正。

有人担心新《国家赔偿法》会导致执法成本过高。

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言是必要的,再强大的个人在国家强力机关面前都是弱势的。

执法风险成本增加了,通过倒逼机制,会促使国家机关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使得办案人员办案更加细致认真,从而有效减少错案的发生。

因此可以说,新《国家赔偿法》是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国家机关执法的约束。

记者从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本市法院共受理刑事国家赔偿案件近90起。

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友莉分析说,纵向看,近年来个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呈稳步上升态势。

这与公众要求依法维权意识增强不无关系。

《国家赔偿法》在刚实施的前五年本市总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才50余件。

但从绝对数量上看,本市个人要求刑事损害国家赔偿案件并不很多,最终真正能获得国家赔偿的就更少了。

这与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对公民申请国家赔偿设置过高的门槛不无关系。

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

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由于公民相对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故而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更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利益,也制定了诸如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约束国家权力并要求其成都相应责任的法律规范。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

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法》课件

《国家赔偿法》课件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 否赔偿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赔 偿请求人是否受理。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或者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赔 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提高国家赔偿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赔偿法的历史发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国 家赔偿法》。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 次修正《国家赔偿法》。
2001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 《国成要件
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
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组 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等 。
合法权益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 的权利和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 财产权等。
损害结果
是指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 使职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后果,如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因果关系要件
因果关系
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直接联系和必然联系。
判断标准
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如果违法行为是损害结果 发生的通常或必然的原因,则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法规类别】国家赔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0.04.29【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解读《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解读《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l , 国人大代表共有 2 5 0月 全 0 3人 次提 出了 6 件修 改国家赔偿法的 l 议案和 1 4件建议。终于在万众期盼下,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 次会议初次审议 了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 草案), 》 这 似乎让人们看到了一丝 曙光 。 ( ) 一 赔偿范 围有 所扩 大 首先 , 草案将 精神赔偿纳入其 中。在原来的国家赔偿法中, 赔偿 方式只规定了三种: 支付赔偿金、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而对于民事诉 讼 中所保障的精神损害却只字未提, 这也成为了《 国家赔偿法》 致命的
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一个完美 的社会 是为人
民 的公 共 意 志 ( 公意 ) 控 制 的 。 所
在最新公布的《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 草案中, 我们看到, 精神赔偿 已
经纳入到行政赔偿制度 中去, 这一点我们是倍感欣慰, 倍受鼓舞 的。 在 该修正案中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 形之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 S cey S
20 . 0 93(下 )
{占 I 缸会 ; J
解 读《 国家 赔 法7正案》 l 务 草案
邓 娟 刘 路
摘 要 我 国的 国家赔偿 制度 由两部 分组 成 , 即行政 赔偿和 司法 赔偿 .本文 主要 研 究 的是行政 赔偿 制度 , 过截 取横 向 并通 行政 赔偿 行政 赔偿 法修 正案
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等, 也能为行政赔偿制度提供更多的法理支撑。 事实上在今天这个行政权力不 断膨胀和扩张的年代 , 行政公权介入 、 影 响甚至是侵害私权利 是较为普遍的, 而行政赔偿制度则应运 而生,
成 为私 权 与 公 权 博 弈较 量 的重 要 保 障 。 二 、 保守中前进的《 在 国家 赔 偿 法 修 正 案》

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研究

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研究

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研究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修订程序,历经四审,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新《国家赔偿法》),其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的修订,不仅从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举证责任、赔偿渠道和法律监督等角度进一步细化了国家赔偿体系,将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放到了首要位置,也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序、方式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检察机关在新《国家赔偿法》中面对的挑战(一)审查批捕环节新《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为结果归责原则,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除了几种法定情形免除责任外,检察机关对被逮捕的人决定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法院判决宣告无罪以及因缺乏足够的证据而不能定罪的情况,均认定原批准逮捕的措施是错误的,当事人因此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这意味着案件进入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后,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变为结果责任,增大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的赔偿风险。

1、增加总体工作量由于逮捕赔偿风险增加,检察机关为了减少或避免刑事赔偿案的发生,其从事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时:一是将更加注重对证据的审查,这就会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提审。

提审要往返于检察院与看守所之间,要面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作详细的笔录。

二是更加注重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提前介入就要与公安机关经办人一起讨论案件、一起勘察现场、列出侦查提纲等。

三是不予捕案件增加。

不予捕的案件比逮捕案件要经历更多的程序,对于不予捕的案件,要求必须提审犯罪嫌疑人、科室讨论、制作讨论笔录、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作详细的说理分析。

上述三项因新《国家赔偿法》带来的逮捕赔偿风险的增加,使得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时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增加工作量。

2、慎重适用逮捕措施由于批准逮捕的赔偿风险进一步加大,为了减少国家赔偿,避免承担责任,检察机关承担审查批捕职能的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时将更加慎重。

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If the heart is tired, a person loses his soul, and does not have a mind to do things, and everything in the world seems to have nothing to do with him.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导读: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是针对一些国家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些过错行为导致的个人损失进行的赔偿。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也在不断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内容,出台了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确保国家赔偿符合社会发展和要求。

对于赔偿法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将作重点介绍。

一、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新规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新规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新规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号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最新国家赔偿法全文包括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负责共六章三十五条。

【国家赔偿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新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准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害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实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害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惩罚的;(二)违法对财产实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担当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恳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讲义

国家赔偿法讲义

《国家赔偿法》讲义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新的《国家赔偿法》共6章42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程序。

1、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

它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

它要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的问题。

对相对人来说,国家赔偿范围意味着其求偿权的范围。

国家赔偿范围确定的大与小、宽与窄,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赔偿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尺度之一。

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只涵盖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所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其他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职权以外的其他司法职权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在国家赔偿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因为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约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实施的,因此,在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最直接、最广泛、最经常。

如果他们违法行使职权,必然直接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负面影响也很大。

所以,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点。

国家赔偿司法解释二

国家赔偿司法解释二

Employing people is not about how to reduce people's shortcomings, but how to use people's strengths.(页眉可删)国家赔偿司法解释二导读: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那些受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的公民,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赔偿。

我国的国家赔偿司法解释二对国家赔偿作出了具体而又详细的解释。

那么,国家赔偿司法解释二有哪些内容呢?我们要对国家赔偿司法解释了解明白,仔细解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1、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2、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3、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

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解读
历经15年,经过4次审议,2010年4月30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并不是一次全面的修改,而是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新的法律在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保证赔偿支付等方面有所改进。

修改后的法律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侵犯公民权益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推进人权保障事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侵犯的公民有权要求赔偿,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通过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保障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执政理念。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精神,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

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严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从有效解决国家赔偿纠纷出发,既考虑到被侵权者因受到公权力侵害所遭受
的损失,也考虑到国家支付能力和社会承载能力,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降低了赔偿门槛、畅通了申请渠道、细化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明确了费用支付,对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扩大了赔偿的范围,受到虐待可获赔偿、合法抓的人确定无罪也要赔偿。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修改后取消了总则中的“违法”二字,实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尤其是刑事赔偿从“违法归责原则”改变为以“有条件结果归责原则”。

也就是说,无论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羁押是否有判决依据,只要最终作出无罪处理,都应当对公民给予国家赔偿。

考虑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原因中,因监管人员虐待,或者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占有相当比例,因此对原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作了修改,规定: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是取消了赔偿确认程序。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
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

但是,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

为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法定侵权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给予赔偿。

四是加强了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的约束。

现行《国家赔偿法》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内容比较少,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规定。

如第12条规定: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28条规定: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益。

五是强化了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

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举证责任和赔偿委员会办案程序的规定。

在一些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各执一词。

因为没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法院难以认定。

另外,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赔偿请求人更是无法举证。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对此做出规定。

要求在处理赔偿请求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各自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对于类似“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而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六是增加了规定双方协商制度。

原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仅作了原则规定,没有明确对国家赔偿程序的期限要求、办理程序及方式,也没有规定双方协商的制度,无法保证公民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

新的法律增加的有关期限要求、办理程序、方式及协商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修改后的法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七是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
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也作了调整。

八是明确了支付赔偿时间。

为保障赔偿请求人及时得到国家赔偿,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