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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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交发[2015]13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5.04
【实施日期】201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交发〔2015〕139号)
市口岸办、市旅游局、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市邮政管理局、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天津港集团、市邮政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在港口经济座谈会上的部署要求,促进我市海空两港发展,推进海空联运建设,我委起草制定了《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的指导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单位。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确定具体项目负责人和部门,确保项目落实到位,边推进、边总结。我委负责协调联系相关工作,跟踪推进项目实施。
请各单位于2015年5月28日前将所负责项目的工作建议或实施方案反馈至我委。
附件:推进海空联运建设前期重点项目表
2015年5月4日
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的指导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自由贸易区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一带一路”建设多重叠加的重大历史机遇,为充分发挥我市海空两港优势,寻求海空联运产业发展新突破,现就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海空联运建设的重要意义
推进海空联运建设,有利于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优化扩展运输通道布局和运输结构,完善综合运输体系,更好地发挥航空、水路运输对我市经济和对外贸易的支撑保障作用;有利于实现航空和水运的有机结合,互相弥补各自服务方式的不足,进一步扩展海空两港的服务范围;有利于充分发挥航空和水路运输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应,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