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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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四川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修改稿)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努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意见》的精神,推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第142号令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

通过社科优秀成果评奖,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评奖范围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规定期限内(评奖年的前两年),公开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以第一次版、印时间为准)的学术专著(含个人的专题论文集)、编著、译著、古籍整理成果、工具书、科普读物;经省级及其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未曾公开发表但被省、部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推广并出具证明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报告。

第三条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一般应当在规定年限之内出版或发表。

在规定年限之前2—3届未曾获奖又确有重大社会经济价值或理论创新价值,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研究成果,也可申报参评,但须出具省、部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证明,并由省评奖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鉴定确认其资格。

第四条省外、国外的作者,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并具有很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也可申报参评。

第五条我省作者与省外或国外作者合作,由我省作者任主编或副主编并由我省作者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的研究成果,征得合作者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可以申报参评。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附件1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为规范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 增强评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 结合历届评奖工作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第一条【学科范围】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 本届评奖的学科范围包括: (1)马克思主义;(2)思想政治教育;(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管理学;(14)政治学;(15)法学;(16)社会学;(17)民族学与文化学;(18)新闻学与传播学;(19)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0)教育学;(21)心理学;(22)体育学;(23)统计学;(24)港澳台问题研究;(25)国际问题研究;(26)交叉学科。

第二条【成果类型】本届评奖包括以下类型成果: (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2)学术论文;(3)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4)普及读物。

第三条【奖项设置】本届评奖的奖项分四类:著作奖、论文奖、研究报告奖、成果普及奖。

除成果普及奖不分等级外, 其他奖项分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 允许各学科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第四条【奖励名额】本届评奖的奖励名额总计900项左右, 其中一等奖60项, 二等奖260项, 三等奖560项, 普及奖20项;特等奖根据参评成果的质量情况决定是否授予。

各学科的奖励名额依据该学科申报数占所有学科申报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适当向交叉学科和申报数较少学科倾斜。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其他知名专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16日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鼓励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强市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服务。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工作。

第三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评审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预算内解决。

第四条评奖工作由市政府批准的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实施,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

市评委会由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根据申报成果的学科等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评审组。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量化评分规则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量化评分规则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量化评分规则量化评分所得的分数,是评价成果的参考依据。

成果量化评分由“学术评价量化评分”和“社会价值及反响量化分”构成。

一、学术评价量化评分学术评价量化评分是评委根据成果的学术价值所评出的量化分,包括难易程度、创新程度、完备程度、成果价值,为多位评委所评分数的平均值,分数可计至小数点后一位。

二、社会价值及反响量化分社会价值及反响量化分是根据成果主件和佐证材料所确定的量化分,包括立项、出版、引用、转载、采用、批示等。

(一)立项1.已结项的研究报告类成果,标注课题项目的著作类、论文类成果可加此项分。

2.参与多个课题的成果,只计一个最高级别的档次分。

3.课题级别认定见《关于课题级别认定的说明》,不在其列的课题不计分,评委在评价时可作参考。

(二)出版1.一级出版社。

新闻出版总署等级评估为一级,入选“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的出版社(见《出版社评价认定等级表》)。

二级出版社。

新闻出版总署等级评估为一级以下,未入选“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的出版社。

2.一级期刊需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见《期刊评价认定等级表》)。

论文成果发表期刊是权威期刊的,其发表分在一级基础上加3分。

二级期刊需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中任意一至两种。

三级期刊为低于二级的公开出版的期刊。

3.一级报纸为《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中央主办的党报。

二级报纸为各部委主办的报纸和各省(区、市)主办的党报。

三级报纸为一、二级以外的报纸。

4.再版著作成果如有多级别、多次的再版加印,只计一个最高级别的档次分。

(三)引用引用,是指一项成果发表后,其观点被其他作者在论著中引用,引用的标志是引号内的原文,或指出作者名字及观点。

只列为参考文献的不作为正式引用,计分时只计该档次分的一半分。

一项成果如有多级别、多次的报刊、著作引用,只计一个最高级别的档次分。

作者引用本人成果的不计分。

社科成果奖评价标准

社科成果奖评价标准

社科成果奖评价标准一、引言社科成果奖是对社会科学领域的杰出研究成果的一种认可和荣誉,对于推动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需要制定一系列规范和标准,以确保评奖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

本文将介绍一份关于社科成果奖评价标准的制定。

二、定义和分类1. 社科成果的定义:社科成果包括以学术研究为基础,对社会科学领域具有重要贡献的研究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学术著作等形式。

2. 社科成果的分类:社科成果可分为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种类型。

理论研究侧重于对社会科学理论进行创新和深化,解决理论难题。

实证研究侧重于对社会现象进行实证研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并通过实证数据验证。

三、评价标准1. 学术质量学术质量是评价社科成果的重要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研究创新性:成果是否具有独特的研究视角和新颖的研究思路,是否对现有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批判。

(2)研究方法:成果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准确,并与研究目标相匹配。

是否有明确的数据来源和采集方法。

(3)研究数据:成果所涉及的数据是否真实、可信,是否经过严格的研究和分析。

(4)研究成果的可复制性:成果的研究结果是否可重现,是否可以通过其他研究者进行验证。

2. 学术影响力学术影响力是评价社科成果的重要指标。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术引用:成果在同领域其他研究者的研究中被引用的次数。

引用次数越多,代表成果的影响力越大。

(2)学术交流:成果是否在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等场合进行交流和讨论。

是否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3)学术影响力指数:通过发表成果的刊物的影响因子、被引频次等指标,评估成果的学术影响力。

3. 社会价值社科成果的社会价值是评价其贡献和影响的重要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建议:成果是否提出了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政策建议,是否对现有社会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2)社会责任:成果对于社会科学领域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否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五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

第十五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

第十五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一、评奖的背景和意义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是对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的重要活动,旨在鼓励和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提高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水平和质量,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本次第十五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哲学研究类和社会科学研究类共四大类。

奖项设置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特别贡献奖。

二、评奖的选择原则和程序(一)选择原则1. 严格遵循科学性。

评奖工作必须依据事实和科学原则,确保评选出的成果具有学术价值和创新性。

2. 公平公正。

评奖过程要透明公开,确保不受个人偏见或利益干扰,以公平的态度评选出优秀的成果。

3. 突出应用价值。

评选重点关注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和推动作用的成果,注重成果在实际应用中的贡献。

4. 突出原创性。

评选中将重点关注原创研究成果,鼓励并表彰在原创性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学术成果。

(二)评奖程序1. 提名阶段:通过学术界、科研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推荐,确定候选成果。

2. 初评阶段:由评奖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进行初评,筛选出优秀成果入围。

3. 专家评审阶段:组织专家对入围的成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评奖建议。

4. 终评阶段:在评审报告的基础上,经评奖委员会终评,并确定获奖名单。

5. 颁奖仪式:在一定的协调时间内,组织颁奖仪式,对获奖成果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参评条件和要求1. 参评成果必须是在我国境内完成的研究成果,且结果应在两年内得到发表或在学术界具有重要影响,并通过实际应用或专家认可。

2. 参评成果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或实际贡献,能够推动或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3. 参评成果应具备科学性、原创性和实用性,创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清晰的研究框架和结构。

4. 参评成果应按规定的格式进行提交,并附上详细的研究报告和相关实验数据。

四、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一)奖项设置1. 一等奖:对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杰出贡献、具有重大创新成果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申报评审表
成果题目
成果形式申报类别学科门类
出版单位
(内部出版须写明书号)
或发表于何种报刊
(包括日期与刊期)
申报人工作单位
(签名盖章)(盖章)
受理申报单位(学会或地区)
(盖章)
注:1.填写此表前请仔细阅读“评奖公告“或本次评奖有关申报参评要求,并规范填写,一式二份。

2.成果形式指著作、调研报告或论文。

3.申报类别指个人成果、联名成果或集体成果(联名即作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集体即作者为单位或组织)。

4.作者联名的,在作者姓名一栏中需填写清楚。

以单位署名的集体成果,作者姓名及个人资料栏目不填写。

5.学科门类指成果所属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

6.如被采纳或产生了经济社会效益的调查报告、对策研究成果等,必须附上相关证明,并在申报理由栏写清楚。

7.各栏内容如不够填写,可另附纸填写。

8、此表如从网上下载,请注意表式不能改变。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总贝U第一条为了做好某某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根据某某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某某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公示、授奖等各项活动。

评奖范围和评奖标准第三条评奖范围凡我省个人或集体编撰并正式出版的专著(含个人专业性论文集)、教材、译著等, 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被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省直厅级以上单位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选。

申报评奖成果的评选时限的确定:由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以第一次出版的时间为准; 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以第一次刊登的时间为准;未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以被采纳的时间为准。

申报评奖的研究成果,其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省的人员或集体。

在评选时限内调入我省的人员,在评选时限内且未参加过同级别评奖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

在评选时限内已调出我省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不能申报。

已经去世的个人在评选时限内的研究成果可由其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下列成果不列入评奖范围:(1)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2)尚未结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3)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4)没有取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及省直厅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认可、采纳、评价等书面证明的未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5)文艺作品及其翻译成果;(6)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

第四条评奖标准《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是指:专著必须在研究重大的现实、历史和理论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译著必须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教材必须在内容、结构上有创新,对科研、教学有重要价值。

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注释准确,补阙拾遗,对弘扬传统文化有重要意义。

通俗读物必须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重要作用和影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2•【字号】粤府办[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10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委宣传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奖励我省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本条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三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每类设一、二、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特别奖。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工作。

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最新)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最新)

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评奖方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繁华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增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的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加速建立拥有中国特点哲学社会科学,推进 X 社科强省建设,联合本省实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 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的评选和奖赏,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 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评奖坚持公然、公正、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 X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评奖委员会,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评选工作。

省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分管领导担当,成员由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构成。

省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X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平时工作。

第五条 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奖赏总数原则上不超出 290 个,可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成就申报总量变化作适合调整。

第六条 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评奖活动所需经费列入评奖当年省财政估算。

第八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评奖坚持以 X主义为指导,着重成就的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着重表现中国特点和 X 风格。

鼓舞新兴学科、交错学科、冷门学科创新发展,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

拟订明确的评奖标准,严格依据标准评选。

达不到标准的,奖项能够空缺。

第九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要求,组建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的成员从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审专家库中抽选,推行完整回避制度,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评奖委员会鉴定。

第十条在我省工作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均可申报 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奖。

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异成就奖,由申报人向受理单位申报。

任职副厅局级以上(含副厅局级)领导干部中,仅限于编制在高等院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和其余社科研究机构、事业单位,并以教课、科研工作为主,其成就能够申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7]9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1.13【实施日期】2017.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3日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的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推动陕西社科强省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

省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省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奖励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90个,可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成果申报总量变化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评奖活动所需经费列入评奖当年省财政预算。

广西壮族自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广西壮族自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广西壮族自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绩评比嘉奖方法》实施细则为推动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绩评奖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绩评比嘉奖方法》(以下简称《评奖方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奖对象和范围(一)申报参评的讨论成绩,应在规定年限之内。

(二)申报资历:1.自治区内的(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属自治区的);2.社会科学成绩中以广西经济社会文化进展为讨论对象、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自治区外;3.自治区内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台港澳地区)、国外合作的成绩,自治区内应为第一或主编;4.每位限申报2项成绩(含单位集体成绩、合作成绩排名前五名的成绩),合作成绩前五名(排名以原件为准,以姓氏笔画或以章节排序的以申报表为准)的均须在申报表合栏签名。

同一如有1项合作成绩已由其他合申报,则只能申报1项成绩。

广西重大课题讨论招投标项目须经广西重大课题讨论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否则不予受理。

5.以单位署名的成绩,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参评。

6.自治区社科优秀成绩奖评委会成员以及评奖办工作人员的成绩不能参评。

(三)参评成绩类别与资历:1.著作类:正式出版(含电子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收拾、通俗读物、工具书,用外文出版的成绩,要附中文翻译名目和较具体的中文章节内容提要。

个人或集体编辑出版的论文集或讨论报告集不能以专著参评,但允许挑选其中论文或讨论报告参评。

系列丛书不能以丛书编委会名义参评,但允许以其中相对自立的成绩参评。

2.讨论报告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1)藏匿发表;(2)具有厅级以上部门立项依据和结项证实材料;(3)通过5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4)被设区市或自治区XXX政部门采用并产生显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相应证实材料(以正式文件为准,并有采用单位出示的被采用及效益证实材料)的调研报告、决策询问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2018年9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研究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设立下列奖项:(-)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三)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四)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

第四条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在偶数年进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评选在奇数年进行。

第六条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列为自治区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自治区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展评选工作;(二)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不超过12项,二等奖不超过120项,三等奖不超过240项。

第九条公开出版和发表(公开播发)并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编著、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科普读物、论文以及被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应当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包括自治区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成果已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二)成果存在著作权权属争议的。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实施方案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实施方案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户洒在书桌上,一杯热咖啡散发着诱人的香气,我的思绪开始围绕着“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实施方案”展开。

一、指导思想我们要明确这次评奖工作的指导思想。

这次评奖旨在鼓励和表彰在我国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家学者,推动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指导思想就是我们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社会科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评选范围与标准1.学术创新:成果应具有原创性、开拓性,对社会科学理论体系、研究方法、实践应用等方面有重要贡献。

2.学术价值: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有重要推动作用。

3.实践意义:成果应紧密结合我国实际,对解决现实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评选程序1.推荐阶段:各高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可根据评选范围和标准,推荐优秀成果参评。

2.初评阶段:评委会对推荐成果进行初评,筛选出符合评选标准的前30%进入复评。

3.复评阶段:评委会对初评合格的成果进行复评,评选出前20%的成果进入终评。

4.终评阶段:评委会对复评合格的成果进行终评,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

四、奖励措施1.荣誉证书: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以表彰其在社会科学领域的突出贡献。

2.奖金: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优秀奖奖金5000元。

3.成果推广:对获奖成果进行宣传推广,提高其社会影响力。

4.人才培养:对获奖者给予优先推荐攻读博士学位、出国访学等机会。

五、注意事项1.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选结果的权威性。

2.评选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3.评委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性。

4.参评者要如实提供成果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

这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实施方案,旨在激发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创新精神,推动我国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位。
受 理单 位 负责 对 申报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 上 报 省 并 评 奖 委员会 办 公室 复 审 。 第十 二条 下列 在 当届 评 奖 年 限 内公 开 出版 、
政府 批 准 。 第 十五 条 省哲 学社 会科 学优 秀成 果 奖 由省人
发 表的 , 具有 重要学 术价值或 应用价值 的哲 学社 会科 学 研究成 果 , 以申报省哲 学社会科 学优秀成 果奖 : 可
( ) 一 正式 出版 或 者公 开 发 表 的哲 学 社 会 科 学
民政 府 表彰 奖励 , 颁 发 获 奖 证 书 。 著 作类 奖金 一 并 等奖 2万 元 , 等 奖 1万 元 , 二 三等 奖 0 6万 元 , 文 . 论
类奖 金一 等 奖 1万元 , 等 奖 0、 元 , 等 奖 0 3 二 . 6万 三 .
涨 ZHE NG U F G0I B NG A0 糖
陕 西 省 人 民政 府 关 于 印发
哲学 社会科 学优 秀成果评奖办法 的通知
陕政发 [ 0 1 4号 2 1 ]4
各市、 、 县 区人 民政 府 , 省人 民政 府各 工作 部 门、 直属机 构 : 各
《 西省 哲 学社 会科 学优 秀成果评 奖 办法》已经 2 1 年 8月 1日省政 府 第 1 陕 01 4次常 务会 议 审议通 过 。 现
第四条
设 立陕 西省 哲学 社会 科学 优 秀成果 评
奖委员 会 ( 以下 简 称 : 评 奖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省 哲 省 , 学 社会 科学 优秀 成果 评选 工作 。 省 评奖 委员 会 主任 、 主 任 由省 级 分 管 领 导 担 副 任 , 员 由从 事哲 学 社会 科 学 研 究 的专 家 和 省级 有 成 关部 门负责 人组 成 。 省评 奖 委员 会办公 室设 在 陕西 省社会 科 学界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第十五次(202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的决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第十五次(202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的决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第十五次(202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曲政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第十五次(202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曲各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调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从事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根据《曲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经评审,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中西部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对曲靖发展的启示及建议》等3项成果曲靖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授予《论当代大学生勇德及培育》等8项成果曲靖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授予《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人力资源管理》等31项成果曲靖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希望获奖作者珍惜荣誉、踔厉奋发、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以获奖作者为榜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紧密结合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按照“主动想”、“扎实干”、“看效果”的抓工作“三部曲”,弘扬创新精神、激发创新活力,努力创造更多有价值、有影响的社科成果,以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精气神积极为推动曲靖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贡献社科智慧和力量。

附件:曲靖市第十五次(202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名单曲靖市人民政府2024年10月23日附件:曲靖市第十五次(202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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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的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推动X社科强省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

省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省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奖励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90个,可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成果申报总量变化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评奖活动所需经费列入评奖当年省财政预算。

第八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以X主义为指导,注重成果的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注重体现中国特色和X风格。

鼓励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冷门学科创新发展,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

制定明确的评奖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评选。

达不到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九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要求,组建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的成员从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审专家库中抽选,实行完全回避制度,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在我省工作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均可申报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申报人向受理单位申报。

在职副厅局级以上(含副厅局级)领导干部中,仅限于编制在高等院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和其他社科研究机构、事业单位,并以教学、科研工作为主,其成果可以申报。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社科联、省社科联所属社会组织、各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及省直有关部门为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申报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第十二条下列在X届评奖周期内完成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公开出版或发表的专著、编著、译著、论文、工具书、志书、研究(调研)报告、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读物;
(二)与省外作者合作,我省社科工作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的成果;
(三)系列丛书的单本专著、系列论文或论文集中的单篇论文;
(四)发表在境外出版物上的成果;
(五)未公开发表,但对决策资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价值或参考借鉴作用的调研报告;
(六)其他按规定可以申报的成果。

第X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著作权有争议的;
(二)论文集、教材、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年鉴、大事记等;
(三)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四)属于交叉学科且已申报参评省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四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申报:成果作者按照奖项设置填写申报表,向受理单位申报。

(二)初审:受理单位对申报成果进行受理、初审、数据汇总,并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成果及相关资料。

(三)复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受理单位报送的成果及资料进行统一分类、编码、复审。

(四)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评审过程采取“两级评审、加权计算”的评审方式确定成果排名,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等次;评审全程为匿名评审,引入第三方监督公证机制。

1.初评:由初评委员会负责,采取评委打分方式,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评选出终评候选成果;审读域外成果。

2.终评:由终评委员会负责,先对终评候选成果打分,之后在第三方监督公证之下,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两次得分进行加权计算,汇总排序后,由终评委员会采取投票方式确定获奖等次。

(五)公示: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奖结果向社会公示30天(含节假日)。

(六)批准: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X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

奖金标准分别是:著作及调研报告类成果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论文类成果一等奖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万元。

第十六条申报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第十七条申报参加评奖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

第十八条对已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报请省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被撤销奖励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给予通报。

第十九条评委和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哲学社会科
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担任评委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二十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奖实施细则,报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X年11月13日起施行,X年11月12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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