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访办信工作原则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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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培训班日程安排,我授课的题目是《接访办信工作原则及程序》

一、关于接访工作与原则与程序。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高效、迅速、准确受理信访事项和信访人依法、有序、文明信访的双向规范原则。(一)登记。1、对所有来访,接待人员都应进行登记,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登记以下内容: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事发地、职业或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并确定或提出办理意见。2、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接待人员应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同时,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告知单。3、当日登记情况应做到记录完整、资料齐全,并在工作日结束前录入计算机存档。(二)接谈。1、接待人员要耐心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详细询问有关情况,认真阅看相关材料,并要记录以下内容:来访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和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县市或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等。2、接谈后,需市直有关

部门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由主管部门处理,并将受理情况函告信访部门。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告知单》,介绍来访人回当地反映问题。对当日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3、对区外来访情况,接待人员要及时向局负责人汇报。对需直接答复的问题,要写出答复提纲并经局领导审定后给予书面答复。(三)办理。对由本局受理的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交办或转送、协调处理等。1、上报。上报的载体有:《每日信访信息》、《信访信息专报》、《重要信访问题请示报告单》等。(1)有关全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发展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来访事项、集体访、突发异常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顶拖不办的典型信访案件等需要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阅知或阅示的,编写《信访信息专报》或《重要信访问题请示报告单》。(2)关系全区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反映;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和问题,编写《阜康信访》。(3)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对上报材料有批示的,由局领导按批示要求提出办理意见,并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督办处理。办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结果要及时向做出批示的市领导写出书面报告。2、交办、转送。(1)交办。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给予解决的;

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地方或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等重要来访事项均做交办处理。交办意见由办公室提出,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对情况紧急的来访事项,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告知事发地或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但需及时补发交办、转送函。发函交办来访事项原则上送有关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或其主要负责同志。(2)转送。对需有关乡镇或市直有关部门一般掌握、了解和处理的来访事项作发函转送处理。

3、协调处理。(1)集体访的处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接待工作人员应引导上访人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同时,迅速协调来访事项涉及的有关乡镇和部门,按集体访处置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和问题处理。(2)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多个地方、部门的来访事项,可请有关地方或部门来人协调处理。对需通过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方案,报局领导,根据事项需要做出局领导协调、办案人员直接协调或请市领导出面协调的安排,督促落实。(四)督办。1、对已经交办的来访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办理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般由信访事项涉及的地方或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信访人,对需要由信访部门审核的,由局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需要立项督查督办的,报经分管督查督办工作的领导审批由督查室、信访

局抽调专人进行督查督办。2、对发函转送的来访事项承办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由信访局提出意见或改进建议,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督查督办。3、对向有关地方和部门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转送的来访事项,有关地方和部门又未能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接待处理,造成上访人反复上访的,由信访局或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督办,提出改进意见和批评建议。督办可以通过电话、发函、约谈、派人等方式进行。(五)通报。1、对发函转送以及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的情况要定期向有关部门及信访工作机构通报,并要求定期报告办理情况。2、对需向有关地方和部门反馈的群众来访情况和我局接待处理来访事项的情况以及群众来访反映的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有关地方和部门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等,编写《信访情况通报》。《信访情况通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的方式。(六)文稿办理。拟定文稿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晰、层次清楚、文字精炼、格式规范,内容符合原意。文稿一般由经办人起草,经局领导审阅签发。(七)汇报材料的处理。对发函交办或转送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经办人要认真审阅所报事项与交办事项是否一致,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并落实到位等,并提出审阅意见,送局领导审核。对未发函交办的汇报材料,

经办人阅后存档备查。(八)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1、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交办或转送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审阅报送主体及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所报事项与交办事项是否一致,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是否正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问题的处理是否得到落实,是否给信访人书面答复或告知。如在审阅中发现上述某一方面存在明显不当的,办理工作人员要提出审阅意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发回原办理机关重办,也可以要求其补报相关材料。2、对信访案件、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结案材料,办理工作人员要重点审阅所办事项或案件的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有无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有无办理机关和各级信访责任领导签署意见,有无信访人的书面答复和信访人对处理或反馈意见的签字或信访人拒绝签字的情况说明以及劝其息诉罢访工作开展情况说明,上述某一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的,不予结案。符合结案标准要求的,办理人员提出意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结案手续,同时,将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和领导准予结案审批手续等主要资料及内容录入计算机。3、对准予结案的信访事项,办理人员要及时起草结案报告报局领导审阅并根据信访事项来源分别处理,属上级机关批转的,要根据要求及时上报,属市领导批办的,报作出批示的领导阅批,属本局交办或自办的,作归档处理。4、对上报办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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