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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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平南县人民医院
承包人(全称):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证平南县人民医院新院围墙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除了包发方原有毛石地基基础工程外)、主体结构工程、装修工程以及电气管线安装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均属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50年;
2、土建工程为2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2年;
4、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约定:其余工程保修期均为2年。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需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
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的质量,因承
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协议工程总造价的5%,工程质量保修金由发包人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14天内,支付保修金的50%;质量保修期满5年后14天内,组织复检,未发现属承包方施工质量问题的,即将剩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金返还后,在保修期内发包人正常使用情况下,如发生属本保修书规定范围内的保修事项时,承包人应及时按规定时限修理并承担费用,否则,发包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承包人(盖章):发包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X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涵、隧道、给水、排水、燃气与集中供热、路灯、园林绿化,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工程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泉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福建泰景建设有限公司
为保证中骏〃雍景台A139#A140#楼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国家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
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理、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无;
8、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同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总造价的3%。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通用条款执行。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