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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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3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 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是到达arrive主义(受信主义)
《合同法》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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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 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 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 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 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的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3、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作法 区分。
4、以法律的明文规定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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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向乙自行车厂发函称“我公司 急需一批自行车,请来电函告贵厂生产车的 最低价。”乙厂回电“每辆200元”。甲即 汇款1000元求购。甲公司发函是要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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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则这样的广告:“星期六上午九点 整,三种牌子的新皮衣上市,价值在800元 以上,单件出售每件80元,第一次进货, 第一次销售”,这是否是要约?
这一广告是要约,因为它的条件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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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列举了属于要约邀请的几种情况, 即“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 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 告的内容符合规定的,视为要约”(第15 条)。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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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1、合同订立的程序 2、合同的内容 3、合同的形式 4、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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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offer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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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邀请an invitation for offer
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 出要约。
《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 自己发出要约得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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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1、根据当事人意愿来区分。 2、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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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约生效时间还要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及其代 理人手里,只要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 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即为到达。如果 要约人未特别限制时间,则应以要约能够到 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 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内容。
分析:本案中乙只是应对方请求而提供的一 个商业信息,从该电文中不能确认乙具有明 确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乙厂函电是项要 约,而甲公司按最基价汇款求购才是要约, 而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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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对乙称“我有位于某处房明确价款,不能认为是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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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在发出以后即对要约人产生一定约束力, 而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而仅使受要约人 取得承诺的权利,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 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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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 要约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 的意思表示。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或与 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 等。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 的人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合同法》称之为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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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需向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 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 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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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要约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 的行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 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 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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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正确的是—— A、甲公司3月27日收到的钢材价目表为要
约邀请
B、甲公司4月5日发出的传真为承诺 C、乙公司4月7日发出的传真为新要约 D、该合同于4月9日乙发货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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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从何时开始生效
一是发信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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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与3月27日收到了乙公司寄送的价目 表。经商讨后,甲公司于4月5日致电乙公 司,要求其为自己运送8吨一级钢材,但将 价格降低了800元。乙公司收到传真后,认 为价格太低,于4月7日回电称,已经为甲 公司准备好了8吨一级钢材,如果甲公司同 意每吨上调200元,则立即为其发货。甲公 司于4月8日回电称:请发货。4月9日该批 货从大连港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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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的存续期间
合同法第23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 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 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
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
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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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 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
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
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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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消灭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在对要 约人产生约束。
合同法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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