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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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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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分类
税收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于不同税种进行归类。我国对税收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种主要分类方法: 1.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这是按征税对象的不同进行的最常见的一种税收分类方法。
(1)流转税类,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动服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额包括两种:一是商品流转额;即商品交易的金额或数量;二是非商品流转额,即各种劳务收入或服务性业务收人的金额。流转税类税收以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环节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而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都属于流转税类。
(2)所得税类,也称收益税类,是以纳税人的各种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所得税类税收属于终端税种,它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所得税类税收的特点是:征税对象不是一般收入,而是总收入减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数额受成本、费用、利润高低的影响较大。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便于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使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分配关系很好地结合起来。现阶段,我国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类,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
象的一类税收。其特点是:税收负担与财产价值、数量关系密切,体现调节财富、合理分配等原则。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属于财产税类。
(4)资源税类,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其特点是:税负高低与资源级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征税范围的选择比较灵活。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此类。
(5)行为税类,也称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特点是:征税的选择性较为明显,税种较多,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我国现行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属于行为税类。
2.工商税类、关税类。这是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进行的分类。
工商税类,是指以工业品、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该类税收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工商税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
关税类,是指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包括: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
税。该类税收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3.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这是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人支配权限进行的分类,这种划分明确了在财政收支管理权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1)中央税,是指由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的税收。如: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如: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法定方式分享的税收。如: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
4.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这是按照计税标准的不同对税收进行的分类。
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如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都采取从价计征形式;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我国的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均实行从量计征形式;复合税是指
对征税对象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如对卷烟、白酒征收的消费税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