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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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

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

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就下列事项制定政府规章:

(一)为执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六条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做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项行政工作做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为实施法律、法规而做出的具体规定,称“实施XXX细则”或“实施XXX办法”;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除法律、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外,均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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