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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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
1949《日内瓦公约》; 1958《公海公约》; 1984联合国大会通过《禁 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 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 罚公约》; 一系列的反恐公约; 1979《反对劫持人质国际 公约》 注意,在这些公约中,行 使普遍管辖的基础是和海 盗罪不同的。
国内法
在这些国际规则的强烈影响和 作用下,有些国家开始在国内 立法综合那个规定普遍管辖原 则。 加拿大,2000年,《反人道罪 和战争罪法》; 德国,2002,《国际刑法典》 ; 瑞士,1968,《军事法典》; 尼加拉瓜,1974,《刑法典》 ; 比利时、西班牙的司法实践
Princeton principle on universal jurisdiction: For purposes of these Principles, universal jurisdiction is criminal jurisdiction based solely on the nature of the crime, without regard to where the crime was committed, the nationality of the alleged or convicted perpetrato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victim, or any other connection to the state exercising such jurisdiction.
普遍管辖的争议
1.普遍管辖是否 是对国家主权的 侵犯?是否在实 质上取消了国家
主权?
2.普遍管辖原则是否 适用于传统的管辖豁
免原则?
3.普遍管辖权的 行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是否必然会 带来管辖冲突?
普遍管辖的发展前景一:分化趋势
广义的普遍管辖
狭义的普遍管辖
绝对的普遍管辖原则前景不容乐观:
1.无法得到全体国家的接受,存在被滥用的 风险; 2.实际起到的作用不大,且缺乏可操作性; 3.绝对普遍管辖原则的实践也充分表明,适 用该原则困难重重,会给一个国家带来外交 上的巨大压力,影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也称有限的普遍管辖,也即行为人所在地国的普遍管 辖(forum deprehensionis)或控制地国管辖原则( jurisdiction of custodial state)。它是指:一个和犯 罪没有任何具体连接点或联系因素的国家如果要对犯 有国际罪行的罪犯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只有当该 人出现在该国或在该国被拘捕或控制起来后,该国才 可以起诉他。被告在该国领域内是行使普遍管辖权的 先决条件。
普遍管辖原则
魏子杭 2014.12
CONTENTS
普遍管辖的定义 普遍管辖的分类 普遍管辖的发展历程 普遍管辖的争议 普遍管辖的发展前景
普遍管辖的定义
《普林斯顿普遍管辖权原则》中关于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的定义: “为完全以犯罪性质为依据的刑事管辖权,不问犯罪地点,被控告或定罪行 为人的国籍,或是否与行使这种管辖权的国家有其他联系。”
不可否认的是,国际刑事法庭审判的案件都是国际性的案件,这也是最 容易混淆的点。但是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管辖权不是基于普遍管辖,是基于 国家或国际组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普遍管辖是不需要外部推动力的, 所有国家都可以进行管辖。
普遍管辖的分类
广义的普遍管辖
狭义的普遍管辖
也称绝对的普遍管辖(absolute universal jurisdiction)或纯粹的普遍管辖(pure universal jurisdiction)或被告人缺席的普遍管辖原则( universal jurisdiction in absentia)。它是指:当 一个国家既不是犯罪地国,也不是行为人和被害 人的国籍国,犯罪行为也没有损害到该国的公共 利益,甚至行为人也没有在该国被拘捕或出现在 该国(藏匿或公开居住在该国),这个国家仍可 以对该人犯下的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有限的普遍管辖原则的未来仍然被看好:
1.成文条约明确规定或隐含了有限的普遍管辖原 则,奠定了该原则现实生存的基础; 2.主权原则和属地原则的弱化倾向使该原则在国 际社会有了生存空间; 3.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给有限普遍管辖原则的发 展带来了重要机遇。
普遍管辖的发展前景二
与刑事诉讼中普遍管辖原则的运用的小心谨慎相比,在侵犯人 权的问题上,普遍管辖原则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得到扩大适用。
民事起诉有以下好处:
1.起诉简便; 2.可以免除政治因素对此类案件的干扰,在证据使用上也不用有政治性顾虑; 3.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获得赔偿;
THANKS
普遍管辖与国际法庭管辖权的区别
一国所维护的普遍管辖权还必须与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区分开来,这些国际 法庭包括设立于2002年的国际刑事法院、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1994年)和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1993年)或纽伦堡审判(1945-1949年)等。
在这些情况下,刑事管辖是由一个国际组织来行使,而不是由某个国家 行使的。国际法庭的法律管辖权取决于设立法庭的国家赋予它的权利(授权 )。例如,在纽伦堡审判的实例中,法庭的法律依据是,同盟国行使着依照 《德国投降条款》移交给他们的德国主权。
普遍管辖的发展历程
产生和发展
• 普遍管辖原则,最早产生于 中世纪意大利各城邦,当时 是针对海盗罪提出来的。
• 后来地中海沿岸个别国家在 国内刑法中确立了该原则。
• 到17世纪,它已成为惩治海 盗罪的国际习惯法。
• 19世纪后期,该原则开始在 一些成文法中得到体现。如 1878年《建立国际私法统一 规则的利马条约》就规定了 海盗罪可以实行普遍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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