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台建规[2008]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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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台建规[2008]142号
台建规〔2008〕142号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
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监察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对《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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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为统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政策,规范招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秩序,实现选能、选优、选廉、避“邪”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规定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均执行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投标人确定
公开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数量一般不少于10家。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应按《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确定投标人。
不需要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应采取资格后审的办法确定投标人,即招标人应将全部投标申请人作为投标人,并在开标后—3—
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章节,载明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同时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证书。
如多个标段的工程同时招标时,可先不确定投标人参加竞争的标段。各投标人针对每标段的工程情况,均编制相应的投标文件,待开标时再临时抽签确定其参投的标段,招标人仅拆封投标人相应标段的投标文件。
集体所有制单位全额投资、控股或投资额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原则上应公开招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采用其他招标方式的除外。
三、开标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参加开标会议,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规费、总承包服务费(指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实行分包的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下同)、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本办法报价方式采用工料单价法。如采用综合单价法,应按—4—
另行制定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编制。
(一)报价组成。
投标报价一般由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人材机价差、综合费用、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税金和工伤保险费等9部分组成。
1、直接工程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
2、施工技术措施费。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
3、施工组织措施费。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采取的各项组织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缩短工期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和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等8项费用。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和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的项目内容详见台建规〔2005〕292号文中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取定表》。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内容详见《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建建发〔2008〕22号)。
4、人材机价差。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人工、机械、材料定额用量及单价清单,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并填报该清单中的人工、机械、材料价格,再计算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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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应设置人工、主要材料(特指钢材、水泥、商品砼、砖、砂、石)和大宗材料报价竞争浮动幅度,其中人工和主要材料的浮动幅度应为基准价的100%~95%(其中钢材为100%~97%),大宗材料的浮动幅度应为基准价的100%~90%。人工和主要材料以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如信息价与市场价有明显差距的,则以市场价作为基准价。大宗材料的基准价根据信息价和市场价确定。
对于有不同技术规格的货物,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各项技术与规格要求,但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应当在参照后面注明“或相当于”的字样。
对于有不同技术规格的货物难于明确要求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后,方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暂定价。单项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无价货物(含暂定价与新增货物),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价格。其他暂定价货物由承包人采购,并事先经发包人签证同意。
5、综合费用。指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6、总承包服务费。指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分包的分包工程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整理等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
7、规费。指政府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8、税金。指按本省现行定额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6—
内的税金。
9、工伤保险费。指按《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07〕97号)规定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内的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为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5%。
(二)报价要求。
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上限,投标报价上限应根据工程施工图预算和市场实际情况设置。施工图预算应按现行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项目涉及基坑围护的,招标人应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基坑围护方案进行设计和论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预算中材料单价与信息价或市场价差距过大的,应作相应调整。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并结合企业管理水平,综合分析后按下列要求报价:
1、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招标人提供的相对应费用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得变更。
2、施工组织措施费。取费基数按现行费用定额(指2003版定额,下同)计取,费率按以下要求计取:
(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费率。建筑工程不得低于1.5%,其他工程不得低于现行费用定额弹性费率的下限。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非市区建筑工程按市区建筑工程计取文明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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