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O合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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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金皮书-DBO合同研究

(1)DBO是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总承包的简称。建设和运营管理总承包的简称。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工艺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调试、试运行和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

(2)EPC是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简称。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和试运行管理等工作。

DBO/EPC特点:

充分发挥专业公司的综合技术管理优势,有利于质量、成本、工期、统一协调和控制;有利于实现投资目标。

由一个公司总承包,责任主体明确,便于管理协调;

DBO:是指设计(Design)-建造(Build)-运营(Operation)的简称,指的是承包商在业主手中以某一合理总价承包设计并建造一个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并且负责运营该设施,满足在该设施试用期间公共部门的运作要求。承包商负责设计的维修保养以及更换在合同期内已经超过其使用期的资产,在该合同期满后,资产所有权交回业主或公共部门。DBO的特点可概括为“单一责任”和“功能保证”。 DBO合同中的承包商承担设计、建造和运营的责任,对项目是否达到预定的技术标准和进度要求负责,由于DBO中的设计-建造部分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他也必须对项目的建造费用控制负责,并通过运营的考验确保将来向业主移交一个符合运营要求的设施。 DBO模式实现了经营主体、建设主体与投资主体的分开,投资人注重提高效率和效益,而建设主体和经营主体合一也提高了建设效率,确保了建设质量。因污水设施的生命周期中,设施的建设只需要数月、数年的时间,而后期运营则要持续数十年,其功能的体现主要取决于污水处理厂的后期运营,DBO模式可以实现产权主体和运营主体的分离,投资和建设环节的分离,同时有利于污染责任与治污责任的转移和分离,从而提高建设和运营效率。采用该模式,需注意几个问题: 1、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监管难度较大; 2、招投标过程与国内政策可能出现冲突;

DBO商务模式

DBO指的是承包商设计并建设一个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并且运营该设施,满足在工程使用期间公共部门的运作要求。承包商负责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更换在合同期内已经超过其使用期的资产。该合同期满后,资产所有权移交回给公共部门。

与传统的设计施工方式相比,该工程交付方式的重要特征就是,承包商不仅承担设施的设计施工,在移交给业主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比如说5年到10年,还

要负责其所建设设施的运营。DBO和业内熟知的其他交付方式,比如BOT有着实质性的区别:BOT架构下承包商要承担项目融资,而在DBO架构下,融资是由公共部门负责。所以DBO的承包商没有融资风险;BOT架构下承包商在运营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转让给公共部门,而DBO合同下,项目所有权始终归公共部门所有。在BOT下,承包商要收回成本,既可以通过直接用户收费,也可以通过用户收费和公共部门付款相结合的方式。而DBO下,承包商收回成本的唯一途径就是公共部门的付款,当然以其提供必须符合公共部门预先设定的产量及规范为前提。DBO项目不涉及融资,从而减少了私营机构与项目融资相关的一些风险,相对于BOT合同来说结构更简单些。这是DBO与BOT根本的不同。从合同制定的角度上来说,由于不必考虑到融资、资本性支出的补偿等方面的复杂问题,相对更为容易。DBO合同下,设计和施工成本在竣工时由政府全额支付(或者有些情况下在竣工后分期支付),而不会在设施的使用年限,例如20到30年的期间内分摊到运营费用中来支付。在运营期,政府部门只需要对承包商的运营服务付费,而无须像在BOT项目中那样需要考虑对承包商资本性支出的补偿。

DBO模式特点、优点:

如果承包商承揽到DBO项目,一是没有融资风险,二是设计建造完成后即能获得政府支付。最重要的是,因为DBO决定了承包商(责任主体)要承担从设计到建造和运营的全过程,原来的三个角色变成了一个角色,减少了摩擦和争议;责任主体对价格、对工艺、对质量负责,相当于把一件事情交给一个管家,让管家负责下面的设计、建设和运营。不管问题出在哪个环节,无论是其选择的工艺设计,还是其选择的设备质量,还是运营过程,总归是DBO的责任主体要负全责。也因为责任主体承担运营,它更有动力优化设计和施工,在整个工程周期过程中就有很多机会来应用创新创造高效益,这对污水行业的专业运营商无疑是个利好。DBO模式下,责任主体比较单一,比较明确,风险全部转移给DBO的主体,三个过程中由一个责任主体来完成。在投标的压力之下,DBO的责任主体往往会选择总体项目建设成本比较低,同时兼顾长期运营成本比较低的一些工艺。

DBO即设计建设运营模式是最近兴起的一种新的环保服务模式,它不同于BOT 模式和TOT模式,也有别于简单的委托运营模式,这种模式比BOT模式和TOT 模式要简单得多,对于技术创新和促进技术发展非常有益,对于投资方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非常有益。一般来说,采用DBO模式,责权利非常明确,由于运营方承担了设计和建设的工作,所以为了竞标成功并且保障日后运营收益,必定会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投资成本和运行费用,这样就实现了投资方和运营方的双赢

竞争DBO业务并获胜的关键,不在初期建设成本,而在于关键的总体拥有成本的控制,只有对承包期内所有发生的成本有一个科学的统计分析,才能在竞标过程中,凸显自己的优势,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业务利润。以A/O工艺为例,在处理的不同环节,使用不同的设备或方法,所花的成本和达到的效果也不相同,设计部门通常会凸显技术先进性,尽可能的提升出水标准,或者在设计阶段加大保险系数,但从采购和运维的角度,统合计算人耗、物耗、设备运行、维护成

本是势在必行的,必须有一个精通成本控制的部门或个人贯穿整个项目过程,从低费高效的角度出发,方可保证DBO业务的正常运行。

DBO模式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新的项目模式,在我国只有个案,还没有普遍推广。此前,在中国水网所举办的2008城市水业战略论坛上,对DBO模式的探讨更是引起了业内人士以及水务公司的普遍关注,多家大的水务公司纷纷表示想在中国走DBO模式,像已在国际上有DBO模式经验的得利滿公司,以及威立雅等其它水务公司。

清华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博士认为:DBO模式将是三五年后的主流模式之一。

在国际污水处理领域以DBO为主流模式的得利满公司中国总裁乔蓬表示,DBO模式要求承担这个事务的机构对价格、工艺、质量负责,相当于把一件事情交给一个管家,让管家负责下面的设计、建设和运营,即责任主体比较单一且明确,风险全部转移给DBO的主体,三个过程由一个责任主体来完成;另外一点,在投标的压力之下,DBO的责任主体往往会选择总体项目建设成本比较低,同时兼顾长期运营成本比较低的一些工艺。可见,优点显而易见。

中国水网也针对DBO模式做了些相关的调查,中国水网的受众多为水业专业人士,因此,此调查结果相对比较客观。

此次调查主要目的是希望了解水业人士对DBO模式的认识以及接受程度,调查发布10天以来,共有217人参加了问卷的填写,有47.9%的人认为DBO模式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污水处理模式,但是也有40%的人认为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推行DBO模式还有很大困难,还有少数人(11.9%)认为DBO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前景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调查结果如图所示:

笔者认为, DBO模式已应用于许多国际大的水处理项目,在我国虽为新的模式,但是我们应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进一步研究发展,以期使得DBO模式在我国的污水处理领域能够更好的发展与完善,使得我国的污水处理事业更进一步。

项目实例:

2008年1月30日,中国内地第一家实行DBO总体招标项目——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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