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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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spection and Appraisal of High-rising

and Complex Steel Structures

GB XXXX 2011

(征求意见稿)

(条文说明)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08月

目次

1 总则 (1)

3 基本规定 (2)

3.1 基本要求 (2)

3.2 基本工作程序 (4)

3.3 鉴定等级评定标准 (5)

4 钢结构用材料的检测与评定 (6)

4.1 一般规定 (6)

4.2力学性能检测与评定 (6)

4.3 化学成分检测与评定 (7)

5 钢结构构件的检测与鉴定 (8)

5.1 一般规定 (8)

5.2 钢结构构件的检测 (8)

5.3 钢结构构件腐蚀与涂装防护的检测 (9)

5.4 钢结构构件的可靠性鉴定 (9)

6 钢结构连接与节点的检测与鉴定 (11)

6.1 一般规定 (11)

6.2 焊缝连接的检测与评定 (11)

6.3 铆钉和螺栓连接的检测与评定 (11)

6.4 钢结构节点的检测与鉴定 (11)

7 若干专项检测 (12)

7.1 钢结构振动检测 (12)

7.2 钢构件疲劳的检测与鉴定 (13)

7.3 火灾后钢构件的检测与鉴定 (13)

8承重钢结构系统可靠性鉴定 (15)

8.1 一般规定 (15)

8.2 多高层钢结构可靠性鉴定 (16)

8.3 大跨度及空间钢结构系统可靠性鉴定 (16)

8.4 厂房钢结构可靠性鉴定 (17)

8.5 高耸钢结构可靠性鉴定 (17)

9 围护结构的检测与鉴定 (19)

9.1 一般规定 (19)

9.2 檩条和墙梁的检测与鉴定 (19)

9.3 压型钢板的检测与鉴定 (20)

9.4吊顶结构的检测与鉴定 (20)

10 钢结构系统抗震性能检测与鉴定 (21)

10.1 基本规定 (21)

10.2 多高层钢结构抗震性能检测与鉴定 (23)

10.3 大跨度钢结构抗震性能检测与鉴定 (24)

10.4 厂房钢结构抗震性能检测与鉴定 (25)

10.5 高耸钢结构抗震性能的检测与鉴定 (25)

附录A 钢结构使用环境的检测与鉴定 (27)

附录B 钢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 (28)

B.1 基本要求 (28)

B.6 基于试验的设计指标确定 (28)

附录C 钢结构的动力检测 (29)

附录D 常见材料燃点、变态温度 (35)

1 总则

1.0.1钢结构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环境、灾害或人为事故的原因,可能会出现各种影响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的问题。为了保证钢结构的正常、安全使用,就需要确保及了解钢结构的工作状态。为此,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灾害或事故后,应及时对钢结构体系进行合理正确的检测鉴定,以正确评估结构的安全性、工作性能,并为维护、加固或拆除提供依据。为了使钢结构的“检测”和“鉴定”有章可循,制定本标准。

1.0.2钢结构体系的类型很多,且应用于不同行业,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高耸、高层、大跨度以及各种复杂建筑钢结构及构筑物,主要是各类既有钢结构。1.0.3本标准关于钢结构鉴定的内容分为安全性鉴定、适用性鉴定和耐久性鉴定。钢结构的抗震性能鉴定虽然也属于安全性鉴定范围,但相应鉴定要求具有自身的特点,参照其他现行标准,将其独立作为一章,限于对抗震有要求的地区增加鉴定。

1.0.4钢结构的检测与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本标准应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使用。本标准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符号与基本术语按照《建筑结构设计术语符号标准》GB/T50083的规定采用。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本条对钢结构应进行检测与可靠性鉴定的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

对于工业建(构)筑物,生产设备增减、工艺条件改变、使用强度加大等均应属于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改变的性质。对于建筑物加层、插层等应属于建筑物改造的性质。

关于法规规定的其它应进行检测与可靠性鉴定的情形,主要是指设计或使用管理明确规定应进行检测与可靠性鉴定的情形,如:对于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重型工业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建筑等多有定期进行检测鉴定要求;专门的抗震鉴定也属于此情形。

对建筑物进行全面或大规模装修翻新、改造应属于建筑物维修的情形。

一般来说,本标准不适用建筑物整体移位前的鉴定,但可用于移位后结构可靠性的检测鉴定。

3.1.2对钢结构进行专项鉴定,主要是指钢结构物的局部区域或部分构件需要进行本标准第7章规定内容的鉴定,这些内容往往不包含在其他章节的规定中。

3.1.4目标使用期一般由业主根据建筑物使用维修、更新改造等计划提出,或者由业主和鉴定承担方商议确定。当不便明确目标使用期时,对于工业建(构)筑物,可参照工艺更新改造周期确定;对于民用建筑物,可参照原设计基准期或目标使用期确定。对于抗震鉴定,应根据有关条文规定确定后续使用年限。

3.1.5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采用。本条文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一致。

3.1.6本条概括地规定了钢结构可靠性鉴定的工作内容。钢结构可靠性鉴定工作内容的要求,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筑结构建造及加固改造信息资料,进行调查、收集和确证;

2) 对结构使用条件,进行调查、检测与核定;

3) 对结构性能反应及劣化、缺陷、损伤状况,进行勘查、检测与评估;

4) 对结构进行分析与校核;

5) 对结构进行可靠性评定;

6) 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

关于钢结构建造及加固改造信息资料的调查、收集与确证,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加固改造及历次检测鉴定的相关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调查、勘查及测绘。

2) 调查建筑现状与搜集资料相符合程度,确认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对于结构布置选型等应进行逐一比对确认;对于构件轮廓尺寸、零部件规格尺寸等应抽查验证;对于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根据鉴定分析要求,结合结构劣化损坏状况勘查检测,进行试验检验。

搜集查阅的资料应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及计算书或有关设计条件资料、设计变更、竣工图纸及施工记录有关资料(如施工日志、材料质保书、材料检验文件、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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