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兽药饲料执法监督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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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饲料执法监督巡查制度
1、为加强兽药、饲料产品监督管理,规范兽药、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养殖业生产及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兽药、饲料执法监督巡查,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3、执法监督巡查的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2)生产、经营所需的厂房设施、设备、人员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无重大变化;
(3)生产、经营、使用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4)是否存在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行为;
(5)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台账)是否建立健全;
(6)有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其中,兽药生产企业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进行检查,兽药经营企业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进行检查,饲料生产企业按照《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检查。
4、各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规模养殖企业的监督巡查,执法巡查工作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巡查应当保证全覆盖。
年度内有失信记录或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当增加检查的频次。
5、执法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严格程序,持有效执法证件并亮证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立即报告,并依法立案进行查处。
6、依法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产品抽样检测。要严格科学的抽样程序,选择有代表性产品进行抽检。
7、执法人员对执法巡查情况应当详细做好执法巡查记录,并同时适当采集影像资料。记录资料等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8、执法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监管对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监管对象的诚信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