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旧村用地改造手续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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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旧村用地改造手续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按照《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申请进行旧村改造的用地。

二、手续办理的总体流程

申请进行旧村改造的,首先应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符合“三旧”改造规划,由申请改造主体向所在区(经济功能区)“三旧”改造办申报改造项目,逐级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涉及完善历史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申请改造主体持经批准的改造项目方案,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建设手续。

三、关于用地改造方案审核

申请改造主体按照“三旧”改造规划要求,提出改造地块的改造方案。经区(经济功能区)“三旧”改造办审核并汇总各职能部门意见后,报送市“三旧”改造办,市“三旧”改造办视需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其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以下审核工作:

(一)审核内容

1、原土地所有权性质

2、原用地土地规划、用地批准、权属登记情况(由房产登记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土地利用状况

3、改造后用地供地方式、改造方式、地价缴付、处置程序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审核

(二)审核程序与要求

1、审核的相关材料:

(1)纳入珠海市、区“三旧”改造规划的材料

(2)已根据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股东)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的材料

(3)申请改造用地原规划、用地批准材料

(4)用地建设情况及土地权属材料

(5)用地改造后土地用途及各用途分布、供地要求、归宗要求等的详细说明

(6)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7)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2、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进行补交。

3、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关于用地批准手续办理

旧村改造方案批准后,申请改造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一)提交的审核材料

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行改造的,包括: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复;珠海市旧村改造合同书和拆迁实施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改造方与被改造主体签订的拆迁补偿

协议书;原用地权属材料;原历史征地协议等相关征地资料。

通过市场运作,选择投资主体参与改造的,包括: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复;农村集体自愿并经村民(股东)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材料;珠海市旧村改造合同书和拆迁实施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改造方与被改造主体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原用地权属材料;原历史征地协议等相关征地资料。

申请改造主体在申请用地批准时应按相关程序由发改部门办理项目立项;由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旧村用地涉及完善征收和农转用手续的由所在村集体提交相关报批材料,逐级申报。

涉及历史用地批准手续完善的,申请改造主体将原用地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用地批准、建设现状、土地权属、地块四至范围及相关图件资料提交市国土资源局逐级办理土地权属确认和用地报批手续。

(二)供地手续、地价缴交及用地批准手续的办理

根据改造方案批复意见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意见,按下述详细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变更和地价缴交手续,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关于供地手续变更

(1)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的,可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批准、登记等手续。

(2)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国土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核,并由国土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批复市政府。

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后,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到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的,根据市“三旧”领导小组的改造方案批复,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设计条件,由国土部门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改造单位再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手续。

依据《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0]23号)旧村改造中涉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进行商品住宅及配套商业建设,按规定须进入公开市场进行交易的,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设计条件,国土部门组织招拍挂工作,根据成交结果签订出让协议,改造单位再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手续。

六、关于地价缴交

地价款应在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予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延期付款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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