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合集下载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涉及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程序法律明示不得协议处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处理。

第四条涉及共同诉讼、诉讼代表、撤诉、再审等民事诉讼问题,应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执行权利,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审理、公正司法、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采用速裁程序和与当事人和解等原则。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及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维护公正与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合议原则,在案件的审判、裁判过程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的作用。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或者鼓励当事人聘请律师,并采取适当措施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弱势当事人指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或者社会经济条件较差,自身受到侵害或者面临损失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弱势当事人的案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较大的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整合程序、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资源;3.有效利用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实现和解。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坚守刑事、民事独立审判原则。

没有刑责的民事案件,不得侵犯民事当事人的名誉、隐私等人身权益。

第三章管辖范围及制定机关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地、管辖职能、管辖标准,并依法履行管辖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1.25•【文号】法释[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注点:1、执行案立案后可于10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上一级人民法院据申请,可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由本院执行、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反对其主张实体权利的救济方式;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关注点: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的公开;2、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的处理;3、终结执行公开听证原则;4、执行期限;5、对执行异议的审查;6、不计入办案期限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通知关注点:1、跨省执行案的处理;2、上报案的核查、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关注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没有期限限制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关注点:对消极执行或长期不能执结的,可通过督办函督办,或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关注点:1、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的,在指定报纸公告变卖;2、第三人应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申请应买;3、优先购买权人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途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案件提级(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的通知关注点:执行阶段法官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关注点:1、执行上述房屋的条件六个月的宽限期的设定;2、强制迁出的适用;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和解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适用。

司法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裁判权的行使一、裁判权限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标的额确定司法职权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权限。

具体而言,基层法院负责审理一审案件,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二审案件,高级法院负责审理终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则担负着监督指导职责。

二、裁判方式司法解释对裁判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包括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终审判决等不同方式的裁判。

此外,还规定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自由裁量权原则等裁判方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范。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包括知情权、申请回避、申请延期等诉讼权利。

此外,还对诉讼费用减免、证人保护等权益予以了明确规定,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享受平等、公正的待遇。

二、诉讼参与人的义务司法解释强调了诉讼参与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真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尊重法庭等诉讼义务。

同时,对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和惩罚。

第四章证据的规则一、证据的形式司法解释对证据形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不同形式证据的认定和适用。

同时,还提及了电子数据和网络数据等新兴证据形式的具体要求和规则。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司法解释对诉讼参与人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原告举证、被告举证、第三人举证等不同情形下的具体要求和义务。

第五章保全审查一、保全审查的程序司法解释对保全审查的程序和要点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保全审查的效率和公正公平。

具体而言,包括申请保全、保全措施冻结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流程要求。

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措施,使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民事案件执行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案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民事案件执行的原则、程序、措施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是专门针对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对民事案件执行的程序、措施、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事案件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执行程序、措施、期限等方面进行细化的司法解释。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对于涉及仲裁裁决、破产案件的执行,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民事案件执行的原则1.法定原则民事案件执行必须依法进行,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终止执行。

2.公正原则民事案件执行应当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3.效率原则民事案件执行应当提高效率,缩短执行期限,尽快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强制原则民事案件执行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义务人履行义务。

四、民事案件执行的程序1.申请执行权利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义务人未履行义务;(3)权利人具有执行权利。

2.受理与审查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予以受理。

3.立案与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后,应当立案并公告义务人,告知其履行义务。

4.执行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4)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5)其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民事执行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事执行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事执行法律法规有哪些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是司法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没有执行之前进行的程序就是无用功。

因此法律对于民事执行做了详细的规定。

那么民事执行法律法规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个方面的知识。

▲一、民事执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对于民事执行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

▲1、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受理问题的批复
6、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0、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第一章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5、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章审判组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章立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章保全和先予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第六章诉讼费用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七章证据、司法鉴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八章期间、送达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九章调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十章简易程序及特别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第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8、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章督促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第十三章执行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8、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五章民事公益诉讼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章审判业务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编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五编执行程序

第四百七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 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 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第四百七十三条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裁定
调解书
04
05
06
行政处罚 决定书
仲裁裁决
公正债权 文书
执行程序价值取向
1
效率优先
尽快实现债权, 维护法律与司 法尊严
2
控制成本
减少申请人成 本、控制司法 资源耗费
3
保障基本权利
禁止人身实施 惩罚,贬损人 格, 强 迫 劳务 抵债。
执行程序基本原则
1 执行有据原则 合理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 2
执行债务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 执行债务人;
执行债务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 业的法人为执行债务人;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 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 强制执行的。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损害公 共利益
超越仲裁协议
范围
01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1.0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08〕1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本解释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理解与适用(一)执行管辖权问题同一执行案件往往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在此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以及如何处理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就显得非常突出,这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就已经讨论过,当时希望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对此,本解释首先坚持一个案件只能由一个法院管辖的原则,以此来解决重复立案的问题,本解释第二条有明确规定。

本解释以立案时间先后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解决重复立案的规则: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再重复立案。

二是如果该法院已经立案,在立案后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一般应当撤销案件。

但后立案的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如果一律撤销案件,将可能导致已经控制的财产被隐匿、转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其次,本解释明确规定了执行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赋予当事人在执行法院管辖上的救济权。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由于法院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被执行人在某地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问题认识不一,客观上将导致在管辖权问题上产生分歧,执行管辖权争议的情形也将增多。

因此,有必要明确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予以规范。

本解释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二是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三是规定了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复议程序;四是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一、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自1982年实施以来已经数次修订。

该法律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了规范,包括申请执行、执行裁定和执行异议、财产保全等内容。

在民事执行中,我们应当首先认真阅读并遵守《民事诉讼法》中与执行有关的规定,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素养。

二、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保全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专门规定执行和保全程序的法律。

该法律共分为十五章,包括管辖、申请执行、执行裁定和执行异议、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对民事执行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

同时,该法律还对执行效率、执行成本、执行质量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要求,为加强民事执行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令[2015]47号)是最高法院针对审判监督体系建设进行的一系列规定。

其中,对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尤为重要。

规定规定了监督员的职责、问责机制、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内容,强化了审判监督的对象、力度和有效性。

在民事执行中,监督员的参与能够有效保障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全面提高民事执行的质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9月8日正式实施,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补充、细化和规范。

该条例明确了民事执行中关于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执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民事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同时,该条例对于案件质量、司法公正、法律救济等方面都做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为完善民事执行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司法解释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对于民事执行有着不可忽视的指导作用。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二》)明确了财产保全申请、异议程序、执行费用、债务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何钦武来源:《卷宗》2017年第34期摘要: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它对民事争议的解决及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该司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其中就有60个条文是关于“执行程序”的,此次颁布的司法解释跟以往的司法解释相比有着很多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理解分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关“执行程序”的修改,为今后司法解释的有效实施提供相关的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理解与适用关于“执行程序”《解释》主要针对以下内容做了修改和完善:明确执行依据;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提出期限及审查处理方式;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执行;申请执行时效期限;查封、扣押、冻结;司法拍卖和以物抵债;交付特定物的执行;对到期债务的执行;行为义务的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后的再次申请执行等,下文我们将从几个重点修改内容进行论述。

1 明确的执行依据关于民事诉讼的执行依据,《解释》第46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因此,要明确关于合同继续履行方面的法律文书内容[1]。

通常情况下,此类法律文书都使用“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等字样来表述,之所以这样表述主要是由于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样的法律文书虽然符合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笼统的描述使得给付内容不明确,无法被作为执行依据。

《解释》第463条规定了需要明确合同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的具体执行内容,如履行行为、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

执行案件程序的法律依据(3篇)

执行案件程序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程序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程序。

本文旨在探讨执行案件程序的法律依据,为执行工作的开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法律依据概述执行案件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三、具体法律依据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如下:(1)第223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224条: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3)第225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4)第226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是我国执行工作的专门法律,其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如下:(1)第4条: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2)第5条:执行工作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3)第6条:执行工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第7条:执行工作应当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程序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
【发文字号】法[2017]36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2017]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提升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水平,现就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审慎适用拘传措施。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民法院适用拘传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和《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限于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或者是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参加的民事诉讼、被告提出反诉的诉讼,本诉原告相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人处于被告地位,可以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拘传。

对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

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引言执行是司法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为了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以供参考使用。

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a. 第一章总则b. 第二章执行范围和执行程序c. 第三章执行方式和执行期限d. 第四章履行e. 第五章强制执行f. 第六章资产转移和保全g. 第七章法院执行机构h. 第八章监督和责任追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 第二百一十一条至第二百五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a. 第三百六十一条至第三百八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a. 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一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a. 第五十四条至第七十六条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a. 第一条至第二十四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a. 第二百六十一条至第三百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a. 第三百八十五条至第四百四十二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a. 第六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执行案件适合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 第一条至第十二条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执行:指依法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活动。

2.执行范围:指将执行行为施加到哪些范围内的行为。

六、结束语本文对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介绍,希翼能为实际执行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遵守是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一、总则民事诉讼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法律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二、管辖和受理1. 一审案件的管辖,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住所所在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为主要管辖依据。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其他管辖准则。

2. 对于案件的受理,要求严格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

受理案件应当及时、公正、公开,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得到保护。

三、证据的举证和审查1. 证据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举证。

2.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辩论和结案1. 包括原告、被告在内的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发言权,并组织庭审过程的合理进行。

2. 在结案过程中,法院应当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综合审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断。

五、执行和申请执行程序1. 对于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与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

如有拒不履行的情况,申请执行程序应当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和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2.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正、效率、便利的原则,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六、裁判文书的公开和发布1.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和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及时公开,并通过公开途径发布。

2. 裁判文书的公开和发布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

七、裁判员和法警的行为规范1. 裁判员和法警应当严格履行职责,遵守法律和法院相关规章制度。

2. 对于裁判员和法警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

八、附则本司法解释适用于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3篇)

执行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在我国,执行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

以下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执行案件的规定如下:1. 第三编执行程序(1)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二条:执行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公开、公正、高效;(三)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第二章执行依据第一百二十三条:执行依据包括:(一)生效法律文书;(二)仲裁裁决书;(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依据。

(3)第三章执行程序第一百二十四条:执行程序包括:(一)申请执行;(二)受理;(三)审查;(四)执行;(五)执行异议;(六)执行终结。

2. 第三编执行程序中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执行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主要内容如下:1. 关于执行依据的解释(1)第一百二十七条: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一)判决书;(二)裁定书;(三)调解书;(四)仲裁裁决书;(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六)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2)第一百二十八条: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汇编(含指导案例)(2023年版)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汇编(含指导案例)(2023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 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受理问题的批复》
6、《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0、《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