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立项可行性评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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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承接可行性评估管理规定
院属各单位:
为认真执行局《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局办法”)和落实局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根据局办法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建立项目立项、承接可行性评估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估范围及要求
根据局办法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前要对经营活动进行评估,经过可行性评估后的项目才能实施。

我院对外项目除零星项目外,其余项目在签订合同实施前都要进行可行性评估,未经评估项目不得签订合同和实施。

二、评估分类
按局“小项目小评估、大项目大评估”原则要求,院项目评估分为零星项目、一般项目、专项项目、重点项目评估。

(一)零星项目为合同审查评估;一般项目为承接可行性评估;专项项目为立项前编写立项设计通过审查评估;重点项目为立项可行性研究评估。

(二)零星项目指项目预算经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社会勘查项目;一般项目指项目预算经费大于5万元小于100万元社会勘查项目;专项项目指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经费的生产及科研项目;重点项目指项目预算经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社会勘查项目和院根据
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项目。

三、评估内容及程序
(一)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政策评估、财务评估、技术评估、质量评估、安全评估、法律风险评估等。

(二)评估程序
1、零星项目评估程序
零星项目评估通过合同审查会签评估,按院经营合同审查程序进行。

2、一般项目评估程序
一般项目评估应在项目接洽后签订合同前进,由院项目承接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填写《贵州省地质调查院一般项目承接可行性评估情况表》(详细见附件)中项目基本情况内容,交院职能管理部门进行评估,院职能管理部门评估完成后提交院业务分管领导、分管经营领导、院长认定审批。

3、专项项目评估程序
专项项目评估为立项前按实施单位要求编写立项设计,院组织内审后提交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4、重点项目评估程序
重点项目应在签订合同前(无需招投标项目)或参加招投标前由院组织项目承接单位、院经营、财务、安全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估,编制项目立项评估可行性报告,提交院纳入院“三
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

四、其他
1、本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签订合同实施项目应按本规定补充完善评估手续,如评估未通过项目要立即终止。

3、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财务科共同解释。

附件:《一般项目承接可行性评估情况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贵州省地质调查院一般项目承接可行性评估情况表
备注:1、苛刻条件主要指项目技术质量要求明显高于行业规范,项目完成时间急、任务重,项目全额垫支或垫支金额较大,项目合同设置有“一票否决”条件等。

2、业务分管领导主要意见为“可承接;谨慎承接;不建议承接”,分管经营、院长意见为“同意;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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