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保函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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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担保协议

申请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开立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目录

第一条担保用途

第二条主要担保条款

第三条担保费

第四条保证金和反担保

第五条甲方承诺

第六条乙方担保责任的履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附则

甲方因本协议第一条的需要,特向乙方申请出具(人民币/外汇)(保函/备用信用证)。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担保用途

1.1本协议项下的担保用途为:

第二条主要担保条款

2.1 本协议项下的担保种

类:。

2.2 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受益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2.3 本协议项下的担保金额为(币种)(大写)

(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2.4 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2.5 付款条件:

2.6其他主要条款:

2.7保函/备用信用证见附件。

2.8 双方同意,如最终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与本条所述之条款不一致

以保函/备用信用证内容为准。

第三条担保费

3.1 本协议项下担保费率为担保余额

的‰。

3.2 甲方按下述第种方式支付担保费:

1.甲方在乙方出具担保前一次性支付。

2.甲方按(月/季)支付。第一期担保费甲方应于出具担保之前向乙方支付。担保出具后,甲方应于每月的20日/每季末月的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该期担保费存入乙方指定账户,逾期不付,按日计收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四条保证金和反担保

4.1 在乙方向受益人出具上述担保前,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存入(币种)(大写)元的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

4.2 对担保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甲方应提供令乙方满意的其他反担保。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五条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5.1承担本协议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

5.2无条件偿还乙方在担保项下的款项支付,承担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5.3随时向乙方提供与担保有关的商务合同和项目的执

行情况及有关的资料文件,并为乙方了解上述情况提供方便。

5.4对担保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5凡担保项下进口的设备和货物,在到货后立即向乙方认可的保险机构投保财产险并将有关保险单背书让渡给乙方。如果上述设备或货物发生意外损失,乙方有权向保险机构索赔并将赔款首先应用于备付担保项下的付款责任或用于归还乙方因履行担保责任而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利息和费用。

5.6乙方有权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监督;甲方积极配合并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资料。

5.7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动用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如保证金账户资金被有关机关冻结、扣划,应立即予以补足或另行提供其他等值反担保。

5.8本协议项下之反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经乙方通知,应按要求另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反担保。

5.9乙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有权从甲方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并保证不提出异议并放弃任何抗辩。

5.10如果与担保有关的商务合同发生修改,需事先取得

乙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5.11及时将与担保有关商务合同或项目的任何一方违约事件或可能发生违约事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担保责任的正常履行。

5.12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在乙方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5.13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14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担保责任的履行

6.1在担保有效期内,一旦受益人按保函/备用信用证条款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无须征得甲方同意即可以担保金额为限向受益人履行担保义务。

6.2在向受益人履行担保责任时,乙方只负责处理证明文件或单据,对所涉及的基础合同纠纷不负任何责任,对相关索赔文件的真伪及其邮寄过程中的遗失、延误也不负任何责任。

6.3在向受益人履行担保责任时,乙方有权从甲方的保证金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中扣划依本协议约定甲方应偿付的担保本金、利息、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同时垫付不足部分的款项。对乙方所垫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向乙方支付利息。

6.4若乙方提供的担保为外汇担保,而其扣划款项为人民币或其他币种外汇,或乙方提供人民币担保,而扣划款项为外汇的,则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按乙方所公布的汇率将扣划款项兑换成相应币种后向受益人履行担保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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