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及解析及人力资源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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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经济赔偿金)
李某于2013年11月通过招聘到某书城工作,双方签订 了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8月5日,该书城以李某不能胜任工 作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2014年9月7日,李某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书城支付违法解除合 同赔偿金。
处理: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书城应当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举证责任, 其应举证说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但书城并未提供此方面的证据。 即使书城有证据表明李某确实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而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经过培训或者是调岗以后,公司 应对他们进行考察评估,只有证明他还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或者不能胜任 新的岗位要求的,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 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支持了李某解除 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相关条款详解
并非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可解雇的情形就一定能解雇
即使规章制度中对违纪行为规定得再完 善,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未履行民主程 序及公示,即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 体职工讨论,及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 等协商,未向劳动者公示,基于该规章 制度的解雇行为仍可被认定为违法。 制度要签约 违法制度要书面通知并签字确认
劳动法培 训
行政人事部 2015年8月
案例一(医疗期)
方某系某公司员工,其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在2014年12月31日到期。 2014年12月4日,劳动合同终止前人事经理王某找到方某,正式向其提 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 》 交给方某,方某当场收到通知书后未表示任何反对意见。12月10日, 方某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2014年12月31日以 前的工资。正当在方某同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同时,方某因 神经疼、支气管哮喘等病卧床不起,12月23日上午,方某将病假条送 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经理看了方某交的病条后,当即表示 “方某已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签字,此时送交请假条, 并且没有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要求),所以申请病 假无任何意义。 方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12月31日方到期,职工在合 同有效期间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而在医疗期期间,企业是不能与职 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于是,方某请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公 司认为:劳动合同期内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 过病假,也没向被诉人交过任何诊断证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 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因此,对方某的请求,公司将未予理睬。
评析:
女职工三保期间,劳动法对其保护特殊严格,用人单位 在对其进行违纪处理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在 没有非常明确证 明劳动者严重违纪的证据的情况下,切勿轻易解除其劳动合 同。
案例四(试用期)
殷某系某公司职工,于2014年1月1日入职。双 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 2016年12月31日止,试用期6个月,自2014年1月1日 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殷某在公司营销服务部担任 负责人,月基本工资3000元。2014年7月30日,公司 下发通知,以殷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免去其服 务部负责人的职务,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8 月9日,双方进行了交接。2014年8月,殷某向仲裁委 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评析:
吕女士因之前不知自己怀孕才签了解聘协议,在这种情 况下,吕女士所签订的协议的前提条件已经发生的变化,因此, 之前她解约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也随之发生变化。法律规定,因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行为内容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可撤销合同或民事行为,就 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 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因此吕女士提出撤销解约协议 的要求是允许的,这份协议可以被撤销,建议她与公司应进一 步协商,恢复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处理: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公司于2014年12月7日通 过其人事部经理向方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 随后,方某在该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此签字是否可以认作双 方提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呢?当然回答是否定。申诉 人在“意向通知书”回执上的签字仅表示收到了用人单位的 书面通知,并且通知书也没明确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内 容。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在12月7日即终止,用人单位的 意思表示很明确,即在12月31日终止,然而,在12月31日到 期前,方某出现了生病这一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者患病的,在医疗期内,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延 续至医疗期满。因此,公司与方某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满后 才能终止。
处理: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甲在乙公司单位工作,应当遵守乙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甲请事假,应当按照乙公司所规定的请假制度以及请假核准程序,甲请事假10天,根 据乙公司的规定,应当由公司的总经理核准,在尚未得到公司总经理核准的情况下, 甲即自行休假,实质上已经违反了被申请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公司要求其立即返回 公司工作时,甲也没有按公司要求做到,因此,乙公司根据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对甲做 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不违法。
案例二(女职工三期)
吕女士在新区某公司做出纳已经五年多了,最近由 于公司人事变动,吕女士没有再和公司续签合同,并于公司 协商后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该协议签署后表明双方终 止了劳动关系。然而,就在吕女士签署后的第四天,她因身 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经怀孕近2个月了。吕女士 非常后悔自己刚刚怀孕就辞职了,她听朋友说,这个时候可 以重新回到公司工作。于是,吕女士回到公司协商,希望公 司可以重新考虑他们之间的解约事宜,吕还表示自己怀孕时 很难再找工作,希望公司酌情考虑。但公司主管却说,吕女 士已经和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证明吕已经不是公 司员工了,协议既然签订了就不能更改,公司更不可能与其 恢复劳动关系。
处理: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甲非因工受伤,按规定可以享受相 应的医疗期,虽然甲在2013年12月1日到2014年1月底大部分 时间没有出勤,但这段时间作为劳动者的病假,甲有权利得 到休息,因此乙公司以甲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 另一方面,甲已经于2013年11月中旬查出怀孕,在劳动者怀 孕期间,在甲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乙公司 不能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相关条款详解
具体操作层面
充分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试用期工作计划安排(会议纪要、邮件、签阅等) 2、试用期针对工作计划内容的培训(制度、流程、规范、 历史资料与文件等) 3、针对试用期工作计划的跟踪记录、考核(会议纪要、 通报等) 4、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学历造假、工作经历不真实、 工作技能达不到要求)。 第4点中的“工作技能达不到录用要求”, 1、录用条件中要明确规定 2、由第3点的考核、记录作为证据支撑。
相关条款详解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要点: 1)有具体录用条件的约定; 2)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3)做出解雇决定及通知劳动者的时间节点需 控制在试用期届满前,不能超过试用期; 4)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雇前需事先通 知工会; 5)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 证明。 6) 试用期不能约定两次
相关条款详解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条款
从法律规定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并非 那么简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见,用人单位以劳 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需提供充分的证 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无相关证 据随意解雇属违法行为。
案例三(女职工三期)
劳动者甲某于2011年10月19日进乙公司担任仓管一职,双 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0月18日到2014年10月17日。 2013年11月2日,甲在家中从事家务时不慎跌倒受伤,经区人民 医院治疗并休息半个月后回公司上班。11月中旬,甲经查已怀 孕,但甲并未将此事告知乙公司。同年12月1日,甲因受伤事由 向乙公司请假,并出具了区人民医院开具的休息二个月的休假 证明。但乙公司不予批准。甲从2013年12月1日到2014年1月底, 大部分时间在休息,期间偶尔去公司上班。 2014年1月11日,乙公司曾向甲发出通知,告知其行为已 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其收到通知后至公司办理相关 手续并作出相应解说,否则将按公司规章 制度作出处罚。同年 1月25日,乙公司以甲一个月内连续旷工达六日,违反公司规章 制度规定为由,与甲解除劳动合同。甲认为其在孕期当中,公 司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乙公司认为其对甲怀孕并不知情且 甲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就此发生 争议,甲诉于仲裁委员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
评析: 上述案例说明了: 1、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 者及用人单位均具有重要意义,双方都应当严格 遵守。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 也是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在对 违纪的劳动者作出处理时应当严格依照规章制度 的规定,切忌随意处罚; 2、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根据自 身的实际情况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做到条款细致、 宽简适中。
案例五(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甲于2010年4月进入乙公司工作,任焊工,后升焊工组长。2014年8月11日, 甲向乙公司请事假10天,甲的上级主管丙虽在请假单上签字同意,但其告知甲称由于 公司总经理不在,要等总经理回来再说,后甲即回家休息。乙公司总经理在8月13日回 到公司,得知此事,表示不同意甲请假,此后,甲的主管丙联系甲,要求他即回公司 上班,但甲表示他有事,不能立即赶回。此后,乙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以旷工为由对 甲做出开除的决定。双方就此发生争议,诉至仲裁委。 另查:乙公司的员工守则以及请假单上均明确请假程序核准权限为:小于等于一 天的主管签核;小于等于二天的副总签核;三天以上的总经理签核。
相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款详解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 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 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条款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 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 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 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理: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在2014年7月30日解除殷某劳 动合同时,殷某的6个月试用期已经结束了长达一个月,公司 不能再以殷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对于殷某所主张 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
评析: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 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可以让用人单位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但并不 意味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 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项规定,首先,用人单 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明确岗位要求等录用条件;第二,用 人单位应当建立一套系统的完整的考核,在试用期结束之前 对劳动者进行考核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考核发现劳动者确 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其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