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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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4.03
•【文号】国土资厅发〔2015〕16号
•【施行日期】2015.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

国土资厅发〔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落实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促进超标准、无标准建设项目节约使用土地,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强化节地标准建设。

为了落实中央要求,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作用,规范超标准、无标准建设项目节约合理用地,部下发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对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规范开展节地评价,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明确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建设项目
节地评价对健全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细化操作、明确程序,把加快实施和规范开展节地评价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推进超标准、无标准项目节约使用土地。

二、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供地、用地等环节,进一步落实标准控制制度。

对国家和地方已经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三、明确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内容和环节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环节,要依法规范审查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标准执行情况。

对于超标准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功能分区用地规模以及超标准原因、申请用地规模依据作出说明的,县级以上地方有法定审批权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对于国家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用地的总规模和功能分区用地规模以及是否体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作出说明的,县级以上地方有法定审批权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查的建设用
地项目,属于上述情形、申报材料符合上述开展节地评价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地评价。

经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审查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属于超标准或无标准建设项目,但申报材料中对超标准的原因、申请用地规模依据未作说明;属于本《通知》确定需开展节地评价的无、对无标准建设项目,对用地总规模和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的合理性未作说明,无法进行节地评价的,受理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要求核减建设用地规模。

属于已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建设项目未超过预审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功能分区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开展节地评价。

属于超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建设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发生重大变化、预审阶段未进行节地评价等情形之一的,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环节,仍须重新开展节地评价。

四、加快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专家库建设
纳入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涉及国民经济各行业、各领域,需要一批懂规划设计、标准编制和标准使用评价审核的专家力量。

各地要根据业务及管理需要,抓紧建立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专家库,重点加强省级专家库建设,重点选择参与土地使用标准及相关工程项目标准编制的专家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公路、铁路、航空、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行业领域专家进入专家库。

参加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专家人选原则上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

各省(区、市)要加快建立省级专家库,重点选择参与土地使用标准及相关工程项目标准编制的专家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公路、铁路、航空、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行业领域专家。

要规范专家库管理,建立和规范专家的申请、准入、评价、审核和退出等管理制度,明确入库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细化组织专家参与节地评价开展专家论证的工作规则方式及专家的权利、义务,建立节地评价根据开展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制度,保证节地评价质量。

通过专家库建设,尽快培养一批编制和评估土地使用标准的专业人才。

部将进
一步完善国土资源部专家库建设。

五、加强对节地评价工作监督管理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加快推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规范制度、健全程序,。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坚持依法依规、依法行政,做好建设用地审批与开展节地评价的工作衔接,不得因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产生得新设审批事项。

国土资源部将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中的节地评价材料评审论证材料进行检查和抽查,对于节地评价评审结果明显异常的建设项目用地,可组织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节地评价评审。

本通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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