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垫付申请材料

交强险垫付申请材料
交强险垫付申请材料

交强险垫付申请材料

篇一:交强险先行垫付申请准备资料

交强险先行垫付申请准备资料

1、支付垫付抢救费通知书(交警队)盖公章。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队)盖公章。

3、伤者住院病历复印件,门疹病历卡

4、医院的帐号及户名。盖公章

5、欠款通知书。

6、伤者身份证。

篇二:交通事故垫付申请书

篇三: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22条规定了四种肇事情形下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现实大量案例来看,对于四种肇事情形下保险公司如何承

担责任问题普遍对该条款存在争议。我在了解了一些知识后提一点自己的认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论,传统民法中的垫付责任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垫付责任既不是为了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也不是要惩罚垫付人,而是为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2)垫付人与被垫付人之间存在直接关系。应当明确,垫付人并不是侵权行为人,之所以让其承担垫付责任只是出于对受害人及时保护的考虑。这对垫付人来说并不公平。因此,垫付责任不能任意扩大,而应进行严格的限制,在主体方面限于与侵权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3)垫付责任的发生以被垫付人负有侵权责任且无赔偿能力为前提。(4)垫付责任是一种法定的代偿责任。垫付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垫付人承担垫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垫付人追偿。

而交强险中保险公司垫付责任的特殊性质与传统民法中的垫付责任相比,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具有自己特有的性质,主要表现为其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周到。首先,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不以被垫付人负有赔偿责任为前提,只要被保险车辆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按照《交强险条例》第22 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垫付责任。其次,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不以被保险人无赔偿能力为前提,只要发生了《交强险条例》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 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三)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 提示投保人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及时交还相关单证 提示投保人:交强险合同解除时,应将保险单等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修订版)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

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交强险保障范围及赔偿原则的规定

交强险保障范围及赔偿原则的规定 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本车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和赔偿原则。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和赔偿原则的有关规定。 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本车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对投保了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对于非保险机动车肇事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条例》第42条规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适用本条款,即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也负责赔偿。 第二,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以外的受害人指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车上乘客。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共计15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人身损害程度以及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财产损失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和车内财产的损失,也不包括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间接财产损失。 第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赔偿的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即对于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

2016—2017学年上学期《汽车保险理赔实务》期末--陈林(答案)

2015—2016学年上学期《汽车保险理赔实务》期末 考试试卷 适用班级高二汽销班级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7分)。 1、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包括:()、()、()、()。 2、列举五个车损险的附加险()、()、()、()。 3、列举三个商业三者险的附加险()、()、()。 4、 上图表示车辆的险种为();有效日期为()年()月 5、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其免赔率为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6、。交强险中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与施救费赔款累计( 2000 )。 7、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每次赔偿实行(15% )的免赔率。 8、车辆最高折旧金额应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 9、甲车仅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2008年3月5日,该车与乙、丙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7000元、丙车无损。经交警处理,甲车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乙、丙车无责。据查实,乙车交强险脱保,丙车交强险保在天安保险公司,则按交强险实务,我公司应赔偿甲车(2200 )。10、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二、单项选择题(每空2分,共40分)。 1、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仅包括( C) A、车辆、财产的直接损失; B、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 C、停工、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C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A、被保险人 B、受益人 C、投保人 D、保险人 3、离合器通常安装在(C )之间。 A、半轴与车轮 B、使动轴与主减速器 C、发动机与变速器 4、根据我司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损失保险条款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 C )。 A、10% B、20% C、30% D、40% 5、某车挂牌、购置保险半年后,自行加装了真皮座椅、高档音响。后来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落水事故,定损时对于自行加装的真皮座椅、高档音响,应该如何处理?( C ) A.既然落水属于保险责任,应该予以赔偿。 B.真皮座椅、高档音响不是原车配置,车主又未曾投保“新增设备险” ,无需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交强险都赔哪些东西

一、交强险都赔哪些东西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二、交强险的注意事项 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所以说所有的车主都必须进行投保。 交强险在赔偿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财产损失,车主们需要明确这个财产损失的定义是什么,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如果是是被保险车辆内自己东西的丢失或者说财产的损失,是不在交强险内赔偿范围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操作实务

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操作实务 目 录 一、基础理论 1.抢救费用的含义 2.抢救费用垫/支付的对象 3.抢救费用垫付和支付的区别 4.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条件 5.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时效规定 6.抢救费用垫/支付所需材料 7.抢救费用垫/支付审核依据 8.抢救费用垫/支付方式 9.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的限额 10.保险公司、医院、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操作实务 1.流程 2.单证收集与要求 3.系统操作

一、基础理论 1、抢救费用的含义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抢救费用垫/支付的对象 被保险机动车肇事致伤的受伤人员(不包括被保险人、本车上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 A.受伤人员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 B.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临床诊疗指南》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 3、抢救费用垫付和支付的区别 A、适用范围不一样: ?垫付抢救费用适用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 ?支付抢救费用适用于事故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的情况。 B、抢救费用垫付后保险公司有权追偿,抢救费用支付作为正常赔款,相当于赔款的预付。 4、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条件 ⑴、抢救费用垫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抢救费的书面通知; B.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 四种情形(醉酒驾车或无驾驶资格、被盗抢期间、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C.被抢救人员为被保险机动车肇事致伤的受伤人员,但不是被保险人或者本车 上的人员; D.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 细项目; E.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交强险”对外开放引发的思考

“交强险”对外开放引发的思考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一款与《交强险条款》第九条三者之间就保险公司的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不统一,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的混乱。 关键词:交强险责任承担《交强险条例》 一、相关问题的提出 2012年2月14日中午,国家副主席习近平会见美国总统奥巴马后,按商定,中美双方发布了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议定的《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历经5年多运筹,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终向外资敞开大门。这意味着外资保险公司将可以参与之前只能由中资公司经营的交强险业务。但在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对最终法律责任的认定却是互相矛盾,《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在《交强险条款》第9条却规定的对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情形下发生的其他损失和费用时,保险人免责,即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责任。 因此《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一款的理解与适用,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醉酒驾驶的交通事故致害人追偿。第76条规定和《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一款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交强险条款》第9条却规定的对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情形下发生的其他损失和费用时,保险人免责,即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都能赔偿责任,能够保护到受害人,而当机动车一方出现醉酒或无证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免责,这不难让人对此规定产生不解,法律的公平如何体现,所以本人认为,保险公司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才免责,其余情况一律不符合免责情况,但有向致害方提出追偿的权利。 二、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深层解读 (一)从立法目的的角度 第22条包含两个条款,其中第二条款没有争议,及符合上述四种情况时,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对第一条款的理解,即承保公司有垫付抢救费的义务并有

交强险赔付范围及标准

交强险赔付范围及标准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7、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10 一、医疗费: 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

交强险合同是否属于财产保险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交强险合同是否属于财产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交强险合同是否属于财产保险合同 篇一:车险测试卷试题答案 测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 1、交强险责任限额m有责责任限额12.2万元-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无责责任限额为1.21万元-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000元- 财产损失100元 2、交强险基础保费:家庭自用6座以下950元;企业6 座以下1000元;机关6座以下950元家庭自用6座及以上1100元;企业6-10座1130元;机关6-10座1070元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1200元;5-10吨1650元。营业货车2吨以下1850 元;5-10 吨3450 元。摩托车50cc-250cc (含)120 元。 3、车船税:排虽1.0以上至1.6升汽车每辆300元/年排虽1.6以上至2.0升汽车每辆480元/年核定载客20人以上客车每辆540元/年载货货车按整备质虽每吨6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摩托车每辆36元/年。 4、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 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5、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对机动 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

6、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 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 更手续。 二、选择题(每题2分) 1、交强险合同由哪几项组成:(AbcD) A交强险提示b投保单、保险单c批单D特别约定 2、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bc) A车上人员b投保人 c允许的合法驾驶人D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 3、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AbcD) A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b被保险人的财 产 c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D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数 据丢失造成的损失 4、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有: (AbcDeFg) A丧葬费b死亡补偿费c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 的交通费用 D残疾赔偿金e残疾辅助器具费F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g被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5、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

53951279558_交强险业务知识测试题库(6页)

交强险业务知识测试题库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制定单位是:[ ] A.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B.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C.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D.各财产保险公司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A.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B.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C.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D.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规定。[ ] A.保监会 B.保险行业协会 C.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 D.保监会会同保险行业协会 4、下列有关交强险合同的论述,正确的是:[ ] A.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C.交强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五部分组成。 D.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法律允许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5、目前,交强险费率浮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 ] A.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B.仅与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C.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D.与上一保险期间发生的保险赔偿次数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6、以下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论述正确的是:[ ]

A.广场、公共场所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属于道路。 B.道路不仅指公路、城市道路,且包括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C.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D.交通意外不属于交通事故。 7、下列有关“交通事故”、“意外事故”、“保险事故”的论述正确的是:[ ] A.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B.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是保险事故 C.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是意外事故 D.所有的意外事故都是保险事故 8、以下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构成要件的有:[ ]。 A.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不含港、澳、台) B.发生交通事故 C.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D.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以下属于交强险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是:[ ] A.某乙依据交警部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B.某乙依据与受害人之间的《赔偿和解协议》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C.某乙在交通事故中无事故责任,而依据法院《调解书》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D.某乙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而依据法院《调解书》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以下属于交强险赔偿项目的有:[ ] A.医疗费 B.整容费 C.鉴定费 D.营养费 11、以下属于《条例》第22条“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的有:[ ] A.未通过正常的学习、考核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得驾驶证

交强险合同范本

交强险合同范本 篇一:保险合作协议书 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为了促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业务全面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合作项目: 在本合作协议期内,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条件下,在开展自身业务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特点,在承保的所有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中,在核保流程和费率上尽可能予以便利。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经双方协议后,调整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及保障项目。 2、甲方应执行保监局关于见费出单的规定,不得拖欠乙方保险费。 3、甲方有义务做好本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工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乙方并保留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

乙方做好案件的查勘及理赔工作。 4、为确保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优惠费率,甲方应确保每一会计年度,在乙方投保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不得低于相应优惠费率所享受的相应工程总造价额度要求。时间不足一会计年度的,合计工程总造价按相应比率折算。 5、甲方有义务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工作容沟通,服务内容具体为新单资料报送、接单,手续费接收、协助报案、意见反馈、沟通协调等。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指定代理人廖健伟(工号:51070700000040)与甲乙进行相关业务沟通及办理,所签定业务指定为其名下,负责相应新单业务及保全业务办理,同时负责手续费支付; 2、为促进双方公司业务发展,乙方按甲方投保保险产品为其支付相应手续费用,投保建筑工程保险主险手续费为乙方实收主险保费的15%进行支付,投保建筑工程保险附险手费为乙方实收附险保费的1%进行支付;机动车辆保险手费中,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按乙方实收保费的15%进行支付手续费,交强险不计入手续费。手续费为次月25日前支付,乙方指定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手续费采取每单业务一结方式,由甲方与乙方核对后结算当笔手续费,需甲乙双方指定人员书面交接支付手续 为确保甲乙双方双赢,乙方有权利暂扣留5000元人民

2019交强险赔偿条例全文

2019交强险赔偿条例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关于交强险赔偿的内容,是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当中的,目前尚未专门制定一部叫做交强险赔偿条例的规定。那么大家知道这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都有哪些内容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款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现将表中需说明事项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种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各种情形

交强险无责赔付的总结 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各种情形总结如下: 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1: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 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车险项下赔偿。即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B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2、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2: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1000元),B车无责(损失1500元)。设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B车交强险赔付A车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3、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部分无责(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相应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3: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设B、C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B车、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100元,共赔付200元。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责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例4:A、B、C、D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1000元),B车次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D车无责(损失500元)。设C、D两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1.C车、D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00元,对A车、B车各赔偿(100+100)/2=100元,由A车、B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最新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

最新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三、责任限额: 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四、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共计十二项。 五、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以上共计七项。

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七、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 法律依据是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 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八、交强险免赔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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