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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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 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
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 时和基本的保障。
2006年11月24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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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交强险制度的好处 1、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 2、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 解经济赔偿纠纷; 3、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 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4、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 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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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投保交强险的处罚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
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
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 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 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 款。
2006年11月24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

8000 医疗 费用 医疗 费用
1600
有责任的情况下
2006年11月24日
无责任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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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八、交强险的投保与保险期限 1、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
保人需要获得更高的责任保障,可以选择 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
商业三责险保单的B车相撞,由于交强险要赔偿 物损,且实行“无过错赔偿”,因此A车必须向 B车最高赔付2000元车损,即使完全无责也要 赔400元。而B车按照有责赔付原则,不一定要 向A车赔偿。如此,虽是同一起车祸中的受害人 但可能获赔不一,甚至出现无责方须为肇事者 买单的局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法律
2006年11月24日
条例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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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三、实行交强险制度的原因 1、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投保比
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 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 偿纠纷。
客户报案
95569判断是否涉及 交强险
涉及
是否属交 强保险责 任
不属于
是否可 以垫付
属基金3种垫付情形
不涉及 属于
属交强4种垫付情形
正常理赔
支付抢救费
交强垫付 最高8000
超过交强部分
基金垫付 丧葬费,抢救 费
追偿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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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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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交强险实施后出现的不足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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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 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制定本条例。 说明: 条款制定的法律依据 强制保险条款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006年11月24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车上的财产损失;
3、停业、…通讯…数据…贬值……其他各种间 接损失;
4、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006年11月24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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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 1、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1、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
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 逸的三种情形下,将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 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
故责任人追偿。???
2006年11月24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目前保监会已经批准22家中资保险公司经
营交强险业务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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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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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垫付与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下列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 费用清单后,……
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
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006年11月24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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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 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 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 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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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牵引车和半挂车同时投保的问题 集装箱的牵引车和半挂车是一个营运整体,
任何一方离开对方都没有营运意义,集装 箱牵引车和半挂车应该只以牵引车来投保。
目前保险公司对牵引车和半挂车都收取了
保险费,但在发生赔偿时却不同意在牵引 车和半挂车保额累加的基础上进行赔付, 普遍只按牵引车的投保限额来赔付。
2006年11月24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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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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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 称“交强险”)规定: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 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 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短期交强险: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3)机动车 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4)保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6年11月24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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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除外责任(下列损失和费用,……)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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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外的交强险实施情况 1、英国《Road Traffic Act 1930》 2、美国马塞诸塞州1919年立法《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Law》
3、日本《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1956年 4、台湾1957年《公路法》
一、体现不盈不亏的原则
1、厘定交强险费率时只能考虑成本因素,不设
定预期利润率 核算
2、交强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 3、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 以便社会监督 4、盈利或者亏损则调整保险费率
2006年11月24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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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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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 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第七章 交
交强险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背景资料 第二节 条款结构


第三节 交强险实施后出现的不足与争

2006年11月24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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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强制保险背景(法律、法规)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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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过渡期的衔接问题
目前的车险业务中仍有相当部分是7月1日以前 投保并已生效的旧商业三责险保单,由于其保 险期限为一年,因此老保单将一直存续到明年6 月30日止,到明年7月1日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 才能全部“对接”上。
这个“对接期,假如投保了交强险的A车与持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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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是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
人的罚款;
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的资金;
四是救助基金孳息;
五是其他资金。有关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相关部门
正在制定中。
2006年11月24日
2006年11月24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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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强险条款结构
特别提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合 同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总 则
定 义
保 险 责 任
垫 付 与 追 偿
……
责 任 免 除
保 险 期 间
义 务
赔 偿 处 理
附 则
2006年11月24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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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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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 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 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 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 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 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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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保险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
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
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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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责险的差异 1、赔偿原则不同。
2、保障范围不同。
3、具有强制性。 4、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与“不盈利 不亏损”的原则 5、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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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项责任限额 有责任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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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被保险人注意事项 1、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 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
4、合同期满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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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交强险理赔流程
5、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
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 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 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 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
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 险金。 2006年11月24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50000 医 疗 费 用 8000 2000
无责任的情况下
死 亡 伤 残 10000 1600 400 医 疗 费 用
财 产
死 亡 伤 残
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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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罗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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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资格 《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
准,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 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交强险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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