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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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较(2009版)主要变化对照表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较(2009版)主要变化对照表


第七节 支付赔款
一、支付赔款 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 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四、赔款计算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 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 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 处理。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 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三)被保险人已经赔付受害人,提供已赔偿受害人凭证,事故索赔相关单证齐全 的,保险公司按时效要求及时理算赔付。 (四)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 解书原件;
2、三证一卡(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拍照以后照片保存 在理赔影像系统。 3、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 据; 4、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赔款支付的收款人身份证(拍照留存)。 6、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拍照留存)。
三证一卡(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照片保存在理赔影像系统 。
附件1: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一方投保交强险,一方仅投保商业险或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1.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仅投保商业险

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客户查勘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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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查勘定损
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摄事故损失照片。

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

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

本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协助各方当事人通知本方
对于加注“互碰 自赔”标识的案 件,允许在交强 险财产损失限额 项下赔偿本车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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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后1日内上 传相关案件信 息。有条件的 地区上传相关 事故照片。
主要内容
1 “互碰自赔”的涵义和出台背景
2 “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3 操作细则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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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操作细则和注意事项
1、出险地设有保险快速理赔中心的,事故当事人立即
碰 自 赔
任,各方保险公司要对事故对方的车辆进行定损,本方车主 垫付对方车辆的修车款项后,再向本方保险公司索赔,理赔 流程和手续较为复杂。
前 后 比 较
而如果按“互碰自赔”方式处理,2000元以下的小额案件, 各事故方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定损索赔,从而减少了 往返奔波于两家保险公司的情况,能够体会到更加方便、快 捷的理赔服务。实行互碰自赔方式前后理赔流程的不同之处
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

况、责任划分等内容

2.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

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

“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互碰快赔操作介绍

互碰快赔操作介绍
采取在线查勘模式的案件,在线处理人员应注意引导客户互相拍照行驶 证照片,准确留存对方车牌号码是查勘信息准确录入和后续“一码通” 使用的基础条件,并提醒全责方被保险人出具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的请求证明,作为无责方直接领取赔款的依据。
互相拍照行驶证,准确留存对 方车牌号码,或留存保单号码 全责方被保险人出具直接向第 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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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节操作要点——(7)理算、核赔
思考题: 甲、乙双方事故,甲车全责,乙车无责,甲车损失300元,乙车损失 3500元。协商互碰快赔A处理,应该怎样理算?
问题1:一方先索赔,对理算是否有影响? 问题2:不确定甲方是否索赔的情况下,无责代赔怎样理算?
因定损、索赔顺序不同,具体理算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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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节操作要点——(5)定损
通过“一码通”功能拓展,客户申请定损的处理人员(出险地、承保地、第三 地皆可)均可单独发起并处理无责方的定损任务,不受全责方定损影响。
即使查勘地已发起无责方定损任务,客户申请定损的处理人员也可通过“一 码通”功能,直接接收并处理无责方定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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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节操作要点——(6)资料收集
互碰快赔A案件不可以调度人伤和财产损失项。
【调度任务处理页面】→新增定损→ 【定损调度任务 新增页面】,“定损 类型”选择财产定损点击提交时,系统判断案件是否为“司内互碰快赔A” 案件: 1) 如果是,那么弹出提示信息:司内互碰快赔A案件,不允许调度财 产定损! 2) 如果不是,那么可以正常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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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节操作要点——(5)定损
满足“互碰快赔A”条件的,查勘公司可对各方车辆定损,各方车辆也可 选择分别到本方承保地进行车辆定损。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 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定损。

车险中级核赔

车险中级核赔

车险中级核赔一、填空题1、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2、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

3、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中,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中,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6、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

7、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8、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中,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9、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中,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10、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中,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和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和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和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互碰自赔办法(中保协[2008]257号)

互碰自赔办法(中保协[2008]257号)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一、总体思路为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客户满意度,准确归集交强险理赔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就是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

其他情形,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处理。

二、适用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三、流程要点(一)接报案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

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交通警察已参与事故处理的,应提示客户留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提示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二)查勘定损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摄事故损失照片。

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指导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签字确认。

交强险条款

交强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9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9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9版)来源:桂林律师:日期:2009-07-26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以下是 9 条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1. 只要事故双方都有交强险,那可别急着掏钱私了呀,为啥呢?就好像两个人吵架,得找个公平的裁判来断是非嘛。

比如小张和小李撞车了,都有交强险,就该按规则办,别自己瞎决定!2. 交强险会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哦,可不是随便赔的嘞。

这就像给你个范围,不能出圈。

就说小王那次撞车,就是在限额内得到了赔偿。

3. 要是双方都有责任,那得互相赔偿啊,不能耍赖皮哟!这跟好朋友之间互相帮忙一样,你帮我我帮你呀。

上次老赵和老孙就是这样,都承担了相应责任。

4. 自己的车损有时候也能赔呢,是不是很惊喜?可别以为交强险只管别人哦!像小陈车碰了,自己车的损失交强险也给赔了一部分呢。

5. 对方没保险咋办?那也不能自认倒霉呀!定好责任,该赔还得赔。

就像遇到个不守规矩的人,咱也不能跟着乱了套嘛。

上次大周就遇到这情况,最后也解决了。

6. 赔偿流程可不能马虎呀,一步一步来,就像走楼梯,得踩稳了。

比如先报案,再定损,然后理赔。

记得小马那次可细心了,每个步骤都妥妥的。

7. 要是有人员受伤,交强险也能管哦,这多重要啊。

好比有人受伤了,得赶紧找个依靠呀。

那次老林撞伤了路人,交强险就发挥作用了。

8. 可别想着弄虚作假呀,被发现了那可不得了。

这就跟考试作弊一样,后果很严重的!听说过有人想蒙混过关,结果悲剧了吧。

9. 遇到争议就好好协商,别着急上火,总能找到解决办法的。

这不就像是解一道难题,耐心点就能解出来嘛。

上次老吴和别人有争议,最后还是和平解决了呢。

总之,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就是要公平公正,大家都按规则来,才能让事情顺利解决呀!。

2009交强险赔偿限额

2009交强险赔偿限额

2009交强险赔偿限额
责任限额12.2万
其中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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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互赔协议书模板

交强险互赔协议书模板

交强险互赔协议书模板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且均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为明确双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互赔责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交强险”指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由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2 “交通事故”指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1.3 “互赔责任”指甲方或乙方在交通事故中对对方造成的损害,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互赔责任的承担2.1 双方确认,如发生交通事故,且双方均负有责任,双方应根据各自责任比例,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相互承担赔偿责任。

2.2 双方同意,互赔责任的确定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为准。

第三条赔偿范围3.1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3.1.1 人身伤亡赔偿;3.1.2 财产损失赔偿;3.1.3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条赔偿限额4.1 双方同意,互赔责任的赔偿限额不超过各自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

4.2 如一方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超出部分由双方根据责任比例协商解决。

第五条赔偿程序5.1 事故发生后,双方应立即通知各自的保险公司,并相互协助提供事故处理所需的相关材料。

5.2 双方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勘查、定损和赔偿工作。

5.3 赔偿款项应在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金额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给对方。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深圳保险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 深圳保险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理赔规则
适用“互碰自赔”若干规定的交通事故,双方或多方车辆均有责任的, 第六条 适用 “ 互碰自赔 ” 若干规定的交通事故 , 双方或多方车辆均有责任的 , 按照 “有责自赔”标识认定保险赔偿责任。处理规则如下: 有责自赔”标识认定保险赔偿责任。处理规则如下: 各方车辆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下的, 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 元以下的, ( 一 ) 各方车辆损失金额均在 元以下的 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直接进行赔付,各方保险公司按照“有责自赔” 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直接进行赔付, 各方保险公司按照 “ 有责自赔” 标识处 理。 一方或多方车辆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上的, 各方车辆损失先由各保险公司在 元以上的, ( 二 ) 一方或多方车辆损失金额均在 元以上的 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对本车损失按照“ 有责自赔”进行赔 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元内对本车损失按照“ 有责自赔” 元内对本车损失按照 超过部份按一般案件的处理程序,在简化手续的基础上按责赔付。 付,超过部份按一般案件的处理程序,在简化手续的基础上按责赔付。 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互碰事故后,一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下, 另一方在 元以下, ( 三 ) 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互碰事故后 , 一方车辆损失在 元以下 另一方在2000元 元 以上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的 , 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 。 但代赔方按照实际损失在本方交强险有责任财产 损失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可不受交强险满足2000元财产责任损失先行赔偿的约束。 元财产责任损失先行赔偿的约束。 损失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可不受交强险满足 元财产责任损失先行赔偿的约束 (四)保险公司定损人员负责对第三方车辆交强险承保信息及资料进行审核、补充。 保险公司定损人员负责对第三方车辆交强险承保信息及资料进行审核、 补充。 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仅对事故事实、成因和责任, ( 五 ) 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仅对事故事实 、 成因和责任 , 以及涉案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进 行认定。对互碰车辆不在同一保险公司承保的现场查勘案件, 行认定 。 对互碰车辆不在同一保险公司承保的现场查勘案件, 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应当 认可查勘公司的查勘结果。对事故的勘查认定结果,各公司间应互相认可。 认可查勘公司的查勘结果 。对事故的勘查认定结果 , 各公司间应互相认可 。进行查勘的公 司应对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承担连带过错责任。 司应对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承担连带过错责任。 进行查勘的公司应无条件向对方公司提供事故车辆损失照片等材料。 进行查勘的公司应无条件向对方公司提供事故车辆损失照片等材料 。 未参与查勘的保 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资料。 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九条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赔偿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章罚则第三十六条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四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第四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九条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赔偿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机动车交强险相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机动车交强险相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机动车交强险相互碰赔偿处理规则机动车交强险相互碰赔偿处理规则?所谓的机动车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要求机动车所有者为机动车强制购买的保险。

为的是让出现交通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为因车祸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今天律伴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了其相互赔偿处理规则。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本《规则》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的基本原则制定,为交强险理赔实务的补充。

一、标准处理机制(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1: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

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

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车险项下赔偿。

即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b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事故,适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方式处理: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2.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互碰自赔

互碰自赔
互碰自赔
简介
互碰自赔是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简称。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机制是保险行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提高被保险人满意度、提升保险行业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 互碰自赔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编辑本段]互碰自赔的意义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机制是保险行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提高被保险人满意度、提升保险行业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于广大车主而言,互碰自赔的最大好处是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当交通事故满足条件进入到“互碰自赔”机制后,各方车主不再需要跑多家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即可。车主只需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除了程序简便了,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规避了道德风险,目前保险公司一般只受理其客户的索赔,理赔款项届时是支付给它的客户,各方车主之间的赔偿是要自己私下结算的,而正常情况下各车主之间却都没有足够的了解。
[编辑本段]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理论上所有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之间互碰都满足这个条件。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交通事故中,事故各方车辆损失维修费用、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三项损失的总和分别不超过2000元即满足此条件,如果事故中有任何一方的损失超过2000元就不能使用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事故中若遇见人员伤亡或非事故车辆的损失,便不满足此条件。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正常的交通事故的认定方法就是交通警察认定,而当事故中损失金额小且双方没有争议时,我国有些地方则不需要交通警察认定,只需根据当地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自行协商处理。交强险采用的是“无过错”赔偿方式,互碰自赔是在交强险的基础上研发的,也继承了“无过错”赔偿方式,所以赔偿时只分有责和无责,不考虑具体责任比例,只要事故双方都对本起事故有责,即满足此条件。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1交强险碰撞赔偿处理规则《规则》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基本原则制定,是交强险理赔实务的补充。

一、标准处理机制(一)已投保交强险的两辆以上机动车发生碰撞,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1.两机动车相撞,两机动车均承担交强险责任。

双方机动车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A、B两辆车相撞,各自承担同等责任。

甲车损失3500元,乙车损失3200元,那么两车交强险的赔偿结果是:甲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乙车2000元;汽车保险公司B将赔偿汽车A在强制保险下的损失2000元。

对于甲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根据商业保险条款,将在商业车险项下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即如果甲车投保了车损险,乙车投保了商业三重险,乙车的商业三重险项下赔偿750元,甲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2.两辆机动车相撞,一方全责,另一方无责。

责任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责任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

非责任方车辆对全责任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任方在交强险非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

例:A、B两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

甲车全责(1000元损失),乙车无责(1500元损失)。

如果乙车适用的责任赔偿限额是100元,那么两车交强险的赔偿结果是:甲车赔付乙车1500元,乙车赔付甲车100元。

甲车损失应由乙车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甲车保险公司在我方不负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

3.多辆机动车相撞,一部分有责任(包括全责),一部分无责任。

(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

各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无责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内,各有责方的车辆损失应当承担均等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方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所有非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非责任方互不赔偿。

非责任方车辆对全责任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任方在交强险造成的相应非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

机动车保险理赔实务规范

机动车保险理赔实务规范

机动车保险理赔实务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一、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公司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型升级战略,在理赔事业部垂直管理模式下,持续强化成本管控、细化理赔服务、优化理赔运营,确保车险理赔操作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范。

二、车险理赔工作的基本要求(一)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型升级坚持忠实兑现保险合同、全力创造客户满意的核心理念;全面强化客户接触点管理,提升客户理赔服务体验;支持公司业务有效益发展。

(二)深入落实理赔事业部垂直管理模式根据“垂直管理、集中管控、统一标准、就近服务”的理赔工作方针,持续加强理赔专业能力建设,优化理赔管理模式,全面加强理赔成本控制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垂直管控、纵向考核、专业领先、服务一流。

(三)坚持标准化操作、差异化服务根据客户差异化分类,通过标准化基础上的差异化理赔流程,对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和风险管控:为VIP客户和绿色客户(优质客户)提供快速便捷、专业周到的理赔服务;对高风险和负价值客户严格理赔流程,控制理赔漏损和欺诈;对于普通客户,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

(四)坚持成本管控与服务提升并重进一步统筹好、平衡好、解决好服务和成本之间的关系,找到化解成本和服务这对矛盾的方法:将用于成本控制的主要行为和动作从客户身上剥离,将大多数客户从公司现行风控流程中解脱出来,将成本控制的重点转移到提升理赔定价能力、抓大案、管住修理厂、强化反欺诈和重视追偿工作上来。

坚持“小案比服务,大案控成本”,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对外服务于客户,对内有效控制风险。

持续推进理赔风险管理理念的五个转变:从“管客户”到“服务客户、管修理厂和公估人”的转变;从“靠票据控制风险”到“靠专业和技术控制风险”的转变;从“对全部客户单一流程管理”到“对不同风险等级客户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的转变;从“单纯追求提速”到“在保证质量前提下的提速”的转变;从“重内部考核指标”到“重外部客户感受”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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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本《规则》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的基本原则制定,为交强险理赔实务的补充。

一、标准处理机制(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1: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

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 车损失2000元。

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车险项下赔偿。

即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B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事故,适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方式处理: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2.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2: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1000元),B车无责(损失1500元)。

设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B车交强险赔付A车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3.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部分无责(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

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相应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3: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

设B、C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B车、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100元,共赔付200元。

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责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

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例4:A、B、C、D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1000元),B车次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D车无责(损失500元)。

设C、D两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1.C车、D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00元,对A车、B车各赔偿(100+100)/2=100元,由A车、B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600-100)+800/2+500/2=1150元3.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1000-100)+800/2+500/2=1550元(二)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涉及车外财产损失有责方在其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各方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也不对车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5: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500元),C车次责(损失300元),车外财产损失400元。

则A车、B车、C车的交强险赔付计算结果为:(1)先计算出无责方对有责方的赔款B车交强险应赔付A车、C车各100/2=50元。

由A车、C车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有责方再对车外财产、各方车损进行分摊A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300-50)=700元C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600-50)=1000元(3)计算有责方交强险和代赔款之和A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700+50=750元C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1000+50=1050元(三)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1.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且适用相同责任限额的,各机动车按平均分摊的方式,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6: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事故责任,A、B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

则A车交强险初次赔付计算结果为:①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②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③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2000×[(5000/(500+5000))=1818.18元;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2000×[500/(500+5000)]=181.82元。

2.肇事机动车中有部分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按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7:A、B、C三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甲受伤,A、B两车各负50%的事故责任,C车和受害人甲无事故责任,受害人支出医疗费用4500元。

设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则A、B、C三车对受害人甲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A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

B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C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10000+10000+1000)]=214.28元3.支付、垫付抢救费金额参照以上方式计算。

二、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一)适用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双方或多方事故,适用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1.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2.交警认定或根据法律法规能够协商确定事故责任,部分有责、部分无责。

3.无责方车号、交强险保险人明确。

(二)基本原则1.无责代赔仅适用于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于人员伤亡部分不进行代赔。

2.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

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

3.各保险公司之间对代赔金额进行分类统计,但不进行清算。

4.有责方代赔的部分不影响交强险费率浮动。

5.各无责方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

(三)基本流程1.出险后,由有责方向其承保公司报案,无责方不必向其承保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提醒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

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或要求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2.原则上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对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拍摄事故照片,出具查勘报告、定损单,查勘报告和定损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损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有责方交强险项下合计赔款为:①有责方交强险赔款=其他有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无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车外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000元)②有责方保险公司无责代赔部分=有责方车损(≤无责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③有责方保险公司交强险合计赔款=①+②4.为准确统计无责代赔数量和金额,有责方保险公司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责代赔”标识,并在查勘报告、业务系统中记录无责方车号、保险公司名称。

5.有责方保险公司代赔后,应将无责方车号、代赔金额等有关数据上传至交强险信息平台。

(四)注意事项1.当事人协商确定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通过查勘、比对等方式,对事故原因和协商结果进行核实。

2.满足无责代赔条件,无责方已经支付赔款,并向己方保险公司索赔的,应提供付款证明或有责方保险公司未代赔的证明材料。

3.对于人员伤亡损失,有责方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代赔,仍应由无责方被保险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向其承保公司索赔。

对于不符合无责代赔条件,仍需无责方自行向其承保公司索赔的,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三、特殊情况处理(一)一方投保交强险,一方仅投保商业险或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1.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仅投保商业险依照《条例》,军队、武警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在相关规定出台前,对于仅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军队、武警机动车,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互碰,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1)对于军队、武警车辆,按照其所投保商业险条款和特别约定的规定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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