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客房精装修施工合同(4-6层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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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雷迪森大酒店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新昌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绿城·雷迪森大酒店地处新昌县城关镇西北的七星街道合新村,上三高速新昌出口的东北角的塔山顶,酒店主楼建筑面积31000M2,地上六层,地下一层,是按照五星级酒店的标准建设的休闲度假酒店。
二、工程内容:绿城·雷迪森大酒店室内装饰安装工程(4、5、6客房区域)。
绿城·雷迪森大酒店室内装饰安装工程(4、5、6区域的客房、走廊、电梯厅),为砌体修改、灰加气墙面批腻子及墙面粉刷等施工、地面工程和甲方提供的装修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装修、装饰工程,客房内的水电工程等,包括客房室内装修六面体上的所有材料及设备末端安装(除客房内的暖通空调设备、管线安装,消防设备、管线安装以及智能化系统的安装外的开关插座面板、照明灯具、换气扇、洁具、龙头等全部)、以及空调设备安装、消防安装等相关专业施工的配合工作。
三、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的全过程承包。
四、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
1、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15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最终造价以实际结算总价为准。
2、结算方式:
1)定额套用:《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
额(2003)》;以及杭州市与2003版定额配套的相关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除经甲方签证认可的变更并明确可调整工程造价的允许调整外,其余不再变动,如人工消耗量及机械单价、消耗量按定额计取,材料损耗按定额损耗;
2)以上浙江省预算定额(2003)中缺项的子目,以联系单签证为准;
3)工程造价计取方式:土建综合费率按《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
直接工程费中的(调整后的人工费+机械费)×55 %计取,安装综合费率按《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直接工程费中的(调整后的人工费)×55 %计取;工程所需措施项目费和其它费用(含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工程保险费、成品保护费、风险费、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含垂直运输)、水电费、室内空气污染测试、管理配合费等及单体项目施工的特殊费用)按(直接费+综合费)×5 %计取;人工单价装饰工程按80元/工日,安装工程按50元/工日计算,其中石材地面施工人工单价按45元/㎡,石材墙面施工人工单价按55元/㎡(以上人工单价均进直接费);
装饰规费5.58%、安装规费23.61%中由专业厂家制作或制作并安装并按厂方价格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含现场安装的石材和木饰面)所发生的费用不作为规费的计费基数,具体计算过程详见合同附件—装饰、安装工程费率程序表;
4)工程量及工程变更联系单确认:以经甲方签字确认并盖章的竣工图、工程
联系单和浙江省2003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实计算;
5)对已发生的工程变更乙方必须在发生变更之日起7天内上报工程施工联系
单,若有返工发生,则有关返工的联系单须在返工实施完成后三天内上报;
逾期申报的施工联系单均不予认可;
6)材料价格取定(甲供材料及甲定乙供材料除外):《绍兴造价信息》(信息价优
先采用新昌地区价格,缺项时采用绍兴市区价格),计算方法取合同工期内前80%月份平均值计入直接费。没有信息价的,其价格需另行确定的材料,由乙方在该材料使用前7天将其使用数量、规格、价格、参数要求等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报送甲方,由甲方进行价格、质量确认并签证。甲供主材的保管费和装卸费按甲方实际采购价的1%计取,如甲供材料进入结算,按材料实际采购价×(1+1%)进入直接费(超领部分不计);工程月付款时按“实际采购价×实际领用量”从款项中同比例扣除,竣工后甲供材料款按“实际采购价×实际领用量”全额扣回。材料损耗量按03定额执行,材料领用量若大于结算用量,则按材料采购平均价扣回。甲定乙供主材按甲方认可市场供应价(不考虑承包人的管理费和利润)基础上另加1.8%计采购保管费,即材料结算价=材料市场供应价×(1+1.8%);
7)如有点工发生,普工价为50元/工日,技工价为80元/工日,普工、技工
的划定同定额说明。此单价包括管理费、利润、税金、劳动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工程点工适用于不能套取相关定额费用的零星用工,工日数以甲方签证确认为准;
8)工程施工期间,若遇由于政策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变化等情况,费用按合同
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
9)乙方应在拿到施工图纸后15日历天内编制工程预算提交甲方,结算报送要
求: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20日历天内乙方向甲方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工程
结算资料包括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审批表”和竣工图、已办妥资
料归档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开竣工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结
算资料后90日内出具审核初稿,否则视为同意乙方的结算价。
10)在工程结算审查过程中,乙方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
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因结算资料不齐全而遗漏的项目均作为
让利给甲方,不作增加调整;如乙方不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甲方要求报送工
程结算资料,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乙方承担。
11)乙方编制工程预、结算书必须完全遵循实事求是、严禁高估冒算的原则。
无论预、结算是甲方自审还是送咨询公司外审,乙方均须承担核增、核减
费用,具体办法按浙价服(2001)262号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基本费由甲方承担;核减追加费按核减
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按核减额超出部分×
5%),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支付部分由甲方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核增
部分由乙方支付审核费用(按核增额×5%),并由甲方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五、工期
1、工期:
工期自2008年9 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合同工期为日历天,乙方应在此工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
2、工期每延迟一天罚款人民币1000元,在工程结算时扣除。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人民币1000元。
六、工程款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