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5595-以科学发展观实现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创新_法理学_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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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保障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救助机构(类同于现有的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救助站、工读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
在《文明文明救济法》中,确立与文明保护救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救济所。
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教育的权利。
对于执行文明救济期间的监护权代管、义务劳动、教育学习、医疗、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3、《文明文明医疗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具体文明医疗措施由卫生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医疗机构(类同于现有的“非典”收容医院、艾滋病医院、精神病院、自愿戒毒所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
在《文明文明医疗法》中,确立与文明医疗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医疗所。
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有医疗的权利。
对于执行文明医疗期间的监护权代管、医疗、学习、娱乐、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四、以科学发展观推广《社会文明进步法》
的实施
科学发展观对我们基本的要求是发展,首先是发展,如果没有发展,就更谈不上科学。
其次是科学,在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地发展。
随着《宪法》、《刑法》、《刑事诉讼》的修订与完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劳动教养法律制度重新立法问题目前已经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实践是检验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唯一标准。
《社会文明进步法》设计得是否完善?是否科学?只有付诸于实践,让实践来证明。
《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是一场重大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所有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管理行为司法化的过程,是依法行政的根本措施。
《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模式,我们不妨借鉴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采取设立特别行政市区(如同设立经济特区)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推广(如同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进行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之处,建立特区模式,等特区模式逐步完善后,再进行大范围试行,如部分开放省市区试行,在实践的摸索中前进,等试点省市区的模式成熟后,再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这种从特别行政市区----特别行政省区----全国的推广
模式可以使因《社会文明进步法》实施的管
理成本降到最低。
坚持科学实验的思想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根本途径。
几种观点理论的争辩不如设计几套试点方案在实践中进行实验,通过实践来检验理论的正确。
如果不敢实践,不敢付诸实践行动,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使设计得再完善、再科学、再完美无缺,也就是空纸一张,
毫无意义。
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基本要求。
实对于我们现有劳动教养制度不合理的地方,甚至违反《宪法》的地方,
应该客观对待,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加以更正,改过,
绝不能将错就错,一错再错。
更不能将我们的缺点说成是我们的特色,不讲实际。
坚持全民参与的理念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基本动力。
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涉及到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权利和义务的调整,涉及到全体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而与此可能发生权益相关的部分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到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中来,全体法制工作者、
国家机关和党的领导们更应责无旁贷地参与到这部法律制度的制定中。
笔者在此仅发表一点个人看法,有不妥之处,欢迎指正。
注释:
①
参见《负案在教问题及其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6期,第26页。
②
参见刘智峰主编《走向司法公正——司法腐败纪实》,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361页。
③
参见《多进宫劳动教养人员的现状与法律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3期,第19页。
参见李忠信主编:《公安执法焦
点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06页。
参考文献:
①
参见姜金芳《劳动教养立法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6年第4期,第14页
②
参见夏宗素、张劲松主编:《劳动教养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89-90页。
③
参见沈福俊《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载《法学》,1999年第7期,第18-20页。
参见夏宗素、高莹《路漫漫其修远兮――劳动教养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3期,第7页。
⑤
参见陈履海:《劳动教养执行中诸问题初探》,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11期,第20页。
⑥
参见王发强《谈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2期,第32页。
⑦
参见云山城著:《劳动教养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305页。
⑧
参见李忠信主编:《公安执法焦点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06页
⑨
参见胡月红《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设想》,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第25页。
⑩
参见储槐植《论教养处遇的合理性》,来源:法制日报
2003-2-24
劳教网/lj
转载
2013年招标师考试法律与政策教材知识解读汇总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按照效力层级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颁规章和地方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等。
(1)法律
《建筑法》是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确立了我国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建筑活动进入系统法制管理的轨道。
《建筑法》共计8章85条,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建筑法》的施行具有重大的意义,建筑活动的监管力度得到了加强,市场秩序得到了相应的维护和完善,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更加规范化,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平衡的保护。
《建筑法》实施以后,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十一次会议通过《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法制更趋完善。
(2)行政法规
为了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类法律规范,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发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3)部颁规章
为了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类法律规范,落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部主要发布的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2006年)、《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2006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2006年)、《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2006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