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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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各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院属各单位、各系的消防安全管理。
凡在本院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院和各单位、各部门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学院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院的院长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院领导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保卫科为学院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保卫科科长为消防管理部门的责任人。
保卫科人员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保卫科科长及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全院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院属各单位、各系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学院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七条学院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保卫科。
具体负责全院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一)在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院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全院消防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二)指导、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全院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责令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部位停工停业整改。
(四)进行消防宣传、指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
(五)检查、指导各单位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添置、维修、保养与管理。
(六)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参与并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七)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八)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第八条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工作的
议事日程,保障学院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各级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任命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人,与其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机构,义务消防队。
(六)掌握学院的消防安全情况,组织制定符合学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学院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二)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消防应急灯的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在师生员工及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拟定学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组织机构、资金投入和保障方案。
(七)组织管理专职消防机构、义务消防队。
(八)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院属各系、各单位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一)在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二)督促本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四)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指导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
(五)管理、检查、维护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六)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院属各单位、各系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院对消防工作的各项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责。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日程,与教学、科研、经营、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妥善保管与消
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切实搞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防火工作。
(四)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五)定期检查本部门、本单位防火工作,查出一般隐患自行整改,重大隐患逐级上报。
(六)对本部门、本单位所属科(室)、重点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任免,确定本部门、本单位义务消防人员。
(七)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1.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防火检查和每日巡查制度;
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防火防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6.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火灾原因调查、处理制度;
7.燃气、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制度,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八)采取各种形式,对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其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单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初起火灾方法、懂逃生方法;会报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群众。
(九)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的维护保养,保证
随时能够启用。
(十)凡是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火灾事故,要一面立即报警,一面组织人员抢救,事后协助有关部门查清原因和责任人,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院属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组织机构和保障方案。
(三)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重点部位做到每日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或上报。
(四)维护保养好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随时能够启用。
(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教育师生员工做到“四懂四会”。
各单位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时应报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学院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要明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主管单位负责;消防车通道、涉及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应由主管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承租、使
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学院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施工前应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
工程竣工后需经公安消防机构和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学院举办具有火灾隐患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向学院申报,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全院师生员工应遵守以下防火安全规定:
(一)集体宿舍、学生寝室不准在床上点蜡烛,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水煮器或100瓦以上的大功率灯泡照明。
(二)不乱扔烟头,不在室内烧废纸,不违章动火;
(三)不在学院林区内乱烧垃圾。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保卫科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提出学院消防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向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学院消防工作情况。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学院防火档案,督促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建立并培训学院义务消防队。
(五)推广应用消防先进技术,督促配备灭火器材,检查落实维护管理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六)开展全院防火检查,制止违章,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七)对学院新建、扩建、改建消防工程项目(含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依法办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和消防验收手续。
(八)管理、维护学院消防基础设施。
(九)组织师生员工和义务消防队扑救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队工作,保护火灾现场,参加火灾调查,提出对事故处理建议。
(十)总结学院消防工作成绩,提出表彰奖励意见,对违反消防法规的人员按权限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学院确定下列单(部)位和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学生公寓、能源管理中心(配电房)、教学楼、综合办公大楼、图书馆。
(二)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学院办公机关、通讯系统、电视转播系统、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学生活动中心、教工宿舍、锅炉房、学生食堂、书库和物资库房。
第二十条学院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应报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院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时,主办(承办)单位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主办(承办)单位负责。
活动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向学院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作业时,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院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二十三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119,校内42872110 或42872119电话报警,学院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预案实施扑救火灾。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四条学院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
(一)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每季度对全院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重大节日及寒暑假另组织专人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二)各单位、系防火责任人应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学院防火重点部门及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巡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管理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防火重点部位、重点单位每日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灯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安全情况。
第二十七条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和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八条学院对各系、各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九条各系、各单位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立案,及时整改,自行验收销案;本部门、本单位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保卫科,并提出整改建议。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学院检查时发现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部门立即整改,对不能及时改正的火灾隐患,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然后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验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定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由学院保卫科汇同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十二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
况记录报学院防火委员会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学院和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章消防档案
第三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加必要的图表,根据变化及时更新。
学院的消防档案应由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记录;
(七)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七条学院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凡发生火灾事故,一律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除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外,事发当年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取消主要责任人评选先进和晋级、晋职资格。
第三十八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以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认定,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处罚。
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重庆市消防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学校保卫科督导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