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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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

他们的份额,应当以下列方式确定:
1.按份共有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的,则应有份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没有约定的,按投入的资金和劳力确定。

2.按份共有是基于法律规定成立的,则应有份额按照该法律规定确定。

3.通过以上方法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推定应有的份额为均等。

10-2
张某出资3000元,李某出资2000元,合伙买了一匹马,用于运输经营,他们没有约定应有份额。

——二人享有的价值份额是6∶4。

即他们按照份额对整匹马享有权利,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如分担饲养费)。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占有。

对共有物的占有,无法直接按份额进行。

如甲乙丙共有一匹马,无法各占有三分之一,但可以轮流占有。

2.使用。

使用的时间,可以按照比例轮流使用。

3.收益。

收益应当按照份额的比例。

(二)共有物的处分
1.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

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

10-3(2002.卷3.单3)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HT〗
——应当选择D项。

《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共有人和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从法理上看,共有人是基于物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是基于债权合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且共有人与财产联系的紧密程度要高于承租人,因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0-4(2000.卷2.单7)
乙共同出资购买了1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HT〗
——应当选择A项。

但此题目没有点出共有人各自应当占据的份额。

这不影响答案的选择。

份额具有可转让性。

因此,《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1款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10-5
研究生张某、李某、王某共有一台高级电脑,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

张某出国,写信给李某说:“我的那一份不要了”。

李某与王某发生争议。

李某认为张某将份额赠与给了自己,因为张某是给自己写的信。

王某认为张某抛弃份额,该份额应当由二人平分。

法律研究者周某指出,该份额是无主财产,在理论上应当归国家所有。

——从已知的条件看,王某的观点正确。

2.对共有物的处分。

对共有物的处分,不同于对份额的处分。

对共有物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三)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由全体共有人进行。

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管理费用由共有人按份额的比例承担。

(四)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共有人相互之间,也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比如甲乙合买一匹马用于耕地,甲自己使用不让乙使用,乙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一)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共有人之一,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也可以就份额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如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向第三人要求支付款项)。

(二)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可以是按份额承担义务,比如以份额提供担保,也可以是对共有物产生连带责任。

10-6
张某与李某共同作为买受人向农机公司买了一台收割机。

该收割机价款一万元,张某与李某约定张某出资7000元,李某出资3000元,但二人约定的出资比例农机公司并不知晓。

张某收到收割机之后,二人均未向农机公司付款。

——从已知条件看,张某与李某二人对该台收割机是按份共有。

但二人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物的分割是指共有关系终止时,依照共有人的协议或法律的规定将共有财产分割给当事人各自所有的行为。

即使是共同共有,在分割时,也要“按份”进行分割。

(一)实物分割
实物分割,是将实物直接分为若干份额,由当事人分别享有。

比如,甲、乙二人共有一头耕牛,对于活的耕牛一般不能作实物分割,因为它会影响共有物的价值。

但当这头耕牛死亡了,甲、乙可以分割,一人分得一部分牛肉。

(二)变价分割
变价分割,是将共有物变卖,对所得价款由当事人按份额分别享有的分割方法。

比如,甲、乙合伙做生意。

共有一台机器,二人决定散伙,但是谁也不想要这台机器。

所以二人协商,将这台机器卖了一万元,每人分得5000元。

(三)作价分割
作价分割,是当事人中一人或者数人取得共有物,而对其他共有人应得份额作价给予补偿的分割方法。

甲、乙、丙共有一间房屋,该房屋价值30万元,三人决定终止共有关系,并决定将该间房屋分给甲、乙,由甲、乙每人出5万元补偿给丙。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份额对外表示和主张权利,共同共有,不能以份额对外表示和主张权利。

典型的共同共有,如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家庭财产共同共有、合伙财产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等。

10-7 对同一财产是否存在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情况?
——二者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不能同时并存。

但可以转化。

如张甲留有遗产为一辆汽车、一辆摩托车。

其妻李乙和其子张丙对两个所有权均为共同共有。

在分割遗产时,李乙和张丙约定,摩托车归张丙,汽车由李乙占60%的份额,张丙占40%的份额。

这时候,对汽车就是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的特征
1.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全物
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以标的物的全部对外表示权利,不以份额对外表示权利。

2.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在共同共有人之间,份额是潜在的,即份额一般对外不发生作用。

10-8 提问:共同共有有无应有份额,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应当如何区分?
——按份共有的应有份额,是显著份额,共同共有的份额,是潜在份额。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就可以自由处分,而共同共有的份额,不得自由处分。

共同共有期间的份额,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份额的作用一般不能显现出来,共有人不得随意处分;到共有关系结束时,份额才能显现作用。

比如合伙财产,在合伙期间,合伙人不得自由处分。

在散伙时,潜在的份额起作用。

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如此。

10-9提问:共同共有的份额是否绝对不能处分?
——共同共有的份额是潜在的,是指不能自由处分,并不是绝对不能处分。

《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分割共有物或对共有物中的任何部分进行让与或者设定负担。

基础关系,实际上是原因关系。

比如合伙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是合伙合同(法律行为),再如尚未分割的共同共有的遗产的基础关系是共同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定共同继承关系);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是夫妻关系(身份关系)。

应当向同学们指出:在学说上,基础关系往往就被直接称为“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关系”,看书的时候要仔细分辨这类术语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的。

10-10提问:从以上讲述可以得出结论,共同共有人没有随时分割权。

那么按份共有人有无随时分割权?
——有,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按份共有人有随时分割权,但受到限制。

比如共有物继续供他人使用或者当事人约定有不可分割期限的除外。

供他人使用,如甲乙之间有一道共有的墙,就不能随时作实物分割。

二、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一)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人没有对共有财产划分份额,但解散共同关系时,可以划分份额。

2.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可以约定。

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如《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因共有财产对外发生财产责任的,共有人为连带责任。

比如张某、李某共有的一匹马踢伤他人,张某、李某对受害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共有的类型
共同共有的发生,可以基于权利主体的一定的人身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

共同共有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一)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

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

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三)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

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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