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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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路工程项目指挥部:

为强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确保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公路工程附属房

建工程实际情况,现制定《全省公路工程附属房建工程结构实体抽样检测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并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是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

对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

公司要逐步引进适当的先进检测仪器,加强现场检测,确保工程质量。

3、房建工程质量监督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将加强工程结构实物质量抽样检测的监督检查,抽检结

果将在交工验收报告及监督报告中反映出来。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要严肃查处,确保结构实体

质量抽样检测工作落实到位,以进一步提高房建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

4、本规定自2010年6月20日起试行。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日

<<全省公路工程附属房建工程结构实体抽样检测暂行规定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公路

工程附属房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重点公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结构和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时应进行结构实体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评价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结构实体检验结果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各方主体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的严禁验收。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的主要项目有:

1、砼强度;

2、砼现浇板厚度;

3、钢筋保护层厚度;

4、钢结构焊缝质量;

5、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第五条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抽样检测(不合格鉴定除外)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程序如下:

1、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确定抽检的项目及数量,报质量监督组备案,

房建监督组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抽检数量,并指定检测部位;

2、建设单位提供检测所必需的图纸、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条件;

3、房建监督组在建设单位房建工程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见证下,进行现场实体质量抽测,在检测原始记

录中,必须由房建工程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条抽样检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低层(一层至三层)工程抽查不少于一个楼层,多层(四层至七层)工程抽查不少于二个楼层,七层以上

工程抽查不少于三个楼层,在七层基础上每增加五层其抽查数不少于一个楼层,每个抽查楼层随机抽取不

少于一个检验批进行检测。

1、混凝土构件强度:地下室及主体结构按民用(工业)建筑面积每500㎡(1000㎡)抽样检测不少于2

个构件;基础按首层建筑面积抽样;构筑物抽样检测墙、梁、柱各不少于1个构件。抽检的构件应具有代表性,按层次及梁、墙、柱分别选取。(不足500㎡的按500㎡计,其余同。)

2、钢筋保护层厚度:按民用(工业)建筑面积每3000㎡(5000㎡)抽样检测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每个检

验批随机选择五个梁及板,抽检的检验批应具有代表性,每个抽检检验批按梁类、板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分别检验,各随机选择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测。

3、现浇楼板厚度:按民用(工业)建筑面积每3000㎡(5000㎡)抽样检测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抽检的检验批

应具有代表性。每个抽检检验批,随机选择不少于3块楼板进行检测,每块板随机选择不少于5个测点。

4、钢结构焊缝质量

按钢结构建筑面积每5000㎡抽样检测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构件不少于2根,全数检测。抽检的构件应有代表性,按层次及梁、柱分别选取。

第七条结构实体检验判定合格标准

1、结构混凝土强度合格判定标准为每个检测构件强度值不小于设计值。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可判为合格;(2)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两次抽取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可判为合格;

(3)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上述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现浇楼板厚度的允许偏差为+8mm,-5mm。现浇楼板每块板厚度的合格点率为80%及以上且无严重缺陷时可判为合格。

第八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结构实体抽测数据及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的整改落实情况形成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第九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自收到整改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房建监督组提出书面复测要求。

第十条房建监督组坚持“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建监督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6月2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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