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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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规则

第一章概述 (2)

第二章定义 (2)

第三章交易 (3)

第一节注册 (3)

第二节经营 (4)

第四章市场管理 (5)

第一节市场管理措施 (5)

第二节市场管理情形 (5)

第五章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 (7)

第一节违规处理措施 (7)

第二节违规处理 (7)

第三节严重违规行为 (8)

第四节一般违规行为 (10)

第五节违规的执行 (15)

第六章特殊市场 (15)

第一节淘宝开放平台 (16)

附则 (16)

天猫规则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淘宝用户合法权益,维护淘宝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大淘宝宣言》及《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天猫服务协议》,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天猫规则,是对天猫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

第三条淘宝规则,是对淘宝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淘宝官方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中提及的淘宝规则包括天猫规则。

第四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基于淘宝认定的事实并严格依规执行。

淘宝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关于特殊品类商品的管理,本规则未涉及的和该特殊品类管理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淘宝有权酌情处理。但淘宝对用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户在淘宝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淘宝及其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二章定义

第六条淘宝,包括淘宝网,域名为;天猫,域名为;一淘网,域名为;阿里旅行,域名为。

第七条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淘宝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第八条会员,指与淘宝签订《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和/或《天猫服务协议》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一个会员可以拥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会员名。

第九条买家,指在淘宝上浏览或购买商品的用户。

第十条卖家,指在淘宝上发布商品的会员,天猫卖家也称为“商家”。

第十一条拍下,指买家在淘宝上点击并确认购买的行为。

第十二条订单,指买家向单一商家同一时间拍下单款或多款商品的合约。订单中针对任一款商品的内容构成独立的交易。

第十三条绑定,指淘宝账户与支付宝账户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商品发布数量,指商家在淘宝上出售中及在线上仓库中商品款数的总和。

第十五条退货运费险,指保险公司为投保该险种的淘宝会员支付单次退货运费。

第十六条分销商品,指淘宝分销平台分销商从其供应商获取并出售的商品。

第十七条节点处理,指当会员违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时而被执行处理的过程。

第十八条店铺装修区,指店铺招牌、宝贝分类、公告栏、促销区、广告牌等店铺相关模块。第十九条成交,指买家在淘宝上拍下商品并成功付款到支付宝。货到付款交易中买家拍下商品即视为成交。

第二十条下架,指将出售中的商品转移至线上仓库。

第二十一条包邮,指商家对所售商品承担大陆地区首次发货的运费。

第三章交易

第一节注册

第二十二条会员应当严格遵循淘宝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完成注册。

会员在选择其淘宝会员名、淘宝店铺名或域名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有违公序良俗或干扰淘宝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会员名注册后无法自行修改。

淘宝有权回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活跃账户:

1、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未通过实名认证;

2、连续六个月未登录淘宝或阿里旺旺;

3、不存在未到期的有效业务,有效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红包、淘金币、集分宝、天猫点券等虚拟资产及其他订购类增值服务等。

第二十三条商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权申请加入天猫:

(一)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当年度的《天猫招商标准》;

(二)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当年度的《天猫行业标准》;

(三)商家有效签署《天猫服务协议》及其相关附属协议;

(四)商家符合天猫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会员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其淘宝账户不得与支付宝账户取消绑定:

(一)已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且发布过商品或创建过店铺;

(二)尚有未完结的交易或投诉举报;

(三)支付宝账户尚未被激活或尚有不可用状态款项。

第二十五条商家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天猫有权清退: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进行

销售的;

(二)向天猫提供伪造、变造的商家资质或商品资料;

(三)商家违反《天猫招商标准》的;

(四)商家多次违反本规则特定规定的;

(五)严重违规扣分达四十八分。

第二节经营

第二十六条会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照淘宝系统设置的流程创建店铺:

(一)将其账户与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

(二)公示或披露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或营业执照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会员应当按照淘宝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商品。

第二十八条“商品如实描述”及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是商家的基本义务。“商品如实描述”是指商家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阿里旺旺等所有淘宝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商家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第二十九条商家的会员名、店铺名的命名应当严格遵守《天猫店铺命名规范》。

第三十条商家在天猫发布商品应当严格遵守《天猫行业标准》。

第三节评价

第三十一条为了确保评价体系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天猫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对违规交易评价、不当评价、恶意评价等破坏天猫评价体系、侵犯买家知情权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第三十二条买卖双方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在支付宝交易成功后十五天内进行相互评价。淘宝网评价包括“信用评价”和“店铺评分”,天猫评价包括“店铺评分”和“评论内容”,“评论内容”包括“文字评论”和“图片评论”。

第三十三条店铺评分由买家对商家作出,包括描述相符、服务态度、物流服务三项。每项店铺评分均为动态指标,系此前连续六个月内所有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买家若完成对天猫商家店铺评分中描述相符一项的评分,则买家信用积分增加一分。

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商家之间交易,商家店铺评分仅计取前三次。店铺评分一旦做出无法修改。

第三十四条自交易成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含)内,买家可在作出天猫店铺评分后追加评论,追加评论的内容不得修改,也不影响天猫商家的店铺评分。

第三十五条被评价人可在评价人作出评论内容和/或追评内容之时起的30天内作出解释。第三十六条天猫将根据平台运营需要,调整交易评价的开放逻辑。

第三十七条天猫有权删除违规交易产生的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中规定的发布违禁信息、虚假交易等违规行为所涉及的订单对应的评价。

第三十八条天猫有权删除或屏蔽评论内容中所包含的污言秽语、广告信息、无实际意义信息及其他有违公序良俗的信息。同时,天猫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屏蔽该评价人后续一段时间内产生的评论内容;情节严重的,永久屏蔽其评论内容。

第三十九条评价人被发现以给予负面评论等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恶意评价行为的,天猫可删除该违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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