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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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张国良周斌杨金超靳志国
动产质押业务是指借款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其自有的、经建设银行认可的动产作质押,交由建设银行认可的仓储监管公司保管,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的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动产质押信贷业务以我行认可的动产做质押,由总行、省行准入的监管公司对动产监管,因此风险较小,且期限短、流动性较强。近几年,其作为供应链融资信贷业务的主要产品,在全行得到大力推广,本文将就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进行阐述。
一、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
(一)借款人信用风险
动产质押只是担保方式之一,出质人(借款人)的经营现金流才是第一还款来源。因此,借款人的经营战略、管理水平、竞争能力、财务状况、利润水平,以及信用记录是首先应该关注的问题。
(二)质押物选择上的风险
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质押物选择至关重要,如果质押物存在以下问题会导致质押物的处置存在障碍,或者只能折价变现,导致银行债权损失:一是本身权属问题上有瑕疵,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货款、税收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二是没有成熟的交易市场,价格不易确定,产品不易变现;三是存在不易仓储、运输,易损坏等问题。
(三)价格波动的风险
第一,由于质押物价格处于波动之中,在质押过程中有贬值和不足值质押的可能。目前,我行对质押物的准入集中于变现能力强的大宗货物,如:钢材、铁精粉、煤炭等,这些货物的价格波动幅度大、频率快,特别是今年以来一直处于价格下行状态,市场风险很大。第二,如果贷款到期未得到偿还,银行收取质物并出售该物资时,对货物的抛售会导致的市场价格下行波动。上述两种情况都可能给借款人带来损失,而增大银行借款的风险。
(四)盲目扩大授信的风险
我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将动产质押业务纳入国内贸易融资类额度管理,2012年信贷政策将动产融资列为风险相对较低的B类产品。可能使得经办行在认识上有一些偏颇,产生动产融资风险可控而盲目扩大授信量的冲动。银行为企业提供的融资超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使企业具备了囤积存货的条件,企业超额囤积存货,进而又具备了再次办理动产融资的可能,这样恶性循环,授信量被放大。银行的大量贷款实际上是在支持企业非正常经营的投机行为,一旦存货价格大幅度下降,企业损失严重,银行的信贷风险凸现。
(五)监管公司能力不足的风险
目前,我行所采用的“核定库存”和“静态质押”两种监管模式都是采取监管公司派驻监管人员,到企业库房实地监管的方式。如果监管机构本身管理能力欠缺,或受硬件设施、技术条件、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限制,不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能,导致监管失控,无法保证动产的足值和安全,银行信用风险随之产生。
(六)重复质押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仓储监管公司人员故意与借款企业相互串通,对已经质押于我行的货物再次质押于他行,形成重复质押。在他行首先行使权力时,我行质押被悬空。
(七)监管不尽职的风险
由于监管公司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能力不足,未能做到逐笔核对、登记库存货物,未能准确把握抵押物价值,造成质押物的不足值。特别是在“核定库存”模式下,质押物出入库频繁,监管难度很大。尤其是生产型企业,原材料、产成品、最终产品都可以用作质押物,生产过程存在着原材料—产成品—最终产品转换的环节,每个环节的质押物价值不同,计算整
体质押物价值就更具复杂性。一旦监管人员在某一环节未能尽职,很可能造成质押物的不足值。
(八)单据造假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借款企业与仓储公司监管人员相互串通,以制作虚假出入库单据的方式,允许企业超过库存警戒线提货,造成了质押物的不足值。
(九)盯市风险
一是由于银行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疏忽,没有按要求做到逐日盯市,导致商品价值下降时我行尚未知情。二是银行信贷人员受到不良利益侵蚀,向监管公司通报商品价格时故意高报,致使质押物实际价值低于警戒线。
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动产质押只是担保方式之一,出质人(借款人)的经营现金流才第一还款来源。在客户选择上,应符合我行相关的客户及行业信贷政策。业务审批时,应仔细阅读信贷业务申报书,分析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对其经营策略、管理水平、营销能力、预计销售收入及预计经营现金流入的可靠程度进行评价,尤其应注重其履约记录,绝不能因采取存货质押方式而大幅度降低审批条件。
另,按照《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我行办理动产质押信贷业务客户准入条件是:信用评级B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
(二)严格审查质押动产的种类选择
质押物的选择必须符合《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要求的条件: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有全国性公开交易市场,市场交易价格公平、合理、透明、波动幅度小、易于确定;交易量大,流动性强,易于变现;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易储存、不易变质;具有可分割性,价值容易确定;通用性强,用途广泛;货物已存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必须是进入我行《动产质押品种名单》的产品。
(三)严格审查质押动产的权属
对质押物商品所有权进行确认,确保商品归出质人所有,不在产权上的纠纷,或货款、税收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要通过查验购货发票、缴税凭证等方式验证,确保我行质押物货款及应缴税款全部付清;还应核实借款人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借款等科目的内容及其对应的资产,确保付款资金来源是企业自有资金而不是借款。
(四)确定合理的质物估价水平
杜绝质物价值高估的现象发生,在估值过程中应同时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不高于发票价格;二是不高于合同约定价格;三是不高于全国性市场、大型区域市场或大型省级市场前三个月的平均交易价格;四是对于企业产成品做质物的,还应不高于近三个月的最低销售价格。(五)确定合理的质押率
按照《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70%,对市场价格预测难度较大的商品质押率应更低些。目前,我行质押动产主要为钢材、煤炭、原油、玉米等。此类大宗货物具有成熟的现货、期货交易市场,处置方便,易于变现;但缺点是价格波动大,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期间,会发生短期内价格急剧下跌的“跳水”现象,参见下图:
如上图示:中厚板价格由去年8月份的4880元/吨,下降到今年7月份的4000元/吨左右,8月份唐山已经到了3700左右,降幅达24%,现依然处于下降通道之中。
如上图示:螺纹钢从去年8月份的4800元/吨,下降到今年6月份的3600元/吨,降幅达25%,现依然处于下降通道之中。
如上图示:环渤海动力煤从今年年初800元/吨下降到8月1日的616元/吨,降幅达25%,目前尚无企稳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