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当事人是否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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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当事人是否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年轻的男女按照当地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而没有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或者是恋人对外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那么,如果一方发生了经济上困难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需要另一方的照顾,那么另一方有无扶养的义务呢?
众所周知,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那么同居关系的双方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因此,笔者认为,同居期间的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而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对另一方并无法定的扶养义务,但是,鉴于一方经济的困难以及未治愈的疾病等原因,另一方在道德上是应予一方一些经济上的支持。
但这在法律上并无强制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