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摘要: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严重分歧。
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性观点。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厘清,具体应当包括:同居权,住所商定权,忠实请求权,相互代理权和相互合作权。
关键词:配偶权、同居权、住所商定权、忠实请求权、相互代理权、相互合作权一、关于配偶权的内容的各种观点及简要评述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学术界各说不一,分歧很大,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配偶权的内容包含同居权、生育权、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有各自姓名权利、夫妻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义务。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权利外,配偶权还应当包括几种次要权利:(1)抚养权;(2)监护权;(3)离婚权;(4)收养子女权;(5)住所商定权;(6)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7)失踪宣告权;(8)死亡宣告权;(9)继承权。
[1](P18)第二种观点认为,配偶权的内容应当包括:(1)冠配偶姓氏决定权;(2)住所商定权;(3)共同财产平等支配权;(4)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5)送收养子女决定权,但如法律规定,配偶一方可单独收养子女,此单独收养权不因配偶身份而获得,不属配偶权;(6)请求相对方抚养权;(7)相互继承权。
[2](P302)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上述配偶权的内容中,有一些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
例如离婚权是婚姻自主权的内容,行为能力欠缺、失踪、死亡宣告权是法律特定的权利,而不是配偶权的内容。
至于监护权,则为独立的身份权。
因此,我国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七项:(1)夫妻姓氏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4)贞操义务;(5)职业、学习和社会生活自由权;(6)日常家务代理权;(7)相互抚养、扶助权。
[3](P726)笔者认为,在界定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时,应当根据配偶权的属性及特征来加以厘清。
关于夫妻平等的文章-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关于夫妻平等的文章-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夫妻平等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重点话题之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改变,我们逐渐认识到,在夫妻关系中实现平等对于促进家庭和谐、个人发展以及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夫妻平等意味着男女在婚姻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仅仅是在经济上、社会地位上的平等,更包括在决策权、家庭责任和机会平等等方面的平等。
夫妻平等的核心理念是基于尊重、平等和合作的关系,夫妻间相互尊重、互相支持,共同肩负家庭责任,共同追求个人成长和家庭幸福。
夫妻关系不应该建立在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控制或压迫之上,而应该是双方平等地合作、共同经营家庭和生活。
实现夫妻平等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教育是培养夫妻平等观念的重要途径。
通过教育,我们可以教导年轻人尊重和平等对待他人,打破固有的性别刻板印象,培养他们共享家务和家庭责任的意识。
其次,法律和政策的支持是实现夫妻平等的关键。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同时,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男女平等参与社会事务和职业发展。
最后,家庭内部的平等意识和共同努力也是实现夫妻平等的核心。
夫妻双方需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然而,要实现夫妻平等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夫妻平等在传统观念和习惯的影响下,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社会对于男性和女性的不同期望和角色定位,使得夫妻间的平等关系难以得到实际的体现。
同时,经济和社会结构方面的差异也可能导致夫妻间的不平等。
此外,在实践中,夫妻间会面临权力分配、家庭责任分担等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来解决。
展望未来,实现夫妻平等依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更新,我们有理由相信夫妻平等的前景将会不断向好。
我们应该积极推动性别观念的更新,倡导平等、尊重和合作的婚姻观念,同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为实现夫妻平等创造一个更加有利的环境。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为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的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调整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范围过于狭窄,且多是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对于违反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缺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婚姻法的普遍规定,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更加完善,写入我国的婚姻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如果轻率地立法是不合法理和实际的。
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随着夫妻间的配偶关系的建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观点。
它的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理清,应当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使大量的婚姻纠纷有法可依,保护我国的婚姻家庭,促时社会文明建设应该有赖于《婚姻法》的完善,用观点陈述了我国目前现阶段婚姻立法过于简略,来证明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于写入我国的《婚姻法》。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配偶权、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同居义务权、日常家务代理权一、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
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
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
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是由国外一些国家率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法学学者认为国外的配偶权这种概念并不准确。
因而对配偶权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
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
”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 夫妻的义务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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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主要有以下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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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实践中,因为一些情况可能让夫妻关系无效或可撤销,但在此之前并不影响夫妻之间履行一定的义务。
那到底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1、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
此外,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对方的意愿和活动,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养、扶助,当配偶一方遭遇危难,对方负有救助、救援义务。
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2、贞操忠实义务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
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夫妻互负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性生活上的忠贞不二。
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它虽然不会丧失自身的积极作用,但却扩大了消极作用。
二、一方有婚外情应负什么责任1、发生婚外情的双方除受到道德的遗责外,还应负什么法律责任?(1)如果两人是夫妻名义同居,则有配偶的一方涉嫌构成重婚:如果其妻子提起了刑事自诉,会负刑事责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应在离婚时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
同居的另一方如果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涉嫌构成重婚。
配偶约定配偶权利义务的配偶范本
配偶约定配偶权利义务的配偶范本一、背景介绍婚姻是一个伴随着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关系,而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
为了明确双方在婚姻中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婚姻生活的和谐和稳定,配偶可以通过签订配偶约定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提供一个关于配偶权利义务的配偶范本,以供参考。
二、配偶约定内容1. 家庭责任共担双方配偶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管理家庭经济、共同照顾子女、共同维护家庭秩序等。
在家庭责任的履行上,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建立和谐的家庭环境。
2. 经济贡献双方配偶应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和家庭需求,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负担。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支付日常开支、共同规划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参与理财决策等。
双方应保持经济的公平和透明,避免出现经济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冲突。
3. 子女教育双方配偶对子女的教育应共同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合理的教育方针、参与子女学习和成长的过程、共同解决子女教育中的问题等。
双方应建立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培养孩子的健康成长。
4. 互相尊重和支持双方配偶应互相尊重、支持和理解,共同维持夫妻关系的和谐。
双方应尊重对方的个人意愿和选择,不干涉对方的私人生活和职业发展。
在面对困难和挫折时,双方应互相支持和鼓励,共同度过难关。
5. 信任和忠诚双方配偶应建立互相信任和忠诚的关系,不得在婚姻中进行欺诈、背叛等行为。
双方应保持沟通的畅通,共同解决婚姻中的问题,避免矛盾和争吵的发生。
6. 分工合理双方配偶应根据各自的特长和兴趣,合理分工,共同打造一个和谐的家庭。
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家庭中的分歧和问题。
三、效力和变更本配偶约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有效。
如在婚姻关系中出现变动,例如双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家庭结构调整等情况,配偶约定可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但需经过双方自愿和协商一致。
四、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配偶约定受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制约和解释。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⑴ 夫妻人身关系方面:①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⑵ 夫妻财产关系方面:①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③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男女结婚之后就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双方之间也就建立起了夫妻关系。
此时,双方之间对彼此、家庭都是负有一定的权利义务的。
那么究竟这些权利义务都包括哪些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包含的内容有:(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
”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在实际生活中,受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五)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
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配偶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关注。
婚姻是两个人长期关系建立的基础。
而如何建立良好的婚姻关系,不仅需要爱情的支持,还需要理性的思考和义务的承担。
正确理解和履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婚姻稳定、美好的重要保障。
一、配偶之间应享有的权利1. 精神上的支持和关爱密切而真诚的沟通,是配偶关系的重要保障。
夫妻之间应该互相理解、体谅、支持和关爱。
在人生的各个阶段,都应该相互关注、关心和支持。
这是维护良好婚姻关系的基础。
2. 互相尊重和平等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不应该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夫妻之间。
无论男女都应该享有同等的尊重和权利。
3. 家庭生活的平衡和和谐家庭生活是夫妻共同追求的目标。
在这个基础上,配偶之间应该互相分享家务劳动和成就感。
不应该让另一半承担太多的责任,也不应该把家务劳动的重担全部压在对方身上。
夫妻应该一起协调家庭的各项事务,才能为家庭生活的平衡和和谐奠定基础。
4. 私人空间的保障和尊重夫妻之间应该尊重对方的个人隐私和独立。
这包括个人的时间、兴趣、经济和个人表达等。
夫妻之间不应该干涉彼此的个人生活和私密信息,也不应该将个人的要求强加给另一方。
二、配偶之间的义务1. 忠诚和专一夫妻之间应该对对方忠诚,不应该出轨和背叛。
这是家庭关系的基本信任和道德原则。
一旦出现外遇和秘密行为,势必对夫妻的关系和家庭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2. 经济和物质支持夫妻应该共同承担家庭经济和生活负担。
如果一个人经济支持过重,会导致另一方的压力和不公平感。
因此,夫妻应该协调理财和开支,尽量避免经济负担过重的情况。
3. 子女教育的共同责任夫妻之间应该共同承担子女的成长和教育责任。
这包括教育方针、学习成绩、安全问题和情感支持等。
夫妻之间应该协调好子女教育的各个方面,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4. 照顾和关心夫妻之间应该互相照顾和关心。
在生活中,如果一方生病或出现困难,另一方应该伸出援手,给予帮助和支持。
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
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1、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
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
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
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说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
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3、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4、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5、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1、一方在婚后借款用于购买共同所有的房屋的;2、一方在婚前,双方或单方借款买房,如果最后房屋是按共同财产处理的,那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即便另一方不认可婚前的借款,法院也会认定婚前一方借款是共同债务;3、一方不尽家庭义务,一直不向家里交钱,另一方为了子女教育或生活开支发生的借款;4、或者为了还共同房贷借的款,也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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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前言配偶权这一制度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尚未对这一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现行婚姻法也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就显得简单、笼统,特别是对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尤为缺乏。
因此,探讨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对完善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通过对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界定,分析我国配偶权现状并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先例,为构建配偶权侵权体系提供立法建议。
首先,本文对配偶权的概念特征作出界定,本文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有专属性、支配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的特征。
其次,试着分析侵犯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并阐述了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对配偶权的界定有所帮助。
再次,通过对我国配偶权现状的列举,分析出我国对配偶权保护机制的不足。
又次,对国外相关的立法进行分析,为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针对我国配偶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找出相对应的解决办法,达到健全配偶权侵权保护机制,保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和谐的目的。
1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1.1配偶权的概念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首先是有英美法系国家提出来的,他们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然而这一定义却为我国学者所批评,因为这并不准确。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主要持以下几种观点:(1)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3)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4)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5)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就是性权利”。
①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益和义务。
在婚姻关系中,配偶权是保障婚姻双方权益平等的重要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婚姻财产、家庭负担、共同生活、选择居住地和扶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一、婚姻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包括个人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适用其他经济制度三种。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制度,婚后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益和义务。
在离婚或者死亡时,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或继承。
二、家庭负担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有义务为共同生活承担家庭经济支出和家务劳动等责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维持家庭并分担家务,互相照顾,互相帮助。
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奖金、福利待遇等都应利用于满足家庭生活的需要。
三、共同生活配偶权还包括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有权自主选择生活方式,享受婚姻带来的幸福和快乐。
同时,夫妻双方也有义务为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而付出努力,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
四、选择居住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选择居住地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生活和教育等情况,协商决定居住在哪个城市或地区,并共同承担相应的生活费用。
五、扶养义务配偶权还包括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经济能力较强的配偶有责任扶养经济能力较弱的配偶或子女,并提供相应的生活费用和抚养费。
总结起来,配偶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婚姻财产、家庭负担、共同生活、选择居住地和扶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和和谐,并为婚姻双方提供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了解并履行相关的权益和义务,共同维护和发展婚姻关系。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内容摘要】: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
我国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以及最高法院为贯彻婚姻法所做的意见和批复当中,均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
配偶权作为基本的身分权,尽管我国立法未采纳概念,但作为一种学理上的探讨并未停止,配偶权是有它存在的现实基础的。
确立配偶权,旨在保护合法婚姻。
配偶权是夫妻任意一方依据其为对方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其本质为私权利;其内容具有复杂、多元性。
配偶权还是一个建构性概念,它指代了一组权利义务关系群。
配偶权的主体仅仅指的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
其内容具有多元性、复杂性。
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但又不限于此,它还含有人身、财产内容。
【关键词】:配偶权建构性概念法定性约定性身份权以历史的眼光来看,配偶权的概念并非由法律创造,而是由人类无数对夫妻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所达成的对彼此和外界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认可,这种认可久而久之便成为一种生活模式被人们确定下来。
当人们自由选择婚姻时,也就意味着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某种安排达成了协议。
一配偶权的属性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相互间的称谓,又有学者谓之身份。
而所谓配偶权指的是夫妻任意一方依据其为对方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基本的身份权之一。
它包括以下含义:1、配偶权属于专属民事权利,依附于特定主体——配偶双方,具有非固有性;2、配偶权仅存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夫妻双方都平等享有配偶权。
有关配偶权的特征,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1、配偶权属私法范畴,其本质为私权。
根据配偶权的定义,配偶权是婚姻法中的概念,这点无庸质疑,那么,婚姻法又属于调整市民社会法律关系的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法是典型的私法。
故而配偶权属私法范畴,其本质为私权利。
之所以配偶权为私权:首先,配偶权的主体只是夫妻双方;其次,配偶权规范的是市民社会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政治国家关系。
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所负担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的特点丝毫改变不了其本质的私法属性;再次,配偶权设立的首要且主要目的是规范夫妻间权利,保护婚姻弱势一方合法个人利益得以实现。
婚姻约法三章
婚姻约法三章第一章: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个人在法律范围内,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配偶和结婚对象的权利。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任何成年男女公民都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
这意味着,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合法年龄且没有被禁止结婚的情况下,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伴侣并且享受婚姻的权益。
婚姻自由的确立不仅是个人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它体现了个体的自主性和平等性,使得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人生轨迹。
婚姻自由的确立,不仅赋予了个人权利,也推动了婚姻制度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第二章:夫妻权利义务夫妻权利义务是指婚姻中夫妻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并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
具体而言,夫妻双方在经济、家务、子女教育等方面都应共同负责,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继承权、撰写遗嘱的权利等。
同时,夫妻双方也有义务相互照顾、关心、支持对方,并且共同教育和抚养子女。
夫妻之间应该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共同创造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
第三章:离婚程序离婚程序是指夫妻双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行为。
在婚姻关系破裂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双方可以依法申请离婚。
离婚程序通常包括提出离婚申请、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三种方式。
提出离婚申请是指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期后,婚姻登记机关会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是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离婚。
离婚程序的设立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离婚是在合法、公正的情况下进行的。
同时,离婚程序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在离婚程序中,法律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公正的判决,保障双方的权益。
总结起来,婚姻约法的三个重要章节,即婚姻自由、夫妻权利义务和离婚程序,是构成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夫妻忠实义务探讨——法律与道德
夫妻忠实义务探讨——法律与道德作者:陈靖萱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24期摘要:夫妻忠实义务是影响婚姻家庭以及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追溯到我国古代,夫妻忠实义务早已是社会道德重点规制的对象。
夫妻忠实义务是维系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其也具有伦理性、契约性、财产性和制度性。
我国《婚姻法》也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其规定较为原则化,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的困境。
本文立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以及立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以及立法现状,为我国夫妻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婚姻法道德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精神生活也受到多元化的冲击,精神层面上的追求日益增加。
其中在婚姻关系中对精神层面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开始不断地追求自由和个性的解放。
从民政局2019年8月公布的报告显示,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数据的背后透露出的是婚姻观念的变化,其中家庭关系破裂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就是夫妻忠实义务。
若双方选择走进婚姻的殿堂,那么就不再是简单的两个人的共同生活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闯进婚姻的同时也意味着闯进了法律的射程。
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总是密不可分,在婚姻权利义务不断发展过程中,不同时代背景下的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倾斜性,例如在封建社会时期,夫妻忠实义务规制对象仅限于妻子;而国民党时代背景下明文规定妻子不得与任何人通奸,否则将构成犯罪,此时将道德义务变成了法定义务。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夫妻忠实义务成为双方都要承担的义务。
在婚姻家庭结构受到巨大的冲击之下,因此法律对此义务如何规定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时代命题。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1.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所谓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为维护婚姻关系,而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约定的道德规范。
夫妻的忠实义务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身体忠实的义务,即夫妻双方应当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否则即受到谴责。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容罗思荣师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配偶权/配偶人身权/身份利益支配权/身份利益请求权容提要: 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
配偶人身权是配偶权的主要容,由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组成,而配偶身份权那么可以分为身份利益支配权和身份利益请求权两大局部。
一、配偶权的性质配偶权是来源于普通法上的一个概念。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等因素都被概括其并为法律所成认〞。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虽然对配偶间的权利义务有具体的规定,但几乎都没有给配偶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
我国婚姻法也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
从我国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婚姻存续权说,认为配偶权就是存续婚姻的权利,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1]。
二是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
三是根本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根本身份权,说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3]。
四是人身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权。
上述观点尽管都有其合理的容,但并不十分准确,不能反映配偶权的特征:一方面,配偶权不仅仅是存续婚姻的权利。
婚姻的存续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
如果说结婚是配偶权产生的前提,结婚的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围的话,那么,离婚却毫无疑问是配偶权的一项容。
配偶一方不愿与对方共同生活的,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非配偶那么谈不上离婚。
离婚权只能由配偶享有,而配偶行使这项权利的目的,恰恰不是为了存续婚姻。
另一方面,身份权只能是配偶权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并不包括配偶权的所有容。
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 夫妻的义务有哪些
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夫妻的义务有哪些夫妻之间主要有以下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
男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再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此时就会成为合法的夫妻。
当然实践中,因为一些情况可能让夫妻关系无效或可撤销,但在此之前并不影响夫妻之间履行一定的义务。
那到底▲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1、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
此外,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对方的意愿和活动,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养、扶助,当配偶一方遭遇危难,对方负有救助、救援义务。
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2、贞操忠实义务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
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夫妻互负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性生活上的忠贞不二。
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它虽然不会丧失自身的积极作用,但却扩大了消极作用。
▲二、一方有婚外情应负什么责任1、发生婚外情的双方除受到道德的遗责外,还应负什么法律责任?(1)如果两人是夫妻名义同居,则有配偶的一方涉嫌构成重婚:如果其妻子提起了刑事自诉,会负刑事责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应在离婚时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
同居的另一方如果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涉嫌构成重婚。
(2)如果婚外情的双方虽不以夫妻名义、但长期稳定共同居住,造成有配偶的一方离婚的:在离婚时也应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
(3)如果没有以上情形、仅是一般的婚外情,如果婚情导致夫妻离婚,在离婚时可能会适当少分财产。
法律规定妻子的义务(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妻子在婚姻关系中承担着一定的义务。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法律规定妻子的义务。
一、夫妻忠实义务1. 定义: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背叛对方的出轨行为。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爱护。
”3. 义务内容:(1)妻子应当忠诚于丈夫,不得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2)妻子不得隐瞒婚外情,应当主动向丈夫坦白;(3)妻子应当关心丈夫的生活,关注丈夫的情感需求,避免因第三者介入而影响夫妻感情。
二、夫妻共同生活义务1. 定义:夫妻共同生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互相扶养,互相帮助。
”3. 义务内容:(1)妻子应当关心丈夫的生活,主动承担家务劳动,为丈夫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2)妻子应当关心丈夫的工作,给予丈夫精神上的支持;(3)妻子应当关心子女的教育,积极参与子女的生活,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4)妻子应当维护家庭和谐,避免因家庭矛盾影响夫妻感情。
三、夫妻财产义务1. 定义:夫妻财产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管理、使用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 义务内容:(1)妻子应当合理使用家庭财产,避免浪费和挥霍;(2)妻子应当关心家庭经济状况,与丈夫共同制定家庭预算;(3)妻子应当维护家庭财产权益,避免因第三者介入而损害家庭财产;(4)妻子应当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分割、继承等。
四、夫妻子女抚养义务1. 定义:夫妻子女抚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一)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
1.夫妻间的权利义务(1)姓名权。
姓名权是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后享有独立姓氏的权利。
姓名虽然只是代表个人的特定符号,但有无姓名却是公民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该规定虽然对夫妻平等适用,但主要是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强调妇女结婚后既无须随丈夫姓氏,也无须在妻姓前冠以夫姓。
当然,此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姓名问题作出约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无论是夫妻别姓、同姓还是相互冠姓,均可。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根据本人意愿自由决定从事职业、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不受另一方的非法干涉或限制。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从形式上看,该规定平等适用于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进行限制或干涉。
但就其针对性而言,主要是为保障已婚妇女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丈夫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3)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也称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发生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的代理权。
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为适应夫妻经营日常家庭生活作出的规定。
婚姻家庭作为生活的共同体,在日常生活事务中,夫妻有相互代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无须他方同意或特别授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0 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自主对夫妻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有何影响?
婚姻自主对夫妻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有何影响?一、婚姻自主对夫妻权利的影响婚姻是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现代社会,婚姻自主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配偶,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
婚姻自主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产生了以下影响:1. 平等的婚姻权利:婚姻自主使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更加平等。
男女双方在选择伴侣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而不再受传统的性别角色和社会压力的束缚。
婚姻自主为夫妻双方提供了平等地选择配偶、参与婚姻决策的机会,使夫妻关系更加公平和平等。
2. 自由的婚姻选择:婚姻自主使夫妻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价值观选择配偶。
夫妻之间的自主选择可以使婚姻更加和谐和幸福,因为他们可以找到彼此的共同点和互补之处。
相比于父母或社会的干预婚姻,婚姻自主使夫妻能够建立更加互相吸引、情感契合的伴侣关系。
3. 个体权利保障:婚姻自主使夫妻双方的个体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夫妻之间保持自主选择的关系可以避免一方因为被迫婚姻而导致的不满和不幸。
婚姻自主还能够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自由和独立,避免受传统婚姻观念和社会压力的束缚。
二、婚姻自主对夫妻责任的影响婚姻自主使得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承担更多的责任。
婚姻自主对夫妻双方的责任产生了以下影响:1. 婚姻关系稳定性:婚姻自主要求夫妻双方为婚姻的长期繁荣而共同努力。
夫妻之间自主选择的关系可以提高婚姻的稳定性,因为他们更有动力和愿望去解决婚姻中的问题,经营一个长久而幸福的婚姻。
2. 共同成长:婚姻自主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互相支持和尊重,共同成长。
夫妻关系的自主选择意味着他们对对方的认可和尊重,更加注重双方的需求和共同目标。
婚姻自主可以使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共同进步,并为彼此提供支持和鼓励。
3. 增强亲密关系:婚姻自主要求夫妻双方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亲密关系。
通过自主选择建立的夫妻关系更容易形成深刻的情感连接,这有助于夫妻之间更好地解决问题、增进互信、维持健康的婚姻关系。
4. 共同育儿责任:婚姻自主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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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为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的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调整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范围过于狭窄,且多是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对于违反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缺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婚姻法的普遍规定,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更加完善,写入我国的婚姻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如果轻率地立法是不合法理和实际的。
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随着夫妻间的配偶关系的建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观点。
它的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理清,应当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使大量的婚姻纠纷有法可依,保护我国的婚姻家庭,促时社会文明建设应该有赖于《婚姻法》的完善,用观点陈述了我国目前现阶段婚姻立法过于简略,来证明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于写入我国的《婚姻法》。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配偶权、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同居义务权、日常家务代理权一、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
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
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
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是由国外一些国家率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法学学者认为国外的配偶权这种概念并不准确。
因而对配偶权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
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
”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三是性权利:配偶权是民事权利,夫妻就有配偶权,特色就是性权利,不容别人侵犯。
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看配偶权利和义务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定义的性质,还要充分体现包括的内容,从配偶权的特性来考虑,包括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
我国的现行婚姻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并且没有对夫妻这一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加以规定。
并且忽略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例如同居权,法律只关心夫妻与外界交往可能产生的纠纷。
因此现行法律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定性。
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意义。
结婚男女成为夫妻后就是配偶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婚姻而产生。
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佥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
”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三是性权利:配偶权是民事权利,夫妻就有配偶权,特色就是性权利,不容别人侵犯。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看配偶权利和义务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定义的性质,还要充分体现包括的内容,从配偶权的特性来考虑,包括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
配偶权应该是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双方平行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关爱、相互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应具有的特征: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
配偶双方既是义务主体,又是权利主体。
权利的排他性,有时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都是义务主体,都是有不作为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妨害、侵犯、干扰配偶权的行为。
同时还应有主体的对偶性和客体的利益性。
其中客体的利益性也具有独占性,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制度而决定的。
[!--empirenews.page--] 配偶权的本质上是权利,但中心却是义务。
这是专家学者一致认同的。
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点的驱使下自愿或不是自愿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权利之中包含义务,配偶权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新权利,不同的国家对配偶权认识不同。
我认为配偶权是一项基本身份权,应该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二、配偶的权利和义务:配偶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1 、住所决定权。
现代各国对住所决定权的立法。
有四种:(1)协商一致主义。
这种立法规定婚姻住所由夫妻双方商定来确定。
(2)自由主义。
这种立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选择住所的自由。
我国婚姻法也是实行的自由主义原则。
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后,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说明男女双方都有决定双方住所的权利。
[1]另外还有丈夫权利主义,也就是由男方说了算。
只不过随着社会进步,专制的性质有所改变。
还有一种丈夫义务主义。
就是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住所。
妻子所享有住的权利,英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2、夫妻姓名权。
世界各国对夫妻姓名权的立法,有五种类型:(1)是保持各自姓氏原则。
(2)是实行从一规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
(3)是坚持妻从夫原则。
(4)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的原则。
(5)是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
各国都有各国的传统姓氏和习惯,其中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用各自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完全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
但是夫妻之间就姓氏约定的除外。
3、贞操忠实权。
贞操义务又称忠实义务,贞操是旧时指女子不失贞或从一而终的操行。
旧时把贞操和贞节相等同。
守节操的女子被视为贞节妇女,立“贞节牌坊”。
其实幸免质是对妇女单方面的限制,而丈夫却可以在外寻花问柳。
但现代社会把贞操和贞洁相分离,贞洁是对女子而言,贞操已扩大为男女不为婚姻外之性交的良好操行,遵此操行,谓之贞操。
贞操是不为“夫妻应互矢忠实。
”婚外性交的操行,是对男女双方共同的要求。
[2]法国和瑞士民法典规定:资本主义还这样讲,何况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道德要求夫妻互相忠诚。
夫妻关系中,相互忠诚,情感专一是我国的传统美德。
贞操忠实义务是配偶性生活排它专属义务,它要求配偶之间负责忠实贞操义务,不能进行婚外性生活,我认为夫妻遵守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中的最根本的要求。
对贞操负责在很大程度上是婚姻关系稳定的前提。
试想,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虽然不会丧失本身的积极作用,但却增大了消极观念。
4、同居义务权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
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双方相互支持对方的活动和意愿。
相互抚养、共同料理家务,当配偶一方有难,另一方无条件地有救助、求援义务,同居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否则会给社会制造不安定因素。
世界各国对同居义务有所规定。
履行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夫妻双方可以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义务。
这些义务有:需要较长时间合理离开家庭去处理公私事务的,夫妻一方因生理原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同居义务的,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履行同居义务的,都受到各国的法律规定保护,正因为同居是一项义务,但义务的同时存在很多其它客观条件,所以各国的法律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不履行同居义务的行为作为相应的自理制度。
虽然有些判决不能强制执行,但有的国家认为这种不服从判决可以视为遗[!--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弃行为,是构成司法别居的法定理由之一。
5、配偶的家务代理权。
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的事情很多,尤其在经济方面,如果每件事都要共同实施则是不可能的,法律规定夫妻各方在单独事务时均得代理对方,也就是互为代理人。
这一种代理是由夫妻的身份关系决定的,与《民法通则》上规定的法定代理和授权代理均有不同。
代理不以明示为必要。
日常家务指的是一时的制作与取得,子女的抚养与家庭生活用品的购置、家庭生活必要的借贷等等。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的行为都被视为夫妻双方意识的表示。
即使夫妻之间有特别的限制,也不能对抗有善意的第三人,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交易的安全。
而且对配偶的家务代理权,我国的法律并未规定,世界各国多数都作了规定。
它的法律后果是配偶的一方代表家庭的所为的一种行为,双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为日常代理权就是指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配偶双方都应对其所作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当然还有其它权利:如、监护权、抚养权、离婚权、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继承权、收养子女权、住所商定权、失踪或死亡宣告申请权等。
三、配偶权不适宜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
配偶权虽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理论上也有其一定的道理。
但它并不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要是在《婚姻法》中成立,可能不仅不会达到好的社会效果,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威严。
(一)立配偶权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任何一对夫妻在婚姻存继的过程中因同居义务不可能不发生冲突。
而配偶权的核心是夫妻双方享有性行为的权利,每个公民都享有人身自由权。
夫妻的一方是否享有拒绝与配偶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呢?当夫妻这两个权利发生矛盾时,能否有效保护妇女们的权益。
如一旦确立配偶权,那么婚姻内的强暴行为只能增加,而不会减少。
因为这一行为有法可依。
男人们可以任意进行婚内性行为。
一旦确立了配偶权,只能成为满足一方欲望的保护伞,也可能成为一些别有同心的人借同居的名称来肆意侵害妇女合法人身权利的手段。
在修订《婚姻法》中应首先考虑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女的合法权益。
如那些婚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破裂、夫妻长期分居,或者已进入诉讼阶段,丈夫违背了妻子意愿的,采用暴力行为,强行进行性行为,应该以强奸罪论。
这是符合刑法理论的,因为刑法关于强奸轩罪的规定,并没有对“丈夫”这一特殊主体作特殊的规定。
所以,即使承认配偶权的国家对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也有例外的规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用一些法律条文来约束另一方滥用权利而提出的要求。
(二)婚姻法中的同居和忠实的义务。
“同居义务为婚姻上之同居,非仅为场所之间隔……夫妻同居为夫妻共同生活之基础性要件,其义务为本质的义务……”[3]婚姻法中同居和忠实的义务,无需再用法律来强制。
应当指出的是,同居并非绝对的,应当以配偶一方正当、合理的要求为限,对于夫妻适当的分居,不得视为违背同居义务或侵犯同居权。
所谓分居,又称别居,是指婚姻当事人依判决事合意免除夫妻同居之制度[4],如果在《婚姻法》中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很多大可以拿配偶权的规定为自己的粗暴行为作保护伞。
我国的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结婚证就像一张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