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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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配偶权的概念

什么是配偶权,学界对此大致有两种观点:

1.绝对权说。该说认为配偶权是及于夫妻关系身份产生属于身份权的一种,由于身份权是种对世权绝对权已在学界达成通说,故依而推之认为配偶权就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笔者认为配偶权应是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复合权利。配偶权一般会涉及三方当事人:配偶双方及配偶外的他人。配偶之间配偶一方可有权要求另一方积极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如要求对方相互忠实的权利,此时的配偶权属于相对权的范畴;配偶一方或双方与他人之间,配偶有权要求配偶外的其他人均有不得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义务,此时配偶权就有了绝对权的属性。故而我们认为配偶权是种绝对权与相对权结合的复合权。配偶权是指男女结婚后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对配偶和他人的一种权利。

(二)配偶权的内容

配偶权既然是婚姻法中一种抽象的上位概念,则必定其要包括若干下设细化的子权利,对于配偶权包括哪些子权利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主张和见解。第一种为五权利说。

第三种为十权利说。

通过对各家学说比较,可以看出配偶权包括的内容是跟其界定配偶权概念的所采用的观点是相符的,采用相对权说还是绝对权说,狭义说还是广义说都会对配偶权所包括的内容产生重大影响。本文认为由于配偶权的应具备现行《婚姻法》上的专属性以及权利享有上的相对性和绝对性相结合的复合性,配偶权所包含的子权利也应具备上述特性,根据这一特性我们认为现行《婚姻法》所规定配偶权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同居权、互助忠实权、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家事代理权、计划生育权、扶养权等。现行《婚姻法》第14条规定了夫妻的姓名权;第9条规定了住所决定权;第17条最后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共同规定了家事代理权;第16条规定了计划生育权;第20条规定了扶养权。而在《婚姻法》总则部分的第3条及第4条间接规定了夫妻的同居权和互相忠实权。这7种权利已经由法律明文进行规定或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立法解释,这些权利属于配偶权的子权利已无争议,至于其他学者提出的除此7种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有待进一步的探讨,本文在此不做展开之述。

二、第三者及第三者插足的界定

第三者与第三者插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联系层层递进,符合第三者的条件继而才能构成第三者插足。故对第三者插足进行界定前必须先界定何谓第三者。

(一)第三者的界定

何谓法律层面的第三者?学界对此有不同的声音和观点。对第三者的界定一般分为四种观点:一为“暧昧说”,二为“通奸说”,三为“破裂说”,四为“目的说”。这四种关系在属性上层层递进依次加重从行为论逐渐发展到结果论。

三、第三者插足侵犯他人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构成

民事责任一般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而第三者插足侵犯配偶权中的互相忠实权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以下根据我国《侵权法》一般侵权的构成理论,本文认为第三者插足构成民事侵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第三人主观存有过错

第三人主观方面存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存有过错是指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主观上存在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恶意。过错一般表现为故意的形式,也有前期为过失后期转化为故意的混合形式,第三人主观仅存有过失是否构成第三人侵权值得商榷,本文认为第三人主观仅存有过失不构成此处的过错。由于主观方面首先是明知对方有配偶,其次是在这种明知的认知下有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恶意。这就意味着第三人对此必须持有一种积极的追求态度或者是一种消极的放任态度,从而也就不可能持有过失的主观过错。

(二)客观方面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

客观方面的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与有配偶一方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所谓不正当性行为是指与有配偶一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通奸、与有配偶者同居、重婚等形态。不正当性行为只要有一次就构成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一般情况下不正当性行为有长期性、经常性、持续性的特点。依实施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由轻至重依次表现为通奸、与有配偶者同居、重婚,前者不正当性行为具有秘密性后两者不正当性行为具有公开性。但究其三者其都属于侵权行为范畴,第三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都属于实施了侵权行为。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其他不正当性行为还主要包括:强奸、嫖娼、同性性行为等形态。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探讨的不正当性行为仅从客观方面考量而撇除了第三人的主观方面,只有行为人在满足所有的侵权构成要件时方构成第三人侵权,故此虽然强奸、嫖娼、同性性行为在客观上属于不正当性行为,但这三种形态并不必然都构成第三人侵权,比如嫖娼行为第三人在主观上由于没有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故意,故其不属于第三人侵权之范畴。

(三)有配偶一方有损害后果

有配偶一方是指被第三人侵权婚姻中的无过错一方。所谓损害后果是指第三人在主观过错的支配下实施侵权行为后而造成有配偶一方的婚姻关系解体亦即离婚的情形。损害结果仅指离婚一种情形。只要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有配偶一方离婚,就可认定为有损害后果的发生,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至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就可认定为损害后果已经发生。诉讼离婚则是在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判其离婚之后始发生损害后果。

(四)侵权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所谓侵权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是指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导致有配偶一方婚姻关系解体主要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主要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一般表现为侵权行为是导致有配偶一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因。通俗的讲亦即是因为第三人的恶意介入而致使原本感情较好的夫妻因此而发生破裂并最终以离婚而告终。这就意味着如果侵权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就必须是有配偶一方离婚时以第三者插足为感情确以破裂的法定理由进行了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离婚之后可以对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而诉讼离婚可以在提请离婚时一并提起对第三人的侵权之诉,或诉讼离婚之后在诉讼时效内再对提起对第三人的侵权之诉。

注释:

①南方日报.2010年3月17日.第A11版.

②何俊平.配偶权不容侵犯//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277页.

③张保华.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81页.

④杨立新.关于处理配偶忠实义务的几个问题//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260页.

⑤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1-108页.

⑥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75页.

⑦冯凯.分配制度与配偶权关系探析.法学论坛.2001(4).马强.试论配偶权.法学论坛.2000(2).王勇民,覃事宏.论婚姻法中创设配偶权的局限性.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页.

⑧夏吟兰.再谈“第三者”.民主与法制.1997(19).

⑨婚礼现场男小三抢走新郎./show/aZiJhNFuMvgaRCGh.html.

◆理论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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