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配偶权侵权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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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配偶权侵权及救济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丑恶的和不安定的社会现象也随之而起,如”包二爷”,”婚外恋”等问题的涌现,这些都极大地危害了婚姻家庭关系,而同时也侵犯了配偶权,笔者试图从配偶权性质分析,论论述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借此得到救济和保护,起到了扶善抑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作用。
关键词:配偶权;救济;侵权
一、配偶权概念及性质再分析
基于婚姻性质是一种契约的分析,我们应从配偶权的权利性与不可侵性的角度将其界定为一种身份权、相对权和请求权。
1、配偶权为身份权。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配偶权就是基于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夫或为妻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当夫妻关系终止时,配偶权也随之消失。
2、配偶权为相对权。首先,配偶权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其权利义务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夫妻双方,与第三者无关。当配偶权不能实现时,只可请求履行或者诉诸离婚,即属于对婚内”违约行为”的救济。人类古代社会的基础是身份关系,人因居于不同的等级而具有不同的身份,这时的身份权是一种纯粹的支配权。夫妻关系也体现为一种夫权,妻子被视作丈夫的”财产”,即丈夫对妻子有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是一种绝对权。但到了近代,随着自然经
济转变为商品经济,导致人身权制度发生了新的变化,人格权得到了普遍确认和保护,身份权的人身支配性逐渐减弱,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立法趋势日益明显。”人格权是只要作为一个人就能够享有且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最底线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天然或人为的交易获得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义务的聚
合体,它可看作是人格权的派生或延伸,其根源可以看成是广义的契约关系。享有或行使身份权必须同时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并且不得对独立的人格权造成任何损害和威胁。”相应的配偶权的性质也从绝对权转化成一种基于契约关系的相对权。
3、配偶权为请求权。配偶权是基本的身份权,在现代社会背景下考察其权利属性,我们应当注意到近代以来自由、平等和妇女解放等理念对法律制度改造之力,原本具有权力因素和人身支配属性之身份权已成历史陈迹,对配偶权性质的认识也应当摆脱所谓支配权的传统看法。”支配权者,权利人得直接使权利发生作用之权利也。所谓直接使权利发生作用者,即直接取得为权利内容之利益之谓。”故支配权的实质在于利益的直接实现性和对应义务的消极性。婚姻是在男女情投意合的基础上缔结的,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双方互相尊重、互相衷爱为条件,夫妻在法律上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任何一方不得支配配偶人身,基于夫妻身份而取得的配偶权绝非仅凭配偶权人单方的意思就能实现,义务人所负担的也绝非只是消极义务。夫妻共同生活的和谐、美满依赖双方合理地行使权利、自觉地履行义务,一方身份利益的实现必须依靠另一方的协助和配合,
因此,相对支配权而言,以请求权来描述配偶权更符合配偶间的身份关系的本质,能更妥当地平衡相对人之间的利益也更符合我国贯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理念及现实要求。如同债法在其起源时期,也曾以债务人的人身为其标的,但后来人们宁愿把行为本身列为债的标的。
二、关于侵害配偶权的民事救济
配偶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在受到侵犯时,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救济方式,使这种权利回复弹力。由于侵害配偶权的侵权主体具有两重性,即外部侵权型中的第三人和内部侵权型中的配偶一方”受害方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请求给予民事救济”。
1、外部型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
外部型侵权,实质上是第三者妨碍夫妻间配偶权的实现。对于这种妨碍的法律救济可通过受侵犯配偶一方自己基于人格权主张权利来实现,也可通过受妨碍配偶一方或另一方或双方基于配偶权主张权利来实现。
第三者插足侵害他方的配偶权,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直至离婚,多数是引起配偶另一方的精神创伤,使配偶权出现不完整性,如配偶忠实请求权,同居义务遭受破坏”因而立法明确规定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这是弘扬配偶权的道德价值!法律价值的需要,也是统一执法标准,实现法律功能的需要”它对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全面保护公民配偶权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它也是同国际立法全面保
护公民人身权的发展趋势接轨的需要”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而赔偿的精神损害主要是赔偿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损害,具有慰抚金的性质”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与有配偶者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慰抚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因此,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系一项促进法律进步的活动,在法学方法论上是最可采取的途径”。
具体赔偿数额,就目前我国实际而言,立法上可采取以受害配偶的月最高收入为计算单位,由义务主体支付10个月的精神损害赔偿费,同时,法官可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赔偿总额应不超过10000元为宜,情节严重的除外,至于因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致使他方配偶的配偶权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应给予受害配偶方一定程度的赔偿,具体范围和数额可参照/第三者插足的赔偿的有关规定。
2、内部侵权行为的民法救济
内部型侵权实质上是内部”违约”,即配偶一方违反法定配偶权规范或其他婚姻契约的规定而使另一方配偶的特定身份利益得不到实现的行为。如配偶一方不尽同居、扶助义务等。对于这种侵权的救济主要依靠伦理道德和感情的作用,由夫妻双方自行解决,诉至法院的才由配偶权法律法规进行救济。同时,对于夫妻之间严重的家庭暴力、婚内强奸离婚纠纷等达到犯罪程度的侵权行为,往往
要借助于刑事律来调整;而对于离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只想民事惩罚措施教育有过错的另一方配偶以使之明确其承的法律义务的强制性和严肃性之时,及时给予民事救济是要的。笔者认为,对于有过错配偶另一方来说,刑事救济内部侵权行为的民法救济不同于外部侵权行为的民法救济”对于内部侵权行为的民法救济,我们应分清权利义务主体,正确把握受害方的民事救济方法,以及侵害方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办法给予受害方以民法救济。
(1)对配偶一方超越生活事务代理权所为的代理行为,配偶另一方可行使其除去侵害请求权,但第三人是善意的除外。
(2)对配偶一方不尽相互扶助义务或虐待,遗弃另一方的,受害方可诉请法院责令侵害方承担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责任,即判决侵害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扶养费。
(3)对配偶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与他人通奸,姘居,情节严重的,如果造成对方配偶精神痛苦精神创伤,另一方可以诉请法院”若法院判处离婚的,应由过错方补偿受害方慰抚金”。但是,必须指明的是,慰抚金的赔偿应参照前述的精神损害的规定,不能随意地扩大其比例和数量及范围”除此以外,法院在受理这类离婚诉讼中,还可以借鉴墨西哥民法典的规定,限制过错方的离婚诉权和过错方再婚的权利”同时,还可以借鉴缅甸佛教法的规定,因反复虐待行为或因妻通奸判决离婚的,分割财产时,法院作出有利于受害方的指示,使有责任者丧失其全部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