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配偶权侵权及救济
论我国配偶权的现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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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第2期凯里学院学报Vo.l27N o.2 2009年 4月Journa l of K a iliU n i versity Apr.2009 法 学论我国配偶权的现状及其完善周 莎(中央民族大学,北京海淀 100081)摘 要:配偶权目前是法律学界引起争论比较多的话题。
在婚姻家庭关系受到西方婚姻家庭思潮冲击、影响而发生急剧变化的今天,我们必须认识到配偶权是一个需要积极完善的内容,分析我国配偶权的现状,通过对配偶权的讨论研究引起更多对配偶权的关注,以便发挥其保障配偶合法权利,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关键词:配偶权;婚姻法;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C913 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9329(2009)02 0027 04一、我国配偶权的现行规定及历史成因(一)对配偶权内容的现行规定我国并没有对配偶权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的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中,我们能够找到跟配偶权有关的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到:平等的姓名权;学习和工作及社会活动的自由权;请求扶养权;生育权四个方面。
1.平等的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各自享有平等的姓名权,不因婚姻的缔结而被强制改变。
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能干涉也不能盗用、假冒。
2.学习和工作及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出于的目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重男轻女的,有些配偶限制妻子的行为,干涉其外出工作、学习或者要求另一方经常陪伴自己等等。
3.请求扶养权。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如一方自愿放弃请求扶养的权利,法律一般不予追究。
但如果是夫妻双方约定对请求权的放弃,是无效的,不能对抗一方配偶的请求扶养权。
论“第三者行为”的侵权性质及婚姬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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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第三者行为” 的侵权性质及婚姻 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 利救 济
陈 欧 飞
摘 要 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 “ 断裂” 社会, 传统道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 “ 失范” “ , 第三者” 现象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 “ 第
三者” 插足婚姻 关系是一种 侵权行 为 , 中夫妻 中过错 方侵 害 了无过错 方的配偶 权 , 第三者” 犯 了受害 方的婚姻 家庭安 其 “ 侵 宁权 。除 利用传统 道德对 该行 为进行规 制外 , 还应在 法律上 明确规 定这 两项权利 , 弥补我 国现行 法律规 定上 的不足 , 以更 好 地利 用法律 手段 为合 法婚 姻 关系 中的无过错 方提 供权 利救 济。 关 键词 第三 者 侵权 配 偶权 婚 姻 家庭 安 宁权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0 9 522 1)1 6-2 10 . 9(0 00. 60 0 0 中图分类 号: 939 D 2.
条第 一百 零四款 规定:婚姻 、 “ 家庭 、 亲和 儿童受 国家保护 。 《 母 ” 民 是法律 赋予的夫妻 互为权利 义务主体 的身份权 , 其他任 何人人 负 法通 则》 1 4 规定 :婚姻 、 第 0条 “ 家庭 、 老人 、 亲和儿童 受 国家 保 有不 得侵犯 的义务”0 母 ;五是 性权利 说 ,配 偶权是 项 民事 权利 , “ 夫
系 说” 该行 为完 全符合 侵权行 为 的四个构成 要件 : 。0
本 身份权 , 明夫妻之 间互 为配偶 的身份 利益 , 表 由权利 人专属 支
第一 ,第三 者行 为” 有违法 性 。 “ 具 首先我 国《 宪法》 四十九 配 , 第 其他 任何人 均负有 不得侵 犯 的义 务”0 ;四是 法定 说, 配偶 权 “
夫妻间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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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麦问违反忠实文务的法律救济付萌摘要本文对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忠实义务的含义进行阐述,法律对受害一方进行的救济。
关键词忠实义务侵权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I)923.9文献标识码:A夫妻忠实的义务是履行配偶权的核心要求之一。
通常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是指配偶性生活的排他性的专属义务。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采用的是狭义的解释。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这一法律条文明确地提出夫妻忠实义务。
.对于上述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夫妻之间相互履行忠实义务,主要是一种道德层面上的要求,夫妻是否忠实根本上还是人的情感因素在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的手段,并不意味着这种调整手段就是万能的,法律不可能解决全社会所有形形色色的矛盾。
因此诸如夫妻之间的感情问题,即便通过了法院的裁决,也很难在实务当中执行。
因而《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应当互相忠实”只是一个倡导性的条款,立法的本意是在告诉人们,法律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并非硬性规定。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是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的结合体,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婚姻关系维系的最低道德标准,完全有条件使之法律化。
通过发挥法律的外在约束力,规范和引导人们正确的对待性爱和感情,将婚姻行为回归到合法的轨道上。
在道德约束无法奏效的情况下,法律的硬性规定可以有效的维护夫妻忠实义务的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上述两种学者的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后者。
配偶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兼具有对内的相对权和对外的绝对权的双重属性。
忠实义务作为履行配偶权最为核心的义务,必然要求权利的相对人在履行配偶义务(自然包括忠实义务)时针对特定的权利相对人,这种义务的履行具有排他性。
夫妻关系作为特定的身份关系,其存在和维系必然要求法律对之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和保护。
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经济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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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经济学思考一、配偶权的涵义所谓夫妻配偶权,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能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它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也就是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受到一定的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性质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是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与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导致该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行为。
”第三者”插足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这一行为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侵害了无过错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权。
其具备了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①”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②”第三者”插足行为造成了损害。
其直接损害的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利益,由此进而使得他人精神痛苦,造成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甚至破裂;③插足行为与婚姻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就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才导致了婚姻当事人一方有上述损害;④”第三者”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者”是在明知他人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状况下,而与婚姻关系一方发生婚姻外两性行为。
所以说,”第三者”插足行为系侵权行为。
这一侵权行为还属共同侵权行为,即”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构成了共同侵权。
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有权利就有救济。
”第三者插足”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三种救济方法。
首先,规定刑事制度;其次,规定民事的救济制度;最后是私法自治赔偿制度。
我国采用民事的救济制度,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请求权“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论配偶权的性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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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任何人 均不 得侵犯 。”l [ 1 由此可见 , 配偶权显然是符合所
述 文字 中“ 权利” 的要求 的。其实该学者将配偶权不视 为“ 权 利” 的理 由, 其下文 中我们 可以清晰 的看 出 ,如果 我们一 在 “ 定要将夫妻平等 视为权利 , 如平等地使 用姓 氏, 平等地 决定 住所, 平等地请求或拒绝同居 , 平等地要求对方保持贞操等 ,
收 稿 日期 : o— O — 1 2 7 7 0 8
V0. . I No1 28
Ma .0 r2 08
论 配偶权的性质与保护
梁丛 武
( 南通 大学法 政学 院, 江苏 南 通 26 1) 20 9
提要: 配偶权是一种绝对权 。 为一种特殊 的身份权 , 作 其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 , 表现 出配偶权 的双 重特征。 这是 由于配偶权 的内容繁 杂的特性所决定的。 以侵害配偶权的主体 不仅是有配偶之 另一方, 所 还有配偶之外 的第三者。 作
、
配偶权的权利性质
而且仅限于形式上的平 等并 无实 际的保 障, 那将是对 ‘ 权利 ’
的严重亵渎 。”l l ・ 从上引文字的字 里行 间可以看出 , 该学 者认 为“ 配偶权 ” 就是“ 夫妻平等” 因而不是一种权利 。笔 者认 为 , “ 平等 ” 是配偶权 内容 的根本特征 , 而不是 配偶权 内容 本质 。 而且 , 配偶 权的内容除 了包括 引文中所说 的姓 氏权 、 决定 住 所权 、 请求 或拒绝 同居权 、 贞操权等之 外 , 还包括 夫妻 双方各 自拥有 职业 、 习和社会活动 的 自由权 、 学 日常事 务代理权 和 相互抚 养 、 扶助等。有些配偶权 的内容是不 能简单 的用“ 平 等” 来描述 的, 如相互抚养、 扶助权等 。其实 ,夫妻平等 ” “ 本身 就是权利的一种表现。谁能说美 国黑人取得 同白人平等的地
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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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责任的确立
(一)第三者行为的界定
所谓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中一方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导致他人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以致婚姻关系完全破裂的行为。”
对第三者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通奸,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发生自愿、秘密、临时的两性关系的行为。
(2)姘居,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地临时性同居。姘居与通奸明显不同在于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公开性,通奸则具有临时性、隐蔽性。但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都使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3)重婚,即第三者与夫妻一方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最严重的行为。
(二)第三者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又可能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第三者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既包括针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也包括针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婚内过错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与第三者消费如购买房屋等。二是,婚内过错方将夫妻的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交由第三者支配。三是,婚内过错方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以上属侵犯婚内无过错方的财产权利,第三者应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婚外恋已成为婚姻最大的杀手。当今中国,社会和世人对婚外恋的态度已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宽容,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而与此同时,婚外恋现象则更显示出一种“嚣张”和“蔓延”之势。“近年来,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而导致的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其所引发的对家庭稳定、社会的繁荣及道德的严重冲击力己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对第三者现象再也不能停留在仅仅依靠道德规范的约束。而应寻求法律规制的途径。” 因此有必要确立我国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机制,以充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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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配偶权这一制度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尚未对这一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现行婚姻法也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就显得简单、笼统,特别是对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尤为缺乏。
因此,探讨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对完善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通过对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界定,分析我国配偶权现状并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先例,为构建配偶权侵权体系提供立法建议。
首先,本文对配偶权的概念特征作出界定,本文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有专属性、支配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的特征。
其次,试着分析侵犯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并阐述了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对配偶权的界定有所帮助。
再次,通过对我国配偶权现状的列举,分析出我国对配偶权保护机制的不足。
又次,对国外相关的立法进行分析,为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针对我国配偶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找出相对应的解决办法,达到健全配偶权侵权保护机制,保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和谐的目的。
1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1.1配偶权的概念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首先是有英美法系国家提出来的,他们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然而这一定义却为我国学者所批评,因为这并不准确。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主要持以下几种观点:(1)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3)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4)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5)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就是性权利”。
①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浅析“第三者介入”侵害配偶权之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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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c . 0 9 t20
V0. . 123No 5
浅析“ 第三者介入" 侵害配偶权之民事救济
任 庆
( 南政 法 大 学 ,重 庆 西摘4 03 ) 0 0 1
要 :第 三 者 致使 婚 姻分 裂 直 至 离婚 引起 的 社会 影 响 已不 容 忽视 , 章 通 过 引 入 配 偶 权 的 概 念 , 定 “ 三者 介 入” 侵 害 配偶 权 文 认 第 属
者 介入 构成 了对 配 偶 权之 侵 害 。笔 者赞 同此 观 点 , 由 : 偶 理 配 权 属绝 对 权 , 虽权 利 主 体 为 夫 妻两 人 , 然其 性 质 为 配 偶 共 同 享
者 的身 份 如 何 界 定 尚存 争 论 。重 婚 、 姘居 中 的第 三 者 , 征 较 特 鲜 明 , 份 易确 定 , 街 头巷 尾 评 议 之 第 三者 的 外 延 、 涵 却 身 然 内 难 确定 。发 生 一 次性 行 为 的 是 否 即第 三 者 ?有 较 密 切 关 系 的
行为, 阐释 了第 Z 者侵 害 配 偶权 制度 之 功 能及 责 任 构 成 , 出 了对 第 三者 侵 害 配 偶 权 的救 济 措施 。 - _ 提 荚 键 词 :第 三 者 ; 配偶 权 ; 民事 救 济
人 是情 感 动 物 , 与 动 物 的本 质 区别 在 于人 有 思 维 , 此 然 由 也 便 更 具 理性 。依 婚 姻 法 发 展 轨 迹 看 , 群 婚 制 至 对 偶 婚 到 从
姻 法》 回应 现 实 , 护 社会 和谐 的需 要 。 在 当前 建 立 和 谐 社 会 维 和法 治 社 会 的 大 时 代 背景 下 ,婚 姻 法 》 定 之模 糊 , 三者 之 《 规 第 泛滥 , 显 得格 格 不 入 , 重 冲击 了法 律 的 权 威 性 和 规 制 性 ; 都 严
配偶权及其侵权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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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 偶权 的涵 义及 其法 律特 征
配偶权 指男 女 结婚后 基于 配偶身份关 系而享 有 的人身 权。也 即夫妻双方因基于婚姻的效力和配偶 的身份而享有的 或 承担 的特 殊 的 民事 权 利 和 义 务 , 新型 的婚 姻 家 庭 权 利 ( 是 民 事权利) 。配偶权是一种专属支配权 。 具有以下特征 : 11 配偶权是身 份权 的一种 . 身份权是基于特殊身份关系所 产生的民事权利。配偶权就是按婚姻家庭法的规定, 在夫妻关 系建立后 , 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身份而产生 的权利。当夫妻关 系终止 时, 配偶 权也随之 消失。同理 , 倘若投有依法定条件和 程序确立夫妻关 系也不享有此项 权利。
为指导思想 , 张夫妻各为独立体 , 主 各有其 人格 , 方互享 权 双 利 、 义务 , 互负 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 。 这样 , 以封建社会和资本
主 义社 会 的夫 权 特 殊 地 位 演 变 为男 女平 等 的配 偶 权 ,使 配 偶
偶双方可以就夫妻姓名进行约定。
22 住 所决 定 权 . 住所 决 定 权 指 夫妻 婚 后 共 同 生 活 住所 的权 利 。现 代 各 国 关 于 住所 决 定 权 的 立 法 , 主要 有 4种 : 是 丈 夫 一 权 利 主 义 , 所 决 定 权 由丈 夫 单 行 , < 典 民 法典 ) 10条 住 如 瑞 第 6
1 配 偶 权 是权 利义 务 一 体 性 的权 利 . 2 现代 身份 权 的 重 要 特
侵犯 配偶权 的义务 , 这种义务为不作为义务 , 违反不作为义务
而作为,如第三者与配偶一方通奸 ,就构成侵 害配偶权 的行
为 , 承担 相 应 的 法律 责任 。 应
1 配偶权 属支配权 . 4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文献综述】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文献综述】](https://img.taocdn.com/s3/m/b7dbe306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5251870.png)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文献综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专业:电子商务(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现代婚姻基于人格独立而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之存在也享有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其合法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配偶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对另一方侵权的,亦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但遗憾的是,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却未涉及,而现阶段婚内侵权行为的大量出现凸显了法律缺失与司法实践的冲突。
关于如何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少学者及相关的专业人士也做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刘用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清晰的介绍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区别,并介绍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
杨春福在《全力法哲学研究导论>一书中指出法律规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受害配偶会依据此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定权利相对于现实权利来说当属应有范畴。
姜虹在《夫妻侵权责任探讨》一书中指明,当权利主体要求保护权利时,法律强制性的优势显而易见,道德调整的软性化无法满足当事人需求,法律强制性的优势显而易见。
李银河、马亿南在《婚内法修改论争》一书通过数据显示许多无过错方离婚当事人因过错配偶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呼吁我们要大家对受害者的保护,加大法律的覆盖面。
孙若军在“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指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制度最初创设是基于资产阶级法学家所倡导的婚姻契约观念。
吴哄:“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国法学》,2002年增刊,第146页余东晖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指明我国现行婚姻法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驶,限定于离婚发生时是一大缺陷。
李秀华在《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一书中说明了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关系,在家庭生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周旺生在《立法学》一书中提出法制相统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法制应当具有统一性,只有坚持立法的法制原则,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统一。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兼议无过错方的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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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a v t s ne ea bgo s ei av akru do tecr n “ raeLw”adrl atu i a it pea os nte h l i i dr h m i u gs t ebc g n f h ur t Mar g a e cm u t u l li o e i n e n jdc l ne r tn h ev i r ti o
目前 , 我 国 “ 三 者 ” 足 婚 姻 关 系 的 现 象 层 在 第 插
出 不 穷 , 有 甚 者 公 然 破 坏 他 人 婚 姻 家 庭 , 而 正 面 更 从
婚 姻 关 系 中 财 产 权 的 绝 对 体 现 , 婚 姻 关 系 并 不 局 但 限在 财产 契约 上 。婚 姻关 系 , 现 在 结 婚 男女 双 方 体
..............— —
Alo on I no e r y o e Le a me i s s n c ntPa t ft g lRe d e h
ZOU a y n Hu n—a
( r D pr e tG ag ogA BP l eh i C lg , un dn un zo 135,hn ) At eat n, u ndn I o tcnc ol eG ag ogG aghu5 16 C ia m y e
昆 明 学 院 学 报
2 1 , 4 1 :3— 6 02 3 ( )5 5
S N 6 4 69 CN 3—1 1 / I S 1 7 —5 3 5 2 1 G4
J u n l fKu mi gUn v riy o r a n n ie st o
【 学】 法
论 婚 姻 关 中“ 三 " 侵 权 行 为 系 第 者 的
Ab t a t h t i a t ” i t e p ro sr c :T e“ hr p r d y s h e s n,w o k o h t e a y h s as o s u t le tb ih st e i r p rr lt n h p wi h n wst e oh rp r a p u e b tsi s l e h mp o e eai s i t t l a s o h t e ma rte wo n, n eeo e d sr y te o ma r e f rig n a l h n o h ma a d t r fr e to soh r 8n r l d ro r e a d f mi h o ma a y,h st e ifi g me t o d c e e ih s a h n r e n n u t o s v n r t n c t g s c s s o s ih ,r p tt n r h ,p o e t w es i n O o r m h n o e t a y o h n o e t at n t e ma r g s u h a p u e r t e u ai i t rp r o n r hp a d S n f g o g y o t e i n c n r .S ,t e i n c n r i h ri e i pt p y a
论配偶权侵权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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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外部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 , 但也有 自己单独实施 的。 这些 内 部侵害配偶权 的行为 , 其构成要件 同样也应符合“ 四要 件说 ” 。
二、 害配偶权 的民事救济 侵
在现代社会 中 , 特别 是在法治社 会 中, 有权利 就有救济 。 受 害方可 以根据不 同的情形 , 请求给予 民事救济。
女之费用 ; 离婚诉讼 费用 ; 闻悉 通奸 事实 , 情绪激动 , 致身体健
康所受之损害 。至于所失利益 , 例如继承期待权 , 及基于婚姻
关 系存 续 所 生 之 财 产 利 益 , 不 得 请 求 。 则 ( ) 二 内部 侵 权 行 为 的 民法救 济
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 要件。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 , 它
( ) 一 外部型侵权行 为的民事救济
对“ 第三 者插 足” 而直接侵 害配偶权 的行为 , 受害方 可以 采取两种救济方法 : 除去侵 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1 除去 侵害请求权 。受害配 偶方可 以根据我 国《 、 民法 通
不贞而给丈夫造成的精神损失可 以金钱计算赔偿 。
一
则》 的规定 , 诉请法 院责令侵权人 停止侵 害 , 复名誉 ,消除 恢
包 含 四个 方 面 的 要 件 :
( ) 害事实 。 第三者插 足” 1损 “ 造成的损害事实 主要是一种 精神上 的损害 , 破坏 了配偶身份 的纯正 和感情 的专一 , 直接侵
对于 内部侵权行可 以采取 以下方法 给予 受害方以 民法救
济。
害配偶一方的同居权 、 忠实请求权等 , 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以及
任 ,i I n决侵害方给予受 害方一定 的扶养费 。 l o
3 对配偶一方不履行 同居义务 , 、 与他人通奸 、 姘居 、情节 严重 , 造成 对方配偶精神痛 苦 、 精神创伤 的 , 另一方可诉请 法
论配偶权侵权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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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同在一屋如设障壁而分别生活,非为同居。场所虽
有多少之间隔 ,亦得成立 同居” 。夫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同居除 了有共 同
妻同居权 的行为 、违反忠实扶助义务 的行 为以及侵犯夫 妻 家政 管理权 的行为等七种 。另一类是从侵 权行 为的主体所 作 的分类 ,可将配偶权 的侵权行为分 为内部侵权行 为和外
婚姻住所之外 ,还包括性生活 、共 同精神生活 、互负扶 助 义务 、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生 活所 负的义务 。 第二 ,贞操 忠实义务 。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 活
排他专属义务 ,是指 配偶专一性生活 的义务 ,它要求 配偶 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 务 ,不为婚外性生活 。广义 的贞操义
8
第一 ,同居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同居 ,指男女双 方 以
配偶身份共 同生活 。它是一种实质意义上 的权利义务 ,并 不仅仅是指夫妻在形式上共 同生活于 同一场所 。史 尚宽先 生认为 :“ 同居义务 ,谓婚 姻上 之同 居 ,非仅为 场所上之
・
劲 ( 9 5一 17
) ,男 ,湖南长沙人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教师 ,法学硕士
子享有 配偶权 ,妻子对丈夫也享有该项权利。配偶权 的权
利主体是配偶双方 ,而不 只是配偶一方 。配偶权是配偶双 方互相享有 的权利 ,不是 配偶一方支配另一方的权利。这
一
但只从夫妻 间互相 陪伴等 现 象界 定配偶权 也是不 全面 的 , 而且定义为权利太过 宽泛 ;有的学者认 为 ,配偶权是夫 对 妻及妻对 夫 的身份 权 【。这 种观点 较 为简 洁 ,但 不太 规 2 J
关于 我 国 《 姻法 》 是 否应 当明确 规定 配偶 权 ,法 婚
性权利及其民事救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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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和法理学的教学与研 究。
为人身 自由权 、 人格尊严权 、 隐私权、 身体权或其他法 定人身 权看待 、 对待 , 才能 对公 民的性权 利进 行有 效 的 民事法 律保 护 与 救 济 。理 由是 : 1 性 权 利 包 容有 具 () 有复杂 的权 利属 性 。首 先 , 行 为 自由是 性 权 利 的本 性 质属性 。尽 管性权 利指 向 的事 项 相 当广 泛 , 大部 分 但 都 与性 行 为 自由 ( 括 性 对 象 选 择 、 内容 选择 和性 包 性
2 在法律上准确解读 和认识性权利
对公 民的性 权 利 进行 充 分 的 民事 法 律保 护 , 先 首 要 在法律 上准 确解读 和认 识性权 利 。 由于性 事活 动 和 性行 为 的范 围相 当广 泛 复杂 , 性事 行 为 也 涉及 到 复杂 的法律 属性 , 指 向的相关 法律权 利也 非常 多 , 性 权 其 故 利不是可以用一种具体权利囊括的公 民权利。我们应 当清醒地认识到: 的隐秘性 、 性 性道德 、 性观念和性传 统文化 在客观 上 要 求性 权 利 保 持一 定 的 谦抑 , 而性 活 动 的复杂性 、 涉性 权 利 的广 泛 性 又 为性 权 利 的独立 和 类型 化在法 理上 和 立 法技 术 上 设 置 了 障碍 , 是性 权 这 利长期 没有 在我 国法律 中得 到 明确 宣示 而是从 本 质上 获得 保护 的重 要 原 因 。在现 行 立 法构 架 下 , 确认 识 正 性权 利 的本质 与权 利 属性 , 托 相关 的定 型性 权 利对 依 公 民的性 权利进 行 民事 法律 保 护 , 是 一 种务 实 的也 才 是合理的选择。笔者认为, 根据具体情况把性权利作
论配偶权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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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 标识 码 : A
.
文 章 编号 :0909 (000-2 —3 10 -522 1)1090
2 0 年 3月, 09 在十 一届 全 国人 大二 次会议 上 , 国人 大代表 、 全
同时, 可 能出现因 为过错 一方 配偶 未经 受害 方配 偶的 同意擅 自 也
因而 受 复 旦大 学脑 科 学研 究 院院长 马兰 向全 国人 大提 出修改 我 国婚 姻 处 分夫 妻共 同财产 供养婚 外第 三者 的侵害 财产 权 的情形 , 然 在 法 的议 案 , 建议 家庭破 裂 可 向第三 者索赔 ” 0 “ , 一时 引发社 会各 界 害 方有 权要 求侵 权损 害赔 偿 , 而 , 该 解释 第二 十九 条 又强 调 在 当 广 泛 争议 , 中 能否追 究 “ 其 第三 者 ” 责任 成 为备受 争议 的 焦点之 “ 婚姻 关 系存 续期 间, 事人 不起 诉离 婚而 单独 依据 该 条规 定
除 人们通 常认可 的道 德 监 督外 ,根据 我 国现行 法律 ,“ 二 受理” 且 由于我 国共 同共有 的夫 妻财产 制度 , 包 , 即使作 出裁判 还将
奶 ” 为主 要依 靠 以下几 种救 济 途径 : 行
面 临执 行难 的 问题 , 更何 况有 时过 错方配 偶 因此人 为设 障—— 故
居 的严 重性 。 从某 种意义 上说 , 立法 的缺 陷 纵容 了“ 包二 奶” 为 。 行
十年 , 到离 婚 时却不 能 由此产 生赔 付 , 但 相对 于事前所 提供 的经
也就 是说 对于损 害赔 偿 , 过错配 偶一 方提 出离 婚 的只能 在 无
偿诉 求 , 能 在财产 上做 倾 向性 的裁 判 , 才 如果 不离 婚则 请 求赔偿 就“ 予支 持” 若 无过错 方 原谅其 行为 , 不 ; 在婚 姻存 续期 间也 “ 不予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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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文章编 号
二 我国婚 内俊权损 害赔 偿的构建
刁
为
粗
一
刁
婚 内侵权损害赔 偿是 指在夫妻关 系存续期间 夫妻 一 方基于对方
的侵 权行为而 要求 对 方赔偿 的制 度 通 过婚 内侵权损害赔偿 制度 可
基 于 我国婚 内 侵权 损害 赔偿 制度不足 可 从以下方面 去完善 一 〕 确夫 妻配偶 身份关系 确 定配 偶 权及 由 配 偶 权 派 生 出 身份 明 权 的范 围 现 行法律有 关 婚 内侵 权行为 法 律责任 体 系欠缺的 根本原因 在于 没有明确夫妻间的配偶权 特别是《 姻法 》 婚 没有明确夫 妻的特 定身份
。
为基本上 要 靠夫妻 间协商解 决 有些 被侵权方因 为俱怕失去 家庭 子 女只 好气吞 声 放 弃赔偿请求 这就 使得侵 权行为难以及 时制止 而 长 期 持 续存 在 最 终导致婚姻家庭 的破裂和解 体
, , 、 。 , ,
,
、
三
行 实 夫妻 暂时 分居 制度
,
第三 在 处理 婚内损害赔偿的归责问题上 如 果依 照《 婚姻 法 》 第 条之规定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 无 过错
, 。 , , ,
,
二 婚 内俊权损 害赔偿 的 不 足
离 婚损害赔偿 制度对婚姻关 系 中发生 的侵权 行 为的 调整起到一 定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存 在着 明显 的不足
,
第 一 对 请求事 由 的范 围规定过 窄 离婚 损害 赔 偿 的法 定 事 由有 四种 情 形 重 婚 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 居 实施 家庭暴 力 虐待 遗 弃家庭 成 员 这 样就忽 略 了一 些新 型的 性质 严 重 的侵权 行 为 如侵 犯 大 妻 的 同居 权 生育权 财产 权等
试析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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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 国配偶权立法 的不足
主观上是不知情 的。同时在举证证 明第三者无过错时 ,
我 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 的规定主要涉及夫妻平等 笔 者认 为可 以采用 过错 推定 原则 。因为通 奸等 行为 往 权、忠实义务、同居权、夫妻人身 自由权等 内容 ,但是通 往具有隐蔽性 ,当事人一般不会公开 ,所 以在 举证时, 过分析可知,我 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规定存在的不足 : 受害方 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 ,采用 过错推 定原则 ,
空 间,而且可 以方便居 民生活 、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 ,
费,工程 竣工 后实 施包 括社 区商业 设施 在 内的综合 验 收,根据 验收 情况 参照投 入 使用 的社 区商业 设施配 套 面 积予 以返 还,从 而解 决开 发商不 建或 建成 后将 商业 解社 区商业服 务设施短缺 。借助社区服务 中心信息 网, 架起社 区居 民与商家 的沟通桥梁 , 开展 便民、 利 民服务。
( 一 )针 对 目前较 常 见 的 “ 第三 者插 足 ”问题 ,
简单 、笼统 , 并对配 偶权缺 乏有效 的保护机 制 ,因而 但 是婚 姻法 从立 法 原意上 ,将离 婚损 害赔偿 的赔 偿义
笔者提 出如 下建议:在婚姻法 中明确规定 “ 第三者插足 ”
一
、
配偶权 的概念 及内容
没有违反此义务 的法律制 裁,因此就 为不履行 忠实义 务 证责任应当 由受害方承担 。
大开方便之 门。
Hale Waihona Puke ( 二)在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中,仅有婚姻法是远远
( 二 )对侵 犯配 偶 权 的行为 界 定不 明确 。我 国婚 不够 的,应当综合其他部门法,从而完善对配偶权保护的 姻法 对侵 犯配 偶权 的制 裁仅 体现 在离 婚过 错赔 偿 的规 法律体系。首先 ,刑法对配偶权 的保护。刑法分则对侵害 定上 ,所保护 的客体仅 限于忠实义务和 同居权 ,对其 他 配偶权的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虐待、遗弃等行为予
论配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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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配偶权配偶权是基本的身份权,是夫妻所享有的基于法定的夫妻身份而产生、存续的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1.配偶权是身份权配偶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婚姻关系是一种要式的契约关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性的共同生活为目标,双方完全自愿结成夫妻,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夫妻互为配偶,配偶权正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因此配偶权是身份权。
2.配偶权为请求权史尚宽先生认为此等身份权利,其中带有支配性、排他性,故甚近于物权。
从婚姻的契约本质看,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都要尊重对方权利和履行自身的义务,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只能请求对方协助和履行其身份上的作为或不作为,所以说,配偶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3.配偶权的专属性配偶权是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配偶权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配偶之间互相享有的权利,它只存在于具有配偶这一特定亲属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
因此,配偶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一般主体不能拥有。
4.配偶权的双重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一方的权利实现是以对方履行义务为前提,一方履行义务是对方实现权利的保障,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均需对方共同配合,否则权利不能得以实现,义务的履行无法进行。
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5. 配偶权的排他性,配偶权只由具有配偶关系的男女双方相互享有,虽在其内部关系中,配偶权是相对权,但对婚姻关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而言,又是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第三人负有不得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义务。
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但义务主体既是特定的又是不特定的,所以配偶权兼具绝对权和相对权的特质。
(一)夫妻姓名权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各自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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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配偶权侵权及救济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丑恶的和不安定的社会现象也随之而起,如”包二爷”,”婚外恋”等问题的涌现,这些都极大地危害了婚姻家庭关系,而同时也侵犯了配偶权,笔者试图从配偶权性质分析,论论述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借此得到救济和保护,起到了扶善抑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作用。
关键词:配偶权;救济;侵权
一、配偶权概念及性质再分析
基于婚姻性质是一种契约的分析,我们应从配偶权的权利性与不可侵性的角度将其界定为一种身份权、相对权和请求权。
1、配偶权为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
配偶权就是基于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夫或为妻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当夫妻关系终止时,配偶权也随之消失。
2、配偶权为相对权。
首先,配偶权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其权利义务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夫妻双方,与第三者无关。
当配偶权不能实现时,只可请求履行或者诉诸离婚,即属于对婚内”违约行为”的救济。
人类古代社会的基础是身份关系,人因居于不同的等级而具有不同的身份,这时的身份权是一种纯粹的支配权。
夫妻关系也体现为一种夫权,妻子被视作丈夫的”财产”,即丈夫对妻子有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是一种绝对权。
但到了近代,随着自然经
济转变为商品经济,导致人身权制度发生了新的变化,人格权得到了普遍确认和保护,身份权的人身支配性逐渐减弱,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立法趋势日益明显。
”人格权是只要作为一个人就能够享有且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最底线的权利。
而身份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天然或人为的交易获得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义务的聚
合体,它可看作是人格权的派生或延伸,其根源可以看成是广义的契约关系。
享有或行使身份权必须同时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并且不得对独立的人格权造成任何损害和威胁。
”相应的配偶权的性质也从绝对权转化成一种基于契约关系的相对权。
3、配偶权为请求权。
配偶权是基本的身份权,在现代社会背景下考察其权利属性,我们应当注意到近代以来自由、平等和妇女解放等理念对法律制度改造之力,原本具有权力因素和人身支配属性之身份权已成历史陈迹,对配偶权性质的认识也应当摆脱所谓支配权的传统看法。
”支配权者,权利人得直接使权利发生作用之权利也。
所谓直接使权利发生作用者,即直接取得为权利内容之利益之谓。
”故支配权的实质在于利益的直接实现性和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婚姻是在男女情投意合的基础上缔结的,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双方互相尊重、互相衷爱为条件,夫妻在法律上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任何一方不得支配配偶人身,基于夫妻身份而取得的配偶权绝非仅凭配偶权人单方的意思就能实现,义务人所负担的也绝非只是消极义务。
夫妻共同生活的和谐、美满依赖双方合理地行使权利、自觉地履行义务,一方身份利益的实现必须依靠另一方的协助和配合,
因此,相对支配权而言,以请求权来描述配偶权更符合配偶间的身份关系的本质,能更妥当地平衡相对人之间的利益也更符合我国贯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理念及现实要求。
如同债法在其起源时期,也曾以债务人的人身为其标的,但后来人们宁愿把行为本身列为债的标的。
二、关于侵害配偶权的民事救济
配偶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在受到侵犯时,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救济方式,使这种权利回复弹力。
由于侵害配偶权的侵权主体具有两重性,即外部侵权型中的第三人和内部侵权型中的配偶一方”受害方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请求给予民事救济”。
1、外部型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
外部型侵权,实质上是第三者妨碍夫妻间配偶权的实现。
对于这种妨碍的法律救济可通过受侵犯配偶一方自己基于人格权主张权利来实现,也可通过受妨碍配偶一方或另一方或双方基于配偶权主张权利来实现。
第三者插足侵害他方的配偶权,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直至离婚,多数是引起配偶另一方的精神创伤,使配偶权出现不完整性,如配偶忠实请求权,同居义务遭受破坏”因而立法明确规定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这是弘扬配偶权的道德价值!法律价值的需要,也是统一执法标准,实现法律功能的需要”它对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全面保护公民配偶权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它也是同国际立法全面保
护公民人身权的发展趋势接轨的需要”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而赔偿的精神损害主要是赔偿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损害,具有慰抚金的性质”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与有配偶者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慰抚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因此,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系一项促进法律进步的活动,在法学方法论上是最可采取的途径”。
具体赔偿数额,就目前我国实际而言,立法上可采取以受害配偶的月最高收入为计算单位,由义务主体支付10个月的精神损害赔偿费,同时,法官可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赔偿总额应不超过10000元为宜,情节严重的除外,至于因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致使他方配偶的配偶权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应给予受害配偶方一定程度的赔偿,具体范围和数额可参照/第三者插足的赔偿的有关规定。
2、内部侵权行为的民法救济
内部型侵权实质上是内部”违约”,即配偶一方违反法定配偶权规范或其他婚姻契约的规定而使另一方配偶的特定身份利益得不到实现的行为。
如配偶一方不尽同居、扶助义务等。
对于这种侵权的救济主要依靠伦理道德和感情的作用,由夫妻双方自行解决,诉至法院的才由配偶权法律法规进行救济。
同时,对于夫妻之间严重的家庭暴力、婚内强奸离婚纠纷等达到犯罪程度的侵权行为,往往
要借助于刑事律来调整;而对于离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只想民事惩罚措施教育有过错的另一方配偶以使之明确其承的法律义务的强制性和严肃性之时,及时给予民事救济是要的。
笔者认为,对于有过错配偶另一方来说,刑事救济内部侵权行为的民法救济不同于外部侵权行为的民法救济”对于内部侵权行为的民法救济,我们应分清权利义务主体,正确把握受害方的民事救济方法,以及侵害方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办法给予受害方以民法救济。
(1)对配偶一方超越生活事务代理权所为的代理行为,配偶另一方可行使其除去侵害请求权,但第三人是善意的除外。
(2)对配偶一方不尽相互扶助义务或虐待,遗弃另一方的,受害方可诉请法院责令侵害方承担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责任,即判决侵害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扶养费。
(3)对配偶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与他人通奸,姘居,情节严重的,如果造成对方配偶精神痛苦精神创伤,另一方可以诉请法院”若法院判处离婚的,应由过错方补偿受害方慰抚金”。
但是,必须指明的是,慰抚金的赔偿应参照前述的精神损害的规定,不能随意地扩大其比例和数量及范围”除此以外,法院在受理这类离婚诉讼中,还可以借鉴墨西哥民法典的规定,限制过错方的离婚诉权和过错方再婚的权利”同时,还可以借鉴缅甸佛教法的规定,因反复虐待行为或因妻通奸判决离婚的,分割财产时,法院作出有利于受害方的指示,使有责任者丧失其全部财产权利。
参考文献:
[1]李纪兵:《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原理观察》,《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 4 期,第 32 页。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8年版。
[3]王伯琦:《民法总则》,正中书局 1979 年第 1 版,第 26 页。
[4]马得:《论配偶权》,《判解研究》2002 年第 4 期,第 34 页。
[5][意]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第 1 版,第 285 页。
作者简介:徐可佳(1982.10-),女,汉族,陕西咸阳人,三原县人民法院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