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5
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 : 第三者 ; 姻 ; 害配偶权 ; 婚 侵 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 : 9 39 I 2 .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56 (02)8 0 5 0 17 — 3 5 2 1 0 -07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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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婚姻 关 系破裂 可 能性 的原 因不胜 枚举 , 包 括 了妇 女地位 的提高 、 社会 聚合 力 的弱化 、 婚姻 观念 的变 化 以及 离婚 制度 的改革 等诸 多 因素 。1 近年 而 来 ,第 三者插足 ” “ 对婚姻关 系的破 坏愈演 愈烈 , 如何 防止 “ 三者 插 足 ” 第 已经不 只 是百 姓 茶 余 饭后 的话 题, 也引起 了学界 的广泛关 注。其 中 , 是否 允许 受害 人追究第三者 的民事责任 无疑是 争论 的焦 点 。一种 意见认 为 , 第三者应 当承担损 害赔 偿责 任 ; 另一 种意 见认 为 , 婚 损 害 赔 偿 不 宜 追 究 第 三 者 的赔 偿 责 离 任 。 而从 国外立法 来看 , 有支持 的 , 德 国 ; 由反 如 也 对的, 如法 国。笔者 以为 , 国婚 姻法 应确 立追究 第 我 三者 民事责任 的相 关制 度。 立 法 规定 第 三 者 责 任 的 必 要 性 ( ) 一 第三者插 足引发了一 系列社会 问题 表 面上 , 三 者 插足 可 能 只是诱 发 他 人婚 姻 破 第 裂, 似乎并无 太大 的社会 危 害 , 但其实 质危 害远 不止 于此 。家庭作 为人 类 社会 的一个 基 本构 成 单 位 , 兼 具社会生产 和人类 自身生产两种 生产 职能 。为 了提 高社会生 产 能力 , 会个 体必 须 进行 大量 的人力 资 社 本投资 。鉴 于妇女 在生儿 育女方 面所 特 有 的比较优
到较 高的离婚 率 , 们 对婚 姻 的信 心不 断下 降 。同 人 时, 由于现有离婚制 度对婚姻 投资 的保 护不力 , 婚姻 当事人将减少 对婚 姻 的投 入 , 而导致 婚姻 收 益 的 从 实际降低。作 为理 性 的经济 人 , 婚姻 当事人 可 能会 权衡维系婚姻 和 离婚 的成 本 收益 , 当离 婚 的净 收益 高于维系婚姻 的净收 益 时就 容易 产生 离婚 的 冲动 , 从而进一步 提 高离婚 率 。更 严 重 的是 , 类 自身 生 人 产可 能因此 受 到威胁 。可 以认 为 , 女在 婚姻 中积 妇 累 的从事家 务劳 动 的技 能是 一种通 用 型资 产 , 仅 不 在婚姻生活 中始 终 能发挥 作 用 , 而且 即使 在单 身 生 活里依然能 有用 武 之地 。与此 不 同 的是 , 为婚 姻 作 生 活结 晶的孩子却 是不折不 扣 的专 用型资 产。因为
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作者:李元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婚姻关系的平稳是社会安定的基础。
然而,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而“第三者”的介入往往是离婚率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法律上看,“第三者”介入正常婚姻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配偶权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当“第三者”故意侵害配偶权时,应进行相应法律惩戒。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74-01作者简介:李元(1992-),男,贵州贵阳人,贵州民族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一、第三者侵犯配偶权问题的提出众所周知,和谐美满的婚姻是社会安定有序发展的基础。
家庭的和睦也意味着社会的和谐。
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需求上升的同时,精神文明却被忽略了,道德的基准也越发不如以前。
2014年国家民政部的数据显示,2013年度全国的离婚数量达到了创历史新高的350万对,相比2008年,这个数字与之相比增加了近125万对,仅仅5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离婚数量呈上升趋势。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徐安琪研究员对500位离婚当事人的调查结果显示,因婚外恋的情况导致的离婚比例达到了40%。
这也从侧面看出了当今中国离婚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小三”的介入,而破坏了美满的家庭。
从以上项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离婚比例呈上升趋势,导致离婚的主要诱因是有第三者插足婚姻。
因为第三者的干涉,导致种种社会问题,道德问题也越发严重。
一来会影响正常家庭的延续,破坏家庭和睦;二来会引发一系列因感情而产生的犯罪。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第三者的原因,导致的一系列社会和道德问题,是值得我们大家去研究探讨的。
二、第三者的界定通常我们认为,第三者指的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自愿与有过错配偶一方发生性关系的人,具体行为主要表现重婚,同居和通奸。
第三者的特征有以下几点:1、第三者破坏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作者:王红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期摘要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界存有争议.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排除了第三者的责任。
配偶权是绝对权,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的义务。
本文认为第三者插足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配偶权,从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出发,不论其是否已承担过刑事责任,均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71-02近年来,“第三者”插足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现象日益蔓延, 已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公害。
去年人大代表马兰提出“第三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议案,更是在网上引起热议,褒贬不一。
目前法律上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受害配偶遭遇“第三者”后,由于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导致因奸情而引起的暴力伤害和凶杀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安定。
本文拟就“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一探讨。
一、配偶权的概述(一)配偶权的概念和内容首先提出配偶权这一概念的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近年来渐被我国学者接受。
我国学者认为: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①配偶权是一种复合权利,它包含了多种派生权利,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家事代理权、平等亲权、共同生育权、夫妻互相忠实的权利和义务、同居的权利和义务等,因而派生出夫妻相互扶助、共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不得虐待和遗弃、相互忠诚等身份利益。
这些权利相互支持,相互影响,任何权利被侵害,必然影响其它权利的行使,进行影响婚姻生活的内容,影响夫妻关系的和谐,最终有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二)配偶权的法律属性1.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有专属性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身份权可分为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和监护权。
浅析“第三者介入”侵害配偶权之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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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 . 123No 5
浅析“ 第三者介入" 侵害配偶权之民事救济
任 庆
( 南政 法 大 学 ,重 庆 西摘4 03 ) 0 0 1
要 :第 三 者 致使 婚 姻分 裂 直 至 离婚 引起 的 社会 影 响 已不 容 忽视 , 章 通 过 引 入 配 偶 权 的 概 念 , 定 “ 三者 介 入” 侵 害 配偶 权 文 认 第 属
者 介入 构成 了对 配 偶 权之 侵 害 。笔 者赞 同此 观 点 , 由 : 偶 理 配 权 属绝 对 权 , 虽权 利 主 体 为 夫 妻两 人 , 然其 性 质 为 配 偶 共 同 享
者 的身 份 如 何 界 定 尚存 争 论 。重 婚 、 姘居 中 的第 三 者 , 征 较 特 鲜 明 , 份 易确 定 , 街 头巷 尾 评 议 之 第 三者 的 外 延 、 涵 却 身 然 内 难 确定 。发 生 一 次性 行 为 的 是 否 即第 三 者 ?有 较 密 切 关 系 的
行为, 阐释 了第 Z 者侵 害 配 偶权 制度 之 功 能及 责 任 构 成 , 出 了对 第 三者 侵 害 配 偶 权 的救 济 措施 。 - _ 提 荚 键 词 :第 三 者 ; 配偶 权 ; 民事 救 济
人 是情 感 动 物 , 与 动 物 的本 质 区别 在 于人 有 思 维 , 此 然 由 也 便 更 具 理性 。依 婚 姻 法 发 展 轨 迹 看 , 群 婚 制 至 对 偶 婚 到 从
姻 法》 回应 现 实 , 护 社会 和谐 的需 要 。 在 当前 建 立 和 谐 社 会 维 和法 治 社 会 的 大 时 代 背景 下 ,婚 姻 法 》 定 之模 糊 , 三者 之 《 规 第 泛滥 , 显 得格 格 不 入 , 重 冲击 了法 律 的 权 威 性 和 规 制 性 ; 都 严
论第三人侵害配偶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夫妻忠实义务为视角
第 2 卷第 1 3 期
V 1 31 o2 . .
青海师范大学民族 师范学 院学报
Junlf nri ec e oee f ig aTa hr U i rt ora oMi i e T ah rC l g Qnhi eces nv s y ots s l o e i
21 0 2年 5月
名誉权 通奸 侵权 责任
义务) 为配偶权之核心 内容 , 违反这一义务即侵 害了配偶权。通奸这一侵权 行为侵 害的是 配偶权而非名誉 权, 通奸 双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 关键词 : 配偶权
一
、
配 偶权 基本 问题
责任。
( ) 一 配偶权 概念 及特征
再次 ,配偶权处于权利与权限的过度之中, 是边缘形态的权利 , 因而含有义务的成分。即从
确规定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 ; 家庭成员 间应 当敬老爱幼 , 互相 帮助 , 维护平等 、 和睦、 文 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由此可见 , 夫妻间忠实义务
是 法律 明确规 定 之义务 。忠 实义 务 即配 偶 的专一
互守诚信及维持 圆满之权利与义务 。此种权利 , 称为身份权 , 亲属权 , 或配偶权 , 均无不可 。惟应 注意的是 , 婚姻者 , 系男女双方 以终身共 同生活
收稿 日期 :0 1 0 — 6 21— 9 2
广义 的配偶 权包括 以下几方 面内容 :同居 权; 贞操保持请求权 ; 感情联络权 ; 生活互助权 ;
离婚权 以及其他权能——抚 养权 , 监护权 , 收养 子女权 , 日常家事代理权 , 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 ,
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是 向外界宣 布他 们 已是合法 夫妻 , 他们 之间 已经产 生 了特 定的权 利 义务 , 何第 三人 不得 侵害他 们 的权利 , 任 否则 就构成 了对 配偶 权 的侵犯 。 配偶权 的产 生只 需经 过法 定程序 , 而配 偶权 的行 使不
一
配 偶权 是基 于夫 妻 双方 合法 婚姻 关系 的建立 而在 夫妻 双 方 之 间产生 的权利 义 务关系, 就是配 偶权 的相对性, 这 对于配 偶权 的 相 对性 ,目前 已得 到学者 普遍 认可 , 里不 必再 多论述 。下 面 就 这 配 偶权 的绝对 性进 行 阐述 。首 先绝对 权 的权利 主体 确定, 义 务 但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 y S
Hale Waihona Puke {占 I 缸会 } J己1年 月 中 口0 4 ( )
论“ 第三 , 侵害配 偶权 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红 霞
摘 要 第三者侵 害配偶 权是 否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 学界存 有 争议 新 婚 姻法确 立的 离婚损 害赔 偿制度 也排 除 了第三者的 责 任 。配偶 权是 绝对权 , 者作 为义务 主体 负有 不得侵 犯 的不作 为 的义务 。本 文认 为第三 者插 足侵 害 了无过错 配偶 的 配偶 第三 权, 保 护公 民的合 法的 民事权益 出发, 其是 否 已承担 过刑 事责任 , 承担 民事损 害赔 偿责 任。 从 不论 均应 关键 词 第三 者 配 偶权 损 害赔偿
导 致婚姻 关系 的破裂 。
( ) 二 配偶 权的 法律属性
1配 偶权 是一种 身份权 , 专属性 . 有
新婚姻法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新婚姻法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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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民事救济的方法有哪些?
“第三者插足”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方法: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停止侵害请求权。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主要是一种精神损害)。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精神损害是相对于物质损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
精神痛苦主要指权利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的情绪。
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损害。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致配偶间贞操义务之违反,其主观过错为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实施了与有配偶者为婚外性关系的行为,即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致对方配偶以损害而仍然为之。
而其行为违法的界限在于对方已有配偶,否则仅为非婚性关系,不存在侵。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摘要: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第三者”是指由于过错而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侵害了对方的配偶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
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特别是侵害了他人的配偶身份权,为了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应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侵权民事责任;随着我国社会体制的转型,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以及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传统道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范”,重婚、姘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情现象也日见增多,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引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在我国呈上升趋势;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导致家庭的破裂,使下一代无法健康成长,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
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完全无过错离婚制度的建立,以及故意侵害配偶权补救方面的立法空白,在实际上减轻甚至取消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使得“第三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这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惩戒婚外侵害人。
“第三者”婚外情现象,正在干扰着我们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笔者认为,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来解决“第三者插足”的问题,还应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运用法律手段来遏制这种不良社会现象的蔓延。
一、对“第三者”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稳定、家庭和睦的主要因素,是子女血缘关系清白的保证,是保护配偶及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配偶不忠对于婚姻、家庭的打击,从某些角度看,甚于配偶死亡。
因此,国外法律普遍规定有夫妻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
《瑞士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规定:“婚姻双方互相之间有义务过共同的婚姻生活;婚姻双方互相向对方负责。
”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根据婚姻的效力,夫妻之间互负忠实的义务、相互给予精神和物质扶助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合作和同居的义务。
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王会,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摘要:我国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超一半是因为第三者。
在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后,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痛苦,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无过错方就此损害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法律依据不足。
本文认为,从婚姻关系的法律性质来看,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关系侵权责任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出轨已经成为最主要原因。
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2016年1月份发布《2015年中国婚恋状况调查报告》也显示,中国夫妻离婚,超一半是因为第三者。
在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后,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痛苦,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就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规定,所以,无过错方就此损害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法律依据不足。
而在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对于妻子起诉第三者的案件态度也不一样,有以侵害合法的人格利益或权益财产等为由支持的,也有以法律依据不足不支持的。
案例一:原告邬某某诉称,被告谢某某侵犯了其配偶权,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并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某停止侵害,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谢某某未答辩,经传票传唤也未到庭应诉。
泸县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人格权益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当然也包括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
我国婚姻法虽未规定配偶权,但原告对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为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宁与自由这一人格利益。
因此,原告的这一合法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与原告之夫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
被告不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配偶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是作为民事“权益”而非一种明确的“权利”存在的,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保护不足,最为明显的是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中受害配偶诉第三人的案件不被法院受理。
受害配偶无法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同时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的内容其也无法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过错配偶要求损害赔偿,对于这种只能通过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才可以要求对自己遭受侵害的配偶权进行损害赔偿的模式,是否是变相的对于受害配偶的双重打击,这一点不无疑问。
基于此有必要通过对现行法律做出修订或解释,支持受害配偶向第三人请求干扰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对于我国目前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是有积极和正面意义的。
与同居或重婚等其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相比,通奸行为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是“临时的,隐蔽的”[1],因而危害性也相对轻一些。
至于其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诸如同居等,首先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其次对于危害性相较而言更小的通奸行为倘若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则同居行为自不待言。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三人与配偶一方以通奸的形式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是法律或是道德上的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其涉及面甚广,包括“个人、家庭,社会及伦理道德,各国(地区)规定,甚有差异,即在同一法律体系,学说判例亦时常改变立场,无确定不移之法则可资依循,又因个人价值判断掺杂其间,益增其复杂性。
”[2]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与大陆地区情况最为相近的就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同为中华民族,共同经历了五千年的中华传统文化,在社会民风和一般民众的观念情感上都相差无几,因此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对这一问题的做法和理论研究,以期能得出解决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的方法。
一、大陆地区的司法现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在我国大陆地区大量存在,受害配偶对于自身受损权益也有着迫切的维护需求,但一方面基于我国现实基础和传统文化,认为配偶方与他人通奸的行为实为“家丑”,不可外扬,更不可通过法律途径公诸于众人面前,从而导致当这样的情事发生时,受害方配偶大都通过与第三人协商谈判的方式进行解决,以维护自身权益,“民间的这种‘私了’方式通常是暗中秘密地进行,民间的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实行妨害婚姻关系损害赔偿的群众基础”[3];另一方面当协商不成或者未经协商受害人径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基层人民法院的一般做法都是以受害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或是此种情况不适用损害赔偿方式解决而对案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盖因在我国现有之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婚姻法》或者《侵权责任法》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都没有明文规定。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法责任研究
法学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法责任研究李玉新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摘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但配偶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实质是侵害了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公共秩序,具有可追责性,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在第三者故意和明知的主观心态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无过错方配偶权的侵害是过错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与第三者的侵权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因此过错方和第三者应当对无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根据第三者的主观心态以及对共同侵权行为的促成程度来确定第三者承担份额的大小,从而对无过错方承担财产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侵权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109-02作者简介:李玉新(1995-),女,汉族,河南鹤壁人,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2017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配偶权应受侵权责任法保护配偶权指配偶之间因婚姻而成立的以互负忠实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配偶权存在于婚姻关系中。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并未明文规定配偶权,但是配偶权作为身份权的一种,属于具有绝对权属性的民事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112条及第120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配偶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二、侵害配偶权的情形从主体的角度对侵害配偶权的情形进行分类,包括夫妻一方对配偶权的侵害和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并未规定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时,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请求权。
因此,可以借助侵权责任法中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来实现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构成要件分析首先,理论界对于第三者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具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者:刘进茂林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1期摘要第三者给我国很多的婚姻家庭带来了不幸,他们不但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侵害了对方的配偶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侵害了他人的配偶身份权,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隐患。
因此我国婚姻法应该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应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第三者与行为相对人他们同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人,我国法律应该对他们进行一起处罚,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对受害人给予民事赔偿。
本文从我国第三者的概念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关于第三者处罚问题的缺陷,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第三者民事赔偿进行了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最后提出了我国第三者赔偿内容和建议,希望本文的写作能够对我国第三者立法研究提供参考,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加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第三者赔偿责任作者简介:刘进茂、林海,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75-04关于第三者的立法缺陷: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已经对我国婚姻过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并对受害者赔偿请求给予了明确的保护,使我国婚姻法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不过目前争议很大,很多学者和专家对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不足。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除以上四种情况外,不得再以其它事项主张属于有过错的行为。
如一方有赌博、吸毒、通奸、偶发婚外性行为等,另一方不得以此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解释》)。
《解释》对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当是在离婚诉讼双方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
在我国的《婚姻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这样的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因第三者原因导致当事人离婚而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
浅析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浅析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作者:杨博涵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6期摘要如今我国经济虽对比过去有了长足发展,社会生活中婚姻家庭问题却日趋突出,离婚率日益升高,婚外情行为也愈演愈烈。
而这种现象的发生也伴随着家庭破裂、夫妻反目、未成年犯罪等扰乱社会和谐发展的后果。
本文通过对婚姻第三者及配偶权的界定,找出我国关于婚姻第三者的相关法律空白,对其进行完善。
主要通过三个章节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第三者及配偶权的含义。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现行立法中同第三者民事责任相关的问题。
第三部分则是针对现行《婚姻法》中如何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责任进行健全和完善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主要站在《民法》层面展开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侵害配偶权第三者婚姻关系民事责任作者简介:杨博涵,沈阳工业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9.093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迅猛,政治文化建设也逐步完备,在此背景下,社会生活中却涌现出不少婚姻家庭问题,无论是离婚率还是婚外情的情况都屡见不鲜。
之所以婚姻家庭关系矛盾频发,夫妻之间的情感破裂,都是由于一些当事人存在着爱情观扭曲的状况,进而导致一系列刑事、民事案件出现,原本和谐的社会不再风平浪静,人们不得不对此类社会现象引起足够的重视。
但是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现象的发生不仅导致无过错配偶的身心受到严重的创伤,同时也破坏了原本幸福和谐的家庭关系。
为进一步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追究婚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是很有必要的。
第三者指的是本身已经合法缔结了婚姻,同时又同他人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或是本身没有合法缔结婚姻,同有配偶者建立起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亦或是双方均已经合法缔结婚姻,两者间又建立起不正当男女关系,进而对对方正常的婚姻家庭造成侵害,并试图对他人婚姻关系進行取而代之的一方行为人。
而第三者应当具备三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主体,要成为第三者,那么其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客体,第三者所实施的行为侵害的客体必须为已经合法缔结婚姻关系后产生的配偶权;三是此行为为违法行为,第三者对配偶权所实施的侵害行为特征主要为同有配偶者产生两性关系;四是损害结果,第三者实施的行为,必须给配偶双方的配偶权,特别是无过错方当事人的配偶权造成损害;五是因果关系,第三者实施的行为必须要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联系,不过,如果是这种情况即第三者辩解称其所介入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已经没有感情的则应该排除。
论第三者对配偶权法律责任
论第三者对配偶权法律责任什么是配偶权法律责任?配偶权法律责任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另一方的第三者侵害了婚姻关系中某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受害方需要寻求赔偿或者其他救济,此时第三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第三者如果对其中一方造成侵害,例如发生婚外情,侵犯配偶的隐私权等行为,可能导致受害方需要寻求法律救济。
在此情况下,第三者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论是第三者与哪一方有婚外情,所造成的损害都需要由侵害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第三者与男方有婚外情,且男方的妻子因此受到了精神、财产等方面的损失,那么第三者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制止责任如果第三者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婚姻关系造成伤害,但仍然采取了侵害行为,那么第三者还需要承担制止责任。
这种责任不仅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还需要在合理范围内采取措施,进一步保护婚姻关系。
监护责任如果侵害行为对受害方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或者危害,那么第三者还要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
例如,如果第三者与男方有婚外情,并对男方的妻子进行了侵害,那么除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和制止责任外,还需要关注其健康状况,并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
第三者对配偶权法律责任的影响第三者的行为对婚姻关系有不可逆转的影响。
如果第三者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受害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则可能缓解对婚姻关系的破坏性影响。
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也能够对干扰婚姻关系、破坏社会道德的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推动社会更好地维护婚姻与家庭关系的稳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配偶权法律责任的处理过程中,也需要考虑第三者背后的社会、文化、心理等因素。
有些第三者可能来自于贫困地区、家庭环境复杂、教育背景单一等背景,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他们产生侵害行为。
因此,在处理配偶权法律责任时,有必要采取措施缓解第三者的生活不稳定、法律素养差等问题,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作者:孙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4期摘要最近几年,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增速非常明显,其中大多数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最终造成离婚的结果。
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却没有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加以规范,使得发生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情况时,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能依据的法律少之又少,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维护无过错配偶方的利益。
因此,我国迫切的需要确立配偶权的相关制度,建立配偶权救济的的途径,完善相关婚姻立法体系,以惩治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维护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侵权作者简介:孙曼,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40-02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西方的各种思想传到国内,一些传统的思想观念受到冲击,对现在人们的行为方式产生的影响。
受这些不良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第三者介入合法的婚姻家庭,给很多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带来灾难性的影响。
因此,婚姻中的“第三者”问题应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只规定了配偶过错方的法律责任,但是却没有规定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必要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一、配偶权的相关概述(一)第三者的概念界定“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暧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范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婚姻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法学-毕业论文
婚姻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摘要】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然而该条法律规定仅针对过错配偶提出,从侧面说明了第三者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至今对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民众也只能对其进行道德的谴责,这使得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的现象频频发生,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在借鉴境外对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态度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民事责任,明确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确定第三者责任承担范围和健全无过错配偶的取证制度。
此有利于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Research on Civil Liability of Third Party in Marriage for Infringement of Spouse Rights 【Abstract】China's marriage law stipulates the divorce fault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but this law only appliesto the fault spouse, which from the side shows that the third party does not need to bear civil liability. However,this law only applies to the wronged spouse, which means that the third party does not need to bear civil2liability. Therefore, up to now, the public can only condemn the behavior of the third party violating the rightsof the spouse, which makes the phenomenon of the third party interfering in the marriage of others happenfrequently,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stability of the family and the harmony of the society. On the basis ofdrawing lessons from overseas attitudes and legal provisions on the third party's infringement of spouse's rights,combining with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ort and civil liability in China, the third party's infringementof spouse's rights is defined as tort, the third party's liability scope is determined and the evidence collectionsystem of no-fault spouse is improved. This is conducive to the perfection of marriage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and guarantees the stability of marriage relationship and social harmony.【Key Words】 Spouse rights,Third party,Infringement,The civil liability,目录前言6一、第三者及配偶权概述7(一)第三者的概念和分类7(二)配偶权的概念和性质7(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类型8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性质9(一)社会传统与公序良俗9(二)侵权法规范的目的9(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0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基本现状和法律不足12(一)基本现状121. 典型案例122. 判决分析12(二)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131. 没有相关法律规定132. 被侵权配偶取证困难133. 被侵权配偶的具体损害难以确定14四、域外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立法借鉴15(一)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立法借鉴151. 香港、台湾支持以通奸为由提告152. 澳门支持过错配偶承担非财产责任15(二)国外相关立法借鉴161. 美国明确规定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162. 日本对侵犯配偶权的逐渐限制163. 德国原则上不认同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17五、完善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建议18(一)明文规定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181. 违法行为182. 主观过错1833. 损害事实194. 因果关系19(二)明确规定第三者侵权承担的具体范围201. 财产损害赔偿202. 精神损害赔偿203. 人身损害赔偿21(三)健全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取证制度211. 规定被侵权配偶可获取证据的方式212. 授权被侵权配偶可调取相关证据21结语23参考文献24致谢25前言“配偶权”一词最先出现在英美法系国家。
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二 、第 三者 的界 定
投毒等恶性刑事案件屡见不鲜 。此外 , 第 三者插足不
日前 在我 国 第 三 者 尚不 是 一 个 法 律 概 念 。一 般
基金项 目: 本 文系山东省 民商事法律与 民生研究 中心研究成果 。 作者 简介 : 贾静 ( 1 9 6 7一) , 女, 山东菏 泽人 , 山东 政法学 院民商法学院教授 , 研究方向为 民商法学 。
【 文献标识 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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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此外 , 第三者与有配偶者 的通奸行 为扰 乱 了社会治安秩序 , 应 当承担 行政 责任。建议我 国立 法机 关尽 快修订相
关法律 , 明确规定第三者侵犯 配偶权 的民事责任和行政 责任 , 完善 第三 者的刑事责任。
【 关 键 词】 第三者
配偶权
侵权
法律责任
【 中图分 类号 】 D F 5 5
件在我国一直呈上升趋势。其次, 第三者插足引发大 承担 相应 的法律 责 任 。下 面 根 据 法 律 原 理 予 以详 细
量 的刑事 案件 和社 会 治安案 件 , 影 响 了社 会 的和谐 稳 解 析 。
定。第三者插足违反了法律和公序 良俗 , 给社会增添
了不安 定 因素 , 因第 三者插 足 直接 导致 的 凶杀 、 毁容 、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研究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研究王永【摘要】婚外情现象屡见不鲜,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发人深省.《婚姻法》中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规定极少,婚姻关系存续中无过错责任方请求损害赔偿只能存在于离婚诉讼中,而且请求的对象也只能是有过错责任的离婚当事人,导致现行婚姻法无力对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进行追责,这使无过错责任一方处于难以得到民事法律救济的尴尬处境.从分析配偶权的民事属性出发,界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类型,为构建健全的配偶权保障制度提供立法建议.【期刊名称】《兰州工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25)003【总页数】5页(P94-98)【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民事责任【作者】王永【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 233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91 配偶权概述1.1 配偶权的内涵与性质配偶权一词最早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配偶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定义:配偶之间要求对方相互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于配偶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于配偶权的涵义也有一定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类观点:身份说认为配偶权是合法婚姻关系前提下的配偶之间互相享有的身份权益;陪伴说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配偶权的定义基本相同;利益说认为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专属于夫妻之间的配偶身份利益。
法定说认为配偶权是在夫妻合法婚姻关系与配偶身份前提下而享有或承担权利与义务的统称[1]。
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赋予配偶权内涵,侧重点各有不同。
总之,配偶权是以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夫妻双方基于配偶关系而产生的互享权利和互担义务的身份权。
从配偶权的内涵可以看出,配偶权具有身份权性质。
身份权是指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民事主体之间,为维护其特定身份权益所必需的人身权[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体现配偶权的身份权性质。
第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及形式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及形式【摘要】第三者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民事责任近年来,因第三者插足造成的离婚案件在我国一直呈上升趋势,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关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承担责任的规定。
无论是基于保护配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的考量,还是出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第三者的行为都不应仅仅只是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基本法律问题目前在我国第三者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一般认为,所谓第三者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人,其行为表现形式为重婚、同居或通奸。
首先,第三者破坏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形成配偶关系的前提。
其次,第三者是自愿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关系的人。
如果有配偶者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被强迫一方不是第三者。
再者,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第三者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如果有配偶者故意隐瞒婚姻状况,欺骗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被欺骗一方也不是第三者。
此外,第三者须与有配偶者发生了性关系。
如果仅是单纯的精神恋爱,则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畴,因为法律不调整纯粹的精神关系。
配偶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基于配偶关系产生的、为夫妻双方专属且平等享有的以配偶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身份权。
关于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配偶权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对配偶另一方而言则是忠实请求权)、同居的权利和义务、住所决定权、相互扶助义务以及日常事务代理权等。
其中,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配偶权的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构成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配偶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甚至离婚,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侵权行为。
小三老公赔偿协议书
(注: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条款请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修改和完善。在签订正式合同前,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3.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诉讼、媒体等方式,对外公开甲方与第三者的关系及本协议书的内容。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甲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约定,未按时支付赔偿金的,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乙方违约金。
4.2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约定,公开甲方与第三者的关系及本协议书的内容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五条争议解决
5.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
6.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赔偿方_____
小三老公赔偿协议书
甲方(赔偿方):__________
乙方(受赔偿方):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与乙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第三者一事达成一致,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自愿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赔偿范围
1.1甲方在与乙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第三者,对乙方造成了精神损害。
1.2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本次事件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
第二条赔偿金额
2.1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大写:【】元整)。
2.2赔偿金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赔偿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保密条款
3.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书的内容和签订过程,双方互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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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摘要:配偶权是已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的、平等的配偶人身权。
配偶权包括配偶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有平等的生育权、平等的姓名权、平等的住所决定权、家政管理权和同居的权利义务。
它是绝对权,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义务。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赔偿责任正文:一、据以研究的审判案例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
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
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
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
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二、问题的提出婚姻为一男一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为法律所承认之结合,夫妻间互负一定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同居义务,因此,若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健康,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
受害配偶之对方若因婚姻关系间接遭受干扰,致其精神蒙受痛苦时,可否向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请求赔偿?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情形可以向有过错的配偶要求损害赔偿案件外,法院目前对其他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基本上不受理。
对这一问题,涉及个人、家庭、社会,各国规定甚有差距,又因个人价值判断参杂其间,益增其复杂性。
三、配偶权的概念与意义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相互间的称谓。
而所谓配偶权,是指夫妻之任意一方依据其为对方的配偶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它有以下几个要点:1、配偶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2、配偶权仅存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现代文明社会,男女平等,故夫妻双方都享有配偶权。
配偶权可分为对人配偶权和对世配偶权。
前者是指夫妻之任意一方独立享有的、义务人为另一方配偶的配偶权,比如请求扶养权;后者是指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义务人为其他任何人的配偶权,比如共有财产权。
还有人认为,配偶权还应当分为法定配偶权和约定配偶权。
前者是指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配偶权;后者是指夫妻双方约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配偶权。
配偶权的实质在于对夫妻双方之间权利的分配、义务的分担以及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承担的义务及社会责任的确认。
其评价意义在于,通过这样的确认,使得对一切具有夫妻身份性质的纠纷的处理有了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
其指引意义在于,便于夫妻双方以及其他人参照法律或契约,设计和规划自己的身份行为或者影响他人婚姻的行为,准确预期自己的行为后果,自觉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指引,符合正常生活秩序,符合社会稳定的需要。
其救济意义在于,可以通过限制过错方随意离婚或使其承担较多的经济赔偿,以实现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和相对公平。
四、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一)何谓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即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类型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亦称为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对方配偶利益的损害。
另一种,就是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5)。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间接侵害夫妻关系的侵权案件。
一审法院实际上是判令被告承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查找不到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五、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救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这种妨碍的法律救济可通过受侵犯配偶一方自己基于人格权主张权利来实现,也可通过受妨碍配偶一方或另一方或双方基于配偶权主张权利来实现。
当然其构成要件会有不同。
对于前者只有受侵害配偶一方是权利主体,另一方最多是基于配偶权而负有协助和代为诉讼等义务;对于后者则较复杂,依第三人的善意还是恶意以及配偶一方的有无过错等可分为多种情况,我认为,法律不可能解决夫妻关系中的所有问题,甚至大部分情况下法律只是起权利认定和底线保障作用,即配偶权的不可侵性仅限于一定的范围之内和一定程度之上。
因而,对于第三人妨碍配偶权的构成要件应严格把握,一般而言应包括:(1)损害事实。
第三人妨碍配偶权实现的损害事实主要指配偶他方特定身份利益的损害,主要表现为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但对其救济时也应考虑因身份利益损害而致的财产利益的损失。
(2)行为违法。
违法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三者负有不得作为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姘居、重婚等。
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
(3)因果关系。
只要妨碍行为与配偶权损害事实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有因果关系,但在操作中应严格把握,如强调与第(2)个要件结合起来考虑。
(4)主观过错。
第三者妨碍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恶意,即属于故意,过失不构成侵权。
这里的故意也应严格把握,这种故意应区别如下三个层次,其一,是明知其行为违法而依然为之;其二,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导致对方配偶权有损害而依然为之;其三,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导致双方配偶权的损害而希望或意欲这种后果的发生。
(二)赔偿范围与标准1、关于赔偿范围的界定关于赔偿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
可见,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中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1)财产损害。
是指因配偶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支配利益和物质上相互扶助利益的损失,如配偶一方为第三者的利益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如为第三者购房、租房、提供生活费及其他日常生活开销等。
或者将夫妻的部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者支配。
二是受害配偶为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①侦查通奸事实之费用;②通奸之子生产费用;③对通奸之子扶养费;④撤销通奸之子为自己婚生之子之费用;⑤离婚诉讼费用;⑥闻悉通奸事实,情绪激动,致身体健康所受之损害。
[1]第三者对财产损害应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
(2)人身损害。
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
如配偶一方因与第三者为婚外性行为染病又传染给受害配偶,使之染病,遭受生理痛苦。
特别是患上了性病甚至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给受害配偶带来的身体和精神痛苦不言而喻。
因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必要费用,属于间接财产损失的范围,第三者也应负赔偿责任。
(3)精神损害。
它是指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破坏配偶的贞操忠实义务,损害了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性的专一性,而使受害配偶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甚至离婚,最主要是引起受害配偶的精神损害。
所以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责任承担形式。
因此以下仅论述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
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自然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侵害的情形,侵害其他人身权的,不得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这样一来,当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时,受害配偶就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顺应了社会和民法的发展,迎合了国际立法的潮流,总结多年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全面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首次将侵害身体权、亲权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纳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亲权是身份权的一种,可见精神损害赔偿已经不再局限于人格权,而是扩展到了身份权领域了。
《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从单纯的人格权延伸到内涵特定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权利,这是对人身权司法保护的进步。
根据《解释》的精神,我们认为配偶权也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际上也承认了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它与《解释》一起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适用依据。
[2]结语:配偶权作为夫妻之间重要的身份权益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它关乎夫妻婚姻家庭的幸福圆满、关乎子女血统的纯正、关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乎社会的稳定和谐。
加害人是否侵害受害人配偶之权利,尤其是对受害人之配偶之非财产损害应否赔偿损害抚慰金,在现行法上虽未设明文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肯定态度,这与现在的“侵害夫妻圆满生活之权利”通说实质是一致的,在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时,我们认为,在法学方法论上将夫妻婚姻生活权利化,婚姻关系具有人格性质,侵害婚姻关系可认为是侵害人格权,受害人之配偶可依一般侵权原则要求赔偿抚慰金。
参考文献:[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9页。
[2] 王兆雷:《“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J].《唐山学院学报》,2007年1月,第20卷第1期,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