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什么
配偶权是指什么配偶权是指什么?如何理解?有哪些特征?以下是店铺⼩编收集到的关于配偶权的⼀些介绍,希望对您了解配偶权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配偶权是指什么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对偶性。
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既是权利主体,⼜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然属性所决定的。
(2)客体的利益性。
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夫⼀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配偶权的核⼼是性权利。
⼀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同时履⾏和协调配合;⼆是配偶双⽅既是权利主体,⼜是义务主体,缺⼀不可。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为。
配偶权的派⽣权利:配偶权作为⼀项基本⾝份权,应当派⽣出下列权利和义务:夫妻姓名权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是否有独⽴姓⽒的权利,配偶各⾃有⽆独⽴的姓名权是配偶有⽆独⽴⼈格的标志。
住所决定权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活住所的权利。
现代各国关于住所决定权的⽴法,主要有4种:(1)丈夫权利主义。
这种⽴法仍然规定住所决定权由丈夫单⽅⾏使,只不过⾏使权利的专制性质有所改变。
例如《瑞⼠民法典》第160条第2款就作了如此规定。
(2)丈夫义务主义。
这种⽴法规定丈夫有义务为妻⼦提供住所,⽽妻⼦则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
如英国法律便作此规定。
(3)协商⼀致主义。
这种⽴法规定婚姻住所由配偶双⽅协商⼀致确定。
如前罗马尼亚、法国即作此规定。
(4)⾃由主义。
这种⽴法规定夫妻各⽅都有选择居住地点的⾃由,如前苏联即作此规定。
我国婚姻法实⾏的也是⾃由主义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双⽅约定,⼥⽅可以成为男⽅家庭的成员,男⽅也可以成为⼥⽅家庭的成员。
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婚姻法》经过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的摸索,响应时代的进步而于2001年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例如明确保护老年人的婚姻权利;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等,使得许多问题得以很好的解决。
但是,在配偶权问题上,由于理论上的不足以及历史条件的局限,使得此次婚姻法的修改仍未涉及。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多元化,各种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对此权利进行详细规定和完善刻不容缓。
关键词:配偶权;婚姻家庭;同居权;保护机制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
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则婚姻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
这一系列人身关系统称为配偶权。
配偶权不仅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有四方面内容,即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四项权利在维系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进步性,至今仍然有着积极意义。
但是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之不足在于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规定过于简略、笼统;也没有对夫妻这一特定身份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加以涉及。
并忽略、漠视夫妻之关系的自然属性,例如同居义务。
这使得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也形成了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
1一、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对于配偶权这一概念,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
美国学者认为,配偶权的价值是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独有利益。
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内并为法律所确认。
[2]就国内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来看,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之间给予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配偶权”与“婚内强奸”
“配偶权”与“婚内强奸”“反对家庭暴力”已经提了不少年,专家们普遍呼吁:女性经常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全社会都应重视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然而,在井冈山婚姻法年会上,法学专家们在“专家建议稿”中却提出了“配偶权”。
有的学者指出:“配偶权”是夫妻双方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它基于男女间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产生,体现着婚姻的内在要求和男女互为配偶维护正常夫妻关系的身份利益。
包括同居权、住所决定权、性交排他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相互扶助权等。
“配偶权”的提法在社会各界引起极大争论,有些社会学家认为在法律中规定“配偶权”是十分荒诞的,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而有些法学家认为社会学家不懂法律,隔行如隔山,故对社会学家的言论似乎不屑一顾。
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它同社会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等密切相关,修改婚姻法时应注意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其实,“配偶权”的提法之所以引起争论,焦点就在性权利上。
观点不一样是正常的,只有一个声音才是可怕的。
每种观点都有它的可取性,因为是从不同的角度考虑问题。
妇统恐怕更多考虑的是广大妇女的权益,社会学家是从研究社会问题的角度出发的,而法院系统则更侧重于考虑法律的可操作性。
法律是一种平衡的结果,它是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违反了法律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我个人认为,在法律中写进“配偶权”实在没有什么好处,对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也非常不利。
我们的法律到底要保护什么?“配偶权”的外延和内涵究竟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规定“配偶权”的利弊如何?不知法学专家们是否仔细考虑过这些问题?我在报纸上看到过这样的观点:“没有专家的民族是愚昧的民族,但一个民族如果只能听到专家的声音,那同样是极其不幸的。
纳粹有纳粹的理论家,文革有文革的吹鼓手,他们都是以专家的面目出现的,他们的理论也曾经多么令人迷醉啊”。
在此我并无攻击之意,只是觉得对于一部涉及每个公民利益的法律,每个人都有权利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不仅仅是让专家发出理性的、冷冰冰的声音。
配偶权对比表
国际配偶权立法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国(始于1942年,民法典第六章) 德国(1957.6.18《男女平等权利法》后吸收至家庭法)日本(《日本民法典》)瑞士(《瑞士民法典》)英国(《1973年婚姻诉讼法》)美国(各州制定不违宪,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在家庭法领域指定的同一法典)忠实义务民法典212条(1924年部分修改)159条以保护贞操为主要内容夫妻之间有相伴、相爱、相助、性交、同居的权利和义务。
大多数州立法规定夫妻间配偶权平等享有扶助义务1360条752条163条同居义务1970年215条修改1353条159条以婚姻一方违背该项权利义务构成婚姻关系破裂事实来体现姓名权1355 应当确定一个共同家庭姓氏750条160条,夫的姓氏为配偶双方之姓氏妻子有选择姓氏的自由住所决定权1975年215条增加162条选择住所的决定权家事代理权1965年220条修改1353条166条承担侵权责任违背上述,242条得请求离婚;依266条以违反配偶权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请求赔偿825诱使同居条款;847精神损害赔偿有权在请求损害赔偿之诉中一并要求赔偿“配偶权”损失有规定第三人赔偿的制度立法特点比较原则,限定配偶权在狭义范围内对夫妻财产权益较重视相比法德较为简单中国区际配偶权立法比较台湾(《台湾民法典》)澳门(《葡萄牙民法典》基础上的《澳门民法典》)香港(1971年《婚姻改革条例》及后续)忠实义务司法操作特色“婚姻之本质”1533条”夫妻双方互负尊重、忠诚、同居、合作及扶持之义务”;1535条;1536条与英国大致相同,以互负贞操义务为重要内容扶住义务供养义务,夫应对妻尽同居的权利义务1001条共同的权利义务;遗弃行为构成离婚理由;因生理缺陷不能履行为无效婚姻姓名权1000条冠姓需登记,可回复,次数限制1538条,“可选择在其本身姓氏上冠以对方不超过两个之姓氏”以夫姓代替父姓或冠名,男子不改从妻姓住所决定权1003条均有家事代理权《婚姻程序及财产法》;《已婚人士地位条例》侵权责任承担相奸人责任;通奸配偶责任;实行过错宣告制侵权行为,无过错方除享有离婚、别居请求外,对相奸的第三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对继续不贞行为时,得请求以罚金特点忠实义务的司法操作源于对配偶权性质认定的不同,导致的离婚损害区分强调夫妻配偶权利的平等。
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经济学思考
关于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经济学思考一、配偶权的涵义所谓夫妻配偶权,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能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它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也就是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受到一定的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性质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是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与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导致该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行为。
”第三者”插足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这一行为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侵害了无过错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权。
其具备了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①”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②”第三者”插足行为造成了损害。
其直接损害的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利益,由此进而使得他人精神痛苦,造成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甚至破裂;③插足行为与婚姻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就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才导致了婚姻当事人一方有上述损害;④”第三者”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者”是在明知他人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状况下,而与婚姻关系一方发生婚姻外两性行为。
所以说,”第三者”插足行为系侵权行为。
这一侵权行为还属共同侵权行为,即”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构成了共同侵权。
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有权利就有救济。
”第三者插足”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三种救济方法。
首先,规定刑事制度;其次,规定民事的救济制度;最后是私法自治赔偿制度。
我国采用民事的救济制度,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请求权“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论配偶权的本质基础
论配偶权的本质基础否定了配偶权需要建立在异性婚姻关系基础上的传统观点,通过对配偶权本质基础的初步分析,确立了两人间的爱欲才是配偶权存在基础的观点。
配偶权不仅存在于婚姻关系与于同居关系中;同时,配偶权也存在于异性关系和同性关系中。
标签:配偶权;爱欲;同性;异性法意配偶权的内涵与外延是由世俗文明本质决定,通过一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反映出来。
一个国家或地区采用怎样的法定意义配偶权,反映着该地域人们对配偶权的一般看法。
法律制度等人类文明仅仅是为了满足一定的政治需要而进行的人的偏执意识的架构,并不可能与配偶权的本质基础完全符合或者真实反映其本质。
拙文试图通过确定稳定恒一的配偶权,来分析配偶权的本质基础,即配偶权的内涵与外延不应因地域差异、文明差异、人种差异等因素其本质是出于不同的历史进程中或者处于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引起的不同理解。
期待同仁们的批评与指正,以促使我的观点发展。
一、配偶权的内涵与外延初步确定世俗社会配偶权的认识,主要是基于配偶权工具性的运用,基于一定政治国家的需要,采用法律制度和道德解释配偶权的性质与内容,来解决某些社会关系矛盾,稳定文明状态下的配偶关系。
究竟什么是配偶关系、什么是配偶权就在这样的预设中成为一个公理而不需要再行解释。
配偶关系即是在婚姻状态中的夫与妻的关系,配偶权即是一种“夫对妻、妻对夫”的一对一的权利[1]260-291或是“首先是夫对其他男性、妻子对其他女性的权利,其次才是夫对妻、妻对夫的权利”的一对一的权利[2]。
上述的理解成为大多数文明所认可的配偶关系与配偶权。
按照这样的理解,配偶关系存在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存在,与此同时,在大多数文明中认可的是异性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
那么同居中的两人能否形成配偶关系?有性关系并且有着感情集结的两人能否形成配偶关系?仅以夫妻相称而无现有制度认可的夫妻关系的两人能否形成配偶关系?①异性之间可以形成配偶关系,那么同性之间可否形成配偶关系呢?这些疑问不是简单的问题或者说不是问题。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前言配偶权这一制度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尚未对这一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现行婚姻法也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就显得简单、笼统,特别是对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尤为缺乏。
因此,探讨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对完善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通过对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界定,分析我国配偶权现状并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先例,为构建配偶权侵权体系提供立法建议。
首先,本文对配偶权的概念特征作出界定,本文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有专属性、支配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的特征。
其次,试着分析侵犯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并阐述了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对配偶权的界定有所帮助。
再次,通过对我国配偶权现状的列举,分析出我国对配偶权保护机制的不足。
又次,对国外相关的立法进行分析,为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针对我国配偶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找出相对应的解决办法,达到健全配偶权侵权保护机制,保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和谐的目的。
1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1.1配偶权的概念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首先是有英美法系国家提出来的,他们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然而这一定义却为我国学者所批评,因为这并不准确。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主要持以下几种观点:(1)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3)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4)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5)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就是性权利”。
①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配偶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配偶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婚姻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而配偶权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婚姻家庭制度发生了深刻变革,也使得配偶权问题愈加复杂和多样化。
因此,深入研究配偶权问题,探索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配偶权问题的研究,探讨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实现以下目标:1.探索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配偶权的性质与特征。
2.分析配偶权保护现状,发现问题症结,深化对配偶权问题的认识。
3.探索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完善专门的法律和政策。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调研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文献调研法: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法规、政策文件和经典案件,加深对配偶权相关内容的理解,为实证研究提供依据。
实证研究法:通过质性研究方法,分析调查数据,从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等角度分析现有的配偶权问题,揭示问题的症结。
四、研究内容与进度安排研究内容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2 研究目的、内容及方法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章: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2.1 配偶权的含义和性质2.2 配偶权的内容和特点2.3 配偶权的法律依据第三章:配偶权的现状与问题3.1 性别角色观的影响3.2 配偶特权的误解3.3 法律保护的缺陷第四章: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4.1 配偶权保护机制的意义和必要性4.2 以婚姻法为核心的配偶权保护机制4.3 配偶权保护机制的落实和完善第五章:案例分析与调查研究5.1 案例分析5.2 调查研究第六章:结论与展望6.1 研究结果分析6.2 存在问题和未来趋势6.3 政策建议进度安排第一次进度汇报:完成文献调研,形成研究框架,编写绪论部分第二次进度汇报:完成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部分,开始进行实证研究第三次进度汇报:完成配偶权现状与问题部分,开始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的研究第四次进度汇报:完成案例分析与调查研究部分,并进行数据分析第五次进度汇报:撰写结论部分,在结论和展望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益和义务。
在婚姻关系中,配偶权是保障婚姻双方权益平等的重要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婚姻财产、家庭负担、共同生活、选择居住地和扶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一、婚姻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包括个人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适用其他经济制度三种。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制度,婚后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益和义务。
在离婚或者死亡时,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或继承。
二、家庭负担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有义务为共同生活承担家庭经济支出和家务劳动等责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维持家庭并分担家务,互相照顾,互相帮助。
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奖金、福利待遇等都应利用于满足家庭生活的需要。
三、共同生活配偶权还包括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有权自主选择生活方式,享受婚姻带来的幸福和快乐。
同时,夫妻双方也有义务为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而付出努力,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
四、选择居住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选择居住地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生活和教育等情况,协商决定居住在哪个城市或地区,并共同承担相应的生活费用。
五、扶养义务配偶权还包括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经济能力较强的配偶有责任扶养经济能力较弱的配偶或子女,并提供相应的生活费用和抚养费。
总结起来,配偶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婚姻财产、家庭负担、共同生活、选择居住地和扶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和和谐,并为婚姻双方提供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了解并履行相关的权益和义务,共同维护和发展婚姻关系。
民法总则112条规定是什么?
The gentleman looks behind the people, and the villain looks behind the people.(页眉可删)民法总则112条规定是什么?到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纠纷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而民法总则是一部解决人民在生活中问题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民法总则中有对与分权的规定和解释,穿来确保人们的基本权利不会受到损失,那民法总则112条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到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纠纷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而民法总则是一部解决人民在生活中问题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民法总则中有对与分权的规定和解释,穿来确保人们的基本权利不会受到损失,那民法总则112条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民法总则第112条对身份权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身份权】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什么是身份权?(一)概念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
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
(二)亲权1、亲权的概念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2、亲权的内容(1)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A、保护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B、教育权。
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权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诱导,沾染不良习气。
C、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
父母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由其代表子女进行意思表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
(2)对子女财产享有的权利A、管理权。
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保存与管理的权利。
父母未尽职责,造成未成年子女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试论纯粹配偶权
配偶 权具有 多样性 , 其 客体具有复合性 , 纯粹 配偶权相 对人 忠实义务的法律基础 是婚姻法 中的一夫一 妻制 。正如 恩格 “ 既然性爱按其本性 来说 就是排他 的 , ……那 么 , 以性爱 为 的人身为客体 , 其 内容 主要体现为配偶权主体 的身份利益。本文 斯说 : 从 四 个 方 面进 行 阐 述 。 基础的婚姻 , 按其本 性来 说就是个体婚姻 ” , 可见现代婚姻关 系 同居 义 务 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 的结合 , 而爱情具有 专一性和排他 性 , 必 然 同居是指异性男 女共同生活 , 包括男 女共 同寝食 、 相互扶 助 要求婚姻关系双方相互忠 实 ; 再者 , 婚姻关 系的稳定和家庭 生活 和进行性生活 。[ 1 ] 纯粹配偶权 中的同居义务指合 法婚姻关 系男 的和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夫妻是否相互 忠实 ,现实 中夫妻 大 女双方 以配偶身份 共同生活 , 得与配偶共 同寝食 、 相互扶助 和进 都要求 配偶忠 于 自己, 配偶不 忠往 往导致激 烈 的冲突 ; 同时 , 夫 行性生活的义务 。同居 义务是夫妻 之间的本质性义务 , 是夫妻双 妻相互忠实也是子女血缘 清 白纯正 的保证 ,是 保护配偶身心 健 方共 同的 、 平等的义务 , 非有正 当理 由夫妻任何一 方不得拒绝履 康的需要。
隐秘性 的场所 ,从而使夫妻双 方与其他社会成员之 间保 持适 当 的距 离与间隔 , 以实现婚姻 的特有 内容 , 故决定婚姻 住所是维 持 婚姻关 系的基本条件 。 我 国现行《 婚姻法 》 对住所 商定权 没有 明文规定 , 但 学者认 为, 该法第 9 条 的规定 “ 登记结婚 后 , 根据 男女双方约定 , 女方 可
注释 :
不 得拒绝对方 的合 理要 求 ; 三 是夫妻双方相 互协力 的义务 , 尊重 配偶 的真实意愿 ,不得 以暴 力或者胁迫 的手段强行要 求配偶 同
试述配偶权侵权及救济
试述配偶权侵权及救济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丑恶的和不安定的社会现象也随之而起,如”包二爷”,”婚外恋”等问题的涌现,这些都极大地危害了婚姻家庭关系,而同时也侵犯了配偶权,笔者试图从配偶权性质分析,论论述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借此得到救济和保护,起到了扶善抑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作用。
关键词:配偶权;救济;侵权一、配偶权概念及性质再分析基于婚姻性质是一种契约的分析,我们应从配偶权的权利性与不可侵性的角度将其界定为一种身份权、相对权和请求权。
1、配偶权为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
配偶权就是基于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夫或为妻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当夫妻关系终止时,配偶权也随之消失。
2、配偶权为相对权。
首先,配偶权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其权利义务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夫妻双方,与第三者无关。
当配偶权不能实现时,只可请求履行或者诉诸离婚,即属于对婚内”违约行为”的救济。
人类古代社会的基础是身份关系,人因居于不同的等级而具有不同的身份,这时的身份权是一种纯粹的支配权。
夫妻关系也体现为一种夫权,妻子被视作丈夫的”财产”,即丈夫对妻子有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是一种绝对权。
但到了近代,随着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导致人身权制度发生了新的变化,人格权得到了普遍确认和保护,身份权的人身支配性逐渐减弱,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立法趋势日益明显。
”人格权是只要作为一个人就能够享有且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最底线的权利。
而身份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天然或人为的交易获得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义务的聚合体,它可看作是人格权的派生或延伸,其根源可以看成是广义的契约关系。
享有或行使身份权必须同时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并且不得对独立的人格权造成任何损害和威胁。
”相应的配偶权的性质也从绝对权转化成一种基于契约关系的相对权。
3、配偶权为请求权。
配偶权是基本的身份权,在现代社会背景下考察其权利属性,我们应当注意到近代以来自由、平等和妇女解放等理念对法律制度改造之力,原本具有权力因素和人身支配属性之身份权已成历史陈迹,对配偶权性质的认识也应当摆脱所谓支配权的传统看法。
配偶权法律保护及相关知识
配偶权法律保护及相关知识配偶权法律保护及相关知识配偶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配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体。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配偶权法律保护及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配偶权集财产权与人身权于一身,融绝对权与相对权为一体,具体表现为以下特征:配偶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
配偶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配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体。
因配偶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固然是配偶权的内容,同样,在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利益,也是配偶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配偶权的内容应当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缺少任何一方面的权利,对配偶权的内容而言,都是不完整的。
财产权利与人身权的划分仅仅在于明确这两种权利的不同的客体、内容和不同的性质,并不表示形成这两种权利的法律事实的排他性。
配偶权中的“配偶”除了表明男女双方的特定身份外,更多的则是反映了男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
现实生活中,在同一法律事实上出现的权利重合的现象并不罕见。
我们不能先入为主地在得出配偶权是人身权的前提下,再去认定配偶之间的财产权利不属于配偶权的内容,并将其排除在配偶权之外。
配偶权具有共同性。
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配偶权是配偶双方的共同权利,因此,配偶双方均为配偶权的权利主体。
配偶权利的共同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配偶权的所有内容均由配偶双方共同享有,共同支配;二是配偶双方在配偶权的享有上完全平等,任何一方都不享有特权;三是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享有权利即意味着向对方承担相同的义务。
配偶权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配偶权产生的基础是婚姻,而婚姻取决于男女双方的合意,是一种契约行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这种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仅具有对应性,也具有特定性,因此,就配偶之间而言,配偶权常表现为一种身份利益请求权,属于相对权范畴。
试析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二 、我 国配偶权立法 的不足
主观上是不知情 的。同时在举证证 明第三者无过错时 ,
我 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 的规定主要涉及夫妻平等 笔 者认 为可 以采用 过错 推定 原则 。因为通 奸等 行为 往 权、忠实义务、同居权、夫妻人身 自由权等 内容 ,但是通 往具有隐蔽性 ,当事人一般不会公开 ,所 以在 举证时, 过分析可知,我 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规定存在的不足 : 受害方 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 ,采用 过错推 定原则 ,
空 间,而且可 以方便居 民生活 、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 ,
费,工程 竣工 后实 施包 括社 区商业 设施 在 内的综合 验 收,根据 验收 情况 参照投 入 使用 的社 区商业 设施配 套 面 积予 以返 还,从 而解 决开 发商不 建或 建成 后将 商业 解社 区商业服 务设施短缺 。借助社区服务 中心信息 网, 架起社 区居 民与商家 的沟通桥梁 , 开展 便民、 利 民服务。
( 一 )针 对 目前较 常 见 的 “ 第三 者插 足 ”问题 ,
简单 、笼统 , 并对配 偶权缺 乏有效 的保护机 制 ,因而 但 是婚 姻法 从立 法 原意上 ,将离 婚损 害赔偿 的赔 偿义
笔者提 出如 下建议:在婚姻法 中明确规定 “ 第三者插足 ”
一
、
配偶权 的概念 及内容
没有违反此义务 的法律制 裁,因此就 为不履行 忠实义 务 证责任应当 由受害方承担 。
大开方便之 门。
Hale Waihona Puke ( 二)在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中,仅有婚姻法是远远
( 二 )对侵 犯配 偶 权 的行为 界 定不 明确 。我 国婚 不够 的,应当综合其他部门法,从而完善对配偶权保护的 姻法 对侵 犯配 偶权 的制 裁仅 体现 在离 婚过 错赔 偿 的规 法律体系。首先 ,刑法对配偶权 的保护。刑法分则对侵害 定上 ,所保护 的客体仅 限于忠实义务和 同居权 ,对其 他 配偶权的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虐待、遗弃等行为予
民法中近亲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中,近亲属的法律规定涉及到继承、婚姻、抚养、赡养等多个方面,对于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近亲属的定义、法律地位、继承、婚姻、抚养、赡养等方面,对民法中近亲属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近亲属的定义与法律地位1. 近亲属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中,配偶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结婚后形成的夫妻关系;父母包括生父母和养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直系血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包括直系血亲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2. 近亲属的法律地位近亲属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继承权:近亲属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婚姻关系: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3)抚养、赡养关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在抚养、赡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三、近亲属在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1. 法定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法立下的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3.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近亲属在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1. 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配偶权在民法典中有哪些明确规定
配偶权在民法典中有哪些明确规定配偶权在我国是⼀项有争议的权利,理论界对配偶权是什么,还没有最终的定论,但是随着《民法典》的出台,这种权利有了⼀种⽐较清晰的定位,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配偶权在《民法典》中有哪些明确规定配偶权的规定可以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关系中找到。
《民法典》第⼀千零五⼗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千零五⼗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都有各⾃使⽤⾃⼰姓名的权利。
第⼀千零五⼗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由】夫妻双⽅都有参加⽣产、⼯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由,⼀⽅不得对另⼀⽅加以限制或者⼲涉。
第⼀千零五⼗⼋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平等享有对未成年⼦⼥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千零五⼗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在另⼀⽅不履⾏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千零六⼗条【⽇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因家庭⽇常⽣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夫妻双⽅发⽣效⼒,但是夫妻⼀⽅与相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第⼀千零六⼗⼀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千零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资、奖⾦、劳务报酬;(⼆)⽣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千零六⼗三条【夫妻个⼈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个⼈财产:(⼀)⼀⽅的婚前财产;(⼆)⼀⽅因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的财产;(四)⼀⽅专⽤的⽣活⽤品;(五)其他应当归⼀⽅的财产。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在现代社会中,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于婚姻的认知逐渐改变,人们对于配偶权的意识也逐渐提高。
本文将从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的现状以及完善和保护配偶权的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内涵配偶权是指婚姻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它涵盖了夫妻双方在经济、财产、住房、子女抚养、婚姻协调等方面的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配偶权是维系夫妻感情、促进婚姻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配偶权的现状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配偶权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由于社会观念的改变和婚姻等自由选择的增加,夫妻之间经济独立性的提高,导致配偶权的实际意义和操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
其次,一些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也对配偶权的实现带来了挑战,比如男女权益不平等、暴力家庭等问题。
三、完善和保护配偶权的措施为了更好地完善和保护配偶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对配偶权的立法保护,明确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婚姻关系的各个方面。
同时,要将国际经验融入到立法中,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秀做法。
2. 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宣传: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于配偶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培养夫妻之间的互相尊重和理解,减少家庭纠纷的发生。
3. 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建立健全的家庭暴力防治机制,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保护弱势配偶的权益,维护婚姻和谐稳定。
4. 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确保公平合理,充分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5. 加强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建立健全的婚姻家庭服务体系,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支持,为夫妻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提供解决方案。
通过以上措施的推进和实施,可以更好地完善和保护配偶权。
只有确保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有效提高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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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已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规范与行政手段来对夫妻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第三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仍没有明确规定。
为此,对于有无必要规定配偶权、对插足于夫妻之间的第三者是否应追究责任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学界展开了一系列的探讨与研究。
一、配偶权概述(一)配偶权概念配偶权的概念源于英美法系,美国学者威廉·杰欧·唐奈在《美国婚姻与婚姻法》中论述“配偶权价值在于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独有利益,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内并为法律所确认。
”由此,英美法系学者将配偶权定义为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力。
可见,英美法系学者仅是从定义所包含的内容方面对配偶权进行界定,没有对配偶权的性质做出分析。
国内的法学界关于配偶权的定义见解纷呈,归纳起来,大致有身份说、陪伴说、利益说、法定说、性权利说五种。
彭万林在《民法学》中认为“配偶权是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利”;杨立新在《人身权法论》一书中阐述“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法学界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配偶权概念的界定,可谓见仁见智,但总体来说学者对于以下几点都能达成共识:1.配偶权是夫或妻一方的身份权利;2.配偶权产生的前提是男女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3.权利义务的一体性,即夫妻之间互享权利、互尽义务。
(二)配偶权内容配偶权就其内容而言,学说林立,莫衷一是。
学者杨立新在《人身权法论》中认为“我国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八项,即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生活代理权、相互抚养权、计划生育义务”。
基于不同的定义,学界对于配偶权属于相对权还是绝对权争议颇多。
何俊平在《配偶权不容侵犯》中阐述“配偶权是基于夫妻关系身份产生的,属于身份权的一种。
由于身份权是种对世权、绝对权,故依而推之认为配偶权就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权利,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学者张保华却认为配偶权是一种相对权,其在《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适用》中论述“配偶权必须要经过配偶一方的协助才能实现,所以配偶权应当是一种相对权利”。
通过各学者学说比较,可以看出配偶权包括的内容是跟其界定配偶权概念所利用的观点相符的。
虽然目前学界对于配偶权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同居、忠实义务属于配偶权的内容,基本得到了认可。
二、第三者插足是否构成侵害配偶权(一)第三者与第三者插足的界定第三者与第三者插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两者相互联系层层递进,只有符合第三者的条件继而才能构成第三者插足。
何谓法律层面的第三者,学界对此有不同的声音和观点。
夏吟兰在《再谈“第三者”》一文中论述“对第三者的界定一般分为四种观点:一为暧昧说,二为通奸说,三为破裂说,四为目的说。
这四种关系在属性上层层递进,依次加重从行为论逐渐发展到结果论”。
学者高红宽在《配偶权初探》一书中对于这四种不同的观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认为“‘暧昧说'界定第三者的范围过宽,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暧昧关系只是一种精神层面的产物,无法在客观世界对其确定,更无法在司法层面加以界定和操作。
‘破裂说'与‘目的说'混淆了‘第三者'与‘第三者插足'的概念,在逻辑上有失妥当。
故上述四种观点中的‘通奸说'更具有实行性。
”可见,学者对于“第三者”本身的实质性概念未提出疑义,仅对第三者界定标准存在异议。
对于第三者插足概念的定性,杨遂金教授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中写到:“第三者介入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
”陈小毛认为:“第三者插足一般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行为。
”很明显,学界对于“第三者插足”的界定,重心成分在于“插足”,“插足”通俗认为就是导致他人感情破裂。
在满足“第三者”的基础上又实施“插足”行为,构成“第三者插足”。
(二)第三者插足的侵权责任在我国民法理论上,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通奸、同居甚至重婚时,无过错的配偶是否有权要求第三者承担侵害配偶权的责任,理论上认识不一。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三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李银河、马忆南在《婚姻法修改争议》中指出:“配偶权是一种特殊债权,具有相对性,一般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所以第三者不存在侵权责任。
第三者并没有加入契约,也不能成为违约责任的承担人。
”周安平的《性爱与婚姻的困惑——“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理论与现实之探讨》写到“第三者不负法律责任也不违背公平原则。
在事物发展中,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婚外恋的主要原因只能是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而不是第三者的出现,因此‘钉子'打在过错配偶的屁股上才更为公平。
”持肯定观点学者认为,第三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余延满在《亲属法原论》中阐述“婚姻家庭人身权都有对抗一切人的效力,‘第三者介入'属于共同侵害配偶权和人格权的行为。
法律对配偶权的规定,就是要依法调整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使之符合社会对婚姻关系稳定性的要求,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幸福。
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另一方的权力就必然地受到损害,因此应该对违法的行为人进行制裁。
”三、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完善婚姻权是婚姻家庭内部权力义务关系产生的基础及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调整对象。
因此,应借鉴其他国家关于配偶权的优秀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配偶权制度。
(一)规定配偶权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配偶权是立法上的一个严重疏漏。
配偶权作为夫妻双方之间的身份权是客观存在的,任何法律都不应当加以回避。
危晓美在《试论“第三者”插足对配偶权的侵害》中写道“在立法上,我们应明确赋予婚姻家庭受害方配偶以一定的权利,使其能够向右婚外性行为的一方配偶主张权利,使婚外性行为得以成为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受害方配偶可通过提起侵权之诉使其所受之损害得到补偿。
”在法律条文中明确配偶权的规定,可以有效的规制“第三者”肆意侵害婚姻家庭受害方配偶的行为,受害方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向“第三者”索赔。
(二)明确界定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方式李志敏在《比较家庭法》中论述道“对于配偶权的维护,应当从规范侵权行为入手。
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配偶一方单独对另一方构成的侵权,主要包括遗弃、虐待、限制配偶的行动自由以及其他侵权行为;二是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对另一方构成的侵权,主要包括通奸、姘居、重婚及其它对配偶不贞的行为。
”将配偶一方的行为和第三者的插足行为纳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方式中,使得受害方配偶可对“第三者”通过提起侵权之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明确规定“第三者”责任在完善配偶权制度这一方面,提出观点最多的就是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插足合法婚姻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
李燕在《论夫妻的忠实义务》中写道“建议对于合法婚姻的插足者,应当确定其侵权责任。
通过规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插足行为进行规制。
”《法国刑法典》规定:妻通奸者处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徒刑,夫于家里容宿姘妇处一百至二千法郎罚金。
受害之夫或妻告诉乃论。
甚至规定,夫在家里将通奸之妻和奸夫捉获即时予以故杀者,其故杀罪应予宥恕。
《美国联邦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任何人犯通奸罪处三年以下徒刑。
已婚妇女与未婚男子相奸者,男女双方均构成通奸罪。
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相奸者,男子犯通奸罪。
学习韩国、美国、法国等国,在刑法中增加通奸罪,让受到侵害的一方得到补偿,让实施侵害行为方得到应有的惩罚。
配偶权乃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应有之义,其实质是夫妻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分担以及双方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
它不仅全面反映了婚姻生活的内在本质需求,而且还保障这婚姻生活的健康发展以及婚姻生活的安全、和谐、幸福。
在法律中明确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承认和保护配偶权,使合法婚姻得到有效地保护,从而弘扬道德价值,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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