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纯粹配偶权
试论配偶权及其保护
摘要ABSTRACTSpouse right is a special kind of status right, it is under the premise of legal marriage, a spouse can ask love, help compan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for each other. At present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s regulated the contents of spouse rights by a legal system and our country marriage law lacks specific provision of the spouse rights. As spouse rights of husband and wife any one party are infringed , the law cannot effectively regulate and protect, which is a breach in the legislation. In daily life, living together, adultery affair phenomenon such as escalating, it not only violates the faithful obligations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even caused irreparable grief heart to the other spouse. Because our country in law has not stipulated the concrete contents of spouse rights, victims of a spouse cannot ask a third party to provide damage compensation by no legal basis. Therefore, analysis of the status quo of spouse rights in our county, through the study on the discussion of spouse rights caused more concerns about spouse rights, so as to exert its security spouse rights, mainta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stability, promote social progress.KEYWORDS:Spouse rights, law of marriage,marriage bonds目录目录一、配偶权的概念与特征 (1)(一)配偶权的概念 (1)1.肯定的观点 (1)2.反对的观点 (2)(二)配偶权的特征 (3)二、我国对配偶权的现行规定和缺陷 (4)(一)对配偶权内容的现行规定 (4)1.平等的姓名权 (4)2.学习和工作及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5)3.请求扶养权 (5)4. 住所决定权 (5)5. 生育权 (6)(二)我国现行配偶权的缺陷 (7)1.现行法律对配偶权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 (7)2.现行法律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 (8)三、国外对配偶权的保护及其借鉴 (9)(一)国外对配偶权的保护 (9)(二)国外保护配偶权制度的借鉴 (10)四、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11)(一)配偶权内容上的立法完善 (11)1.明确同居的权利和义务 (11)2.强化互负忠实义务 (11)3.细化日常事务代理权 (12)(二)配偶权保护制度上的立法完善 (14)1.界定损害赔偿义务的主体范围 (14)2.明确对配偶权侵权责任形式 (14)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9)一、配偶权的概念与特征配偶权是合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基本身份权,它不仅关系到婚姻的幸福、家庭的稳定,还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为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的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调整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范围过于狭窄,且多是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对于违反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缺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婚姻法的普遍规定,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更加完善,写入我国的婚姻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如果轻率地立法是不合法理和实际的。
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随着夫妻间的配偶关系的建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观点。
它的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理清,应当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使大量的婚姻纠纷有法可依,保护我国的婚姻家庭,促时社会文明建设应该有赖于《婚姻法》的完善,用观点陈述了我国目前现阶段婚姻立法过于简略,来证明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于写入我国的《婚姻法》。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配偶权、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同居义务权、日常家务代理权一、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
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
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
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是由国外一些国家率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法学学者认为国外的配偶权这种概念并不准确。
因而对配偶权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
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
”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摘要】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我国立法尚未完全确定的一项权利,本文对配偶权的概念、内容、特征进行简述,并就其重要性,得出我国立法应当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
【关键词】配偶权特征重要性侵害立法配偶权是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来,并使其日趋完善,在我国它是一种新型的婚姻家庭权利(民事权利)也是一项有争议的权利。
一般意义下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①,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义务,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对方同居、忠实的权利。
并且配偶权还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一、配偶权的基本内容配偶权是一种基本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
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
首先,配偶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夫对妻享有配偶权,妻对夫同样也享有该项权利,配偶权贯穿着男女平等原则,使得配偶权具有其存在的价值。
其次,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利益,包括财产权、继续权等财产利益。
配偶财产权是指配偶基于婚姻而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共有权和财产继承权。
再次,配偶权具有支配性,支配的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而不象传统夫权支配的是一方配偶的人身,它是一种平等的身份利益支配权。
最后,配偶权是绝对权。
由配偶专属享有,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配偶权的义务,所以配偶权也是侵权行为的客体,任何人侵害配偶权,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②。
如前所述,配偶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l、夫妻姓名权。
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这表明在我国是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这一规定并不排除配偶之间可以就姓氏进行约定。
2、住所决定权。
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共同住所是配偶共同生活的依托,应由配偶双方共同决定。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
配偶权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特殊价值的重要法律规范,它构成或者反映了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法律上是否直接采用“配偶权”这一名称,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但是,无论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法,事实上都存在着配偶权,司法实践也确认有配偶权。
因此,本文主要从婚姻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出发,对配偶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并进一步探析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章。
前言以配偶权的历史发展为切入点,指出配偶权规范存在的现实基础,以及现阶段对配偶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一次探析的必要性。
第一章配偶权概论。
简要介绍学术界有关配偶权概念的不同观点,进一步分析配偶权的法律特征,并着重探讨配偶权的私权性质和设立依据。
第二章配偶权的内容。
将配偶权分为配偶权的法定内容和宜协商约定的配偶权内容,其中配偶权的法定内容又分为赋予强制效力的法定配偶权事项和允许有限协商行使的配偶权事项,并对各项具体权利逐一进行分析介绍。
第三章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简单介绍我国现阶段对配偶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并着重从国内外婚姻法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调整角度,进一步探讨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结语对论文写作进行简要回顾,对配偶权的发展前景进行展望。
配偶权探析
配偶权探析内容提要:《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产生了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就是是否将配偶权作为一项权利明确的写入我国《婚姻法》中,对该权利加以立法上的确认。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并未采纳一部分法学家主张将配偶权作为具体的一项权利写入《婚姻法》。
而仅仅在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这是因为在学术界和各国的立法实践中,配偶权尚属一项有争议的权利,加以草率的立法无疑是不合法理不合实际的。
本……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一)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我国学者对这一定义有所批评,认为其并不准确。
就目前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我认为,一个科学、完整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出该定义所包含的内容,而且还应当充分再现该定义的性质。
鉴于此,从配偶权是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性来考虑,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二)配偶权的特征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对偶性。
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
试论配偶权
作者: 马强
作者机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100078
出版物刊名: 法学论坛
页码: 49-57页
主题词: 配偶权;名誉权;立法保护;基本身份权;婚姻法
摘要:配偶权是我国立法尚未完全确立的一项权利,审判实践对健儿配偶权纠纷多按健儿名誉权纠纷处理。
本文对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的一般问题进行了研讨,重点研究了配偶权与名誉权的本质差异以及将配偶权纠纷按名2誉权纠纷处理对受害人保护的不胺适性。
在此基础上,作者得出了结论-我国立法应当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
试述配偶权侵权及救济
试述配偶权侵权及救济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丑恶的和不安定的社会现象也随之而起,如”包二爷”,”婚外恋”等问题的涌现,这些都极大地危害了婚姻家庭关系,而同时也侵犯了配偶权,笔者试图从配偶权性质分析,论论述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借此得到救济和保护,起到了扶善抑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作用。
关键词:配偶权;救济;侵权一、配偶权概念及性质再分析基于婚姻性质是一种契约的分析,我们应从配偶权的权利性与不可侵性的角度将其界定为一种身份权、相对权和请求权。
1、配偶权为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
配偶权就是基于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夫或为妻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当夫妻关系终止时,配偶权也随之消失。
2、配偶权为相对权。
首先,配偶权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其权利义务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夫妻双方,与第三者无关。
当配偶权不能实现时,只可请求履行或者诉诸离婚,即属于对婚内”违约行为”的救济。
人类古代社会的基础是身份关系,人因居于不同的等级而具有不同的身份,这时的身份权是一种纯粹的支配权。
夫妻关系也体现为一种夫权,妻子被视作丈夫的”财产”,即丈夫对妻子有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是一种绝对权。
但到了近代,随着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导致人身权制度发生了新的变化,人格权得到了普遍确认和保护,身份权的人身支配性逐渐减弱,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立法趋势日益明显。
”人格权是只要作为一个人就能够享有且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最底线的权利。
而身份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天然或人为的交易获得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义务的聚合体,它可看作是人格权的派生或延伸,其根源可以看成是广义的契约关系。
享有或行使身份权必须同时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并且不得对独立的人格权造成任何损害和威胁。
”相应的配偶权的性质也从绝对权转化成一种基于契约关系的相对权。
3、配偶权为请求权。
配偶权是基本的身份权,在现代社会背景下考察其权利属性,我们应当注意到近代以来自由、平等和妇女解放等理念对法律制度改造之力,原本具有权力因素和人身支配属性之身份权已成历史陈迹,对配偶权性质的认识也应当摆脱所谓支配权的传统看法。
论配偶权确立的利与弊
论配偶权确立的利与弊第一篇:论配偶权确立的利与弊论配偶权确立的利与弊摘要:配偶权,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在我国,法律对配偶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理论界对配偶权是否应当存在的问题却一直有争议。
确立配偶权,有利于对受害者法律保护基础理论的完善,提高夫妻双方的家庭权利意识,实现男女平等,稳定家庭结构,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配偶权受到侵犯时法律救济途径的完善。
本文拟通过对配偶权确立的利与弊的分析,建议在我国应当确立配偶权制度,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
关键词:配偶;配偶权;身份权利;身份利益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基本身份权利。
我国立法上虽未完全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已涉及了配偶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案、《民法通则》虽然涉及配偶权的一些内容,但只是做了原则性和保护性的规定,对夫妻之间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保护合法的夫妻关系乃至构建和谐社会。
明确配偶权的概念、特征以及配偶权确立的利与弊这一问题有待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深入研究,这对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配偶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我国目前为止始终停留在学理探讨而非法定概念,其各家学者的界定也各有不同。
中国法学界提出“配偶权”,其本意在于对婚外情的限制,2001年修订婚姻法,增加一条作为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
在英美法上配偶权指夫妻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夫妻之间因互为配偶而享有配偶权,其核心是性权利。
在我国,关于配偶权的概念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有“身份说”、“陪伴说”、“性权利说”、“法定说”等等,有鉴于此,从配偶权是身份权,具有平等性、支配性等性质来考虑,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试论配偶权的概念、特点、发展和争议及侵权后的法律救济
试论配偶权的概念、特点、发展和争议及侵权后的法律救济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形态逐渐发生改变,社会大众原有的价值观被人们摒弃,但是目前的新的价值观还未形成,而是向着多元化发展,这种多元化的价值观对人们原有的婚姻家庭体制、伦理道德以及家庭观念造成重大影响,在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中,侵害配偶权的问题逐渐增多。
很多的重婚、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等婚外情行为的出现对和谐家庭造成严重影响。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配偶权和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救济机制还未形成,受侵害者难以适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虽然新婚姻法出台三个司法解释,但是内容过于简单,不利于维护配偶权,基于这种现象,本文研究配偶权的状况,希望能为当代婚姻家庭提供一些帮助。
论文关键词配偶权法律救济司法实践从法律意义上来来讲,我国相关法律还没有形成配偶权制度,婚姻生活没有正确的法律指导,所以婚姻家庭中的受害方通常无法采取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的配偶权,从另一方面纵容了侵害配偶权的人,基于此我国婚姻法应不断加强配偶权相关法律的设定,为公民的婚姻生活提供指引。
一、配偶权的内涵(一)配偶权的概念与特征目前我国学生对于配偶权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论点,现在主要的概念论点主要包括身份说、利益说、陪伴说、法定说、利益说以及性权利说等。
身份说是指配偶权是丈夫对妻子或者妻子对丈夫的一种身份,强调婚后男女关系的一张身份上的转变,这一学说中没有体现配偶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彰显出双方所具有的利益。
利益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双方的基本身份权,由权利人支配,其他人不得侵犯,这个观点从权利发生的身份以及权利客体等角度诠释配偶权。
以上几种观点都是众多学者从不同视觉对配偶权的诠释,都存在合理合不合理的地方,关于配偶权的概念还需要更多的研究,应体现其本质和特性。
(二)配偶权的属性配偶权从产生的本质上来说,通常可以认为是身份权利,基于婚姻的产生,从权利的主体来说,权利之徒是指特定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不可转让。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容罗思荣师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配偶权/配偶人身权/身份利益支配权/身份利益请求权容提要: 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
配偶人身权是配偶权的主要容,由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组成,而配偶身份权则可以分为身份利益支配权和身份利益请求权两大部分。
一、配偶权的性质配偶权是来源于普通法上的一个概念。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等因素都被概括其并为法律所承认”。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虽然对配偶间的权利义务有具体的规定,但几乎都没有给配偶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
我国婚姻法也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
从我国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婚姻存续权说,认为配偶权就是存续婚姻的权利,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1]。
二是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2]。
三是基本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3]。
四是人身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权。
上述观点尽管都有其合理的容,但并不十分准确,不能反映配偶权的特征:一方面,配偶权不仅仅是存续婚姻的权利。
婚姻的存续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
如果说结婚是配偶权产生的前提,结婚的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围的话,那么,离婚却毫无疑问是配偶权的一项容。
配偶一方不愿与对方共同生活的,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非配偶则谈不上离婚。
离婚权只能由配偶享有,而配偶行使这项权利的目的,恰恰不是为了存续婚姻。
另一方面,身份权只能是配偶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不包括配偶权的所有容。
简论配偶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简论配偶权邵世星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配偶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立法设想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了配偶权与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关系,论证了我国婚姻法规定这两项义务的理由,并提出了具体设立这两项义务的设想,以期对我国的立法有所帮助。
一、配偶权的含义理论上一般认为,配偶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所形成的相互间的一切权利,包括夫妻人身权和夫妻财产权;狭义的配偶权仅指夫妻人身权,又叫配偶身份权,内容包括冠名权、要求对方同居的权利及住所决定权、要求对方忠实及协助的权利、相互扶养及经济保障义务,选择职业的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夫妻订约权等。
在我国现在修改婚姻法的争论中所作用的“配偶权”概念,除有少数人是在“夫权”或“妻权”的意义上使用的以外,一般是指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只是狭义配偶权制度中的两项内容而已。
关于配偶权的其他内容,有些也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完善,但在相关方面人们基本上已达成共识,并无太大争论。
因此,本文以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析的范围限定于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上。
另外,本文这里使用“义务”的术语,是遵从习惯。
实际上对夫妻关系而言,一方的权利即是他方的义务,两者相辅相成。
因此对某项权利是从权利角度称之,还是从义务角度称之,并不影响其具体内容。
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它是实质意义上的,并不仅指共同生活于婚姻处所,还包括夫妻间共同的性生活和共同的感情生活。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生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不得为婚外性行为。
广义上,这项义务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及其他内容。
本文主要讨论贞操义务,必要时涉及其他内容。
我国正在酝酿修改现行的《婚姻法》,关于是否增设有关夫妻同居义务和忠义务的规定,是其间一个争论的热点问题。
论配偶权——精选推荐
学校代号***** 学号********分类号密级硕士学位论文论配偶权学位申请人姓名胡利培养单位中南民族大学导师姓名及职称胡纪平学科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司法法务论文提交日期2013年4月10日学校代号:10524学号:********密级: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配偶权学位申请人姓名:胡利导师姓名及职称:胡纪平培养单位:中南民族大学专业名称:法律硕士(非法学)论文提交日期:2013年4月10日论文答辩日期:2103年6月1日答辩委员会主席:On Spouse RightbyHU LiB.E.(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2010A thesis submitted in partial satisfaction of the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Auris MasterinJurisprudencein theGraduate Schoolof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SupervisorProfessor Hu JipingApril,2013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南民族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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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容罗思荣师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配偶权/配偶人身权/身份利益支配权/身份利益请求权容提要: 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
配偶人身权是配偶权的主要容,由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组成,而配偶身份权那么可以分为身份利益支配权和身份利益请求权两大局部。
一、配偶权的性质配偶权是来源于普通法上的一个概念。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等因素都被概括其并为法律所成认〞。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虽然对配偶间的权利义务有具体的规定,但几乎都没有给配偶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
我国婚姻法也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
从我国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婚姻存续权说,认为配偶权就是存续婚姻的权利,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1]。
二是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
三是根本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根本身份权,说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3]。
四是人身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权。
上述观点尽管都有其合理的容,但并不十分准确,不能反映配偶权的特征:一方面,配偶权不仅仅是存续婚姻的权利。
婚姻的存续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
如果说结婚是配偶权产生的前提,结婚的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围的话,那么,离婚却毫无疑问是配偶权的一项容。
配偶一方不愿与对方共同生活的,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非配偶那么谈不上离婚。
离婚权只能由配偶享有,而配偶行使这项权利的目的,恰恰不是为了存续婚姻。
另一方面,身份权只能是配偶权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并不包括配偶权的所有容。
论配偶权(小论文)
论配偶权前言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很多人又都会把自由和权利或多或少的等同起来,而“配偶权”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不要把它看成是一项法律上的实实在在的权利,而把它看成是广泛的自由中的一员。
很多国家的法律中并没有这样一个明确的“配偶权”概念,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都是包含在配偶权这个概念的内涵中的。
配偶权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特殊价值的重要的法律规范,它构成了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无论各国在法律上是否直接采用“配偶权”这一名词,事实上都是存在着配偶权的,司法实践也是确认有配偶权的。
一、配偶权概述(一)配偶权概念的历史沿革在配偶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法律上经历了从夫权到配偶权的演变。
1、国外配偶权的沿革在早期罗马法中,已出嫁的妇女通常属于丈夫家庭的成员,服从丈夫的权利,解除同原属家庭的一切关系。
这就是早期罗马法的“归顺夫权”,妻子通过归顺夫权,变成“家女”,服从新的家父。
在这种制度下,夫权不仅包括丈夫对妻子的人身支配权,也包括丈夫的家父对妻的统治权。
罗马法中后期,已废除夫权制度,实际上废除的是家父权,妻仍然处于夫的某些支配之下,并没有成为完全的自权人,但在某些方面,已出现配偶相互之间的权利。
在近代资产阶级民事立法中,强调天赋人权、权利平等,废除了夫权制度,但废除的程度还不彻底。
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断调整和改良,尤其在日益高涨的女权运动的推动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夫妻关系法不断得以修正,夫妻法律地位日趋平等。
2、中国配偶权的沿革古代中国社会,无论是在奴隶制度还是在封建制度下,儒家礼教强调的“夫为妻纲”始终占据统治地位。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妻处于无权地位,完全受夫权的支配。
清末民初,满清政府恶北洋政府制定的两部民法草案,虽然对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某些改革,但仍然保留着夫权制度,并未建立现代意义上的配偶权。
国民政府1930年制定民法亲属编,虽然强调两性平等,但也保留了若干夫妻不平等的内容。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配偶权是基本的身份权,是夫妻所享有的基于法定的夫妻身份而产生、存续的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1.配偶权是身份权配偶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婚姻关系是一种要式的契约关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性的共同生活为目标,双方完全自愿结成夫妻,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夫妻互为配偶,配偶权正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因此配偶权是身份权。
2.配偶权为请求权史尚宽先生认为此等身份权利,其中带有支配性、排他性,故甚近于物权。
从婚姻的契约本质看,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都要尊重对方权利和履行自身的义务,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只能请求对方协助和履行其身份上的作为或不作为,所以说,配偶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3.配偶权的专属性配偶权是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配偶权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配偶之间互相享有的权利,它只存在于具有配偶这一特定亲属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
因此,配偶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一般主体不能拥有。
4.配偶权的双重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一方的权利实现是以对方履行义务为前提,一方履行义务是对方实现权利的保障,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均需对方共同配合,否则权利不能得以实现,义务的履行无法进行。
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5. 配偶权的排他性,配偶权只由具有配偶关系的男女双方相互享有,虽在其内部关系中,配偶权是相对权,但对婚姻关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而言,又是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第三人负有不得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义务。
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但义务主体既是特定的又是不特定的,所以配偶权兼具绝对权和相对权的特质。
(一)夫妻姓名权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各自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
试析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法保护
试析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法保护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民事权利,但并非所有民事权利都受侵权行为法保护,侵权行为法也并非仅保护民事权利。
决定民事权利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标准是民事权利有无绝对性和有无不可侵犯性,且二者不是同一问题。
配偶权本质上是对人权,因其作为法定权利,而具有某些绝对权的性质。
配偶权存在被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侵犯的可能,因而符合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标准。
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的对象当然主要是民事权利。
然而从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民事权利,但并非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且侵权行为法并非仅保护民事权利。
那么决定民事权利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标准是什么?配偶权是否符合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标准呢?理论上对此认识不一。
一、决定民事权利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标准(一)传统侵权行为法所确定的标准——民事权利有无绝对性侵权行为法保护对象的立法模式,就大陆法系而言主要有两种:一是具体列举式,即在侵权行为法中具体列举受其保护的权益范围。
《德国民法典》采取此种立法模式,其第823条和第826条列举规定了侵害绝对权、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三种不同的侵权形态。
二是抽象概括式,即不具体列举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对象,而只是规定一个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法国民法典》采取此种立法模式,其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对此采取了折中的立法模式,首先規定了一个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即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又例示地列举规定了一些侵害民事权利(如人身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有鉴于此,在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中,判断民事权利是否受侵权行为法保护,其标准是看民事权利有无绝对性,此标准最简单、最直观。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在现代社会中,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于婚姻的认知逐渐改变,人们对于配偶权的意识也逐渐提高。
本文将从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的现状以及完善和保护配偶权的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内涵配偶权是指婚姻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它涵盖了夫妻双方在经济、财产、住房、子女抚养、婚姻协调等方面的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配偶权是维系夫妻感情、促进婚姻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配偶权的现状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配偶权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由于社会观念的改变和婚姻等自由选择的增加,夫妻之间经济独立性的提高,导致配偶权的实际意义和操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
其次,一些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也对配偶权的实现带来了挑战,比如男女权益不平等、暴力家庭等问题。
三、完善和保护配偶权的措施为了更好地完善和保护配偶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对配偶权的立法保护,明确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婚姻关系的各个方面。
同时,要将国际经验融入到立法中,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秀做法。
2. 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宣传: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于配偶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培养夫妻之间的互相尊重和理解,减少家庭纠纷的发生。
3. 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建立健全的家庭暴力防治机制,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保护弱势配偶的权益,维护婚姻和谐稳定。
4. 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确保公平合理,充分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5. 加强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建立健全的婚姻家庭服务体系,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支持,为夫妻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提供解决方案。
通过以上措施的推进和实施,可以更好地完善和保护配偶权。
只有确保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有效提高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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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权具有 多样性 , 其 客体具有复合性 , 纯粹 配偶权相 对人 忠实义务的法律基础 是婚姻法 中的一夫一 妻制 。正如 恩格 “ 既然性爱按其本性 来说 就是排他 的 , ……那 么 , 以性爱 为 的人身为客体 , 其 内容 主要体现为配偶权主体 的身份利益。本文 斯说 : 从 四 个 方 面进 行 阐 述 。 基础的婚姻 , 按其本 性来 说就是个体婚姻 ” , 可见现代婚姻关 系 同居 义 务 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 的结合 , 而爱情具有 专一性和排他 性 , 必 然 同居是指异性男 女共同生活 , 包括男 女共 同寝食 、 相互扶 助 要求婚姻关系双方相互忠 实 ; 再者 , 婚姻关 系的稳定和家庭 生活 和进行性生活 。[ 1 ] 纯粹配偶权 中的同居义务指合 法婚姻关 系男 的和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夫妻是否相互 忠实 ,现实 中夫妻 大 女双方 以配偶身份 共同生活 , 得与配偶共 同寝食 、 相互扶助 和进 都要求 配偶忠 于 自己, 配偶不 忠往 往导致激 烈 的冲突 ; 同时 , 夫 行性生活的义务 。同居 义务是夫妻 之间的本质性义务 , 是夫妻双 妻相互忠实也是子女血缘 清 白纯正 的保证 ,是 保护配偶身心 健 方共 同的 、 平等的义务 , 非有正 当理 由夫妻任何一 方不得拒绝履 康的需要。
隐秘性 的场所 ,从而使夫妻双 方与其他社会成员之 间保 持适 当 的距 离与间隔 , 以实现婚姻 的特有 内容 , 故决定婚姻 住所是维 持 婚姻关 系的基本条件 。 我 国现行《 婚姻法 》 对住所 商定权 没有 明文规定 , 但 学者认 为, 该法第 9 条 的规定 “ 登记结婚 后 , 根据 男女双方约定 , 女方 可
注释 :
不 得拒绝对方 的合 理要 求 ; 三 是夫妻双方相 互协力 的义务 , 尊重 配偶 的真实意愿 ,不得 以暴 力或者胁迫 的手段强行要 求配偶 同
居。
值得一提 的是 , 我 国现行《 婚姻 法》 还 没有直接 明文规 定夫 妻互 负同居义务 ,我们 只能从一些相关 法条 的规定 中去判断立 法 者 的立 场 , 如“ 禁止 有配偶者 与他人 同居 ” 、 “ 因感 情不 和分居 满二 年的应准予离婚 ” 、 “ 有配偶者 与他人 同居导 致离婚 的, 无过 错方 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 等等 , 这些规定 都表 明我 国立 法是承认 配偶 同居义务 的。但是 , 笔者认 为 , 同居 义务毕竟是夫 妻间 的一 项本质性权利义务 , 我国婚姻法 应该 予以明文规定 。
一
、
行。
三、 住 所 商 定 权
同居义务 由婚姻关 系的基本 内容决定 ,是婚姻关 系得 以维 系的基 本要件 : 一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面 , 婚姻本 身就 以男 女两性 的物 质生活 、 精 神生活和性生 活的结合 体而存在 ,这就决定 了缔 结婚姻 的男女 必然 以同居 的形式实 现婚姻 的实体 内容 ; 另 一方面 , 如果没有 同 居生活 ,夫妻 间的感情 就难 以长期 维系 ,婚姻关 系最终导致破 裂, 婚姻本身 的意义也无从谈起 。 同居义务 以婚姻关 系的有效成立 时始 ,以婚姻关 系消灭 时 终。我国现行 《 婚姻法》 第8 条规定 , 男女双方到婚姻 登记机关 进 行结婚登记 , 取得结婚证 即确 立夫妻关 系。依此规定 , 自男女 双 方 领取结婚证 书婚姻关 系即有效成立 ,配偶双方始 承担 同居义 务, 在双方 婚姻关 系存续期 间 , 这一义务始 终存 在 , 直 至婚 姻关 系因配偶一方死亡或者 离婚 而消灭 , 该义务 才告终止 。当然 , 配 偶 一方具有正 当理 由的可以 中止 同居 ,如处理公 私事务或者生
理方 面 的 原 因 。 同居 义务 的内容包括 三个方面 , 一是共 同寝食的义务 , 这是 夫 妻共同生活 的基本 内容 ; 二是 性生活 的义 务 , 配偶无 正 当理 由
住所 决定权是指配偶选择 、 决定婚后共 同生活住所 的权利 。 这里的住所是指夫妻婚后共 同居住和生活 的场 所。男女双方缔 结婚姻关系后 即开始 同居 生活 ,而同居生活需要一 个具有较 强
试 论 纯 粹 配 偶 权
吕磊
( 重 庆 市 巫 山县 人 民法 院
重庆
4 0 4 7 0 0 )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5 8 1 1 ( 2 0 1 3 ) 0 3 — 0 0 2 4 — 0 1
摘要 : 配偶的人 身 自由权 、 受尊重权 姓氏决定权体现的是 配偶 的人格 利益 , 属 于人格权的范畴 , 其并非 男女基 于配偶 身份 而享有 的民事权益 , 而是男女作为一般 民事主体专属享有 , 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 的固有权利。
以成为男方家庭 的成员 , 男方可 以成 为女方家庭 的成员 ” 表 明我 国男 女双方有平等协商确定夫 妻住所 的权利 ,也 即配偶双方平 等地享 有住所商定权 。 住所 商定权 的基本 内容是 指夫妻平等协 商 ,自愿约定婚后 共 同生活的住所 , 一方不得 对另一方进行 强迫 , 第 j人也不得加 以干涉 ;夫妻双方既可 以约定选择夫家或妻家 的住所作为共 同 的婚姻 住所 , 也可 以不加入 任何 一方原有 的家庭 , 而是 独立组建 家庭 另选住 所作为共 同的婚姻住所 ; 有关住所 的协定 , 夫妻之 间 可以协商建立 , 也可以协商 变更或解除 。1 6 ] 四、 共同生育权 共 同生 育权 是夫妻双方依 照法律规定及共 同意愿决定是否 生育 子女的权利 。哄 同生 育权 由夫妻平 等地 享有 , 通过 共 同协 力 以实 现 , 而非男方或 者女 方单方独有 。事 实上 , 女方 在行使共 同生育 权时 比男 方更有优势 ,因为男方无法强 制不愿意生育 的 女 方生 育 , 这就要求女 方也要充 分尊重男 方的个 人意志 , 男女双 方在达 成合 意的基础上决定生育 与否 ,从而平等地行 使共 同生 育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