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夫妻忠实义务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趋完善的。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我国学者对这一定义有所批评,认为其并不准确。
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其主要包括:1、夫妻姓名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或同居权;4、忠实义务,或贞操请求权;5、日常事务代理权;6、相互扶助的义务。
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权利由双方共享,义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
每一项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就配偶对外关系而言,具有绝对权的性质,配偶双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侵犯的义务。
因此,配偶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属性。
配偶权其本质上为身份权,却以义务为中心,权利和义务浑然一体、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是指配偶双方互相承担的一种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夫妻忠实义务是对方配偶权的一种体现。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其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其所派生的出来的每一项也都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混和体。
夫妻忠实义务也不例外。
夫妻一方不仅负有忠实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
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夫妻忠实义务都是不完整的。
就权利而言,夫妻忠实义务可称作夫妻忠实请求权。
因其为配偶权所派生出来的权利,其不可避免的即为身份权。
就义务而言,夫妻忠实义务为法定义务。
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关系,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身份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同时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2001年4月,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首次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而爱情是排他的,专一性又是夫妻间的行为准则。
2001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
“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条倡导性条款订入新婚姻法中,在总则中予以体现,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学界的共识。
本文主要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实践中运行的障碍以及立法反思来探讨。
希望能对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司法适用;损害赔偿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诠释(一) 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要理解夫妻的忠实义务我们首先要了解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 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 内含各种派生的权利。
其中就包括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专一的夫妻生活的义务,也即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所以笔者认为,夫妻忠实是指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在感情与性生活上保持专一。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1.夫妻忠实义务的履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果家里发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的选择是家丑不可外扬,或者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根深蒂固,同时考虑到家庭,孩子等利益关系,当事人大多数选择沉默。
2.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难以取得我国法律要求证据的来源要合法。
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想取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通常都是根据跟踪、录音等等,大部分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证据取得违法。
3.夫妻忠实义务的标准难以确定我们不能笼统的概括夫妻的忠实义务,因为夫妻间侵权主体的特殊性以及个人的认识水平不同,所以在实践中法律认定难度大,司法实践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我们之所以分析了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这对如何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
论夫妻忠实义务【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论夫妻忠实义务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婚姻法2001年修改后新增了“夫妻忠实义务”,该规定对维护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夫妻忠实义务是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之一,是指夫妻间负有专一性行为的义务。
但是,此规定具体有何意义,以及在现实中由于定义本身的模糊性所造成的局限,都是应当引起关注的问题。
这是当代各国立法的普遍规定。
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婚姻忠实义务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研究夫妻忠实义务问题是加强和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的重要问题。
这对于完善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人身关系的制度建设内容以及离婚制度中的相关内容非常有益。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第32条又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忠行为,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46条中还规定:配偶一方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不忠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等。
一系列的法条规定,说明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无条件的。
这对于贯彻落实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在实践中也不乏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存在,各种夫妻间的纠纷也频频上演。
因为婚姻所涉及的不仅仅只是行为,还包括人的感情和感受等十分复杂得内心感受,所以这些纠纷的处理也是司法实践上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夫妻忠实义务修入法律以后,在实践的过程中渐渐显示出其一定的缺陷,和实践的难度。
我国社会中夫妻忠实义务存在一些局限,第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缺乏具体性、实践性;第二,缺乏强制力的保障;第三,实施上有举证难,取证不当等问题;第四,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与否很难认定。
夫妻忠实义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法律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将该项义务写入《婚姻法》便给予了强制力的保障,对夫妻之间的忠实有着有利的促进作用,至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价值:第一,是在文化和经济方面的价值,在经济上,夫妻忠实义务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能相应减少纠纷的产生,或者是更明确了解决纠纷时的适用问题,这样能减少整个社会的诉讼成本,在文化上,以法律保障和促进道德建设,给人们树立一个明确的底线,有利于文化的发展。
夫妻忠实义务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忠实义务,又称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忠诚,不得有配偶外情的行为。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1. 忠实义务的定义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忠诚,不得有配偶外情的行为。
忠实义务包括对婚姻的忠诚、对配偶的忠诚以及对家庭的责任。
2. 忠实义务的性质夫妻忠实义务具有道德性、法律性和社会性。
道德性体现在夫妻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忠实义务,以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法律性体现在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规范,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社会性体现在夫妻忠实义务关系到社会道德风尚和家庭稳定。
三、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适用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持家庭生活。
”这是我国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规定。
2. 适用范围夫妻忠实义务适用于所有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无论夫妻双方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差异,都应遵守忠实义务。
3. 具体表现(1)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关心对方,不得有侮辱、虐待等行为。
(2)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不得有婚外情、通奸等行为。
(3)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关心子女教育,关心老人赡养。
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另一方受到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赔偿因违反忠实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赔礼道歉:对受害方进行赔礼道歉,以消除其心理伤害。
2. 离婚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
离婚的法律依据包括:(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他人结婚或同居。
【文献综述】论夫妻忠实义务
文献综述法学论夫妻忠实义务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婚姻忠实义务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研究夫妻忠实义务问题是加强和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的重要问题。
这对于完善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人身关系的制度建设内容以及离婚制度中的相关内容非常有益。
下面是当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见解: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在其婚姻家庭生活中,有保持专一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特指性的专一义务。
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成的、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两性结合,夫妻双方互为义务主体,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应该就是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忠实义务有着自身的历史发展。
袁才荣在《夫妻忠实义务浅析》一文中介绍了夫妻忠实义务的历史沿革。
在夫妻权利义务的演变过程中,各个时期的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平等性,甚至这一义务只针对妻子。
二战后,世界各国的立法条款都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如:《法国民法典》在212条中规定“夫妻相互忠实、帮助求援的义务”;《瑞士民法典》在159条中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义务”;《意大利民法典》在143条中规定“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构成他方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原因和要求处罚的理由”;《澳门民法典》第1532条也规定了“夫妻双方互负尊重、忠诚、同居、合作及扶持之义务”。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在实践中也不乏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存在,各种夫妻间的纠纷也频频上演。
因为婚姻所涉及的不仅仅只是行为,还包括人的感情和感受等十分复杂得内心感受,所以这些纠纷的处理也是司法实践上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黄蕾,俞来德在《论夫妻忠实义务》中认为立法明确夫妻忠实义务是落实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
作者对在实践中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几种行为作出了认定:一是重婚。
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称姘居。
也就是社会上所谓的“包二奶”。
三是通奸。
四是卖淫嫖娼行为。
作者认为应将这两种情况纳入司法实践:(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方有权向实施侵害的配偶一方提起停止侵害之诉;(二)受害方有权向第三者提起停止妨碍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夫妻双方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对另一方所负有的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忠实义务是一种身份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夫妻一方的通奸、婚外同居与重婚行为,都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将给另一方的身心造成打击和创伤,危害家庭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其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违背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与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的立法规定了忠实义务。
我国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忠实义务,其分则部分规定了忠实权的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人们对我国忠实义务立法的确定性与适用性尚存在争议,我国的忠实义务立法有待于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通过对忠实义务的性质、立法基础与立法发展的研究,作者力求在本文中,论证忠实义务的立法必要性、思考与探讨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同时对与忠实义务相关的理论与实务新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忠实义务的含义与性质,及违背忠实义务的危害;第二部分探讨忠实义务的学理争议及确立忠实义务的社会学与道德基础,并最终肯定将忠实义务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必要性与历史进步意义;第三部分讲述忠实义务的中外立法演变及法律规定,一方面再次论证了忠实义务立法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为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提供了“比较法”基础;第四部分内容系本文的重点,作者通过借鉴中外立法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国社会实际,对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违背忠实义务的婚内损害赔偿之可行性、通奸第三人侵害忠实权赔
偿责任之可行性;第五部分阐述忠实义务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遇上的新课题,包括忠实义务免除、忠实义务协议、忠实义务证明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
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
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应共同负起的道德义务,也是缔结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的忠
实义务包括:尊重对方的隐私,谨守婚姻誓言,保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情感沟通交流,相互关爱互助,及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相关责任。
尊重对方的隐私是一方忠实义务的要件,夫妻双方都须尊重彼此的性格、保护彼此的隐私,而不是打破对方的秘密。
此外,夫妻双方还应当谨守婚姻誓言,相互保证终身承诺,不能怠慢伴侣、轻易放弃婚姻,也不能辜负彼此的期望。
保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是夫妻忠实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安全无忧的家庭环境是婚姻的基础,夫妻双方都要共同维护家庭的安全,一方不能因自己的原因影响到另一方的安全。
此外,夫妻双方也应该在情感沟通交流方面,多做合理的安排,勉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使家庭成为温情、友爱的港湾。
关爱互助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另一要件。
夫妻双方应共同照顾家庭,彼此关心、珍惜、支持,以及相互信任,共同解决困难,为夫妻双方的幸福家庭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另外,夫妻双方还应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应负的责任,包括家庭经济责任、养育孩子的社会责任以及其他应履行的合法责任。
总之,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基于双方自发的行为表现,它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理想的基础。
夫妻双方应以此为准则,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营造幸福家庭。
要尊重对方,谨守婚姻誓言,保
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情感沟通交流,相互关爱互助,及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相关责任;以此来满足彼此的心理需求,避免发生夫妻矛盾。
这样,夫妻双方才能携手并进,共谱婚姻生活的幸福乐章。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婚姻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婚姻法则为维护婚姻团结和家庭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中,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法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夫妻应该相互忠实,不得有外遇或其他不当行为,这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基石。
第一,虽然夫妻双方都有忠实的义务,但在行为规范上缺乏具体细化。
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的行为标准,对于外遇、感情出轨、情感背叛等行为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司法判断缺乏理据。
第二,对于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婚姻法中缺乏明确的处罚措施。
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层面上,对于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惩罚措施缺乏普遍性、严谨性和必要性。
第三,现实中夫妻外遇等行为的发生难以避免,而且确实会发生,婚姻法中对于如何处理这类情况的规定较为简单,并没有解决问题的实质。
因此,为了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对“忠实义务”的行为标准进行具体细化。
明确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反忠实义务,并界定有关行为的程度,有助于司法判定。
第二,加大对违反“忠实义务”行为惩罚措施的力度。
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相应的行为违规与惩罚的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这类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大违规者的法律制裁力度。
第三,构建相应的补救机制。
为了解决婚外情等问题,我们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对受害方提供心理咨询、分配财产、减轻离婚的负担等,以恢复受害方的权利。
总之,如果可以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不仅可以规范依法依序的婚姻关系,同时有助于更好地应对社会变革、推动社会和谐共处。
因此,我们应该从各个方面积极探索婚姻法制改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幸福婚姻的向往。
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之一。
本文将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1. 忠实义务的概念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关爱,不得有背叛、遗弃、侮辱等行为。
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双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履行婚姻责任的重要保障。
2. 忠实义务的内容(1)忠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相互忠诚,不得有婚外情、出轨等行为。
(2)尊重: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感情、人格和隐私,不得侮辱、贬低对方。
(3)关爱:夫妻双方应关心、照顾对方的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背叛婚姻、遗弃家庭等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赔偿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因违反忠实义务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违约方应赔偿因违反忠实义务给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
2. 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背叛婚姻、遗弃家庭等行为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的法律后果包括:(1)判决离婚: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判决离婚。
(2)财产分割: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子女抚养: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3. 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严重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殴打、虐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关系,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互相信任、互相忠实,相互支持、相互尊重。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现代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多元化,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当前的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对具体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忠实关系可以包括对感情的忠实、对家庭的忠实以及对责任的忠实等多个方面。
现行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具体说明这些内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容易导致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界定不够清晰。
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责任和后果规定也相对不足。
对于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况,目前的婚姻法中只是规定了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没有对于具体的责任追究和后果做出详细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一些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出现问题时,难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做出有效的打击和制裁。
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很好地融入到现实生活和社会现实中,并未真正解决夫妻之间的忠实问题。
在当今社会,婚姻关系中存在着种种复杂的问题和挑战,不仅仅局限于对于感情的忠实,还包括对于经济资源的忠实、对于家庭责任的忠实等等。
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于这些内容并未作出充分的覆盖和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真正解决夫妻之间的忠实问题。
鉴于以上的问题,我们可以针对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应该完善对于“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具体内容和行为的界定,使之更加贴合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关系,明确夫妻双方应该如何相互忠实。
应该完善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责任和后果的规定,明确对于违反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惩罚,并且要求相关部门对于违反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制裁。
婚姻中的责任与义务
婚姻中的责任与义务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承诺和契约,是一段彼此相互关心、扶持、分享和承担的旅程。
在婚姻关系中,责任和义务是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它们承载着夫妻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维系着婚姻的和谐与稳定。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婚姻中的责任与义务,并探索如何实现这些责任和义务。
一、夫妻间的责任夫妻间的责任是婚姻关系的基石,它涵盖了相互关心、尊重和支持,以及共同走过人生的各个阶段。
在婚姻中,丈夫和妻子都应承担以下责任:1. 关心与尊重:夫妻间的关心和尊重是维系婚姻的重要因素。
夫妻彼此应该倾听对方的需求、关注彼此的情感变化,并且尊重对方的意愿和决定。
2. 共同照顾家庭: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分担家庭的繁琐和压力。
无论是家务事、孩子的抚养还是经济支持,夫妻都应该共同努力,形成和谐的家庭环境。
3. 建立和谐的沟通机制:夫妻间的沟通是理解和信任的桥梁,夫妻双方有责任培养良好的沟通习惯,共同解决问题、分享快乐和疏导压力。
4. 忠诚与信任:夫妻之间应该建立起忠诚和信任的关系,互相支持和保护对方。
保持夫妻间的信任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
二、夫妻间的义务除了责任外,夫妻间还应承担一系列的义务,这些义务涉及到对方的生活、福利和权益。
以下是夫妻双方应承担的一些主要义务:1. 忠实和守信:夫妻双方应该忠实地履行婚姻誓言和承诺。
守信是维系夫妻间互信关系的基石,从而构建起稳定的婚姻关系。
2. 忍让与宽容:夫妻间的宽容和忍让是为了维系和谐的家庭氛围。
双方都应学会从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互相包容,避免不必要的争吵和冲突。
3. 经济支持与财务管理:夫妻双方有责任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负担,并合理规划和管理家庭财务。
这需要建立信任和透明的财务沟通,确保经济稳定和家庭福利。
4. 平衡个人与家庭生活: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和支持个人发展的需求。
同时,夫妻双方也应合理安排个人和家庭生活,达到平衡和谐的状态。
三、实现责任和义务的方法实现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理解。
论夫妻的忠实义务
目录一、摘要......................................................... . (II)二、关键词......................................................... (II)三、正文......................................................... .. (1)(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地位 (2)1、概念......................................................... . (2)2、法律性质界定......................................................... . (2)(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的必要性 (3)1、无为说......................................................... .. (3)2、不通说......................................................... .. (3)3、倒退说......................................................... .. (3)(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4)1、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42、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5)3、是否应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之一...... .5(四)相关法律条文......................................................... .. (6)1、条文规定......................................................... .. (6)2、有关案例......................................................... ............................6-7.3、相关评论......................................................... .. (7)四、我的观点......................................................... (7)五、参考文献......................................................... . (8)论夫妻的忠实义务一、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将就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此种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讨论。
浅论我国夫妻忠实义务立法的完善
浅论我国夫妻忠实义务立法的完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夫妻关系也在不断发生着
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夫妻忠实义务立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夫妻忠实义务是传统社会道德的体现。
在传统的社会文
化中,夫妻关系被视为道德和法律的范畴。
夫妻忠实义务是作为这
种道德和法律纽带的一部分存在的。
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家庭结构
的多样化,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和形式也在不断发生改变。
其次,完善夫妻忠实义务立法有利于保护家庭稳定。
婚姻是家
庭的基石,维护夫妻忠实义务对于保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至关重要。
夫妻忠实义务的完善立法,能够对夫妻不忠等问题进行有效的防范
和惩罚,从而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最后,完善夫妻忠实义务也是社会法治建设的一部分。
夫妻忠
实义务是社会道德和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也是社会法治建设的
一部分。
完善夫妻忠实义务的立法可以提高社会法治水平,加强法
律对夫妻忠实的保护。
总之,完善夫妻忠实义务立法是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提高社会法治水平的重要举措。
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忠实义务立
法也应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1. 引言1.1 概述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本文将从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角度出发,对其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条款内容模糊不清、制裁措施不够严格、适用范围不明确等。
有必要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界定,完善相关的法律制裁措施,明确其适用范围,并建立具体的执行细则,以保障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得到有效落实。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探讨,才能更好地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保障婚姻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探讨,以期对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2. 正文2.1 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在婚姻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该条款缺乏明确定义,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忠实义务,导致夫妻双方对其理解存在差异,容易产生争议。
现行的制裁措施不足,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处罚不够严厉,缺乏威慑力,无法有效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夫妻忠实义务的适用范围不清晰,对于哪些行为构成违反忠实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出现解释上的歧义。
缺乏具体的执行细则也是夫妻忠实义务条款不足的一点,导致法律执行时出现困难,无法有效地监督和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
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改进。
2.2 缺乏明确定义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条款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其中之一便是缺乏明确定义。
夫妻忠实义务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应当具有明确的定义和界定,以便保障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前的婚姻法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比较模糊,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不确定性和争议。
有些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仅限于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有些人则认为忠实义务还包括了不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或在感情上背叛伴侣。
这种不明确的定义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了困难,也给夫妻关系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感
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感婚姻是人们一生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
它不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情感纽带,更是一种负有责任和义务的关系。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该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互相尊重、支持和理解。
本文将探讨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感,并提出一些建议来增强这种关系。
1. 共同的责任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
这包括经济责任、家务责任、子女教育责任等。
夫妻之间应协商分配家庭任务,相互分担责任。
例如,夫妻双方可以制定家庭预算,共同支付开支;夫妻双方可以轮流做家务,相互支持。
共同承担责任可以减轻个人的压力,增进夫妻之间的合作,使家庭更加和谐。
2. 彼此的支持在婚姻中,夫妻双方互相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夫妻应该在对方遇到困难或挫折时给予支持和鼓励。
例如,当一个人失业时,另一方应积极支持并寻找解决办法;当一个人面临疾病时,另一方应提供关爱和帮助。
相互支持可以增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安全感,促进婚姻的稳定。
3. 忠诚的义务婚姻中的忠诚是夫妻双方的重要义务。
忠诚不仅是对伴侣的尊重,更是对婚姻关系的维护。
夫妻应该遵守夫妻之间的承诺,保持婚姻的专一和忠诚。
忠诚不仅包括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还包括心灵的忠诚,即对伴侣的信任和坦诚。
夫妻应该保持沟通,分享彼此的内心世界,共同成长。
4. 培养感恩和付出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培养感恩之心,并乐于为对方付出。
婚姻不是一种单向的关系,而是互相付出和回报的关系。
夫妻应该感激对方的爱和关心,并愿意为对方尽自己的能力做出贡献。
例如,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表达感激之情、互相帮助、共同成长等方式来培养感恩和付出。
5. 建立良好的沟通婚姻中的良好沟通是夫妻之间交流和理解的基础。
夫妻应该学会倾听对方的意见和感受,并尊重彼此的观点。
在沟通中,夫妻可以分享彼此的需求和期望,解决问题,增进理解和信任。
通过良好的沟通,夫妻可以更好地协调彼此的差异,促进婚姻的和谐。
总之,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感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重要责任。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是维护婚姻稳定和促进家庭和睦的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法律精神、执行难度和保护对象等方面浅析现行法律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歧义性。
具体而言,法律未对“夫妻忠实”进行明确定义,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有些人认为“夫妻忠实”仅指心灵忠诚,而并非狭义上的遵守性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夫妻间的精神上的忠诚更重要。
但另一派人士则认为,夫妻忠实更多体现在物质上的忠诚和责任,即不发生婚外性关系。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歧义性,这给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有必要对“夫妻忠实”作出明确定义,明确其内容和要求,以减少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争议。
现行法律中的“夫妻忠实”条款在执行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证明难度和司法难度。
首先是证明难度,夫妻双方的“忠实”行为并不是易于证实的事情,其涉及到私人生活和情感关系,无法通过直接的证据来证实。
在司法上,如何区分“夫妻忠实”与口头上的忠实、行为上的忠实等也是一个较为复杂和困难的问题。
有必要对于这一条款进行具体的明确化和量化化,对于何为不忠实、何为忠实应有具体的要求和标准。
现行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在涉及到保护对象上也存在不足。
现行法律对于“忠实”主要是建立在对于配偶的保护和关怀上,却很少考虑到对于家庭和孩子的保护。
这一点需要进行完善。
现行法律并未对于何种情形下的不忠实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了在实践中的判案标准和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夫妻忠实”条款,对于不忠实行为所涉及到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方法进行详细规定,以保护婚姻关系和家庭和谐。
法律规定妻子的义务(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妻子在婚姻关系中承担着一定的义务。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法律规定妻子的义务。
一、夫妻忠实义务1. 定义: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背叛对方的出轨行为。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爱护。
”3. 义务内容:(1)妻子应当忠诚于丈夫,不得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2)妻子不得隐瞒婚外情,应当主动向丈夫坦白;(3)妻子应当关心丈夫的生活,关注丈夫的情感需求,避免因第三者介入而影响夫妻感情。
二、夫妻共同生活义务1. 定义:夫妻共同生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互相扶养,互相帮助。
”3. 义务内容:(1)妻子应当关心丈夫的生活,主动承担家务劳动,为丈夫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2)妻子应当关心丈夫的工作,给予丈夫精神上的支持;(3)妻子应当关心子女的教育,积极参与子女的生活,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4)妻子应当维护家庭和谐,避免因家庭矛盾影响夫妻感情。
三、夫妻财产义务1. 定义:夫妻财产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管理、使用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 义务内容:(1)妻子应当合理使用家庭财产,避免浪费和挥霍;(2)妻子应当关心家庭经济状况,与丈夫共同制定家庭预算;(3)妻子应当维护家庭财产权益,避免因第三者介入而损害家庭财产;(4)妻子应当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分割、继承等。
四、夫妻子女抚养义务1. 定义:夫妻子女抚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什么婚姻作为两个人在感情和法律上的约定,是一种伴随人类社会演进的重要制度。
婚姻法作为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中之一便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法对两个配偶在婚姻关系中行为规范的规定,旨在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性和尊严。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应该忠实对待对方。
忠实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该保持坦诚和诚实的态度。
双方应该忠实于婚姻关系,在感情和行为上维护婚姻的纯洁性和稳定性。
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信任,在各自的行为中不得有出轨、背叛等不忠诚的行为。
忠实不仅是对感情的忠诚,也是对对方人格的尊重和对家庭的责任担当。
其次,婚姻法禁止夫妻双方有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一个人在法律或者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他人再次订立结婚关系。
在我国法律中,重婚是被严格禁止的行为,涉及到的当事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夫妻双方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中保持唯一性,不得与他人建立重婚关系,以维护婚姻的纯洁性和合法性。
再次,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该维护婚姻的稳定和美满。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并不仅仅表现在对感情和行为的忠诚,也体现在双方共同努力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夫妻应该加强沟通、理解和尊重,经营健康的婚姻关系。
双方应在经济、家庭责任、子女教育等方面共同努力,共同创造美满的婚姻生活。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或者分居时应保持相对忠实。
当婚姻关系出现破裂无法修复时,法律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或者分居来解除婚姻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在分居或离婚期间应保持相对忠实。
这意味着配偶之间不得涉及其他婚姻关系或重婚行为。
忠实义务在离婚或分居过程中仍然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保证离婚或分居的程序合法和道德。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时刻铭记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
夫妻之间要保持坦诚和信任,共同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夫妻忠实义务陈鑫[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不可诉条款法定离婚事由损害赔偿责任一、夫妻忠实义务概述及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⑴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
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
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
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
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
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
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
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
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
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
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
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
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可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⑸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
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⑹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
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二、我国婚姻法忠实义务规定的必要性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无为说”⑺,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
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
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2>、“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
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
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
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
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3>、“倒退说”⑻,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
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
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
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
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
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包二奶”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
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
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起码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力争,要求对方负责。
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
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
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
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
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
⑼“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
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
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
”⑽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
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
⑾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
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1>、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
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
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也不能太过狭隘,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
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性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
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性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
⑿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
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