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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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摘要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配偶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已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配偶的忠实义务。

对配偶忠实请求权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都会涉及配偶隐私权、第三人隐私权的保护。

不可否认的是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利益冲突时如何取舍、协调与平衡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探讨的话题。

本文就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配偶忠实义务、配偶权、隐私权、冲突、协调Abstract: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of spouse is not made clear, but the existing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in the spouses of the duty of loyalty.Faithful to their spouses request rights, divorce damag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will involve spouses privacy, third peopl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spouses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xist some conflicts, and in a conflict of interest when the trade-offs,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has been the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opic of discussion.In this paper, the faithful duty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law coordination problem to undertake preliminary discuss.Keywords:Duty of loyalty the right of spouse the spouse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ve conflicts coordination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2)Keywords (2)引言 (3)一、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概述 (4)(一)夫妻忠实义务简述 (4)(二)夫妻之间隐私权简述 (5)(三)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关系 (6)二、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分析 (8)(一)夫妻忠实义务的范围 (10)(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描述 (11)(三)夫妻之间隐私权的界定 (13)(四)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 (15)三、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16)(一)明确立法,出台相关条文 (16)(二)对隐私权进行详细归类 (19)(三)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制度 (19)结语 (20)参考文献 (21)外文参考文献摘录 (22)外文参考文献译文 (27)致谢 (32)引言:我国《婚姻法》第 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

婚姻法律婚姻中的隐私权如何平衡

婚姻法律婚姻中的隐私权如何平衡

婚姻法律婚姻中的隐私权如何平衡在婚姻中,隐私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保护个人隐私,包括婚姻关系中。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往往涉及到许多隐私权利的平衡问题。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律中如何平衡婚姻中的隐私权。

婚姻是一个亲密的关系,涉及许多个人隐私。

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该相互尊重对方的隐私。

然而,由于家庭的紧密性质,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利常常需要更多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婚姻法律需要平衡夫妻双方之间的隐私权,同时保护整个家庭的利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姻关系中的隐私权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平衡。

首先,法律通常规定婚姻关系中的某些基本隐私权利,例如婚姻的无干涉权。

这意味着配偶不能无故干涉对方的私人生活,例如阻止对方与亲友交往、追踪通信等。

通过确立这些基本权利,法律强调了夫妻之间相互尊重隐私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法律也承认在某些情况下,配偶可能有合理的理由来干涉对方的隐私。

例如,在家庭暴力或婚姻背叛等情况下,法律可能允许配偶获取某些私人信息作为证据,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调节争议。

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平衡双方的隐私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除了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外,社会舆论和道德观念也对婚姻中的隐私权起着重要的影响。

在当代社会,人们对个人隐私的重视不断提高,包括在婚姻关系中。

因此,婚姻法律也需要考虑到这些社会变化,并推动隐私权的保护。

从实践角度来看,婚姻关系中的隐私权利的平衡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在处理婚姻争议时,法院通常会权衡双方的隐私权利,并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做出裁决。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可能要求双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财务材料,以评估配偶的财务状况。

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平衡双方的隐私权利和维护公平的原则。

此外,借助技术的进步,婚姻中的隐私权利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

例如,社交媒体的普及使得夫妻之间的私人信息更容易被公众获取。

在这种情况下,婚姻法律需适应科技发展的挑战,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个人的尊严。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阚明旗【摘要】配偶间的隐私权和忠实义务的冲突是我国婚姻关系中错综复杂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该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关乎我国婚姻制度的完备,更关乎社会的稳定和谐。

《婚姻法》修订后的数年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了三次司法解释,但是却对夫妻间忠实义务与婚内隐私权冲突的协调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指导性的法律意见。

文章拟通过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婚内隐私权的含义及特点的理解,阐述夫妻间忠实义务和婚内隐私权的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通过讨论二者之间的冲突现状、原因,以寻求解决途径。

%Conflicts between the right to privacy and faithful obligation in spouse are complex problems in our countr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problems are getting so obvious and severe that they relate not only to the integrity of the marriage system, but also to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Since the revision of the Marriage Law,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upreme People's Court issued thre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none of which mentioned essential guidance for these problems yet. It will come out the conclusions and solution if we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marriage,and discussion of the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these conflicts between them.【期刊名称】《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4页(P84-87)【关键词】隐私权;忠实义务;冲突现状;法律协调【作者】阚明旗【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9我国《婚姻法》法律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但随着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情况日益增多,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断加剧,而这种权利冲突的本质是价值观与利益的冲突。

解决这种冲突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途径,在立法未能短时间实现的情况下,司法途径更具重大意义。

法院在协调夫妻间权利冲突时,在考虑了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应以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认可夫妻一方取证的合法性,但仅限用于诉讼目的,并根据夫妻一方隐私权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对其保护范围。

关键字:夫妻; 隐私权; 知情权冲突协调婚姻虽为男女双方的结合,但绝非二者的简单结合,自婚姻的缔结至其后的维系,婚姻都免不了与社会其他各种因素碰撞,其中最为敏感的就是婚姻中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现代社会中由于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情况日益增多及复杂化,有些夫妻出于猜忌或报复,千方百计打听对方隐私,偷看对方日记或信件,查询通话记录,跟踪拍录,甚至强迫对方公开其隐私等。

由此导致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不断加剧,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并期待得到解决。

一、隐私、隐私权以及知情权隐私权是相对晚近才发展起来的,其之源可以追溯到1890年发表的一篇法律评论文章,[1]而作为隐私权客体的隐私,却是源远流长。

人类社会关于隐私的意识和观念,是在人脱离动物界而成为人的时候,从人类的羞耻心而萌发出来的。

[①]从1890年第一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至今,隐私权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各国都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予以法律保护。

但对于隐私如何界定,目前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普遍承认的定义。

在汉语中最完整、最权威的词典——《辞海》中也没有注解,其中只是将“隐私案件”注解为阴私案件,涉及男女私生活、奸情或其他淫秽内容的案件。

而按照《现代汉语词典》对隐私的注释则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私事。

[2]在现代英语的文义中,隐私也有隐居、(不受干扰的)独处、秘密、私下等多种解释。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配偶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婚姻生活中,有时会发生隐私泄露或不告知配偶的情况,这就会涉及到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在此,我们将从三个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一:小明夫妻的手机密码泄露小明和小红结婚几年了,他们的生活一直很美满。

但是某一天,小红发现小明的手机密码被泄露了,而小明并未告诉她。

小红很生气,她认为小明应该告诉她这个重要信息,因为他们是夫妻。

但是小明解释说,他的手机里的隐私是属于他个人的,他认为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夫妻的观点存在冲突。

小明认为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而小红则认为知情权比隐私权更重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需要进行一次沟通,并在不妨碍对方隐私的前提下,达成一致意见。

比如说,小明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同时告诉小红他的密码,让小红心里有底,这样可以既保护隐私权,又满足知情权。

案例二:小李的个人财务小李和妻子小丽结婚了几年了,他在家里负责管理家庭财务。

小丽一直对家庭财务情况不是很清楚,但她突然发现,小李的资产突然增加了很多,小丽感到困惑,她想了解小李的一些投资情况。

但小李却不愿意告诉她。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与小丽之间也存在着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小丽想要知道小李的财务情况,而小李则不想透露。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沟通,建立信任。

小李可以告诉小丽他的投资情况,并且解释为什么不愿意告诉小丽。

这样可以保护隐私权,也满足小丽的知情权。

案例三:小黄的健康问题小黄和妻子小绿结婚几年了,小黄在婚前就有一些健康问题,但他并没有告诉小绿。

小绿最近无意中得知小黄的病情,她感到很震惊,她认为自己有知情权,但是小黄则认为他的健康问题是个人隐私,他认为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

在这个案例中,小黄和小绿的看法也存在着冲突。

小绿认为知情权重要,而小黄则认为隐私权更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沟通和理解。

小黄可以向小绿解释他一开始不愿意透露病情的原因,并且向小绿保证他会做好治疗和预防工作,以保护小绿的知情权。

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愈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夫妻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在婚姻生活中的冲突与协调,对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并提出一些实用的方法和建议。

一、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定义与特点夫妻之间的知情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对方的一切有关事务和行为的互相了解和知情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则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一些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以及不受侵犯的权利。

这两个权利既有相互关联,也有相互独立存在的特点。

夫妻之间的知情权的核心是了解和互相配合。

夫妻通过彼此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分享,能够建立起相互信任和理解,从而更好地互相支持和协作,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则强调个体的尊重和保护。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空间和独立思想,夫妻关系只是两个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完全的融为一体。

因此,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隐私,并且在适当的时候给予一定的个人空间。

二、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1. 夫妻的私人生活与工作夫妻之间可能因为工作或个人生活中的一些事务而产生冲突。

例如,夫妻一方可能在工作上遇到了困难或是有一些个人的心事,但另一方却没有被告知。

在这种情况下,知情权与隐私权就产生了冲突。

一方可能会觉得自己被排除在对方的生活之外,而另一方则会认为自己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

2. 婚姻中的决策与责任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中常常需要做出一些重要的决策,例如事业规划、子女教育、家庭支出等。

在这些决策中,知情权与隐私权也可能发生冲突。

一方可能希望对方能够全程参与和了解决策的过程,而另一方则可能认为自己有权决定一些个人的事务,不希望过多干涉。

3. 夫妻间的社交关系与个人空间夫妻之间的社交圈是一个容易引发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领域。

一方可能更喜欢与朋友和同事交往,而另一方则更喜欢保持个人空间和私人交友圈。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在婚姻关系中,配偶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常常会发生冲突,而如何协调这两个权利,使夫妻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稳定,是一个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看配偶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在婚姻中,有些事情可能只属于自己的个人隐私,如个人健康状况、个人财产状况等,此时,配偶过度干预会使对方感到压抑,破坏彼此间的信任和尊重。

而在某些重要事情上,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教育等,过度的隐私保护却会使夫妻间的沟通和信任出现问题,反而让感情更加恶化。

其次,我们来探讨如何协调配偶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首先需要夫妻间相互理解和尊重,以沟通为基础,切勿隐瞒事情或欺瞒对方。

其次,夫妻间应该尊重对方的个人隐私,不应该过度干预或者做出过分要求。

在公共领域,如家庭财产、子女教育等方面,则应该保持足够的透明度,让对方了解相关情况。

最后,我们来看看一些实际案例。

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一名妻子因为未经丈夫同意就搜查他的电脑,而被判赔偿其侵犯隐私权的损失。

而在英国,有一对夫妻,妻子曾经对丈夫的手机进行搜查,后因此被判违反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法。

不难发现,在这些案例中,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出现了冲突,而协调的关键在于夫妻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不论是在个人隐私还是共同事务上,夫妻间应该保持沟通和透明,相互支持,才能维持一段健康稳定的婚姻关系。

除了上述案例,我们还可以看看一些其他的情况。

在中国,一对夫妻因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而产生了矛盾。

妻子对丈夫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不够透明,给了妻子非常大的猜疑和不安。

为了了解真相,妻子私自查看了丈夫的银行账单和支付宝账户,结果发现丈夫在存钱方面有所隐瞒,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也存在问题。

这让妻子非常生气,并认为这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但同时,丈夫也认为妻子过于干涉他的个人隐私,使夫妻关系变得更加紧张。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间需要进行沟通,尊重彼此的隐私和知情权。

丈夫应该积极主动地向妻子透露他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与妻子一起商定共同财产的管理策略,建立夫妻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法律学毕业论文《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其协调》

法律学毕业论文《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其协调》

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其协调目录摘要 (3)A bstract (4)引言 (5)第一章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5)1、隐私权与知情权 (5)2、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5)第二章权利的冲突、妥协 (6)1权利的冲突 (6)2、权利的协调 (6)第三章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协调 (7)1、配偶隐私间的界定 (7)2、配偶知情权的界定 (8)第四章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表现形态 (8)1、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8)2、权利范畴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9)第五章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正确使用 (10)总结 (10)摘要夫妻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现在常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其主要原因就是在于权力的涉及权力边界上的模糊,同时我国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立法上的不完善增加了两权的利益冲突。

因此,平衡夫妻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可以完善立法、明确边界和案例分析将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冲突平衡AbstractT he conflict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s now often body now in real life,The main reason is in power to power the fuzzy boundary,Not perfect at the same time our country conjugal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legislation increased two rights conflict of interest。

Thus,The balance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conflicts can improve legislation,It borders and case analysis will make a concrete analysis of。

浅析婚内隐私权

浅析婚内隐私权

浅析婚内隐私权摘要: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而夫妻间的隐私权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夫妻是特殊的生活共同体,其互相之间所享有的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与公民独自享有的隐私权范围有一定的区别,但夫妻间还是存在各自的隐私。

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种配偶权,则要求夫妻双方不与婚外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当夫妻一方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时,则另一方为维护自己的配偶权,则可能会做出一定行为侵害对方的隐私权,婚内隐私权则与夫妻忠实义务产生了一定的冲突。

在两者的冲突中,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应优先于婚内隐私权进行保护,但有一定的限定条件。

在本文中,笔者将就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隐私权;婚内隐私权;配偶权一、隐私权概述隐私权的理论和实践起源于美国。

1890 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隐私权》这篇论文,认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精神性人格权之后,通过一些司法解释逐渐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项最基本的精神性人格权,其究竟属于一项宪法权利还是民法权利目前学界尚存争议。

隐私权具有宪法和民法的双重属性,宪法确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人格平等、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就为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价值依据。

虽然我国《宪法》未确立隐私权,但确认了公民人格尊严应受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隐私权的宪法基础。

另外,隐私权是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是一种具体人格权,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认定了隐私权是侵权法的保护对象。

隐私主要保护的是一种公民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信息与空间还有自己的生活,但自然人跟另外一自然人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的特殊性即在于夫妻是共同生活的社会群体,夫妻共同生活中,其所居住生活在同一个空间,夫妻间的一些私人信息也无可避免的会被对方所知悉,那么夫妻之间是否还存在隐私权呢?二、婚内隐私权目前关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隐私主要有两种观点:否定论与肯定论。

论婚内隐私权与配偶间知情权的冲突

论婚内隐私权与配偶间知情权的冲突

论婚内隐私权与配偶间知情权的冲突
隐私权和知情权法律制度在我国还尚未健全,一些零散见诸于各单行法规的条文对这两种权利的规定也并不明确,并且还存在一定认识上的误区。

而时代的发展却导致了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人格权益,隐私权、知情权都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权利的冲突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婚姻这样一个特殊的关系之中,夫妻双方在既有各自独立的人格利益又有双方共同的婚姻利益的情况下,婚内隐私权与配偶间知情权的冲突就更为复杂。

本文采用循序渐进的方法从隐私权和知情权入手,逐步对婚内隐私权与配偶间知情权展开分析,并探讨解决二者冲突问题的解决办法。

首先,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近乎空白,笔者追根溯源从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来源开始,介绍两种权利的产生、发展及国内外的保护现状,分析总结定义,对隐私权和知情权形成初步认识。

其次,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引出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即婚内隐私权与配偶间知情权的冲突问题。

再次,从婚内隐私权与配偶间知情权冲突所围绕的核心——配偶权入手,对婚内隐私权与配偶间知情权的冲突根源及两者的界定进行分析,找出冲突原因和冲突规律。

最后,文章在总结多数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立足实践总结得出司法实践中解决婚内隐私权与配偶间知情权冲突的几个原则,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构想。

夫妻个人隐私权和夫妻相互知情权的矛盾与调和-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夫妻个人隐私权和夫妻相互知情权的矛盾与调和-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夫妻个人隐私权和夫妻相互知情权的矛盾与调和-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随着社会的快速进步,人们对于自身的隐私权和知情权也日益重视,在现实生活中,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时有发生。

作为隐私权中的夫妻个人隐私权,具有其特殊性。

夫妻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它具有其他社会关系所没有的特殊性,即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掌握着比其他任何第三人都多的对方个人隐私信息,特别是一些可能是只有配偶才知道的极其隐秘的个人隐私信息。

为了今后更好地协调和解决夫妻个人隐私权和夫妻相互知情权的冲突,以及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笔者就夫妻个人隐私权和夫妻相互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

一、夫妻个人隐私权与相互知情权概念界定隐私权是一种自然人固有的,与其他人格权一样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

夫妻个人隐私权是指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各自的个人隐私权,如夫妻各自的过往经历、通信秘密、社会关系情况等。

夫妻各自拥有个人隐私权,权利主体是夫妻个人; 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包括其配偶一方; 客体是夫妻各自的私人隐私。

夫妻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它具有其他社会关系所没有的特殊性,即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掌握着比其他任何第三人都多的对方个人隐私信息,特别是一些可能是只有配偶才知道的极其隐秘的个人隐私信息,例如: 一方的生理缺陷、婚恋史、生活怪癖等。

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随意公开对方个人隐私,会给对方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这种伤害往往比对身体的伤害更严重,影响也更加恶劣。

因此法律更应当加强保护夫妻各方的隐私权,对配偶另一方所负有的不侵犯义务有特别的要求。

我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还没有专门规定。

为了促进夫妻间更融洽的生活和更坦诚的相处,英国有案例称,夫妻即使离婚后,相互间仍不得公开对方从前的私人隐私,否则受害一方有权通过诉讼申请强制令和请求相应赔偿。

在我国适用英国判例的香港地区,就有夫妻间有代守秘密的义务,即使离婚后亦然的要求。

本科毕业论文---夫妻忠实义务研究中英文资料对照外文翻译文献

本科毕业论文---夫妻忠实义务研究中英文资料对照外文翻译文献

法律法学论文夫妻忠实义务研究中英文资料对照外文翻译文献外文参考文献摘录:A Study on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Kerry MutchWalton Centre NHS Foundation Trust , Fazakerley , Liverpool , United Kingdom.Marriage is unification in wedlock concerning both party’s right and responsi bility voluntarily arranged by men and women for the purpose of living together permanently. In order to live together happily and satisfactorily, mutually supporting is needed to guarantee the affluence of physical life and mutual chastity to support the felicitousness of the spiritual life. Therefore, mutual chastity is a major factor to support the wedlock, which is also a focus of marriage law. During the revision of marriage law in 2001,the debate over the responsibility of mutual chastity was the most appealing issue. After intense arguing, finally the article “the spouses shall maintain mutual chastity” was listed in the revised marriage law. However the argument over mutual chastity of the spouses has never stopped, more issues concerning it are still needed to be further studied. The thesis tries to investigate and review the mutual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systematically. In order to study the subject systematically , the historical ,sociological ,comparative law ,empirical ,dynamic and static analysis approaches by which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conjugal chastity、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f it and present regulation on it are observed and reviewed, are employed in the research. The thesis consists of four chapters. ChapterⅠ,which is composed of three subchapters ,observes the mutual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ts historical development. In Subchapter Ⅰexplains the exact connotation of chastity andascertains the definite meaning of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further. The basic meaning of chastity is loyal to each other, which connotes that the husband and wife should be faithful to one another not only in their acts but also in mental communication as well.Keywords: marriage responsibility o f conjugal chastity spouse spouse’s right divorce However, the mental communication is not the regulating target of law, thus the conjugal chastity only denotes mutual loyalty in their sexual life and denies extramarital sex from the angle of marriage law. In SubchapterⅡ,the author observes and studies the awareness and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under the primitive 、slavery、feudal and the contemporary society irrespectively. After that the author has commented on the changes of attitudes towards the conjugal chastity in the Chinese marital legislation. During the investigation into the conjugal chastity in the prolonged history, 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 regulation on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jugal chastity was implied by two major line, that is, the evolution from in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to the equality between the both; and the regulation on it through statutory remedy by private right instead of the interference by public power. Simultaneously ,the linkage between the development ,evolution of mutual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and those of human marriage life and the changes of the viewpoints on conjugal relations ,sexual morality and sex awareness are deeply connected. In SubchapterⅢ,the author mainly observes the influence of the changes of conjugal love,attitudes towards family and sex upon the viewpoint over conjugal chasti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As the wheels of history rolls on, the human’s viewpoint over the sexual morality and sex awareness has been changing all the time. As the inflation of individualism and liberalism in most capitalist countries, the previous exclusive love attitudes has been replaced by the non-interference of mutual freedom. At the same time the viewpoints of the judicial circle and judicature have changed more or less by the contemporary thought, therefore the strict rule has been loosened. According to the previous research, the author claims that when we restructures the mutual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in marriage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the changes of contemporary conjugal love,attitudes towards family and sex should be investigated and taken into account. In the following part the author has looked into the changes in present China in detail, and some personal opinions to themare also released.On the basis of the study above, the author holds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conjugal relationship, in regard to the influence of awareness of conjugal love、family and sex up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two aspects should be considered, that is, on the one hand ,the changes should not be ignored, in the design of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the old route to recover the adultery law and punish the adulterers had been discarded by the Age, and public power exploited in the punishment of extramarital sex should be cautious; On the other hand, the changes of viewpoints to marriage and family upon the conjugal love have never undermined the stable cornerstone of family structure in the Chinese society that is because the values of marital moralit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nfucian culture have always been supporting the Chinese marriage firmly. Some social surveys show that the sex concerning extramarital sex, especially that has gravely undermined the stability of families, the attitudes of our people are clear, i.e., they oppose the extramarital sex. In the western countries, whereas, after the disastrous experiment of “sex revolution”, the slogans of “returning family” and “faithfu lness is fundamental to conjugal love” are back to be reused. Thus writ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into law can be considered the promotion of faithfulness in conjugal love, that is the inner voices of the people at home and abroad. China should get integrated into the world trend, learn from the lessons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not recover the old way of “serious results getting from excessive freedom of sex” in the West, thus our marriage law can be made as a new symbol of our socialist marriage and family. ChapterⅡ,consisting of three subchapters, is the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ver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At the beginning of Subchapter Ⅰ, the author holds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is the essence of marriage.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is the natural demand of marriage, which is also an embodiment of the exclusivity of conjugal sex and the demand of social nature of marriage. In our socialist society, monogamy is the requisite demand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which is a vigorous safeguard of monogamy as well. Then, the author analyses the juristic value of the entry of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into law, the major reason of which is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is alwaysconsidered as a good virtue.The safeguard of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in essence, could be regarded as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justice by nati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embodies the humanistic solicitude of law.The humanistic solicitude towards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is such a proposition essentially, that is ,the regulation and bound of the marital life of people by law is to lead them to live a safe、happy and satisfactory marital life, which can connect the individuality of man with the social nature of man intrinsically; Therefore, certain harmonies from the equilibrium of interests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society may be reached, and the value of man can be elevated. SubchapterⅡmainly observes and reviews the juristic identification of the nature of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At first, the author holds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is a derivative right of spouse’s right, which is a basic right of dignity betwee n the husband and wife formulated by law. The maintenance of wedlock is based on two elementary conditions, tha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habitation and being loyal to each other. Therefore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a derivative right fro m the spouse’s right, becomes the core of spouse’s right.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are generalized in detail thereinafter. In the following part of this subchapter,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inevitably has the nature of right of personality. Though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has dual natures of right of personality and right of dignity, they should be distinguished.Right of dignity is the basic nature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whereas, right of personality is the attaching nature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In SubchapterⅢ , the author makes a comparative law research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and the other related rights. Firstly, the author analyz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and the right of sexual freedom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And the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and privacy is being observed and analyzed. In chapterⅢ,the author makes a reflection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in reality and some suggestions are also brought up for the future legislation on this subject. After further study the author holds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may be regulated by morality, but the regulation by law should not excluded, and the private nature of conjugal relation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simultaneously.After that, the judicial regulation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is analyzed. At the final part, the author brings up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in the future, that is, (1) the setting up of the definition of spouse’s right;(2) taking adultery as a statutory reason for divorce;(3) in th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arisen from divorce, adultery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a statutory reason in the lawsuit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in divorce and change the “no-fault party” term into “victim”. Furthermore, th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shall be not only applied to divorce by lawsuit but also to registry divorce and the scale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should include property and spiritual damages. ChapterⅣis a prospect of the future research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 Though the thesis is a tentative study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njugal chastity, the target of it is clear, i.e., all the efforts made in this thesis is trying to perfect the marital legislation and a spur to induce more better ideas brought up by academia.外文参考文献译文:夫妻忠实义务研究克里马奇沃尔顿中心琥珀酰亚胺信托基金会,扎克雷,利物浦,英国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结合。

法学论文 论夫妻忠实义务

法学论文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内容摘要:夫妻又称夫妇或者配偶,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合法婚姻产生的身份关系。

而"夫妻相互忠实"问题,一直是婚姻家庭研究领域里讨论的焦点问题,也是《婚姻法》中突出的重点问题之一。

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夫妻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受到上层建筑的影响和制约。

确定夫妻忠实义务是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社会现实的要求。

在目前道德滑坡的社会背景下,把"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律,用法律来强化道德观念,维护家庭稳定,是时代要求,社会需要,民心所向。

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该项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是民事责任,亦或是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关键字:夫妻忠实义务一夫一妻制配偶权“第三者”插足人文关怀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涵义及法律性质定位夫妻忠实义务,古称贞操,俗称通奸。

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1]而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两性关系限于合法婚姻之内,是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也是一夫一妻制与其他婚姻形态的最大区别。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这是本次婚姻法修改的一个全新内容,是夫妻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婚姻的共同生活包括身体、精神、家和性方面的精神生活,其基本内容是由经济条件所辅助的性生活,所以夫妻义务是维系婚姻稳定并继续存在的精神支柱。

(一)、忠实义务是夫妻双方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对另一方所负有的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忠实义务是一种身份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基于夫妻身份而应当与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

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尤其是在婚姻中,配偶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经常发生冲突,需要得到协调。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进行探讨,并举例说明。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在婚姻中,配偶之间有着相互信任和关爱的基础。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配偶之间的隐私和知情权不会发生冲突。

例如:案例一:丈夫的手机密码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感情很好,但是张先生的手机密码一直没有告诉李女士。

某天,李女士发现张先生手机里有些可疑的信息。

她想解开手机,但发现不知道密码,于是起了疑心。

她想知道这些信息是不是有关他们的婚姻问题,但她又不愿违反张先生的隐私权。

案例二:丈夫的健康问题某对夫妇结婚多年,丈夫患有一种神经病,需要定期服药。

但是,丈夫并没有告诉妻子这个问题。

妻子发现丈夫在服药,但并不知道病情和治疗的详情。

案例三:妻子的财产王先生和李女士因热爱旅游结缘,相识3年后便结婚了。

可是结婚后发现李女士有庞大的个人财产被藏了起来。

王先生想知道这些财产的用途和去向,但李女士认为这是她的隐私,不想被教唆。

从这三个案例可以看出,配偶之间的隐私和知情权在婚姻中经常会发生冲突。

然而,在这些案例中,配偶们也在寻找一种协调的方法。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协调在上述三个案例中,每对夫妻都有不同的情况。

因此,需要找到不同的协调方法。

1. 坦白相告有时,最好的协调方法是坦白相告。

例如,在案例二中,丈夫的健康问题需要治疗和注意,如果这些问题被隐瞒,会对夫妻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最好告诉妻子病情的严重性和治疗计划,以便他们一起面对这个问题。

2. 信任和尊重在一段婚姻中,信任和尊重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在案例三中,虽然李女士有大量的财产,但她也需要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如果王先生不相信李女士,他们的婚姻也许无法持续。

反过来,如果李女士尊重王先生的权利,他可能会更加理解她的立场,并采取更明智的行动。

从本案看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从本案看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从本案看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雷春荣熊小琳[案情]:陈某(男)和杨某(女)系夫妻关系,2004年11月份陈某突然提出要与杨某离婚,杨某怀疑陈某有外遇,便秘密搜集陈某与其他女人密切交往的证据。

11月9日杨某拿着自己与陈某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来到中国移运通信公司某分公司,要求打印陈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移运公司开始以要为客户保密为由拒绝查询打印。

杨某则认为,陈某是自己的丈夫,其有权了解丈夫的电话记录,如果拒绝查询,则要状告移运公司侵犯了其知情权,移运公司便为杨某查询并打印了清单,不料,随后陈某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移运公司和杨某告上了法庭。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杨某对陈某的电话费用及通话记录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其怀疑陈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交往行为时,有权作适当的了解,以便及时劝阻或制止,因此,其查询电话记录的行为属正当行使权利,不构成侵权,移动公司也当然地不构成侵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和陈某虽系夫妻关系,但相互都有保留各自活动空间的权利,杨某未经陈某允许擅自查询陈某的个人通话记录,其行为侵害了陈某的隐私权,移运公司与杨某构成共同侵权。

[法理分析]:一、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知情权又叫知悉权或了解权,即公民获得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隐私权则是公民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而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权利。

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更多地被他人知晓,两者之间便不可避勉地产生矛盾和冲突。

夫妻之间也是如此,一方要求对方对自己坦诚相待(工作秘密除外),希望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日常生活及相关活动,特别是在对异性的交往方面,希望了解得更清楚更具体详细,同时又要求为自己留有一定的单独活动空间,希望对方不要过多地干预自己的私生活。

二、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

夫妻之间各自均有权行使知情权和隐私权,一方面有权隐瞒自己的隐私,同时知道对方通常的活动情况,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义务告知对方自己的活动情况,同时不过多地干预对方的私人活动空间。

论婚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最新法学论文】

论婚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最新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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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白驹过隙,一转眼,我们已迎来了大学的第一个暑假,这也就意味着再等到新学期开始我们可就是学长学姐了,让我不得不再次感慨时间飞逝,是啊,去年的这个时候我们还是一个刚刚毕业的高中生而已,准备用整个暑假的时间把高中三年的压抑释放出来,而现在已然是一名大学生一年有余了(当然,如果按开学时间来算自然是不大到一年),弄不清是什么时候褪去的“新生”的外衣,但是这会儿却颇有一种“老生”的滋味。

仿佛一切都在一夜之间变老,让人猝不及防。

来不及多多回忆大一的生活,暑假伊始我就投入到另一种生活当中去了,说是辛劳却也充实,说是疲惫却也会觉得那是一种享受,是啊,付出劳动后并有所得,心总大学生论坛大学生交友是会感到些许欣慰吧!不再多言,且说这个暑假我是如何度过的吧!坦白说,本打算在暑假里到工厂找一份临时工作的,遗憾的是并没有找到,附近的工厂里都没有熟人,厂子里似乎也不缺人,远的工厂里就更不可能找到活干了(也许是不够远,后来听说许多同学都在外地打工,而没有回家,由此不免感到有些惭愧)。

倒是在一开始找了一份在饭店端盘子什么的工作,不过离家较远加之还要上夜班,所以必须得住在那儿,后来让我给推辞掉了,因为那样一来几乎天天不能在家了,而我想多陪陪母亲。

就这样一连十多天都闷在家里,没有找到任何工作。

一天接到高中同学打来的电话,说是次日七八个同学小聚一下,心想也是,毕竟一旦开学而同学又不在同一个城市,连见面都不太可能,更别说弄一个小小的聚会了,遂决定参加聚会。

事实证明,我的决定是非常正确的,聚会那天中午一起吃饭喝酒的时候,大家无话不说,最让我受益匪浅的是,有两个同学大一一年利用空闲时间自己挣了不少工资,更重要的是他们藉此锻炼了自己在社会上闯荡的能力,此外还有一个同学就在这个暑假办了一个补习班,收了五六十个即将上高中的学生,保守估计一个暑假下来净赚几千元。

其间,“社会”一词必然成为话题的重中之重,彼此交流闯荡社会的经验、趣闻,以及个人对社会的认识,一顿饭的工夫,我觉得自己的思想已经相当落后了,自己对社会的认识恐怕多半是纸上谈兵吧!因此,我自是沉默而少言,有同学禁不住问我这个暑假没出去打工?我如实诉说,不想同学竟帮我出主意,他们比较了解我的性格,有些内向,所以出的主意多半是要我突破自己,多和人打交道,说在社会上不会交际是不行的!最后,一同学说暑假有很多商场都在搞活动,恰好他姨市某大型超市的经理,说可以帮我问问她那要不要人。

论文-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文-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大学毕业论文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法学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目录内容摘要 (2)关键词 (2)引言 (2)一、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说 (2)(一)隐私权含义及其法律保护 (2)(二)知情权含义及其法律保护 (2)二、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形态表现 (3)(一)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3)(二)私权利范畴内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3)三、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法理探析 (4)四、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 (5)(一)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冲突的协调 (5)(二)私权利范畴知情权与隐私权保冲突的协调 (6)结语 (7)参考文献: (7)注释: (8)【摘要】随着中国法治进程,公民权利意识增强,权利与权利冲突亦突显出来。

公民既渴望保留自己私密的宁静,又渴望获取更多的国家、社会、他人的信息来满足精神需求。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便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须明确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与外延以及两者之间的冲突,探析冲突原因,综合平衡国家、社会、个人等各方利益用法律的手段予以协调使之和谐运行。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权利冲突协调【引言】隐私权与知情权作为基本的人权,二者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冲突未曾间断,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内涵与外延法学家们也存在不同的见解。

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形态及处理协调方法亦不尽相同。

那么,隐私权和知情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利?二者之间存在哪些冲突?应该如何来协调这些冲突?本文就试做探讨。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说要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表现形态,探究二者冲突的处理协调方法,我们须先明确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利属性等基本问题。

(一)隐私权含义及其法律保护鉴于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以及其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等特点,我们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①。

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属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享有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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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毕业论文毕业论文(人文学院)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学院人文学院专业法学双学位学号09350103姓名指导教师日期2012年12月9日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摘要: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配偶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已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配偶的忠实义务。

对配偶忠实请求权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都会涉及配偶隐私权、第三人隐私权的保护。

不可否认的是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利益冲突时如何取舍、协调与平衡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探讨的话题。

本文就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配偶忠实义务、配偶权、隐私权、冲突、协调Abstract: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of spouse is not made clear, but the existing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in the spouses of the duty of loyalty.Faithful to their spouses request rights, divorce damag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will involve spouses privacy, third peopl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spouses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xist some conflicts, and in a conflict of interest when the trade-offs,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has been the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opic of discussion.In this paper, the faithful duty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law coordination problem to undertake preliminary discuss.Keywords:Duty of loyalty the right of spouse the spouse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ve conflicts coordination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2)Keywords (2)引言 (3)一、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概述 (4)(一)夫妻忠实义务简述 (4)(二)夫妻之间隐私权简述 (5)(三)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关系 (6)二、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分析 (8)(一)夫妻忠实义务的范围 (10)(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描述 (11)(三)夫妻之间隐私权的界定 (13)(四)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 (15)三、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16)(一)明确立法,出台相关条文 (16)(二)对隐私权进行详细归类 (19)(三)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制度 (19)结语 (20)参考文献 (21)外文参考文献摘录 (22)外文参考文献译文 (27)致谢 (32)引言:我国《婚姻法》第 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

在婚姻法中增加“忠实义务”的规定,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律界的共识。

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历史的倒退”。

“倒退论”者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爱情和婚姻是个人的事情,涉及个人隐私,“忠实义务”①属于道德义务,不应该上升为法律条文,不应用法律的手段惩治婚外性行为;二是对“忠实”作字面意义的解释,认为“忠实”要求夫妻间没有任何秘密,什么事都要坦白,在生活中无法做到这一点,也不必要;三是认为强调“忠实”会导致“捉奸”现象激增,不仅难以操作而且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后果,得不偿失。

以上观点都失之偏颇。

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相互转化,相互促进。

我国在1950年施行的首部婚姻法中就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从此,夫妻应互相忠实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一条基本的道德准则。

在目前社会道德滑坡,第三者插足日益猖獗的情况下,把“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律责任,用法律手段强化道德观念,维护家庭稳定,是时代要求、社会需要、民心所向。

针对这个问题有的人提出,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权利内涵,婚外性行为是对配偶权的侵害,该侵权行为因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违背道德准则、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而丧失其“隐私”性,因而不受法律保护,以此来保证在离婚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时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同时,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配偶隐私权是公民享有隐私权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是夫(或妻)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配偶他方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对方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对方的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

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婚姻状况的隐私权、夫妻之间各自私生活的隐私权、夫妻共同生活的隐私权、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生活的隐私权。

法律如何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冲突协调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冲突,归根到底是配偶身份利益与隐私权人格利益的冲突。

法律协调利益冲突时,需衡量各类利益的轻重,法律协调好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关系也就能协调好它们之间在个人利益与个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寻求利益的平衡点。

所以,本课题的研究,不仅具有课题价值,现实意义也更为明显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一、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概述(一)夫妻忠实义务简述夫妻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转移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

其名虽然是“义务”,但实际也包含着权利。

配偶双方都负有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互为的义务就必然意味着夫妻双方都享有要求对方不为婚外性行为的权利。

也就是说,就义务而言,夫妻忠实义务为法定义务;就权利而言,夫妻忠实义务可称作夫妻忠实请求权。

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

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

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

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

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

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可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

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它要求夫妻之间互负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不作为义务,也即行为上必须是积极的不作为,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

第二,它要求一对夫妻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得破坏该对夫妻的贞操的义务,任何负有该义务的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性生活,即构成了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侵害。

对于其基本法律性质的定位,理论界也是有很多争议看法,但我认为,由于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其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所以其派生出来的每一项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

夫妻忠实义务也不例外。

夫妻一方不仅负有忠实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

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夫妻忠实义务都是不完整的。

而且,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

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二)夫妻之间隐私权简述所谓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等。

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配偶隐私权是公民享有隐私权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是夫(或妻)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配偶他方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对方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对方的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

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婚姻状况的隐私权、夫妻之间各自私生活的隐私权、夫妻共同生活的隐私权、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生活的隐私权”。

①有观点认为配偶双方共同生活,相互间应该没有隐私权保护可言。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配偶间身份和经济的依赖关系日益弱化,个人逐渐崇尚独立、自由、平等的观念。

配偶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将有利于维护夫妻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

配偶之间有一定自由的空间,也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

过度的强调夫妻相互间的约束,缺乏交流和自由,反而会抹杀婚姻家庭的幸福。

所以配偶自身隐私权的确立和保障相当必要。

有的观点认为婚外性行为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将隐私和隐私权区分开来。

隐私是事实或利益,隐私权才是符合法律保护要求的权利。

“只有作为法律权利而非自然权利意义的隐私权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②隐私未必都符合法律保护要求而成为法律保护的隐私权范畴。

婚姻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配偶间则具有排他的、特定的身份利益,他人对婚姻关系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重婚、姘居等行为是对法律①申静梅.论隐私权与配偶权的法律冲突.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2).②周悦丽.配偶权、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承认配偶权前提下的分析.政法论丛,2005,(6).保护的配偶身份利益的侵犯,配偶相互忠实的身份利益应当优先于婚外性行为的隐私,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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