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实义务(正文)
夫妻忠诚协议书范本推荐5篇
夫妻忠诚协议书范本推荐5篇篇1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为了彼此携手共创美好家园,经过双方协商决定达成如下忠诚协议:一、定义忠诚义务条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彼此之间忠诚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任何一方不得有背叛婚姻和家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同居、出轨、私通等行为。
如有违反,受害方有权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
二、财产约定条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投资等。
双方应当坦诚沟通并达成共识后,方可进行任何形式的财产处置行为。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转移、隐匿或滥用夫妻共同财产。
如有违反,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家庭责任条款: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包括照顾子女、赡养老人等。
双方应当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如因某一方原因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得逃避责任。
四、相互信任条款:夫妻双方应当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尊重对方的个人隐私和个人空间。
在婚姻关系中,信任是基础,双方应当坦诚相待,共同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
五、保密条款:本协议的内容及签署均为双方的私密事项,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外界泄露本协议的内容。
如因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不良后果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条款: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受害方有权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包括赔偿损失、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
具体责任承担方式由受害方根据情况进行决定。
七、争议解决条款: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八、其他条款: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摘要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配偶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已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配偶的忠实义务。
对配偶忠实请求权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都会涉及配偶隐私权、第三人隐私权的保护。
不可否认的是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利益冲突时如何取舍、协调与平衡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探讨的话题。
本文就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配偶忠实义务、配偶权、隐私权、冲突、协调Abstract: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of spouse is not made clear, but the existing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in the spouses of the duty of loyalty.Faithful to their spouses request rights, divorce damag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will involve spouses privacy, third peopl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spouses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xist some conflicts, and in a conflict of interest when the trade-offs,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has been the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opic of discussion.In this paper, the faithful duty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law coordination problem to undertake preliminary discuss.Keywords:Duty of loyalty the right of spouse the spouse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ve conflicts coordination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2)Keywords (2)引言 (3)一、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概述 (4)(一)夫妻忠实义务简述 (4)(二)夫妻之间隐私权简述 (5)(三)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关系 (6)二、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分析 (8)(一)夫妻忠实义务的范围 (10)(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描述 (11)(三)夫妻之间隐私权的界定 (13)(四)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 (15)三、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16)(一)明确立法,出台相关条文 (16)(二)对隐私权进行详细归类 (19)(三)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制度 (19)结语 (20)参考文献 (21)外文参考文献摘录 (22)外文参考文献译文 (27)致谢 (32)引言:我国《婚姻法》第 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
什么是夫妻忠实义务
什么是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在共同⽣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性和排他性,旧时的⼀些法律将忠实义务称为贞操义务,⼀些学者对忠实义务采⼴义的解释,强制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出于⼀⼰私利或第三⼈的利益⽽损害其配偶利益的⾏为。
通常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不得为第三⼈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的利益。
本⽂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
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的义务,⽽是强加给⼥⽅单⽅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的是为了维护男系⾎统的纯正。
因此,法律对于妻⼦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处置⼗分严厉。
反之,对丈夫的通奸⾏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以及对⼈权保护⼒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什么是夫妻忠诚义务
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什么是夫妻忠诚义务夫妻之间的忠诚即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专⼀性⽣活、不为婚外性⽣活的义务。
违反忠实义务的⾏为有很多,包括通奸、重婚、同居、遗弃等等。
针对不同的⾏为,有不同的处理⽅式,因此,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
关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什么是夫妻忠诚义务的问题,下⾯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什么是夫妻忠实义务1.《民法典》第⼀千零四⼗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夫妻之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专⼀性⽣活、不为婚外性⽣活的义务。
⼴义上讲,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
但是,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要靠⼈们的⾃觉性和良好的道德⽔平⾃由约束。
3.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不能直接作为惩罚和赔偿的标准和依据。
⼆、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违反忠实义务的⾏为有很多,包括通奸、重婚、同居、遗弃等等。
针对不同的⾏为,有不同的处理⽅式,因此,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
通奸的,⼀般由道德机制约束,法律不予强制规定;有同居、重婚⾏为的,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赔偿,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2.《民法典》第⼀千零九⼗⼀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过错。
3.《刑法》第⼆百五⼗⼋条规定,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1.忠诚协议是最近⼏年出现的新问题,有关忠诚协议的效⼒还存有较⼤争议,签订忠诚协议,并⽆助于夫妻感情的巩固,因此并不值得提倡。
司法实践中审理这类案件还缺乏⼀个统⼀的标准,往往是采取个案分析的原则。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阚明旗【摘要】配偶间的隐私权和忠实义务的冲突是我国婚姻关系中错综复杂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该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关乎我国婚姻制度的完备,更关乎社会的稳定和谐。
《婚姻法》修订后的数年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了三次司法解释,但是却对夫妻间忠实义务与婚内隐私权冲突的协调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指导性的法律意见。
文章拟通过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婚内隐私权的含义及特点的理解,阐述夫妻间忠实义务和婚内隐私权的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通过讨论二者之间的冲突现状、原因,以寻求解决途径。
%Conflicts between the right to privacy and faithful obligation in spouse are complex problems in our countr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problems are getting so obvious and severe that they relate not only to the integrity of the marriage system, but also to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Since the revision of the Marriage Law,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upreme People's Court issued thre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none of which mentioned essential guidance for these problems yet. It will come out the conclusions and solution if we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marriage,and discussion of the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these conflicts between them.【期刊名称】《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4页(P84-87)【关键词】隐私权;忠实义务;冲突现状;法律协调【作者】阚明旗【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9我国《婚姻法》法律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 夫妻的义务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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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主要有以下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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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实践中,因为一些情况可能让夫妻关系无效或可撤销,但在此之前并不影响夫妻之间履行一定的义务。
那到底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1、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
此外,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对方的意愿和活动,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养、扶助,当配偶一方遭遇危难,对方负有救助、救援义务。
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2、贞操忠实义务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
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夫妻互负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性生活上的忠贞不二。
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它虽然不会丧失自身的积极作用,但却扩大了消极作用。
二、一方有婚外情应负什么责任1、发生婚外情的双方除受到道德的遗责外,还应负什么法律责任?(1)如果两人是夫妻名义同居,则有配偶的一方涉嫌构成重婚:如果其妻子提起了刑事自诉,会负刑事责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应在离婚时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
同居的另一方如果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涉嫌构成重婚。
新《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探讨
在 我 新 《 婿; 4 I = I 法》 当巾, 指 …出于 重婚 以及 配 偶 他人 同 居 导致婿 ; 4 I { 破 裂的 , 无 过错 的一 办彳 丁 权 捉 损 害 赔偿 , , i : 由过 错
、
夫 妻 忠 诚 义务 的重 要 性
婚姻 是 保持 确 定男 女双 方 永久 生活 关 系 的币要 因 素 , 夫
妻 忠诚 义 务 的膛 行 , 也 是 确保 家 庭和 睦 的基 小 保障 。 夫 妻 忠诚 于 配 偶 同他 人 居 的 界定 j : 应该J 叫偶 尔 的婚 外 性 行 为进 行 区 义 务具 彳 丁 一 般的 人格 权 心 智 , 如果 夫妻 一 万 H { 现迷 反和 破 坏忠 分, 这 也是 从人 的约束 能力 以及心 理现象 的角 度 来综合 考虑 的 。 诚义务, 发 生 婿外 性 行 为等 问题 , 都 会对 对 的人 格尊 严 进行 三 、 总结 侵犯 , 从而 严 重影 响到 夫妻 生 活 的 U 常秩 序 。尊严 是人 与 生俱 来所 具 彳 『 的 基小 要 求和 - 小 质属 性 , 在 实 际尘 活q 1 , 人们 应 该和
婚 姻 法 中相 关的规 定展 开深 入探 究。
术 围情 出发 , 借 鉴并 吸收 了国外 槲关 法 千 1 } 的特 征 , 对 婿姻 法 的 规 定范 m和 内容 进 行不 断强化 , 以更 好 的维护 良好 的婚 姻家 庭 关 系 。我 囤新 《 婚姻 法》 巾坚 持 一夫 一妻 制 度 , 并 对夫 妻 忠实 义
对 高品质 、 高质 量婚姻 不 断追求 的 同时, 却不 断的发 生
徐奇琦
庭、 忠 诚 为小 , 由此 可 见夫 妻忠 诚 义务 对 于家庭 生活 以及社 会 的 发展 都有 着 非常 重要 的 意义 。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作者:殷雪霏冯嘉琪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却否定了其可诉性。
从国外立法例来看,从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来看,从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来看,夫妻双方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签订的“忠诚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键词】忠实义务;忠诚协议;婚姻法一、绪论当今社会,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充裕起来。
然而,随之也出现了“一夜情”、“包二奶”、“通奸”、“姘居”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并且和婚姻法相冲突的现象。
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势必会导致这种不正之风日益严重。
因此,婚姻法第4条对于夫妻忠实义务保护有这样的规定:“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却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这导致了这样一种现状:现实生活中关于以夫妻忠实义务为基础签订的“忠诚协议”大量的存在,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在法院的判决中却呈现出支持与驳回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有必要研究忠实义务的规定是否具有可诉性?“忠诚协议”是否应当进行保护?同时这也是本文尝试回答的主要问题。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意义第一,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实际上是将指定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法定化,正义化。
因为作为配偶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夫妻忠实义务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配偶权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
这将使受害的当事人找不到合法的救济途径,寻求正义无门,进而激发社会矛盾也是在所难免的。
第二,个体与建立婚姻家庭实际是个体需要与社会存在和发展需求之间的一种不可调和又必须调和的产物。
国家可以据此在尊重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私生活的合法自主权范围内,为保护婚姻家庭而适当限制和干预公民的私生活。
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
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应共同负起的道德义务,也是缔结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的忠
实义务包括:尊重对方的隐私,谨守婚姻誓言,保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情感沟通交流,相互关爱互助,及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相关责任。
尊重对方的隐私是一方忠实义务的要件,夫妻双方都须尊重彼此的性格、保护彼此的隐私,而不是打破对方的秘密。
此外,夫妻双方还应当谨守婚姻誓言,相互保证终身承诺,不能怠慢伴侣、轻易放弃婚姻,也不能辜负彼此的期望。
保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是夫妻忠实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安全无忧的家庭环境是婚姻的基础,夫妻双方都要共同维护家庭的安全,一方不能因自己的原因影响到另一方的安全。
此外,夫妻双方也应该在情感沟通交流方面,多做合理的安排,勉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使家庭成为温情、友爱的港湾。
关爱互助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另一要件。
夫妻双方应共同照顾家庭,彼此关心、珍惜、支持,以及相互信任,共同解决困难,为夫妻双方的幸福家庭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另外,夫妻双方还应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应负的责任,包括家庭经济责任、养育孩子的社会责任以及其他应履行的合法责任。
总之,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基于双方自发的行为表现,它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理想的基础。
夫妻双方应以此为准则,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营造幸福家庭。
要尊重对方,谨守婚姻誓言,保
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情感沟通交流,相互关爱互助,及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相关责任;以此来满足彼此的心理需求,避免发生夫妻矛盾。
这样,夫妻双方才能携手并进,共谱婚姻生活的幸福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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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文,论夫妻篇一:培根美文赏析-论婚姻);,,,;,,;,,,,,,,,,,,,,,;,,-,,,,,;;;,;,;,,,,;,;,,,,,(),,,,,,,,,,;,'; ;',,,,-,,;,',;,,;成了家的人,可以说对命运之神付出了抵押品。
因为家庭难免拖累事业,而无论这种事业的性质如何。
所以是能为公众献身人,应当是不被家室所累的人。
因为只有这种人,才能够把他的全部爱情和财产,都奉献给唯一的情人&;&;公众。
而那种有家室的人,恐怕宁愿把最好的东西留给自己的后代。
有的人在结婚后仍然愿意过独身生活。
因为他们不喜欢家庭,把妻子儿女看作经济上的累赘。
还有一些富人甚至以无子嗣为自豪。
也许他们是担心,一旦有了子女就瓜分现有的财产吧。
有一种人过独身生活是为了保持自由,以避免受约束于对家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但这种人,可能会认为腰带和鞋带,也难免是一种束缚呢!实际上,独身者也许可以成为最好的朋友,最好的主人,最好的仆人,但很难成为最好的公民。
因为他们随时可以迁逃,所以差不多一切流窜犯都是无家者。
作为献身宗教的,是有理由保持独身的。
否则他们的慈悲就先布施于家人而不是供奉于上帝了。
作为法官与师,是否独身关系并不大。
因为只要他们身边有一个坏的幕僚,其进谗言的能力就足以抵上五个妻子。
作为军人,有家室则是好事,这正可以在战场上激发他们的责任感和勇气。
这一点可以从土耳其的事例中得到反证&;&;那里的风俗不重视婚姻和家庭,结果他们士兵的斗志很差。
对家庭的责任心不仅是人类的一种约束,也是一种训练。
那种独身的人,虽然在用起来似很慷慨,但实际上往往是心肠很硬的,因为他们不懂得对他人的爱。
一种好的风俗,能教化出情感坚贞的男子汉,例如像优里西斯()那样,他曾抵制美丽女神的诱惑,而保持了对妻子的忠贞。
一个独身的女人常常是骄横的。
因为她需要显示,她的贞节似乎是自愿保持的。
如果一个女人为丈夫的聪明优秀而自豪,那么这就是使她忠贞不渝的最好保证。
夫妻忠实义务协议书
夫妻忠实义务协议书甲方(夫):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妻):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已结为合法夫妻,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忠实义务的定义及范围1.1 甲方与乙方均应遵守婚姻法所规定的忠实义务,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
1.2 双方应相互尊重,维护对方的名誉和尊严,不得有损害对方名誉的行为。
1.3 双方应积极沟通,解决婚姻生活中的问题,避免因误解或矛盾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第二条忠实义务的履行2.1 甲方与乙方应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相互支持,相互鼓励。
2.2 双方应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或欺骗对方,尤其在涉及婚姻关系的重大事项上。
2.3 双方应尊重对方的工作和社交活动,不得无理干涉或限制对方的自由。
第三条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3.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害。
3.2 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应主动承认错误,并向对方道歉,以求得对方的谅解。
3.3 如因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违反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4.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4.2 如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确定,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6.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探讨——以夫妻忠实权利与义务为例
牡 丹 江教 育 学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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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 妻 间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探 讨
忠实 权 利 与义 务 , 括 夫 妻 在性 生活 上 互 守 贞 操 , 为 婚外 包 不 性 行 为 , 包 括 夫 妻 不 得 恶 意遗 弃配 偶 他 方 , 得 为第 三人 也 不 利益 牺 牲 、 害 配 偶 他 方 的 利益 。 ] 人 认 为 一 般 使 用 忠 实 损 [本 1
以夫 妻 忠实权 利 与义 务为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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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行 政学 院 ,江苏
[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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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23 0 ) 2 0 1
要 ] 我 国《 姻 法 》 国情 出发 , 收 和 借 鉴 国 外 有 益 的做 法 , 力 地 维 护 平 等 、 睦 、 明 的 婚 姻 家 婚 从 吸 有 和 文
庭 关 系 , 护公 民在 婚 姻 家庭 中 的各 项 权 利 。特 别 是 2 0 年 的《 姻 法修 正 案 》 4条 中明 确 增 设 了“ 妻 应 当 保 01 婚 第 夫 互相 忠 实 , 相 尊 重 ” 规 定 吾 款 , 于 维护 婚 姻 家庭 的 稳 定 等 方 面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但 还 有 些 不 尽 完善 的 地 方 , 互 的 对 本 文对 夫妻 忠 实权 利 与 义 务 的 有 关 法 律 问题 进 行 探 讨 , 期 进 一 步 完善 《 姻 法 》 夫 妻 忠 实权 利 与 义 务 的 规 以 婚 对
一
、
《 姻 法 》 4条 之 规 定 ,夫 妻 应 当互 相 忠 实 , 相 尊 婚 第 “ 互 重 ”是 专 门针 对 夫 妻 关 系 所 作 的 规 定 , 属 于夫 妻 权 利 与 , 是
试论夫妻忠实义务
价值 。
2 .夫妻忠实义务的伦理价值——从家庭幸福与社会稳
定 的角 度 分 析 家庭是社会 的细胞 , 只有夫妻和谐,家庭才会美满 ,子 女才能在 良好 的家庭氛 围中健康成长 。 相反,因夫妻双方或
一
象是夫妻双方而不是一方。 4 .夫妻忠实义务具有期 间性 。 因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 , 又因婚姻关系的 自然终结和法律终结而归于 消灭 。 5 .夫 妻 忠 实 义 务 既是 法 律 义 务 ,又 是道 德 义 务 。 因为 只靠道德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是软弱无力 的, 同时也需要 用法律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 。 6 .夫妻忠实义务是权利的外在表现 形式 。如果夫妻一 方违反忠 实义务,首先是对另一方配偶权 ( 是法学家引入的 新概念, 其基本含义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 利义务的统称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 内容【)所派生出 z 】 来的具体 的身份权的侵 害;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 “ 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和合理
成为 我 国 民法 的 重要 原 则 。 ( 一)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的价值
试论夫妻 忠实义务
i互 遵
( 南阳理 工学院 教 育 学院 ,河 南 南阳 4 30 ) 7 0 0
[ 内容 提 要 ] 新 婚姻 法 增 加 了 “ 妻 应 当 相 互 忠实 ”的规 定 是 我 国的立 法 突 破 ,反 映 了法 律 界 长期 以来 的呼 夫
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 夫妻的义务有哪些
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夫妻的义务有哪些夫妻之间主要有以下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
男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再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此时就会成为合法的夫妻。
当然实践中,因为一些情况可能让夫妻关系无效或可撤销,但在此之前并不影响夫妻之间履行一定的义务。
那到底▲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1、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
此外,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对方的意愿和活动,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养、扶助,当配偶一方遭遇危难,对方负有救助、救援义务。
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2、贞操忠实义务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
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夫妻互负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性生活上的忠贞不二。
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它虽然不会丧失自身的积极作用,但却扩大了消极作用。
▲二、一方有婚外情应负什么责任1、发生婚外情的双方除受到道德的遗责外,还应负什么法律责任?(1)如果两人是夫妻名义同居,则有配偶的一方涉嫌构成重婚:如果其妻子提起了刑事自诉,会负刑事责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应在离婚时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
同居的另一方如果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涉嫌构成重婚。
(2)如果婚外情的双方虽不以夫妻名义、但长期稳定共同居住,造成有配偶的一方离婚的:在离婚时也应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
(3)如果没有以上情形、仅是一般的婚外情,如果婚情导致夫妻离婚,在离婚时可能会适当少分财产。
法律规定妻子的义务(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妻子在婚姻关系中承担着一定的义务。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法律规定妻子的义务。
一、夫妻忠实义务1. 定义: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背叛对方的出轨行为。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爱护。
”3. 义务内容:(1)妻子应当忠诚于丈夫,不得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2)妻子不得隐瞒婚外情,应当主动向丈夫坦白;(3)妻子应当关心丈夫的生活,关注丈夫的情感需求,避免因第三者介入而影响夫妻感情。
二、夫妻共同生活义务1. 定义:夫妻共同生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互相扶养,互相帮助。
”3. 义务内容:(1)妻子应当关心丈夫的生活,主动承担家务劳动,为丈夫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2)妻子应当关心丈夫的工作,给予丈夫精神上的支持;(3)妻子应当关心子女的教育,积极参与子女的生活,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4)妻子应当维护家庭和谐,避免因家庭矛盾影响夫妻感情。
三、夫妻财产义务1. 定义:夫妻财产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管理、使用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 义务内容:(1)妻子应当合理使用家庭财产,避免浪费和挥霍;(2)妻子应当关心家庭经济状况,与丈夫共同制定家庭预算;(3)妻子应当维护家庭财产权益,避免因第三者介入而损害家庭财产;(4)妻子应当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分割、继承等。
四、夫妻子女抚养义务1. 定义:夫妻子女抚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亲属法论文
论夫妻间忠实义务与忠诚协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和2011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再一次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其中包括法律是否应该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规范。
无论是学界、司法界或者是民间都对夫妻忠实义务和现实中出现的夫妻忠诚协议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2年的全国首例忠诚协议案判例,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首起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判例,法院的判决认可了该协议的效力。
而2005年南京溧水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类似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对方按忠诚协议的约定支付十万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的已然发生,《婚姻法》解释(三)中对此问题又持一种摇摆不定的态度,保持了沉默。
鉴于此,本文试就夫妻间忠实义务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加以浅论。
一、夫妻忠实义务与忠诚协议概述(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我国法律没有界定,学者们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和法律性质的界定也观点不一。
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通说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之说。
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方面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而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通说认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作狭义解释,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
①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合这两条的规定,可见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是指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即指夫妻之间的专一性生活义务,互负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这既是夫妻间互享的权利,也是互负的义务。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界定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签订的相互忠实于对方,在一方发生违约的情形时给予对方约定的赔偿金或补偿金或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按约定少分或不分的协议。
婚姻与家庭论文
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关系【内容摘要】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和不得为第三人利益伤害夫妻权利的义务。
所谓夫妻的忠实义务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之一,忠实和诚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体现。
不仅指夫妻双方互守贞操不发生性生活上的越轨而且包括夫妻双方不得恶意遗弃。
【关键词】忠实义务重婚道德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夫妻是男女双方以一定的感情为基础以婚姻的形式所形成的关系,在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中要求“从一而终”,“三从四德”都是对夫妻忠实的体现,而从现代伦理道德的角度分析,夫妻间互为忠实也是现代人应该遵循的。
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一些不良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影响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
据全国妇联调查结果显示,99.4%的人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只有0.6%的人认为夫妻间不应该相互忠实。
可以说,忠实二字恐怕是我们对婚姻的基本要求。
可是许多人缔结婚姻之后,就会忘记了婚姻所包涵的社会责任及道德结束。
夫妻间忠实义务应该是每个踏入婚姻家庭生活的男女双方都有的职责。
婚姻不仅是两性以感情为基础所建立的,而且双方付有一生与之相随的意愿与义务。
特别是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以来,包办,强迫,互换等违背双方意愿的婚姻以越来越少,大多数的夫妻都是以自由婚姻的形式结合在一起,那么如今的婚姻应该是自由恋爱的结果,是男女双方爱情的结晶。
仅从良知,感情,道德的方面讲,夫妻间都应该遵守对对方的忠实。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关系中,妻子有要求丈夫忠于自己、不移情别恋于她人的权利,而同时自己在感情和性上赋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相应的丈夫有要求妻子在感情和性上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在感情和行动上不移情别恋于她人、不做有损于妻子的事,即不得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其实这种规定是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及我国现实社会道德规范相一致的,这是一种广义上的忠实,同时也是实质上的忠实,只有这样的忠实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忠实,狭义上的忠实仅仅是指个体有没有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主体发生性行为,即有没有婚外性行为,有没有对贞操的破坏,这种观点很片面,很容易导致将忠实的内涵仅仅限制在对性的束缚上,在文明社会中发生的性虐待案就是这种思想下的一种最典型的反映。
夫妻之间的义务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
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
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
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民法典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
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
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
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
民法典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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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实义务内容摘要:夫妻又称夫妇或者配偶,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合法婚姻产生的身份关系。
而"夫妻相互忠实"问题,一直是婚姻家庭研究领域里讨论的焦点问题,也是《婚姻法》中突出的重点问题之一。
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夫妻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受到上层建筑的影响和制约。
确定夫妻忠实义务是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社会现实的要求。
在目前道德滑坡的社会背景下,把"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律,用法律来强化道德观念,维护家庭稳定,是时代要求,社会需要,民心所向。
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该项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是民事责任,亦或是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关键字:夫妻忠实义务一夫一妻制配偶权“第三者”插足人文关怀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涵义及法律性质定位夫妻忠实义务,古称贞操,俗称通奸。
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1]而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两性关系限于合法婚姻之内,是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也是一夫一妻制与其他婚姻形态的最大区别。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这是本次婚姻法修改的一个全新内容,是夫妻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婚姻的共同生活包括身体、精神、家和性方面的精神生活,其基本内容是由经济条件所辅助的性生活,所以夫妻义务是维系婚姻稳定并继续存在的精神支柱。
(一)、忠实义务是夫妻双方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对另一方所负有的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忠实义务是一种身份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基于夫妻身份而应当与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
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例如夫妻同居权、夫妻忠实请求权(贞操权)、住所决定权、相互扶助权、生活事务代理权和共同生育权等。
这些权利相互支持,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的权利体系。
若干权利的失落或受到侵犯,必将影各响其他权利的存在、行使和功能发挥,进而婚行为,都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将给另一方的身心造成打击和创伤,危害家庭影响到夫妻感情生活的各个方面及婚姻关系的质量。
[2]夫妻一方的通奸、婚外同居与重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其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违背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与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
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
[3]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
[4]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
[5]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1>、如上所说,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
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
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
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
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但是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6]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
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各种表现在当今社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大多是来自”外部”的影响,所谓外部,即侵害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主体即非夫也非妻而是来自夫妻以外的第三人。
第三人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侵害夫妻忠实义务,直接侵害配夫妻忠实义务即通常所说的“第三者插足”;间接侵害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有拐卖、引诱配偶分居、离间夫妻关系等行为。
“第三者插足”,在法学界,一般认为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
[7]这种直接侵害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应当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者插足”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一下三种:1、通奸。
通奸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对于多数夫妻来说,性生活的忠诚是婚姻存续中至关重要的因素,并构成婚姻的生命基础。
因此,通奸行为完全可能毁灭婚姻。
[8]所以,通奸是与一夫一妻制不相容的,对婚姻家庭的稳固和睦、社会安定及道德风尚存在严重的消极影响,应受道德遣责和法律禁止。
2、姘居。
姘居是指已婚男女双方或一方为非法的、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的临时性公开同居。
此行为严重侵害夫妻忠实义务,但与通奸明显不同,它是一种同居生活,并有一定公开性,而通奸不存在共同生活,且有临时性、隐蔽性。
目前社会上找“小蜜”、包“二奶”等现象,主要指拼居行为。
3、重婚。
重婚指第三者与夫妻一方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
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事由和法律程序而终止,而又缔结了新的行为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
重婚又分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
“第三者插足”引发的重婚行为,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来说,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从配偶权侵权来说,严重地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同居权、忠实请求权,共同生育权、相互扶助权等一系列的配偶权利。
由于经过严格审查登记结婚较为困难,所以事实重婚往往是其主要形式。
三、我国婚姻法忠实义务基本价值及规定的必要性将一项权利(或义务)纳入法律所规范的领域,首先应回答这样的问题,即将这项权利(或义务)法律化是否具有价值,法律对其规范能否保持、甚至增加这样的价值?这种价值在法理学上称为“法的目的性价值”,法的目的性价值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
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却不断滑坡。
社会上不断出现婚外情、包“二奶”等现象。
如今,我国将夫妻忠实义务作为配偶权的核心内容纳入到法律保护的领域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夫妻忠实义务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崇尚的美德,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实质上可被视为国家对正义的维护与促进。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的特殊性结合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兼容了个体需要与人类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婚姻家庭是人类的原始动物性与社会性,个体需要与社会存在和发展需求之间的一种不可调和又必须调和的产物。
”[9]所以,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中,实质在婚姻家庭法中体现了法理学上的价值—正义。
另外,我国婚姻法设立“夫妻忠实义务”,也是我国现实的要求,是婚姻当事人共同一致的真实要求,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适应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其次,夫妻互负忠实义务,这是基于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是我国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各种思想观念及一些利益诱惑的社会现实的要求;再次,设立夫妻忠实义务是爱情婚姻本身的要求,有利于优化人口和子女的成长。
最后,惩罚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婚姻家庭关系自然延续的行为人,伸张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正义要求。
四、忠实义务的人文关怀尽管我们赞成夫妻互负忠实义务,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婚姻制度所涉问题的广泛性等,它充其量只能为维护社会稳定设置一个法律的底限,其普遍作用实际是通过制度中的各积极因素引导人们的普遍行为方式。
“正如人类社会的一切发展均离不开人们的意识及其积淀一样,法律发展亦离不开人们的法律意识及其积淀”。
因此只有恰当的、适宜的规则设计,才能得到相关法律意识的支持。
这种理论实质上是法律的“人文关怀”,而此也正是法律制度设计终极目标的题中之义。
人具有双重本质,即个体性与社会性。
这两者是人性的两极,两者对立而又现实地统一于人本身。
而法律则是以保护、调试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这个平衡体。
夫妻应相互忠实,是一夫一妻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
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的必然要求。
夫妻应相互忠实,还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是我国参照国外立法惯例所作的规定,也是我国社会现实的要求。
夫妻忠实义务实质上是这样一种命题,即法律对公民婚姻生活必要的约束与规制是引导人们走向安全、幸福、圆满的必经之路。
它将人的个性与社会性结合起来,使人在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均衡中达到某种和谐,人的价值也将由此得到提升。
五、结语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这是我国现实的要求,也是婚姻当事人的共同一致的真实要求,为稳定和提高婚姻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冰心曾说过:一个美好的家庭,乃是一切幸福和力量的根源。
只有家庭生活幸福美满,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国家才能更好地发展。
生活的理想,就是为了理想的生活。
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就是为了婚姻当事人的某些出轨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以便更好地维护家庭和睦,家和才能万事兴。
将夫妻忠实义务写进新《婚姻法》里,这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我国婚姻立法的进步,还体现了我国婚姻法与国际的接轨。
但是我国现在的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条不可诉条款,它还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够深入到何种程度,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等问题,目前还未能确定。
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还需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
参考文献:[1] 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第253—256页[2] 江平.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m〕.法律出版社,1988.[3] 王建勋著:《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27页[4] 王玫著:《婚外恋:涉及道德于法律间的话题》,北大法律信息网2001年3月7日[5] 《两“家” 对垒,争治“不忠” 》,《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日第二版[6] 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87页[7] 陈小毛.第三者插足现象的法律思考〔j〕.律师世界.1998,(6):6.[8](美)威廉·杰殴·唐奈、大卫·艾·琼斯著,顾培东、杨遂金泽.美国婚姻与婚姻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2.[9] 曹险峰著:《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思考》,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