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婚姻法中的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一)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律分析与案例解析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律分析与案例解析引言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婚姻关系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体现了对彼此人格尊严的尊重和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这一义务,并为因违反该义务而受到伤害的一方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
本文将详细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一、忠诚义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此条款直接强调了夫妻间应保持忠诚的态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这里明确了当一方存在严重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时,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离婚。
3.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忠诚义务的内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情感上的专一性1.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该专注于对方,避免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婚姻稳定性的行为,如出轨、外遇等。
2.身体上的排他性1.夫妻之间享有专属的身体接触权利,未经同意不得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否则即构成对配偶权益的侵犯。
3.信息透明度1.虽然个人隐私也受法律保护,但在婚姻生活中适当的信息公开有助于增强彼此信任,比如经济状况、社交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4.精神支持1.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而不是因为外界诱惑或其他因素背叛对方。
三、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当一方违反了忠诚义务时,除了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外,还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离婚诉讼1.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婚姻的质量,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趋完善的。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我国学者对这一定义有所批评,认为其并不准确。
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其主要包括:1、夫妻姓名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或同居权;4、忠实义务,或贞操请求权;5、日常事务代理权;6、相互扶助的义务。
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权利由双方共享,义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
每一项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就配偶对外关系而言,具有绝对权的性质,配偶双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侵犯的义务。
因此,配偶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属性。
配偶权其本质上为身份权,却以义务为中心,权利和义务浑然一体、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是指配偶双方互相承担的一种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夫妻忠实义务是对方配偶权的一种体现。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其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其所派生的出来的每一项也都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混和体。
夫妻忠实义务也不例外。
夫妻一方不仅负有忠实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
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夫妻忠实义务都是不完整的。
就权利而言,夫妻忠实义务可称作夫妻忠实请求权。
因其为配偶权所派生出来的权利,其不可避免的即为身份权。
就义务而言,夫妻忠实义务为法定义务。
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关系,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身份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同时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2001年4月,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首次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而爱情是排他的,专一性又是夫妻间的行为准则。
2001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
“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条倡导性条款订入新婚姻法中,在总则中予以体现,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学界的共识。
本文主要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实践中运行的障碍以及立法反思来探讨。
希望能对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司法适用;损害赔偿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诠释(一) 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要理解夫妻的忠实义务我们首先要了解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 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 内含各种派生的权利。
其中就包括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专一的夫妻生活的义务,也即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所以笔者认为,夫妻忠实是指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在感情与性生活上保持专一。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1.夫妻忠实义务的履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果家里发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的选择是家丑不可外扬,或者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根深蒂固,同时考虑到家庭,孩子等利益关系,当事人大多数选择沉默。
2.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难以取得我国法律要求证据的来源要合法。
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想取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通常都是根据跟踪、录音等等,大部分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证据取得违法。
3.夫妻忠实义务的标准难以确定我们不能笼统的概括夫妻的忠实义务,因为夫妻间侵权主体的特殊性以及个人的认识水平不同,所以在实践中法律认定难度大,司法实践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我们之所以分析了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这对如何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
夫妻忠实义务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忠实义务,又称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忠诚,不得有配偶外情的行为。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1. 忠实义务的定义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忠诚,不得有配偶外情的行为。
忠实义务包括对婚姻的忠诚、对配偶的忠诚以及对家庭的责任。
2. 忠实义务的性质夫妻忠实义务具有道德性、法律性和社会性。
道德性体现在夫妻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忠实义务,以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法律性体现在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规范,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社会性体现在夫妻忠实义务关系到社会道德风尚和家庭稳定。
三、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适用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持家庭生活。
”这是我国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规定。
2. 适用范围夫妻忠实义务适用于所有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无论夫妻双方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差异,都应遵守忠实义务。
3. 具体表现(1)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关心对方,不得有侮辱、虐待等行为。
(2)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不得有婚外情、通奸等行为。
(3)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关心子女教育,关心老人赡养。
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另一方受到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赔偿因违反忠实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赔礼道歉:对受害方进行赔礼道歉,以消除其心理伤害。
2. 离婚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
离婚的法律依据包括:(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他人结婚或同居。
法律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
法律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怎样规定的?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律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千零四⼗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千零四⼗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的原则,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禁⽌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
《民法典》第⼀千零四⼗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亲和姻亲。
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
配偶、⽗母、⼦⼥和其他共同⽣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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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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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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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高品质 、 高质 量婚姻 不 断追求 的 同时, 却不 断的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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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忠 诚 为小 , 由此 可 见夫 妻忠 诚 义务 对 于家庭 生活 以及社 会 的 发展 都有 着 非常 重要 的 意义 。
新《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探讨
新《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探讨作者:徐奇琦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爱情是一种强烈的情感,人们对爱情的最终追求往往是共同步入婚姻的殿堂,共叙美满幸福的人生。
爱情是人人都渴望的,婚姻也是男女两性之间永久结合与生活的象征和保证,但是在实际生活过程中,人们在对高品质、高质量婚姻不断追求的同时,却不断的发生有碍婚姻发展和延续的行为,如婚外恋、婚外同居等现象,导致爱情破裂以及家庭破裂等问题的出现。
为解决上述问题,降低相关问题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婚姻法》对此进行进行相应修正,并将夫妻忠诚义务纳入婚姻法总则当中,以约束相关行为的发生。
本文就新《婚姻法》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展开分析和论述,并对当前我国婚姻法中相关的规定展开深入探究。
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忠实义务婚姻关系婚姻观念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人们对于爱情有着非常强烈的欲望,婚姻则是爱情的延续与发展,婚姻具有极高的神圣性。
但是由于相关因素的影响,使得婚姻的神圣性遭到侵犯。
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制定和出台,在夫妻双方忠诚义务方面予以了修正和完善,以起到对夫妻双方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的作用,对于我国社会秩序的维持以及正常的家庭生活开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夫妻忠诚义务的重要性婚姻是保持和确定男女双方永久生活关系的重要因素,夫妻忠诚义务的履行,也是确保家庭和睦的基本保障。
夫妻忠诚义务具有一般的人格权心智,如果夫妻一方出现违反和破坏忠诚义务,发生婚外性行为等问题,都会对对方的人格尊严进行侵犯,从而严重影响到夫妻生活的正常秩序。
尊严是人与生俱来所具有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属性,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应该和需要享受最起码的社会地位,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尊重也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夫妻双方的关系的维持,则必须以相互的尊重为前提。
当夫妻之间一方出现了侵害对方人格尊严的现象出现,必然会导致家庭生活受到影响,因此,夫妻双方之间必须要履行忠诚义务,双方之间履行必要的忠诚义务,才能够真正确保夫妻生活的有序进行,维持家庭的和睦与安定。
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
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应共同负起的道德义务,也是缔结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的忠
实义务包括:尊重对方的隐私,谨守婚姻誓言,保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情感沟通交流,相互关爱互助,及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相关责任。
尊重对方的隐私是一方忠实义务的要件,夫妻双方都须尊重彼此的性格、保护彼此的隐私,而不是打破对方的秘密。
此外,夫妻双方还应当谨守婚姻誓言,相互保证终身承诺,不能怠慢伴侣、轻易放弃婚姻,也不能辜负彼此的期望。
保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是夫妻忠实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安全无忧的家庭环境是婚姻的基础,夫妻双方都要共同维护家庭的安全,一方不能因自己的原因影响到另一方的安全。
此外,夫妻双方也应该在情感沟通交流方面,多做合理的安排,勉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使家庭成为温情、友爱的港湾。
关爱互助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另一要件。
夫妻双方应共同照顾家庭,彼此关心、珍惜、支持,以及相互信任,共同解决困难,为夫妻双方的幸福家庭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另外,夫妻双方还应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应负的责任,包括家庭经济责任、养育孩子的社会责任以及其他应履行的合法责任。
总之,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基于双方自发的行为表现,它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理想的基础。
夫妻双方应以此为准则,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营造幸福家庭。
要尊重对方,谨守婚姻誓言,保
护彼此的人身安全,情感沟通交流,相互关爱互助,及共同完成婚姻生活中相关责任;以此来满足彼此的心理需求,避免发生夫妻矛盾。
这样,夫妻双方才能携手并进,共谱婚姻生活的幸福乐章。
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之一。
本文将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1. 忠实义务的概念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关爱,不得有背叛、遗弃、侮辱等行为。
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双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履行婚姻责任的重要保障。
2. 忠实义务的内容(1)忠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相互忠诚,不得有婚外情、出轨等行为。
(2)尊重: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感情、人格和隐私,不得侮辱、贬低对方。
(3)关爱:夫妻双方应关心、照顾对方的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背叛婚姻、遗弃家庭等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赔偿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因违反忠实义务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违约方应赔偿因违反忠实义务给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
2. 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背叛婚姻、遗弃家庭等行为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的法律后果包括:(1)判决离婚: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判决离婚。
(2)财产分割: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子女抚养: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3. 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严重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殴打、虐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关系,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互相信任、互相忠实,相互支持、相互尊重。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现代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多元化,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当前的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对具体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忠实关系可以包括对感情的忠实、对家庭的忠实以及对责任的忠实等多个方面。
现行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具体说明这些内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容易导致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界定不够清晰。
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责任和后果规定也相对不足。
对于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况,目前的婚姻法中只是规定了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没有对于具体的责任追究和后果做出详细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一些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出现问题时,难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做出有效的打击和制裁。
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很好地融入到现实生活和社会现实中,并未真正解决夫妻之间的忠实问题。
在当今社会,婚姻关系中存在着种种复杂的问题和挑战,不仅仅局限于对于感情的忠实,还包括对于经济资源的忠实、对于家庭责任的忠实等等。
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于这些内容并未作出充分的覆盖和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真正解决夫妻之间的忠实问题。
鉴于以上的问题,我们可以针对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应该完善对于“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具体内容和行为的界定,使之更加贴合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关系,明确夫妻双方应该如何相互忠实。
应该完善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责任和后果的规定,明确对于违反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惩罚,并且要求相关部门对于违反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制裁。
新《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探讨
新《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探讨作者:陈汝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2期摘要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新婚姻法把夫妻忠实义务纳入规定中,但是只对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没有把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因此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其褒贬不一。
本文结合新婚姻法对其夫妻忠实义务作了有关探讨。
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忠实义务看法作者简介:陈汝丹,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45-02一、夫妻忠实义务(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若要了解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就要先对配偶权有一定的了解。
所谓配偶权,就是指夫妻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一种互相的身份权,也是两者外的人不能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是权力的一种集合,其中包含各种权利,有一种就是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也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它指的是专一的夫妻生活义务,换一句话说就是双方在进行性生活时的对象只能是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应该受到合理的限制,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与其对方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
总而言之,夫妻忠实就是指夫妻在婚后生活情感的专一性。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特点1.夫妻忠实义务的履行具有隐蔽性的特点。
也许是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一旦家庭发生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事情,一般都会选择家丑不可外扬的手法,还有的考虑到家庭、孩子等利益关系,许多人都选择以沉默的方式来应对。
2.一旦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其证据是难以取得的。
我国的法律对于证据的要求是要合法,可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如果一定要取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一般都是用跟踪、录音等手段,这些手段大多数都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因此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
3.夫妻忠实义务的标准没有统一性,是难以确定的。
夫妻忠实义务我们是不能笼统的去概括的,因为夫妻间的侵权主体具有特殊性,并且个人的认识水平也不一样,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法律认定的难度也非常大,司法在进行实践操作时也比较困难。
婚姻法的责任与义务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
婚姻法的责任与义务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婚姻是人们在社会中建立家庭的法律关系,婚姻法则规范了夫妻之间的责任与义务。
本文将探讨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分析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一、婚姻生活的责任婚姻生活是夫妻间共同生活的基础,双方应互相承担责任,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以下主要责任:1. 忠诚义务:夫妻间应保持忠诚,不得与他人建立婚姻或婚外恋关系,保持夫妻间的专一性。
2. 互相体贴关怀:夫妻间应互相关心体贴,尊重对方的感受和需求,共同创造和谐的婚姻环境。
3. 共同抚养子女:夫妻应肩负起共同抚养子女的责任,关心子女的成长和教育,并共同承担子女的经济支持。
4. 分担家务:夫妻应平等分担家庭事务和家务劳动,共同参与家庭的经营和管理。
5. 相互支持:夫妻间应在生活和工作中相互支持,帮助对方克服困难和压力。
二、婚姻法的义务除了责任之外,夫妻双方还有一系列的法律义务需要履行,以维护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家庭的稳定。
1. 忠实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不得出轨或与他人建立婚外恋关系。
2. 财产义务:夫妻双方应共同管理和维护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抚养义务:夫妻共同肩负起抚养子女的义务,提供必要的经济和生活支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4. 教育义务:夫妻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责任,关注子女的学习和成长发展,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和条件。
5. 尊重与维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应尊重和维护彼此的婚姻关系,处理家庭内部矛盾和纠纷,保持和谐稳定的婚姻氛围。
三、维护婚姻法的责任和义务婚姻法的责任和义务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夫妻之间的健康关系。
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
1. 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之间应加强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和矛盾,增进夫妻间的理解和信任。
2. 尊重个人权利:夫妻之间应尊重彼此的个人权利和个性特点,避免侵犯对方的隐私和尊严。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1. 引言1.1 概述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本文将从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角度出发,对其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条款内容模糊不清、制裁措施不够严格、适用范围不明确等。
有必要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界定,完善相关的法律制裁措施,明确其适用范围,并建立具体的执行细则,以保障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得到有效落实。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探讨,才能更好地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保障婚姻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探讨,以期对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2. 正文2.1 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在婚姻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该条款缺乏明确定义,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忠实义务,导致夫妻双方对其理解存在差异,容易产生争议。
现行的制裁措施不足,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处罚不够严厉,缺乏威慑力,无法有效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夫妻忠实义务的适用范围不清晰,对于哪些行为构成违反忠实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出现解释上的歧义。
缺乏具体的执行细则也是夫妻忠实义务条款不足的一点,导致法律执行时出现困难,无法有效地监督和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
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改进。
2.2 缺乏明确定义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条款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其中之一便是缺乏明确定义。
夫妻忠实义务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应当具有明确的定义和界定,以便保障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前的婚姻法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比较模糊,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不确定性和争议。
有些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仅限于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有些人则认为忠实义务还包括了不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或在感情上背叛伴侣。
这种不明确的定义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了困难,也给夫妻关系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浅议夫妻忠诚义务
浅议夫妻忠诚义务作者:于跃黄源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摘要】2001年修改婚姻法,将夫妻忠诚义务写入新婚姻法,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正式从道德的要求变为法律的规定,这引起的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大反响。
现行《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是对夫妻履行忠实义务的倡导性的规定。
但是法律缺少对忠实义务以及对违反忠实义务的惩罚、后果以及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具体详细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故此研究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以及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损害赔偿,就此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夫妻忠诚义务;忠诚协议;损害赔偿一、引言2001年修改婚姻法之后,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就不再是单纯的道德义务,同时也变成一项法律义务。
夫妻之间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自古有之,在中国古代立法中,唐代的《唐律》,就把“七出”列入法律规定之中,《唐令》以周礼以来“七去”原则为法定休妻理由,出妻或者休妻是指男方片面提出离婚,虽然是片面的保护男性,但这可以看做是最初的夫妻忠实义务的雏形,唐《户令》规定:“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逸……七恶疾。
”如果出现这七种状况,则男性可以以此为理由合法休妻。
在当代立法中,夫妻相互忠实的平等义务,存在于许多国家的法典中。
英美法系国家对夫妻忠实义务有相应的规定,英国、美国法律都规定可以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作为诉请离婚的理由。
《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对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做了相关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以及对夫妻忠诚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将到得要求诉诸法律层面,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随之出现,但是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法律效力有待肯定,同时能否以此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以及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所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有待探讨。
二、忠诚义务忠实义务,也称为贞操义务,主要是指夫妻在性生活方面的忠实和专一。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是维护婚姻稳定和促进家庭和睦的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法律精神、执行难度和保护对象等方面浅析现行法律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歧义性。
具体而言,法律未对“夫妻忠实”进行明确定义,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有些人认为“夫妻忠实”仅指心灵忠诚,而并非狭义上的遵守性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夫妻间的精神上的忠诚更重要。
但另一派人士则认为,夫妻忠实更多体现在物质上的忠诚和责任,即不发生婚外性关系。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歧义性,这给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有必要对“夫妻忠实”作出明确定义,明确其内容和要求,以减少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争议。
现行法律中的“夫妻忠实”条款在执行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证明难度和司法难度。
首先是证明难度,夫妻双方的“忠实”行为并不是易于证实的事情,其涉及到私人生活和情感关系,无法通过直接的证据来证实。
在司法上,如何区分“夫妻忠实”与口头上的忠实、行为上的忠实等也是一个较为复杂和困难的问题。
有必要对于这一条款进行具体的明确化和量化化,对于何为不忠实、何为忠实应有具体的要求和标准。
现行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在涉及到保护对象上也存在不足。
现行法律对于“忠实”主要是建立在对于配偶的保护和关怀上,却很少考虑到对于家庭和孩子的保护。
这一点需要进行完善。
现行法律并未对于何种情形下的不忠实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了在实践中的判案标准和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夫妻忠实”条款,对于不忠实行为所涉及到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方法进行详细规定,以保护婚姻关系和家庭和谐。
法律规定妻子的义务(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妻子在婚姻关系中承担着一定的义务。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法律规定妻子的义务。
一、夫妻忠实义务1. 定义: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背叛对方的出轨行为。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爱护。
”3. 义务内容:(1)妻子应当忠诚于丈夫,不得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2)妻子不得隐瞒婚外情,应当主动向丈夫坦白;(3)妻子应当关心丈夫的生活,关注丈夫的情感需求,避免因第三者介入而影响夫妻感情。
二、夫妻共同生活义务1. 定义:夫妻共同生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互相扶养,互相帮助。
”3. 义务内容:(1)妻子应当关心丈夫的生活,主动承担家务劳动,为丈夫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2)妻子应当关心丈夫的工作,给予丈夫精神上的支持;(3)妻子应当关心子女的教育,积极参与子女的生活,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4)妻子应当维护家庭和谐,避免因家庭矛盾影响夫妻感情。
三、夫妻财产义务1. 定义:夫妻财产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管理、使用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 义务内容:(1)妻子应当合理使用家庭财产,避免浪费和挥霍;(2)妻子应当关心家庭经济状况,与丈夫共同制定家庭预算;(3)妻子应当维护家庭财产权益,避免因第三者介入而损害家庭财产;(4)妻子应当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分割、继承等。
四、夫妻子女抚养义务1. 定义:夫妻子女抚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如何看待夫妻忠实义务
如何看待夫妻忠实义务摘要:夫妻忠实义务,来源于于夫妻关系的产生,由婚姻的诞生而出现,没有婚姻关系也就不会有忠实义务的出现。
近些年来“离婚”从一个人民都不愿意提起的词语逐渐成为一个热词,甚至社会上的许多人把离婚当成一个正常现象。
上至官员明星下至平头百姓都为我国攀升的离婚率做出了巨大“贡献”。
而在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可以看出“婚外情”成为了导致离婚的一个重大原因,超过70%的离婚案件都是由“婚外情”所致。
在中国的《婚姻法》中明确做出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而既然法律已经做出规定为什么夫妻不忠实的现象却越发严重呢?我再本篇文章中将从忠实义务的法律理论分析和近年来社会忠诚义务履行现状即相关建议等方面来分析忠诚义务。
关键词:忠实义务离婚婚姻法一、忠实义务的法理分析1、忠实义务的含义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外之性爱,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括夫妻任意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对方的利益。
符合法律规定的两性关系即婚姻关系中的两性关系是个体婚姻中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区分其他婚姻形态与一夫一妻制的重要标准。
2、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不能完全等同于道德法律化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1种特殊的社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
道德的调节尺度是善恶,以某个行为是否符合善的标准调节小我与大我关系。
法律是国家的政策方针的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从古至今就是大家热议的话题,对二者的关系说法也有很多从婚姻家庭的角度来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似乎更加密不可分,婚姻本是家庭关系的范畴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而婚姻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正是由于在婚姻关系的某些方面,道德的调整力度无法使得社会的整体认同,这时候法律就出现了,但是仅靠法律的规定是无法取得好的效果,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方面,所以道德与法律之间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
夫妻忠实义务解决方案(3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关爱,不得有违反婚姻法规定的行为。
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忠实义务被视为婚姻的基本原则之一。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外情、家庭暴力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夫妻忠实义务面临着严峻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夫妻忠实义务的解决方案,以期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与意义1. 内涵夫妻忠实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忠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保持对对方的忠诚,不得有婚外情等违反婚姻法规定的行为。
(2)尊重: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尊严,不得进行侮辱、诽谤、虐待等行为。
(3)关爱:夫妻双方应关心对方的身心健康,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创造幸福生活。
2. 意义(1)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家庭和谐的基础,有助于减少婚外情、家庭暴力等问题的发生,降低离婚率。
(2)保障子女权益:夫妻忠实义务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为子女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
(3)促进社会和谐:夫妻忠实义务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进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三、夫妻忠实义务面临的问题1. 婚外情的诱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发生改变,婚外情的诱惑也随之增加。
2. 家庭暴力:部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暴力行为,严重损害对方的身心健康。
3. 沟通障碍: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沟通不畅,导致误会、矛盾加剧。
4. 经济压力:家庭经济负担过重,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四、夫妻忠实义务解决方案1. 加强法制教育(1)普及婚姻法知识: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让夫妻双方了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提高法制观念。
(2)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宣传,使夫妻双方认识到违反忠实义务的严重后果。
2. 提高夫妻沟通能力(1)学会倾听:夫妻双方要学会倾听对方的意见和需求,避免因为沟通不畅而产生误会。
(2)学会表达:夫妻双方要学会用恰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情感和需求,避免因表达不清而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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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婚姻法中的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一)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不可诉条款法定离婚事由损害赔偿责任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
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
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
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
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
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
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
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
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
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
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
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
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
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
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
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
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
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
“无为说”。
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
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
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
“不通说”。
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
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
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
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
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三)、“倒退说”。
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
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
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
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
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
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
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
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
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
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
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
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
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
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
“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
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
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
”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
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
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
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
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
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
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
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