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婚姻
中围分类号 i 93 9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i0 8 7 7 2 0 )5 0 4 5 1 0 - 94(0 6 0 —0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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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婚姻
1 。目前 对婚姻 的普遍 看 法— —合 法性 是婚 姻 的本 质 属性 关 于婚 姻 的概念 , 目前 还没有 统一 、 明确 的规定 。学者 们给 婚姻 下 了很 多 不 同的 定义 。 但多 数学 者基 本 上 有~个 共 同的看法 : 合法 性是 婚姻 的本 质属 性 。如 :婚 姻 , “ 是男 女 双方 以永 久 共 同生 活为 目的 , 以夫妻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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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姻概念 应涵 盖人们 对婚 姻 的认 知 内容 , 婚 不能把 合 法性确 定 为婚 姻 的本质 属性 。 () 2 与法 律 、 规 的规定相 矛盾 法 在 我国法 律 、 规 中有多处 将 不具备 一个或 数个 法定 条件 的两 性结 合称 为婚 姻 , 些条 文还 明确 地将 法 法 有
权利义务为内容 的合法结合 。…㈣}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 以终身共同生活为 目的的合法结合 。1 (I“ ” “ ” 12 婚姻, P) 2
是人 与人之 间一 种特 殊的 社会关 系 , 以感 情 为基础 的两性关 系 , 姻是 男 女两 性 在爱 情基 础上 合法 的 自然 是 婚
结合。”3 ‘ I{ 婚姻的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合法的结婚行为是婚姻关系借以成立 、 l 夫妻间的身份 和 权利义 务赖 以产生 的基 础 。各 个 时代 、 个 国家 的婚 姻制 度 不 同 , 姻立 法不 同 , 各 婚 但是 , 求结 婚 必须合 法 要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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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胁迫者是婚姻相对一方当事人,其在结婚后一年的除斥期又与他人结婚,是否应当追究胁迫者重婚的行为责任2、受胁迫者也可能构成重婚。
3、关于被胁迫重婚问题。
人们总说婚姻是女人的坟墓,一入婚姻深似海。
这种说法是有违社会发展规律的。
随着婚姻观念的不断开放,人们尤其是妇女不再害怕离婚。
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越来越多勇敢的女人从家庭的束缚中脱离出来。
总归来说,离婚毕竟也是有过婚史之人,而我国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则直接将以前的婚姻否点掉,当事人不再是有婚史之人。
下面就是我国有关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的相关规定。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所谓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以欺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根据现行婚姻法律规定,欺诈、包办、诱骗等均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
1、胁迫者是婚姻相对一方当事人,其在结婚后一年的除斥期又与他人结婚,是否应当追究胁迫者重婚的行为责任?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受胁迫人提出撤销之请求前,受胁迫者是否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并不确定,但结婚证的效力是恒定的,胁迫者的配偶关系已经明确,如其又与他人结婚,显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社会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所提出的撤销请求,仅仅是对婚姻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
至于受胁迫者未提出撤销请求的,更有理由认定胁迫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可撤销的婚姻有哪些情形
可撤销的婚姻有哪些情形可撤销婚姻是属于婚姻情况中的⼀种,是具有法律效⼒的,在这种婚姻情况中,夫妻中的⼀⽅可以对婚姻进⾏撤销。
但是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撤销,⽽是满⾜⼀定的要求时,才能要求进⾏撤销。
下⾯,店铺⼩编告诉⼤家可撤销的婚姻有哪些情形。
⼀、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情形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胁迫的⼀⽅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如果想离婚,应该达到离婚的条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销的情形。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千零五⼗⼆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因为胁迫当事⼈结婚,违反了婚姻⾃由和结婚完全⾃愿的原则。
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的。
三、⽆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规定的情形不同1、属于⽆效婚姻的有四种:(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结婚,或者明知对⽅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为。
重婚有两种形式:⼀是法律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与他⼈办理了结婚登记⼿续⽽构成的重婚。
只要双⽅办理了结婚登记⼿续,不论双⽅是否同意同居,是否举⾏婚礼,重婚即已形成;⼆是事实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与他⼈以夫妻名义同居⽣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重婚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原则,法律上规定为⽆效婚姻。
(2)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为直系⾎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
论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
自由之 日起一 年 内提 出。 这 是我 国首次 明确 把可 ” 撤销婚 姻这 一重要 的 民事法律 制 度在婚 姻家 庭法
中 确 立 下 来 的 标 志 , 我 国婚 姻 立 法 的 一 大 进 步 。 是
但不可 否认 的是 , 行 《 姻 法 》 有 关 婚 姻 家庭 现 婚 及
方面 的法律法 规 关 于可撤 销婚姻 的规定 仅 仅是一 种粗 线条 的“ 画” 在 立 法上还 有待进 一步 完善 。 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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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可 撤 销 婚 姻 的 规
定 及 理 解
享有 撤销权 , 未被胁迫 的配偶 , 管其对 第三 人 而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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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胁 迫 行 为 知 情 还 是 不 知 情 , 不 可 成 为 可 撤 销 均
法 被撤 销时 , 确定 该婚姻 自始 不受 法律 保护 ( 才 未 被 撤 销前 仍 受法律 保护 ) 被撤 销婚 姻 当事人 自始 ; 不具 有夫妻 的权利 和 义务 ; 同居期 间所 得 的财产 , 按共 同共有 处理 ( 有 证 据证 明为 当事 人一 方 所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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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
韩志才
( 州 学院 , 徽 池 州 2 70 ) 池 安 4 0 0
摘 要 : 现行 《 姻 法》 婚 及有 关婚 姻 家庭方 面的 法律 法规 关 于可撤 销 婚 姻 的规 定仅 仅 是 一种 粗 线条 的“ 画” 我们 应在 可撤销 婚姻 的 事 由、 勾 , 行使 和充 终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
其次,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如果一方在结婚后才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那 么他(她)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提出撤销申请。否则,即使对方隐瞒了重 大疾病,也无法撤销婚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最后,现有的法律制度缺乏对隐瞒重大疾病行为的惩罚措施。这使得一些人 可能会选择冒险隐瞒疾病以获取婚姻利益。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可撤销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中。当满足一定条件 时,这种婚姻可以被依法撤销,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 可撤销婚姻制度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本次演示将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 心,探讨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
一、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
可撤销婚姻在实践中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和挑战:
1、认定标准不清晰。在《民法典》中,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和认定标准 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导致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一个婚姻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也 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2、举证困难。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需要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往往难以获取 和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这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 有效运作。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 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
中心展开
基本内容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民法典》第1053条视角
可撤销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因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 情形结婚,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致使婚姻关系
不能完全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婚姻。本次演示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 心,探讨可撤销婚姻在实践中的困境及制度完善。
在实践过程中,可撤销婚姻面临着诸多困境。首先,对于当事人而言,撤销 婚姻的程序规定不明确,导致他们在申请撤销时面临诸多困难。此外,由于撤销 婚姻的效力问题尚不明确,可能存在撤销后仍被视为有效婚姻的情况。这些实践 困境给当事人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目录一、绪论 (3)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3)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4)(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4)(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4)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 (5)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5)(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5)(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三)父母子女关系 (6)六、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意义 (7)(一)使我国的立法更加丰富和完善 (7)(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 (7)(三)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8)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8)八、参考文献 (10)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古代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说:“婚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
”已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一定成立。
婚姻的不完美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婚姻;权利义务;合法权益;《婚姻法》绪论婚姻与家庭不可分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的好坏,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这样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而形成无效婚姻或依法可撤销婚姻。
已经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则一定是依法成立。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结合。
浅谈我国可撤销婚姻
浅谈我国可撤销婚姻谭学娇(法学10903 学号200907423 序号19)摘要: 2001年出台了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增设了可撤销婚姻的相关内容,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但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只限于胁迫,这在立法上需要进行完善。
关键词:可撤销婚姻立法完善历史沿革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加的一项制度,这种制度是指在男女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有违背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形,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予以撤销该婚姻的制度。
它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打击从事违法婚姻的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体系,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存在着一定差距,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将从这项制度的历史沿革、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目前可撤销婚姻制度立法现状可撤销婚姻是从无效婚姻制度中发展而来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它是教会设立的对禁止离婚的救济方式之一。
1804年《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婚姻的无效制度,根据婚姻违反的是公益要件还是私益要件,将无效婚姻划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无效婚姻制度基础上创设了可撤销婚姻,从而确立了可撤销婚姻制度,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一些国家与地区在其亲属法中相继设立了可撤销的婚姻制度。
“法律是一个扎根于特定社会和民族的文化现象,但又是一个存在共同规则的世界文化现象。
因此,有一个相互学习、借鉴、融合的过程。
”国外婚姻可撤销制度的许多方面,对中国婚姻制度的构建,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十条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在第十一条又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从而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上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特定的传统与现状,分析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相关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以期其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缺陷、完善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念(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有效要件(公益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各国通例,对那些违背(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所谓可撤销婚姻,就是当事人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凡有违婚姻自由的结婚,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可撤销的。
可撤销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二我国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婚姻的缺陷我国的国土辽阔,人员众多且相对分散,许多地方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也给我国的婚姻法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困扰。
但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现实案例审理中,综合我国的国情民风来分析,现行《婚姻法》以及《解释(一》、《解释(二)》在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需要继续完善。
(一)我国无效婚姻的与可撤销的婚姻现状目前我国仍存在不少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骗婚、包二奶、变相纳妾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不登记等违法婚姻。
究其原因,首先是一些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如农村中存在的早婚现象;有的则受传统仪式制婚礼影响,认为只要群众承认就行,登记不登记无所谓。
此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假结婚”,即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的方式来谋取各自所需的利益,在目的实现后,即解除婚姻关系,故意利用无效婚姻的法律空子谋图己欲。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目录一、绪论 (1)二、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 (1)三、对于无效婚姻的理解 (2)四、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思考 (3)五、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六、确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6)【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因此,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人在本文中将就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谈几点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公益条件私益条件一、绪论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那么,在了解婚姻无效的前堤下,首先应该清楚婚姻成立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
因此,婚姻的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启示
方 ,对 于 保 持 这 种 婚 姻 关 系戟 已经 建 立 在 自愿 的 基 础 上 。
新 婚 姻 法 充 分 考 虑 了这 种 “ 日久 生情 ”“ 打 正 着 ” 的可 能 、歪 性 。在 第 1 条 中规 定 了 类似 考验 期 、 制滥 用 撤 销 婚 姻 请 求 1 限 权 的除 斥 期 间 , 撤 销 请 求 权 应 在 一 年 之 内 行 使 , 即 否则 即 视 原 奉 缺乏 结婚 台 意 的婚 姻 为 台 洼 ”从 而兼 顾 了 “ ” 私 ” , 公 和
婚 姻 关 系属 于民 事关 系 , 受 民j 整和 规 范 。我 国 《 应 击调 民法 通
其 ~ , 我 国新 婚 姻 法 新 增 设 的 无 效 与 可 撒 锖 婚 姻 制 度 来 看 , 欺 骗 婚 、 解 婚 、 很 婚 、 办 买 卖 等 列 人 可 撤 销 婚 把 误 虚 包
种 情 况 下 方 婚 姻关 系 , 已经发 生 了娈 化 , 来 受 胁 迫 的 双 就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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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4 8 ,第 九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0 1 月2 日 第 2 次 会 议通 过 了《 于修 改 < 1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法 从5 7 , 90 章3 条增加到6 l , 章5 条 增
则 》 5 条 规 定 , 列 民 事 行 为 无 效 … ( ) 方 以欺 诈 、 第 8 下 三 一 胁 迫 的 手 段 或乘 ^ 之危 , 对方 在 违 背 真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所 使 为 的 ” 此 间 , “ 诈 胁 迫 ” 为 同一 性 质 的 行 为 进 行 了 , 把 欺 和 作
设 了许 多 新 婚 姻 家 庭 法律 原则 和 制 度 , 撤 销 婚 姻 制 度 便 是 可 其 中新 增 设 的一 项 制度 。它填 补 丁我 国婚 姻 家 庭 法 律制 度 上 的 一 项 空 白 , 我 国调 整 现 存 的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提 供 了法 律 依 为 据 . 有重 大 而 现 实 的 意 义 。 我 国 新婚 姻 法 增 设 的 可 撤 销 婚 具 姻 制 度 . 我 国婚 姻 家 庭 立 法 中 是 一 太 进 步 , 在 由此 引 发 的 相 关 法 律 问题 又蛤 我们 带 来 新 的启 示 本 文 试 从 可撤 销 婚 姻 的 范围, 行使 可 撤 销权 的主 体 、 告 机关 及 相 应 的法 律后 果 , 宣 承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认定为无效的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制度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而设立的。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下面就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儿童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
但是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结婚。
一旦发现有未成年人结婚的情况,婚姻关系就被认定为无效。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缺乏法定的结婚能力,所以其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大一岁的婚姻: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即可结婚,如果一方不满22周岁,但已经满20周岁,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后一方不满22周岁的,而对方已经满22周岁,则婚姻关系为有效,但可以由不满22周岁的一方提出撤销申请,至此婚姻关系也为无效。
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禁止重婚。
所以如果一方已经与他人结婚,又与另一人结婚,后一次婚姻关系即属于无效。
这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法律尊严,防止婚姻乱象的产生。
二人有直接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的近亲不得结婚,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婚姻关系也属于无效。
这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清白性。
接下来,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至关重要。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地杜绝一些不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产生,防止婚姻关系的混乱和纠纷,从而保障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价值取向。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地规范婚姻关系,促使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价值取向,避免盲目结婚、冲动结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是否应该取消婚姻登记制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婚姻登记制度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婚姻登记制度。
首先,婚姻登记制度的存在并不是必要的。
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人事务,不需要政府来干涉和管理。
取消婚姻登记制度可以让婚姻更加自由化,让人们更加自主地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不受到政府的限制和监管。
其次,婚姻登记制度的存在也导致了一些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
比如,同性恋者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依然无法合法结婚,这是对他们人权的侵犯。
取消婚姻登记制度可以消除这种歧视,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
此外,取消婚姻登记制度也可以减少政府的管理成本。
婚姻登记制度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管理和监管,取消这一制度可以节省政府的资源,让政府有更多的精力去做更重要的事情,比如改善民生和发展经济。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婚姻登记制度。
首先,婚姻登记制度的存在可以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通过婚姻登记制度,可以确保婚姻的真实性,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婚姻来进行欺诈和诈骗。
同时,婚姻登记制度也可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婚姻关系中有法律上的保障和支持。
其次,取消婚姻登记制度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婚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如果取消婚姻登记制度,可能会导致婚姻关系的混乱和不稳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最后,婚姻登记制度的存在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发展。
通过婚姻登记制度,可以让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和规范,避免一些婚姻纠纷的发生,保障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综上所述,取消婚姻登记制度可能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因此不应该取消这一制度。
名人名句,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最高友谊”,这表明婚姻是一种重要的人际关系,需要一定的法律保障和规范。
经典案例,美国曾经有一些州曾经取消过婚姻登记制度,结果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最终这些州都恢复了婚姻登记制度。
这个案例表明取消婚姻登记制度可能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
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22年2月(第2期,总第298期)Feb.,2022(No.2,General No.298)收稿日期:2021-12-21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8BFX185)作者简介:乔茹(1992-),女,山西洪洞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0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家事诉讼法、卫生法;胡晓翔(1963-),江苏南京人,南京市卫健委审批法规处处长、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研究方向为卫生事业管理、卫生法学。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乔茹1,胡晓翔2(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2.南京市卫健委法规处,江苏南京210019)摘要:现行《民法典》规定了因重大疾病可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制度,而重大疾病如实告知的义务有赖于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予以保障。
根据《民法典》有关条款的内在逻辑分析,可以认为其确立了婚前医学检查的强制性。
“重大疾病”在现行立法中无具体规定,因此急需确定“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来指导司法实践。
在案件当事人未进行婚检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依据公平原则,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举证责任的倒置。
关键词:《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母婴保健法》;婚检;重大疾病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2)02-0136-07《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因重大疾病可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将原本属于确认之诉的诉由转变为了形成之诉的诉由,这一转变背后所体现的是对婚姻自由价值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
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有效落实可撤销婚姻之诉,必须完善相关辅助性制度以及有关各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运用,既避免出现立法落空又避免出现立法冲突的情形,而既有的可资利用的法律规范中的重要举措之衔接,在于将婚前医学检查(下文简称“婚检”)制度纳入缔结婚姻的前置性法定义务。
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
收稿日期:2020 09 30作者简介:郑东瑞(1983 ),女,陕西子洲人,讲师,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法研究㊂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郑东瑞(空军工程大学军政基础系,陕西西安710031)摘㊀要:进入新时代,随着政治㊁经济㊁文化等各领域的快速发展,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㊂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家庭的稳定性决定了社会发展的持久性㊂家庭的稳定既需要道德手段调整,更需要法律手段保障㊂从法律角度分析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关于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及其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设立的意义与完善措施,达到保障婚姻的合法性与稳定性,维护社会的稳定㊂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婚姻无效;撤销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9㊀文献标志码:A㊀文章编号:1008-3871(2021)03-0058-04DOI :10.16752/ki.jylu.2021.03.010㊀㊀在各时代的发展中,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稳固直接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能否健康有序的运行,所以婚姻家庭都是法律约束的主要对象,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法律约束标准,在阶级社会发展中,已经成为了管理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㊂对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婚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以制度化的形式为标准,对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制定,并且在社会发展过程被各界所认可与承认㊂所以,婚姻双方在结婚以后,想要得到‘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保护,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婚姻双方符合婚姻制度中的结婚条件,能够在婚前㊁婚后都履行‘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制度的法律效力,使婚姻双方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㊂一㊁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认定(一)无效婚姻认定在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中,无效婚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并且具有一定的历史性㊂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例如英国㊁美国㊁法国等国家[1]㊂婚姻无效,主要是指婚姻制度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备婚姻制度中规定的条件而导致产生的婚姻归于无效㊂通俗点说,就是婚姻双方的当事人,如果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婚姻制度所制定的条件约束自身,如重婚的㊁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而产生了负面的婚姻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而这种形式的婚姻,则被称作为无效婚姻,不会产生婚姻法律相关的后果,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㊂当前,从法学界的角度对无效婚姻的概念分析,还存在着一些争议,具体的争议内容是在婚姻行为是否应当受法律约束中[2]㊂所以,有的学者会认为,婚姻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对于无效婚姻的定义,欠缺了对婚姻成立的相关条件考虑,违反了婚姻法律的具体内容;而也有相反观点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对无效婚姻的制定,是需要以成立婚姻为重要的基础,才能对其进行实施,此观点,没有设置 合法性 为婚姻的主要条件,那么在这种观点下,就已经使无效婚姻欠缺了法定的有效条件,无法对婚姻采取法律手段的约束,在社会的发展中,也被众多的群体所认可与接受㊂而关于无效婚姻的判定,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也明确地制定了相关规定,在‘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中,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标准要求㊂首先,是重婚,主要是指合法婚姻中的一方与他人进行了登记结婚,这种行为被称作为重婚,是属于违法的一种行为,其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已经具有合法婚姻身份的人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在法律上被定义为重婚,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种形式较为少见,在二代身份证还没有普及之前,身份证造假较为㊀2021年05月第31卷㊀第3期榆林学院学报JOURNAL OF YULIN UNIVERSITYMay.2021Vol.31No.3容易,一个人可能拥有四五个身份证,再加上婚姻登记尚未实现网络一体化,同时与多个人结婚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㊂在二代身份证普及之后,此情况较为罕见㊂身份证㊁婚姻登记部门实现网络一体化,信息共享,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次进行婚姻登记,基本无实现的可能性㊂第二,已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却与其他人员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事实上已经被定义为重婚;第三,自身没有配偶,但是却与有配偶的人员进行了结婚,也被称为重婚,这三种形式都是违法行为㊂其次,‘民法典“第1048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㊁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㊂父母子女㊁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与孙子女㊁外孙子女等之间的关系,都属于直系血亲,是不允许结婚的,这既是医学角度的考虑,更是道德角度的考量㊂第三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㊂我国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任何一方不符合结婚年龄,婚姻归于无效㊂在此条件中有一特殊情况,结婚登记时未达到结婚年龄,双方当事人都未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当年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转为有效婚姻㊂‘婚姻法“认定无效婚姻条件之一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民法典“不再认定其为无效婚姻㊂(二)可撤销婚姻认定可撤销婚姻,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可以撤销的婚姻制度㊂一方面婚姻制度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之上,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另一方面婚姻关系的稳定直接决定了社会的稳定㊂综合两者得出婚姻关系建立后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撤销,以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㊂但在有违反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关系可以撤销㊂如何认定违反当事人自愿,主要是发生在婚姻双方的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暴力倾向,对另一方实施殴打㊁威胁㊁恐吓等,或者是针对对方的亲友㊁朋友的人身安全㊁荣誉㊁名誉㊁财产等方面为要挟的条件,使另一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想法,而选择与其进行登记结婚的主要行为㊂可撤销婚姻的核心就是利用外界要素进行威胁逼迫当事人做出结婚的决定,违背当事人婚姻自愿㊂婚姻双方当事人具备撤销权利,可以在婚姻当中行使自己的撤销权,使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㊂但是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㊂也就是说有胁迫情形的婚姻,应当在胁迫情形结束后的一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也必须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则无效婚姻转为有效婚姻㊂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重要意义目前,在我国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违反婚姻法律的现象屡见不鲜,使婚姻当中的弱势一方,受到了身体㊁精神等方面的伤害㊂因此,需要我国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婚姻的管理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能够为婚姻双方的当事人维护自身的权益㊂违反婚姻法律的行为,对社会稳定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对其科学地处理,主要是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分析㊂能够确保在根源上解决问题,降低我国离婚率,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了促进的作用㊂(一)完善法律体系,发挥出婚姻法律的权威性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在制定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旧的婚姻法,无法满足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的相关法律要求,对制定的相关法律要求不够全面,针对一些婚姻案件,无法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4]㊂那么就会对现实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有众多的人员利用婚姻关系,做着违法的事情㊂例如会对当事人的身份做虚假证明㊁谎报年龄㊁隐瞒当事人真实的婚姻状况,更有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和对方视频之机,偷偷录制对方一些较大尺度的视频,进行威胁利诱结婚等㊂对于此种不法行为,都需要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要求规定中,加强重视度,使婚姻法律的制定与内容更加地完善㊂以此为重要的基础,不仅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系统完善,而且还能够在实施的过程中,发挥出新婚姻制度的权威性,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㊂(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与进步对于婚姻法的修正,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就是相关的法律领域㊁执法细则等,对其系统与内容进行完善的过程中,总是被忽视,对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违法行为,无法有效地处理㊂近几年,我国的重婚㊁近亲结婚㊁利用对方的弱势胁迫结婚等违法现象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无论是经济条件的发展,还是人权意识,都与其他地区产生了严重的偏差,整体的发展形势不佳,也是最容易发生违法婚㊃95㊃郑东瑞: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姻行为的地区㊂由于相关部门对贫困地区的管理,无法发挥出婚姻法律制度的权威作用,对人员㊁社会等各方面的安全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5]㊂所以,加强对无效婚姻与婚姻撤销制度的管理,广泛地实施,能够为更多人员解决婚姻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在婚姻中采用法律武器加强对自己的保护,有效地避免自身在违法婚姻中的侵害㊂三㊁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差异性针对上述的分析,对我国婚姻法律效力的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差异性进行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㊂其中,无效婚姻是从行为开始就对其进行实施,能够对其婚姻进行确立无效,即无效婚姻在婚姻开始时起即无效,任何时候都无效,不存在婚姻效力的转化㊂但是可撤销婚姻,则是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撤销之前的行为,会对此婚姻的行为设定为有效,撤销之后,婚姻归于无效,不经撤销,婚姻一直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㊂其次,权利的使用者差异㊂对于婚姻无效的制裁人,不仅是婚姻双方的当事人,还包括一些利益相关者,都具备提出制裁的权利[6]㊂例如婚姻当事人的父母㊁兄弟㊁朋友等㊂但是婚姻撤销制度,则只针对婚姻当事人自己,只有婚姻当事人自己才有提出维权的主张权利㊂最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差异㊂针对无效婚姻,所需要承担的法律是可以进行补正;但是,可撤销婚姻行为,是不可以进行补正,完全没有补正问题的说法㊂除此之外,两者之间的发起主张期限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㊂针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是不会受到时间㊁地点等限制,无效婚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能够进行任意地主张,但是针对撤销婚姻行为,则是需要一定因素的限制,需要针对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一般情况可撤销婚姻必须在撤销事由结束后的一年内提起㊂四㊁婚姻法律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完善策略(一)加强法制教育在我国现行体制中,法律普及力度加大,公民的法治素养大幅提升,但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鉴定㊁危害等普及力度不够,公民的认识度不高,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将能结婚的目的放在首位,将无效婚姻㊁可撤销婚姻的限制条件滞后,在解决基本的结婚都存在巨大困难的情况下,结婚所有的限制条件都是摆设㊂在2018年曾对100名高校理工科教师进行问卷调查,结果令人深思,显示有百分之八十的教师知道婚姻制度中有重婚㊁近亲结婚的限制,对重婚㊁近亲结婚的婚姻效力表示不了解㊂对于胁迫结婚可撤销的规定更茫然,表示遇到有人带着目的性结婚只能自认倒霉㊂可见法律普及的力度不够,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理解不深㊂加强法制教育的宣传,从根源上杜绝婚姻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加强事先预防,远比事后救济有成效㊂(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当中,受到的精神损失,是无形的概念,没有明确定义何为精神损失,更不会有实际的参考物进行对比与分析,针对需要赔偿的数值,也没有一定的限制,只是会根据受损失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赔偿,并且合理地估算,能够以此为重要的基础,使精神赔偿与财产赔偿出现了不同的效力,也就无法对赔偿的数额具有明确数值规定㊂所以,需要针对实际婚姻情况综合分析,主要是分析婚姻双方在该情感中的投入程度,以此为婚姻赔偿判断的重要依据[7]㊂例如对情感的投入㊁婚姻时间㊁婚姻中的金钱㊁婚姻中付出的精力㊁婚姻存续期间经营家庭的投入度等,能够在通常情况下,提供了具有法律参考意义的标准㊂如果该婚姻的关系没有具备可撤销的条件,而被宣判无效时,自然会对婚姻中的一方或双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那么就有必要的针对该婚姻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明确了该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实质性关系,让无错方当事人向有错方的当事人提出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能够确保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㊂(三)加强对撤销对象的限制处理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具体规定,会受到婚姻撤销行为对象的限制影响,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具体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一定的胁迫,并且,在近几年的发展中,会存在着金融欺诈的违法行为,使婚姻的危害性不断地提升,如越南新娘在中国实施的骗婚,骗取彩礼的行为;还有一些犯罪团伙专门针对偏远落后地区结婚困难的大龄男青年,以介绍对象为目的实施诈骗㊂对此,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婚姻行为的管理,能够有效地治理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体现出婚姻的法律权利,为人们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社会㊂在婚姻发展中,由于违法的行为与方式比较多,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度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对此,需要加强对婚姻制度的管理,尤其是针对撤销对象限制的处理,能够以法律法规维护婚姻㊃06㊃榆林学院学报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1年第3期(总第155期)双方当事人的自身权益㊂(四)遵循传统的道德伦理在我国传统文明的发展与传承的过程中,一直都是以道德伦理为重要的思想,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加大传承发展的力度,对各个领域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影响㊂尤其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定时,以道德伦理为基本原则,展现出中国社会发展的伦理特点,为现代化社会的文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㊂例如加强对婚姻法律伦理道德的管理,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禁止直系姻亲产生婚姻关系,尤其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㊁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㊁儿媳妇与公公㊁女婿与岳母等,禁止发生婚姻关系,以此为重要的基础,能够采取法律手段加强对婚姻关系的维护,能够及时地发现不正当的婚姻关系,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进行治理,能够对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加强保护㊂除此之外,需要对婚姻发展中的撤销对象限制合理地优化,尤其是针对金融欺诈违法行为,需要在婚姻法律中明确地提出相应的治理要求与制度,从而为现代化社会安全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㊂五㊁结语综上所述,在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对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对该婚姻的家庭㊁利益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㊂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管理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㊂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就需要针对实际情况综合地分析,采取正确的解决措施,遵循传统的伦理道德,以法律法规为重要的依据,为我国新婚姻家庭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础,能够对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综合考虑,使两种制度能够最大化地发挥出自身的作用与价值,为婚姻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为我国现代化社会的稳定起到促进的作用㊂参考文献:[1]杨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研究[J ].法制博览,2018(34):231.[2]袁莹.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J ].法制与社会,2017(33):34 35.[3][4]石东洋,刘新秀,聂敏.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及其完善[J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1):66 72.[5]周鑫.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49 52.[6]周鑫.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研究[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7):31 33.[7]张振华,邢芳丽.无效婚姻制度探索[J ].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2(2):314.(责任编辑:季潇濛)On the System of Null and Void Marriage and Revocation in Marriage LawZHENG Dong -rui(Airforce Engineering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Military and Political Basics ,Airforce Engineering University ,Xi an 710051,China )Abstract :In the new er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politics ,economy ,culture and other fields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system is gradually improved.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e stability of the family deter-mines the persistence of social development.The stability of the family needs not only the adjustment of moral means ,but also the protection of legal mean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and relations between the void marriage and the revocation system in the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and family ,and the significance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void marriage and revocation system ,so as to ensure the legitimacy and stability of marriage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Key words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and family ;nullity of marriage ;cancellation system㊃16㊃郑东瑞: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
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必须用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
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
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
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1)重婚的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简论我国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制度
简论我国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制度河南省陕县司法局曹红星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两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至此我国的婚姻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形成了较完备的体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是此次婚姻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但因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原则,导致实践中理解不统一。
为有利于两者的准确适用,笔者现对两者做一简要分析。
一、首先我们谈谈关于无效婚姻1、无效婚姻的概念。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合,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因而该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2、无效婚姻的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列举了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形,行为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这四种情形,婚姻就要被认定无效。
这四种情形如下:(1)重婚的。
重婚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由于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所以本条明确规定它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当宣告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例如,赵某(男)与刘某(女)结婚后,赵某为养家到广州打工,期间又与王某(女)相识。
赵某因涎慕王某美色而谎称未婚又与王某登记结婚。
对于赵某与王某的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应宣告无效,并追究赵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当今的基因科学表明,近亲结婚非常不利于优生优育。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是一个非常科学的规定。
直系血亲主要指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
违背公序良俗引起撤销婚姻合同的实例剖析
违背公序良俗引起撤销婚姻合同的实例剖析婚姻合同是一种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法律约定,旨在保障夫妻双方共同权益和履行夫妻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往往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甚至引起婚姻合同的撤销。
本文将通过对一些实例的剖析,探讨这些行为是如何违背公序良俗,并导致撤销婚姻合同的。
首先,不忠和出轨是违反婚姻公序良俗的行为之一。
婚姻是建立在夫妻之间的互相忠诚和信任基础上的。
然而,一方对婚姻的不忠和出轨往往会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例如,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但近期发现李某多次出轨。
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中对婚姻忠诚的要求,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和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可以根据不忠和出轨事实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合同的申请。
其次,家庭暴力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之一。
根据公序良俗的规定,夫妻应该平等相待,彼此尊重,而家庭暴力则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
例如,王某经常对杨某使用暴力,日常生活中的言语威胁、身体伤害严重影响了杨某的身心健康。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中对夫妻关系的基本尊重和和谐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杨某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婚姻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和权益。
此外,包办婚姻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典型例子。
在包办婚姻中,双方并未自愿选择并同意结婚,而是由家庭或其他第三方强行安排的。
公序良俗要求婚姻应该基于双方的自愿和真实意愿,因而包办婚姻违反了这一原则。
例如,张某的父母安排她与李某结婚,而张某并不同意这段婚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合同的申请,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最后,经济欺诈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根据婚姻关系的公序良俗原则,夫妻双方应该在经济方面互相协助、互相支持。
然而,一方以欺诈手段获取财产或违背经济协议则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例如,张某通过隐瞒自己的真实财产状况,骗取了李某的婚姻共同财产。
因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所依赖的信任和共同经济基础,李某可以提出撤销婚姻合同的申请。
婚姻登记管理制度
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是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维护婚姻稳定、保护婚姻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二级标题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一、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婚姻登记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旨在保护婚姻自由与婚姻权益,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通过婚姻登记制度,可以规范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家庭和谐。
二、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是指在登记结婚时需要符合的一系列规定和条件。
一般来说,婚姻登记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前体格检查等相关材料。
此外,婚姻登记还需要双方进行意思表示,确保双方自愿结婚。
三、婚姻登记的可撤销性婚姻登记具有一定的可撤销性,即可以通过特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这一制度的设立便于处理婚姻中的矛盾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的可撤销性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防止滥用以及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四、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婚姻登记具备法律效力,即合法登记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后,享有夫妻间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同时也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例如,婚姻登记后,对财产分割、继承权、离婚程序等方面产生法律效力。
五、婚姻登记的监管与管理婚姻登记的监管与管理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婚姻登记机关需要确保登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婚姻登记进行管理。
同时,婚姻登记机关还需及时更新婚姻登记信息,并进行维护、保护和修改等相应工作。
六、婚姻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是一个与社会变革紧密相关的制度,需要根据时代发展需求进行改革与完善。
例如,在现代社会中,不同地区对于同性婚姻的认可程度不同,婚姻登记制度也需相应调整与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时代进步的追求。
综上所述,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在保护婚姻自由和权益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通过规范婚姻登记程序、确保婚姻合法性、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等措施,婚姻登记制度为社会稳定与家庭幸福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略论可撤销婚姻
不同。可撤 销婚 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 的婚 姻当事人提 出; 无效婚姻除 了婚姻 当事人 可 以提出婚 姻无 效的 申请外 , 国家有关部 门或 利害关系人 也可以依职权或依 法律规 定 提出某一婚姻关系为无效婚 姻的 申请 。二是 申请 的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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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8卷第 l 期
20 0 2半 2月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 报
J u n l fHu a ia ca n cn mi ol e o r a o n n F n n il dE oo cC l g a e
Vo . 8 No 1 11 .
不同 可撤销婚 姻当事人 提 出撤销婚姻 的 申请必须 在法
我 国新婚 姻法 在对 可撤销婚 规定的立法表 述形 式上 采用 的是梦 举式 ,即第 儿 条规定 : “ 因胁迫结婚 的 ,受 胁迫 的一方可 以向婚姻 登记机 关或人 民法院请 求撤 销该 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獭 镑婚姻 的请求 应 当 自结婚 登记 之 日起一 年内提 出。被非 法限制 人身 自由的当事人 请求 撤销婚姻 的 ,应当 自恢复人身 自由之 日起一 年内提 出。 因胁迫而结婚 .主要是 指婚姻 关系 中的一 方 当事人 或者 婚姻关 系之 外的第三人 ,对婚 姻关系 中的另一 方 当 事人 ,以将来 可能实施 的危害 相要挟或者 以直接实 施 的 危 害相逼迫 ,使其 产生恐 惧不得 已而缔结婚 姻关 系的婚 收稿 日期 20 O 0 0 2一 1— 7 作者简介 李 蓓 (9 4 17 一
律赋予其行 使撤 销权 的期 间内提 出 ,超过该期 间 ,撤 销 权消灭 ;提 出婚 姻无敏 的 申请 ,往往 以客观 上是否 存在 着法定无 效婚 姻情形 为准。三是侵 害的主体 不同。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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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
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的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为了全面建立防止违法婚姻的法律机制,增设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婚制度的保障。
现代婚姻之实质是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建立的理论前提,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关系。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即为违法婚姻,规范违法婚姻的立法即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可见,婚姻无效制度和可撤销制度与婚姻成立要件相辅相成。
传统民法中有“无规定,无无效”的理论,说明无效或可撤销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而仅规定成立要件,欠缺对违反要件行为的制裁措施,规定的要件也就得不到保障。
两者结合,才构成完整的结婚制度。
因此,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作为保障结婚制度的手段是婚姻立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婚姻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必须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2.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
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
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
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1)重婚的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双方为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指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性病、严重精神病未经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的、不应结婚的其他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不在禁止之列),婚后所患病症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指违反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时男早于22周岁,女早20周岁。
2、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谓“胁迫”,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自由、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就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发生争议,或者主管机关发现婚姻违法否认其效力时,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和处理,并产生法定的后果。
因此,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规范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宣告程序宣告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是指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宣告机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以及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
(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
《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即在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不适用当然无效,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
①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
《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A.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B.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C.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D.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②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
依《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这主要是为了尊重受胁迫方当事人本人对其婚姻关系的意愿。
因为,立法者考虑到,有些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因与对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已经建立起一定感情,或者已经生育子女,故其本人已经愿意继续与对方共同生活,而不愿意解除该婚姻关系。
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律硬性规定一律将该婚姻予以撤销,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
(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①无效婚姻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
关于无效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婚姻法》未予规定。
即对无效婚姻的请求权行使无时间限制,当事人可在双方生存期间或一方死亡后提出婚姻无效之诉。
但《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可撤销婚姻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立法规定这一较短的时效期间,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请求权,以避免其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2、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自始无效,说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婚姻在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即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这是最重要的法律后果,由此决定其他方面的法律后果:(1).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方面。
第一,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合法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因此,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由于无效婚姻中或婚姻被撤销以前的男女不是合法的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也不产生姻亲关系。
第三,男女双方也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如果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不能以继承人资格继承死者的遗产,只能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处理遗产问题,该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为自始无效,因此,当事人在无效婚姻期间或婚姻被撤销以前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依照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对于上述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
在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和抚养费用的负担等问题,均适用我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例如,父母对该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该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
切实、妥善地保护子女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宣告婚姻无效和婚姻被撤销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财产处理问题。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由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均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由双方出资购置的财产,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对双方在重婚期间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我国结婚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吸取了民法的制度精华,也借鉴了国外有关这方面立法的经验,但有些方面还存在差距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我国婚姻无效情形中第3项值得探讨所谓禁止结婚的疾病按照我国有关规定,是指严重传染性疾病和有遗传性会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疾病及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