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
结婚6年才知妻子比自己大14岁-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婚姻情形有哪些
结婚6年才知妻子比自己大14岁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婚姻情形有哪些结婚6年才知妻子比自己大14岁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婚姻情形有哪些发布日期:2017-08-31文章来源:互联网男子陈某与妻子孙某结婚6年, 竟不知对方比自己大十四岁,直到后来迁户口时才发现。
原来, 妻子当初为了和他结婚, 竟然冒用了他人身份。
加上这段感情纠纷不断, 陈某告状, 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日前, 台州三门法院审结了这起行政撤销案件, 判令民政局依法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结婚6年才知妻子比自己大14岁今年34岁的陈某是台州三门人, 2006年他在宁波打工时认识了安徽籍女子孙某。
两人挺谈得来, 于是开始谈恋爱。
2007年8月, 他们去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
同年11月, 孙某生下了一个女儿。
本以为领了红本本有了爱情结晶之后, 感情会更加坚固, 家庭生活更加美满, 但一切并非如想象中那么顺利。
2011年开始, 两人经常吵架, 感情陷入僵局, 孙某后来也离家出走了。
2013年, 陈某将妻子找回, 然后带她去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他认为这样会给妻子更多安全感。
结果, 这一趟让陈某发现了更不痛快的事情:一起生活6年的发妻孙某并非结婚登记证上的孙某!在派出所民警的质询下, 孙某道出了实情, 原来自己实际年龄比丈夫大十四岁, 好在长得不显老气, 能够藏得住年龄。
她表示, 当初很爱陈某, 怕对方嫌自己年龄太大, 为了能和陈某结为夫妻, 她选择冒用与丈夫同岁的侄女孙某某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
知道真相后, 陈某气炸了, 觉得妻子一直在骗他, 但基于多年感情, 他选择了原谅, 并表示只要妻子愿意好好过日子, 就既往不咎。
好景不长, 2015年孙某又因夫妻吵架离家出走, 至今未归。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状告民政局无奈之下, 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因孙某系假冒他人身份办理婚姻登记, 法院无法以离婚纠纷受理。
今年4月, 陈某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告至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撤销婚姻登记。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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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胁迫者是婚姻相对一方当事人,其在结婚后一年的除斥期又与他人结婚,是否应当追究胁迫者重婚的行为责任2、受胁迫者也可能构成重婚。
3、关于被胁迫重婚问题。
人们总说婚姻是女人的坟墓,一入婚姻深似海。
这种说法是有违社会发展规律的。
随着婚姻观念的不断开放,人们尤其是妇女不再害怕离婚。
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越来越多勇敢的女人从家庭的束缚中脱离出来。
总归来说,离婚毕竟也是有过婚史之人,而我国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则直接将以前的婚姻否点掉,当事人不再是有婚史之人。
下面就是我国有关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的相关规定。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所谓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以欺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根据现行婚姻法律规定,欺诈、包办、诱骗等均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
1、胁迫者是婚姻相对一方当事人,其在结婚后一年的除斥期又与他人结婚,是否应当追究胁迫者重婚的行为责任?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受胁迫人提出撤销之请求前,受胁迫者是否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并不确定,但结婚证的效力是恒定的,胁迫者的配偶关系已经明确,如其又与他人结婚,显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社会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所提出的撤销请求,仅仅是对婚姻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
至于受胁迫者未提出撤销请求的,更有理由认定胁迫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可撤销的婚姻有哪些情形
可撤销的婚姻有哪些情形可撤销婚姻是属于婚姻情况中的⼀种,是具有法律效⼒的,在这种婚姻情况中,夫妻中的⼀⽅可以对婚姻进⾏撤销。
但是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撤销,⽽是满⾜⼀定的要求时,才能要求进⾏撤销。
下⾯,店铺⼩编告诉⼤家可撤销的婚姻有哪些情形。
⼀、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情形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胁迫的⼀⽅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如果想离婚,应该达到离婚的条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销的情形。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千零五⼗⼆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因为胁迫当事⼈结婚,违反了婚姻⾃由和结婚完全⾃愿的原则。
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的。
三、⽆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规定的情形不同1、属于⽆效婚姻的有四种:(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结婚,或者明知对⽅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为。
重婚有两种形式:⼀是法律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与他⼈办理了结婚登记⼿续⽽构成的重婚。
只要双⽅办理了结婚登记⼿续,不论双⽅是否同意同居,是否举⾏婚礼,重婚即已形成;⼆是事实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与他⼈以夫妻名义同居⽣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重婚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原则,法律上规定为⽆效婚姻。
(2)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为直系⾎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不同?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不同?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缔结的良缘,但并非每个人的婚姻都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
比如,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就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婚姻始终都不发生效力。
两者看起来很相似,但是还是存在区别的,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而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适用情形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适用的情形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对于无效婚姻有下列四个适用的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申请人范围不同。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
对于无效婚姻,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申请时限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申请处理的机关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五、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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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撤销婚姻?【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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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结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夫妻双方必须是真实表示、确属自愿提出结婚的请求,婚姻机关才会予以登记,婚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但现实中,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仍然存在一些父母包办成婚、买卖妇女强迫结婚等非法婚姻,这些非法婚姻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受害人是可以要求予以撤销的,那么,什么情况可以撤销婚姻呢?一、可撤销婚姻的含义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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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法律原因不同,无效婚姻原因: 1、有重婚行为;2、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之后未能治愈;4、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
可撤销婚姻原因:因为胁迫结婚。
对于结婚的很多规定在我国相关法规中有详细的说明,一般在结婚过程中如果违反了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就是属于无效婚姻,这样的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要对无效婚姻有一定的了解,那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二、无效婚姻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这里所说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目录一、绪论 (3)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3)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4)(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4)(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4)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 (5)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5)(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5)(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三)父母子女关系 (6)六、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意义 (7)(一)使我国的立法更加丰富和完善 (7)(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 (7)(三)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8)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8)八、参考文献 (10)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古代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说:“婚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
”已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一定成立。
婚姻的不完美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婚姻;权利义务;合法权益;《婚姻法》绪论婚姻与家庭不可分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的好坏,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这样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而形成无效婚姻或依法可撤销婚姻。
已经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则一定是依法成立。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结合。
浅谈我国可撤销婚姻
浅谈我国可撤销婚姻谭学娇(法学10903 学号200907423 序号19)摘要: 2001年出台了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增设了可撤销婚姻的相关内容,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但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只限于胁迫,这在立法上需要进行完善。
关键词:可撤销婚姻立法完善历史沿革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加的一项制度,这种制度是指在男女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有违背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形,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予以撤销该婚姻的制度。
它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打击从事违法婚姻的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体系,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存在着一定差距,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将从这项制度的历史沿革、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目前可撤销婚姻制度立法现状可撤销婚姻是从无效婚姻制度中发展而来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它是教会设立的对禁止离婚的救济方式之一。
1804年《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婚姻的无效制度,根据婚姻违反的是公益要件还是私益要件,将无效婚姻划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无效婚姻制度基础上创设了可撤销婚姻,从而确立了可撤销婚姻制度,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一些国家与地区在其亲属法中相继设立了可撤销的婚姻制度。
“法律是一个扎根于特定社会和民族的文化现象,但又是一个存在共同规则的世界文化现象。
因此,有一个相互学习、借鉴、融合的过程。
”国外婚姻可撤销制度的许多方面,对中国婚姻制度的构建,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十条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在第十一条又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从而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上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特定的传统与现状,分析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相关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以期其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缺陷、完善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念(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有效要件(公益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各国通例,对那些违背(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所谓可撤销婚姻,就是当事人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凡有违婚姻自由的结婚,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可撤销的。
可撤销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二我国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婚姻的缺陷我国的国土辽阔,人员众多且相对分散,许多地方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也给我国的婚姻法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困扰。
但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现实案例审理中,综合我国的国情民风来分析,现行《婚姻法》以及《解释(一》、《解释(二)》在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需要继续完善。
(一)我国无效婚姻的与可撤销的婚姻现状目前我国仍存在不少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骗婚、包二奶、变相纳妾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不登记等违法婚姻。
究其原因,首先是一些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如农村中存在的早婚现象;有的则受传统仪式制婚礼影响,认为只要群众承认就行,登记不登记无所谓。
此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假结婚”,即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的方式来谋取各自所需的利益,在目的实现后,即解除婚姻关系,故意利用无效婚姻的法律空子谋图己欲。
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情形
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情形一、有哪些情形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哀求撤销婚姻。
哀求撤销婚姻的,应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的当事人哀求撤销婚姻的,应该自复原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该在前照实告诉另一方;不照实告诉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哀求撤销婚姻。
哀求撤销婚姻的,应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被撤销的婚姻,从结婚的一开头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合法的夫妻。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在撤销婚姻时,应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假如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达不成全都的看法,则由人民法院按照照看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人民法院在财产举行判决时,不是将财产肯定平均地一分为二,而是要考虑到双方对该的形成及存续等有无过错。
假如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没有过错,可以按照有过错一方过错的严峻程度,将财产多分给无过错的一方;假如双方都有过错,则可以按照双方过错的严峻程度,将财产多分给过错相对较小的一方,而少分给过错相对较大的一方,以便更好地庇护无过错或者过错较小一方的利益。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 (1)形成的缘由不同。
无效婚姻是由于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背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哀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哀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哀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的哀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敬重当事人的意愿,假如当事人情愿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哀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缘由消退前的任何时光提出哀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需在婚姻记下后一年内提出哀求撤销。
假如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复原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哀求权即毁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哀求。
民政局撤销婚姻关系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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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申请应当什么时候提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可撤销婚姻申请应当什么时候提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可撤销婚姻申请应当什么时候提出?”,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依据规定,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期限内,受胁迫方必须决定是否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否则,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
现实中,要是男女之间的婚姻是因为其中一方或双方受到胁迫而缔结的话,那么这样的婚姻会被认为是可撤销婚姻,但是要想撤销该段婚姻,则必须向相关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到底申请可撤销婚姻应当什么时候提出?律师365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可撤销婚姻申请应当什么时候提出?依据规定,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期限内,受胁迫方必须决定是否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否则,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
如果受胁迫方长期不行使这个权利,不主张撤销婚姻的效力,就会使得这一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
同时还可能使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撤销当事人婚姻效力时,由于时间太长而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
因此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还不行使,受胁迫方就失去了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胁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请撤销该婚姻。
二、一年的期限的算法这一年的期限从何时起算呢?本条规定的这一年期限的起算时间有二种情形,第一,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
第二,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
这种情况主要考虑到在胁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解救前,是无法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时间必须待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一般得什么病要撤销婚姻
一般得什么病要撤销婚姻如果自己需要撤销婚姻的话,那么首先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才可以的,这个撤销婚姻和婚姻无效是两个概念,要撤销婚姻达到怎样的条件才可以?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般得什么病要撤销婚姻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
如果自己有疾病的话,不能强制撤销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所谓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以欺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根据现行婚姻法律规定,欺诈、包办、诱骗等均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理由。
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同时,权利人应当注意的是:该时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有关规定。
婚姻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这方面的规定与无效婚姻发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考虑到被胁迫的一方,在结婚时,虽然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结婚后,组建了家庭,经过一段时间生活,与对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关系还不错,特别是在有了孩子的情况下,与对方、与孩子更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胁迫婚姻为无效婚姻,不一定适当。
经过反复研究,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把是否否认其婚姻效力的申请请求权交给受胁迫方。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民事法典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石,旨在规范和保护公民之间的民事关系。
在中国,《民法典》作为最高立法的民事法律典范,对婚姻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调整。
其中,《民法典》第1053条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本文将以该条款为中心,探讨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和制度完善的可能性。
一、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离婚,但是协议离婚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过错方承担。
”根据这一条款,夫妻可以通过达成协议来解除婚姻关系,但若其中一方有不当行为,则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尽管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有问题婚姻关系的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实践困境。
首先,协议离婚对于一些受虐待或受经济压迫的妻子来说,可能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在一些家庭暴力案件中,妻子常常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在协议离婚中获得足够的保护和补偿。
这导致了对受虐待妻子权益的进一步忽视和漠视。
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平衡离婚协议双方权益,确保脆弱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协议离婚容易受到一方的强迫和欺骗,从而陷入不公平的局面。
在一些情况下,一方可能通过威胁、恐吓或利诱,强迫另一方达成离婚协议。
此外,一些人可能以欺诈或隐瞒财产等手段来获得不当利益。
这对受害方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需要有效的法律措施来打击和预防。
因此,加强对协议离婚过程中的强制和不正当行为的监管,使双方平等地参与离婚决策,是当前面临的实践困境。
再次,协议离婚可能导致对子女利益的忽视。
婚姻关系解除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仍然具有重要责任。
然而,在协议离婚中,父母往往会偏向于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忽视了子女权益的保障和发展。
在许多案例中,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离婚争议的焦点,而其利益则被忽视或轻视。
因此,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成为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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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二、未到法定婚龄的;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我国的社会不断发展,婚姻问题是自由的,也就是婚姻是两个人的意愿来进行,但是在婚姻过程中的种种问题需要依靠法律来解决,比如离婚过程中遇到的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也要依据法律来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况?无效婚姻的概念是我国2003年新《婚姻法》中才出现的,对于哪些情形才属于无效婚姻呢?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二、未到法定婚龄的;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撤销婚姻吗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由受到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
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1条是有明确规定的。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3、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是有时效限制的,即其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但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此处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
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必须用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
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
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
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1)重婚的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受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吗?
受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吗?案例实录邓某与孙某交往一年后打算结婚,但此时孙某发现邓某经常酗酒,有时还对自己实施暴力。
孙某忍受不了就决定和邓某分手,邓某不同意,威胁孙某如果不结婚就杀了孙某的家人。
孙某很害怕,就与邓某结了婚。
那么,两人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吗?律师分析邓某与孙某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在结婚时有胁迫情节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法院会受理可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孙某是在邓某的威胁下与之结婚的,因此两人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孙某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当然,如果孙某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温馨提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无效婚姻是符合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当事人本人提出撤销申请,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撤销申请;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或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民法典关于“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规定的精讲讲义重点法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立法背景本条为新增条文,2001年《婚姻法》只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姻。
本次《民法典》编纂对此进行修改,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
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有二: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
本条虽为新增条款,但实质上是由2001年《婚姻法》对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
2001年《婚姻法》第10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本次《民法典》编纂删除该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但考虑到如果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故本条增加规定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事由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
因此,2001年《婚姻法》将一方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情形作为无效婚姻处理已不符合当前社会形势。
虽然2001年《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是出于保护另一方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健康和实现优生优育,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现代医疗的发展,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已经逐渐缩小,许多疾病都能够通过有效的手段预防甚至治愈。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可撤销婚姻与⽆效婚姻有什么区别在我们的⽇常⽣活中,婚姻也是可以分为⼏种情况的,在我国,婚姻既包括有效婚姻。
还包括⽆效婚姻,除此之外还有可撤销婚姻,那么对于⽆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
⼀、可撤销婚姻与⽆效婚姻有什么区别1、可撤销婚姻与⽆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1)⽆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了结婚登记⼿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2)⽆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不是合法婚姻;(3)⽆效婚姻与撤销后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始⽆效,从婚姻成⽴之⽇起即不产⽣婚姻的法律效⼒。
2、⼆者的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
⽆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性条件⽽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愿⽽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本⼈,⽆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及利害关系⼈⾏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的意愿,如果当事⼈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效,⽽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如果当事⼈被⾮法限制⼈⾝⾃由,应⾃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近亲结婚是不是⽆效婚姻1、根据《民法典》,有法律禁⽌结婚的近亲关系⽽结婚的,⽆论是否⽣有⼦⼥,⼀律⽆效。
⼀⽅申请宣告婚姻的,⼈民法院应予宣告婚姻⽆效,并同时就财产、未成年⼦⼥问题做出处理。
2、《民法典》第⼀千零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 (⼀)重婚; (⼆)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以上便是⼩编为⼤家这个整理的关于⽆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知识的整理,⼆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在形成原因、请求权⼈、请求权存续期间等⽅⾯也存在着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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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
一、可撤销婚姻的概述
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
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当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则为有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的界定:“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按本条中“另一方当事人”表述,“行为人”似乎应为婚姻一方当事人。
如此,就胁迫婚而言则有疏漏。
我认为此条司法解释存有欠缺,《婚姻法》第10条虽然未明确规定胁迫包括被胁迫者的配偶本人的胁迫和第三人的胁迫两种形式,但解释上应当认为包括这两种类型。
与其他国家的制度相比,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却过于简单。
学术界对此似乎亦缺乏热情,有关无效婚姻的论述不少,但有关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论述则很少。
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 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体, 但还存在一些缺陷, 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存在着一定差距,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二)、我国可撤销婚姻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规定欺诈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2001 年修正案第十一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从该规定看, 作为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在于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时被胁迫结婚,而违背了真实意愿, 结婚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不是当事人基于自身内心真实想法而作出的结婚决定,故本质是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意思表示不自由可分为欺诈和胁迫两种, 现实生活中除存在胁迫外, 还存在受欺诈的情形。
所以, 现行婚姻法只将“胁迫”作为撤销的原因, 而未将欺诈作为撤销的原因,显然是顾此失彼, 构成法律漏洞, 理应加以修正。
当事人受到欺诈表面上作出了愿意结婚的意思表示, 但这是基于对自己结婚对象提供的虚假信息的相信而作出的决定, 比如对方隐瞒真实身份、谎称自己有钱有地位等, 如果在得知真相的情况下就不会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
第二、可撤梢婚姻的受理机关不合理。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通观各国《婚姻法》, 均
以诉讼方式, 由法院宣告婚姻的无效和被撤销, 因此, 以诉讼方式更为理想。
在我国, 婚姻登记机关是各级民政部门, 它们作为国家行政机关, 对各种业已成立的婚姻关系是否符合法定婚姻要件,是否属于受胁迫, 难以认定。
其次, 可撤销婚姻并不仅限于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还必然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经济供养、损害赔偿等一系列事关当事人及子女基本民事权益的事项, 婚姻登记机关不仅无力解决这些问题, 而且, 这也大大超出了它的职权范围。
第三、可撤悄婚姻的时效问题存在问题。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撤销时效为一年, 分两种情况, 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被拐卖妇女, 其人身自由就受到非法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
(三)、我国可撤销婚姻的完善措施
首先、从婚姻法以及其解释可以看出,胁迫是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的可撤销婚姻是由于第三者的胁迫造成的。
笔者认为,在出现第三方胁迫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知情,则无过错,无过错方也可请求撤销婚姻;如果对方知情,则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则其无权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其次、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它会深层次影响婚姻当事人及其家庭、亲属关系以及财产关系。
无效婚姻的溯及力追及结婚之时即自始无效。
但是,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是否合理呢?对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撤销的效力具有溯及力,乃一般原则。
但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如民法998 条规定结婚撤销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以顾及身份关系的安全,避免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世界上很多国家法律也是这样规定。
正是基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不同的制度功能,才应当在无效、可撤销婚姻的效力上,给予区分,以示区别。
综上分析,借鉴外国立法例,将可撤销婚的效力规定为不溯及既往不失为一种良策。
再次、《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即违法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专属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
享有权利的一方是否行使撤销权,由其本人决定。
我国的这种做法与《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基本相一致,其第1316 条规定因误解、被欺诈、被胁迫而结婚的申请权利人为误解方、被欺诈方和被胁迫方。
鉴于上文提到的建议立法增加
的可撤销事由,还应当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权利申请人则应撤销事由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于疾病婚,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是受蒙蔽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受第三方胁迫而结婚的撤销权主体,如果一方知情,则撤销权主体应当是受胁迫一方,如果一方不知情,则撤销权双方都可以行使。
另外、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这样处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
双方各自所欠债务,各自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
但是,鉴于前文的分析,二者在财产分割上也应当有所区别。
对于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无法查明属于那一方时应当按共同共有处理;在对于可撤销婚姻分割财产时,可以比照离婚分割财产的方法来处理。
最后,我国《婚姻法》规定: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照顾无过错方。
这样的规定不能体现出对过错方的制裁,也不能很好的保护受害方的合法利益。
因此,我国婚姻法可以借鉴国外立法,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不应仅限于物质上的,还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这样,既能达到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又能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惩罚,从而使法律惩恶扬善的目的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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