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关系中配偶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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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摘要: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严重分歧。

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性观点。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厘清,具体应当包括:同居权,住所商定权,忠实请求权,相互代理权和相互合作权。

关键词:配偶权、同居权、住所商定权、忠实请求权、相互代理权、相互合作权一、关于配偶权的内容的各种观点及简要评述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学术界各说不一,分歧很大,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配偶权的内容包含同居权、生育权、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有各自姓名权利、夫妻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义务。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权利外,配偶权还应当包括几种次要权利:(1)抚养权;(2)监护权;(3)离婚权;(4)收养子女权;(5)住所商定权;(6)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7)失踪宣告权;(8)死亡宣告权;(9)继承权。

[1](P18)第二种观点认为,配偶权的内容应当包括:(1)冠配偶姓氏决定权;(2)住所商定权;(3)共同财产平等支配权;(4)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5)送收养子女决定权,但如法律规定,配偶一方可单独收养子女,此单独收养权不因配偶身份而获得,不属配偶权;(6)请求相对方抚养权;(7)相互继承权。

[2](P302)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上述配偶权的内容中,有一些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

例如离婚权是婚姻自主权的内容,行为能力欠缺、失踪、死亡宣告权是法律特定的权利,而不是配偶权的内容。

至于监护权,则为独立的身份权。

因此,我国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七项:(1)夫妻姓氏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4)贞操义务;(5)职业、学习和社会生活自由权;(6)日常家务代理权;(7)相互抚养、扶助权。

[3](P726)笔者认为,在界定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时,应当根据配偶权的属性及特征来加以厘清。

配偶权是指什么

配偶权是指什么

配偶权是指什么配偶权是指什么?如何理解?有哪些特征?以下是店铺⼩编收集到的关于配偶权的⼀些介绍,希望对您了解配偶权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配偶权是指什么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对偶性。

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既是权利主体,⼜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然属性所决定的。

(2)客体的利益性。

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夫⼀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配偶权的核⼼是性权利。

⼀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同时履⾏和协调配合;⼆是配偶双⽅既是权利主体,⼜是义务主体,缺⼀不可。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为。

配偶权的派⽣权利:配偶权作为⼀项基本⾝份权,应当派⽣出下列权利和义务:夫妻姓名权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是否有独⽴姓⽒的权利,配偶各⾃有⽆独⽴的姓名权是配偶有⽆独⽴⼈格的标志。

住所决定权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活住所的权利。

现代各国关于住所决定权的⽴法,主要有4种:(1)丈夫权利主义。

这种⽴法仍然规定住所决定权由丈夫单⽅⾏使,只不过⾏使权利的专制性质有所改变。

例如《瑞⼠民法典》第160条第2款就作了如此规定。

(2)丈夫义务主义。

这种⽴法规定丈夫有义务为妻⼦提供住所,⽽妻⼦则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

如英国法律便作此规定。

(3)协商⼀致主义。

这种⽴法规定婚姻住所由配偶双⽅协商⼀致确定。

如前罗马尼亚、法国即作此规定。

(4)⾃由主义。

这种⽴法规定夫妻各⽅都有选择居住地点的⾃由,如前苏联即作此规定。

我国婚姻法实⾏的也是⾃由主义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双⽅约定,⼥⽅可以成为男⽅家庭的成员,男⽅也可以成为⼥⽅家庭的成员。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为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的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调整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范围过于狭窄,且多是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对于违反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缺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婚姻法的普遍规定,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更加完善,写入我国的婚姻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如果轻率地立法是不合法理和实际的。

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随着夫妻间的配偶关系的建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观点。

它的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理清,应当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使大量的婚姻纠纷有法可依,保护我国的婚姻家庭,促时社会文明建设应该有赖于《婚姻法》的完善,用观点陈述了我国目前现阶段婚姻立法过于简略,来证明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于写入我国的《婚姻法》。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配偶权、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同居义务权、日常家务代理权一、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

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

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

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是由国外一些国家率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法学学者认为国外的配偶权这种概念并不准确。

因而对配偶权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

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

”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婚姻法》经过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的摸索,响应时代的进步而于2001年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例如明确保护老年人的婚姻权利;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等,使得许多问题得以很好的解决。

但是,在配偶权问题上,由于理论上的不足以及历史条件的局限,使得此次婚姻法的修改仍未涉及。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多元化,各种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对此权利进行详细规定和完善刻不容缓。

关键词:配偶权;婚姻家庭;同居权;保护机制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

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则婚姻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

这一系列人身关系统称为配偶权。

配偶权不仅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有四方面内容,即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四项权利在维系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进步性,至今仍然有着积极意义。

但是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之不足在于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规定过于简略、笼统;也没有对夫妻这一特定身份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加以涉及。

并忽略、漠视夫妻之关系的自然属性,例如同居义务。

这使得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也形成了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

1一、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对于配偶权这一概念,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

美国学者认为,配偶权的价值是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独有利益。

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内并为法律所确认。

[2]就国内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来看,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之间给予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婚姻中的家庭安全和保护

婚姻中的家庭安全和保护

婚姻中的家庭安全和保护
在人们的生活中,婚姻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通过婚姻,两个人可以
共同建立一个家庭,分享生活的喜怒哀乐。

然而,在现代社会,婚姻
中的家庭安全和保护却备受关注。

家庭暴力、信任危机、经济独立等
问题成为婚姻中的“隐患”,如何保护家庭安全成为每个家庭都需要重
视的问题。

首先,家庭暴力是婚姻中的一大隐患。

有些夫妻在婚姻中存在着暴
力倾向,而且有可能对配偶或孩子实施身体或心理上的暴力。

家庭暴
力不仅会影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也会破坏家庭的和谐氛围。

因此,
重要的是要意识到家庭暴力的存在,及时寻求帮助,保护自己和家人
的安全。

其次,信任危机也是婚姻中常见的问题。

在婚姻关系中,信任是维
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

然而,一旦双方之间出现信任危机,婚姻关
系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可能会导致猜疑、争吵甚至离婚的后果。

因此,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是维护家庭安全的重要方式。

此外,经济独立也是婚姻中的一项重要保护。

在很多家庭中,经济
收入不均衡会导致配偶之间的不平等感,从而产生矛盾和纷争。

因此,双方都应该有自己的经济来源,保持经济独立,避免因为经济问题而
发生婚姻危机。

在婚姻中,保护家庭安全是每个家庭成员的责任。

只有双方相互尊重、信任,建立健康的沟通模式,才能保持家庭的和谐和幸福。

同时,重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建立家庭经济独立,也是维护家庭安全
的关键。

希望每个家庭都能够意识到这一点,珍惜彼此的感情,共同建立一个和谐、安全的家庭。

论配偶权的本质基础

论配偶权的本质基础

论配偶权的本质基础否定了配偶权需要建立在异性婚姻关系基础上的传统观点,通过对配偶权本质基础的初步分析,确立了两人间的爱欲才是配偶权存在基础的观点。

配偶权不仅存在于婚姻关系与于同居关系中;同时,配偶权也存在于异性关系和同性关系中。

标签:配偶权;爱欲;同性;异性法意配偶权的内涵与外延是由世俗文明本质决定,通过一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反映出来。

一个国家或地区采用怎样的法定意义配偶权,反映着该地域人们对配偶权的一般看法。

法律制度等人类文明仅仅是为了满足一定的政治需要而进行的人的偏执意识的架构,并不可能与配偶权的本质基础完全符合或者真实反映其本质。

拙文试图通过确定稳定恒一的配偶权,来分析配偶权的本质基础,即配偶权的内涵与外延不应因地域差异、文明差异、人种差异等因素其本质是出于不同的历史进程中或者处于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引起的不同理解。

期待同仁们的批评与指正,以促使我的观点发展。

一、配偶权的内涵与外延初步确定世俗社会配偶权的认识,主要是基于配偶权工具性的运用,基于一定政治国家的需要,采用法律制度和道德解释配偶权的性质与内容,来解决某些社会关系矛盾,稳定文明状态下的配偶关系。

究竟什么是配偶关系、什么是配偶权就在这样的预设中成为一个公理而不需要再行解释。

配偶关系即是在婚姻状态中的夫与妻的关系,配偶权即是一种“夫对妻、妻对夫”的一对一的权利[1]260-291或是“首先是夫对其他男性、妻子对其他女性的权利,其次才是夫对妻、妻对夫的权利”的一对一的权利[2]。

上述的理解成为大多数文明所认可的配偶关系与配偶权。

按照这样的理解,配偶关系存在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存在,与此同时,在大多数文明中认可的是异性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

那么同居中的两人能否形成配偶关系?有性关系并且有着感情集结的两人能否形成配偶关系?仅以夫妻相称而无现有制度认可的夫妻关系的两人能否形成配偶关系?①异性之间可以形成配偶关系,那么同性之间可否形成配偶关系呢?这些疑问不是简单的问题或者说不是问题。

关于配偶权的伦理思考

关于配偶权的伦理思考
损 害赔偿责 任。如果相对 方不 知情 或默认 , 则根本不 产生任 何 法律 后果。婚 姻事实 上可 以推定 为特定 男女 当事人 之 间
存在一项合 约 , 相忠 实 则属 于 双方 当事 人之 间当然 的义 互
务, 违背这两个 特定 “ 私人 ” 间约 定 的义务 , 之 应通 过 民事责
[ 中图分类号) o2— 1 B8 5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2 30 {060 - 03 0 10 - 99 20 )9 06 — 2
是不现实的 , 正所谓 “ 强扭 的瓜 不 甜 ” “ 绑 不成 夫妻 ” 法 ,捆 , 律对其不应干涉 , 则 离婚 自由就 是一 句空 话 , 法律所 追 否 与 求的价值 自相矛盾 。法律 的着 重点应 放在 公平 正 义 以及 双 方利益平衡上 , 即如何 对受 害方 加 以救济 , 不是 对负 心人 而 施 以重典 , 这不符合 “ 权利 本 位 ” 流 。也许 对 情感 世 界 的 潮 行为 由道德来调 整更 具实效 。法律对 “ 二奶 ” 包 的批 判态度
最先提 出配偶权概 念的英美法系 国家认 为 , 配偶权是 指
配偶之 间要 求对 方 陪伴 、 爱和 帮 助 的权 利。我 国学 者认 钟 为 ,配偶权 是指基于合 法婚姻 关 系而在夫 妻双方 之 间发 生 “
的, 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 享有对方 陪伴生活 , 钟爱 、 助的基 帮
本身份权 利” 。我 国台 湾地 区学 者认 为 , 婚姻 关系 为夫 妻 “ 相互的支配 , 非夫使 妻隶 属于 己之 支配 , 至为护 持婚 姻共 乃 同体而互有 一种支配权 能 ” 。笔者认 为 , 配偶在 婚姻 关系 中 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 义务 , 就是 配偶 权。 因此 , 配偶权 的概 念可界定为 : 夫妻基 于配 偶身份而平等专属 享有的要 求对方 陪伴、 钟爱 、 帮助的权利 和 为此 所承 担 的义务 。它是 一种 身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前言配偶权这一制度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尚未对这一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现行婚姻法也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就显得简单、笼统,特别是对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尤为缺乏。

因此,探讨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对完善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通过对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界定,分析我国配偶权现状并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先例,为构建配偶权侵权体系提供立法建议。

首先,本文对配偶权的概念特征作出界定,本文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有专属性、支配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的特征。

其次,试着分析侵犯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并阐述了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对配偶权的界定有所帮助。

再次,通过对我国配偶权现状的列举,分析出我国对配偶权保护机制的不足。

又次,对国外相关的立法进行分析,为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针对我国配偶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找出相对应的解决办法,达到健全配偶权侵权保护机制,保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和谐的目的。

1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1.1配偶权的概念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首先是有英美法系国家提出来的,他们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然而这一定义却为我国学者所批评,因为这并不准确。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主要持以下几种观点:(1)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3)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4)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5)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就是性权利”。

①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益和义务。

在婚姻关系中,配偶权是保障婚姻双方权益平等的重要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婚姻财产、家庭负担、共同生活、选择居住地和扶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一、婚姻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包括个人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适用其他经济制度三种。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制度,婚后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益和义务。

在离婚或者死亡时,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或继承。

二、家庭负担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有义务为共同生活承担家庭经济支出和家务劳动等责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维持家庭并分担家务,互相照顾,互相帮助。

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奖金、福利待遇等都应利用于满足家庭生活的需要。

三、共同生活配偶权还包括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有权自主选择生活方式,享受婚姻带来的幸福和快乐。

同时,夫妻双方也有义务为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而付出努力,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

四、选择居住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选择居住地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生活和教育等情况,协商决定居住在哪个城市或地区,并共同承担相应的生活费用。

五、扶养义务配偶权还包括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经济能力较强的配偶有责任扶养经济能力较弱的配偶或子女,并提供相应的生活费用和抚养费。

总结起来,配偶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婚姻财产、家庭负担、共同生活、选择居住地和扶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和和谐,并为婚姻双方提供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了解并履行相关的权益和义务,共同维护和发展婚姻关系。

试述配偶权侵权及救济

试述配偶权侵权及救济

试述配偶权侵权及救济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丑恶的和不安定的社会现象也随之而起,如”包二爷”,”婚外恋”等问题的涌现,这些都极大地危害了婚姻家庭关系,而同时也侵犯了配偶权,笔者试图从配偶权性质分析,论论述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借此得到救济和保护,起到了扶善抑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作用。

关键词:配偶权;救济;侵权一、配偶权概念及性质再分析基于婚姻性质是一种契约的分析,我们应从配偶权的权利性与不可侵性的角度将其界定为一种身份权、相对权和请求权。

1、配偶权为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

配偶权就是基于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夫或为妻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当夫妻关系终止时,配偶权也随之消失。

2、配偶权为相对权。

首先,配偶权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其权利义务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夫妻双方,与第三者无关。

当配偶权不能实现时,只可请求履行或者诉诸离婚,即属于对婚内”违约行为”的救济。

人类古代社会的基础是身份关系,人因居于不同的等级而具有不同的身份,这时的身份权是一种纯粹的支配权。

夫妻关系也体现为一种夫权,妻子被视作丈夫的”财产”,即丈夫对妻子有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是一种绝对权。

但到了近代,随着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导致人身权制度发生了新的变化,人格权得到了普遍确认和保护,身份权的人身支配性逐渐减弱,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立法趋势日益明显。

”人格权是只要作为一个人就能够享有且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最底线的权利。

而身份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天然或人为的交易获得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义务的聚合体,它可看作是人格权的派生或延伸,其根源可以看成是广义的契约关系。

享有或行使身份权必须同时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并且不得对独立的人格权造成任何损害和威胁。

”相应的配偶权的性质也从绝对权转化成一种基于契约关系的相对权。

3、配偶权为请求权。

配偶权是基本的身份权,在现代社会背景下考察其权利属性,我们应当注意到近代以来自由、平等和妇女解放等理念对法律制度改造之力,原本具有权力因素和人身支配属性之身份权已成历史陈迹,对配偶权性质的认识也应当摆脱所谓支配权的传统看法。

分析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分析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分析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婚姻法》经过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的摸索,响应时代的进步而于20XX年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例如明确保护老年人的婚姻权利;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等,使得许多问题得以很好的解决。

但是,在配偶权问题上,由于理论上的不足以及历史条件的局限,使得此次婚姻法的修改仍未涉及。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多元化,各种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对此权利进行详细规定和完善刻不容缓。

关键词:配偶权;婚姻家庭;同居权;保护机制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

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则婚姻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

这一系列人身关系统称为配偶权。

配偶权不仅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有四方面内容,即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四项权利在维系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进步性,至今仍然有着积极意义。

但是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之不足在于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规定过于简略、笼统;也没有对夫妻这一特定身份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加以涉及。

并忽略、漠视夫妻之关系的自然属性,例如同居义务。

这使得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也形成了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

1一、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对于配偶权这一概念,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

美国学者认为,配偶权的价值是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独有利益。

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内并为法律所确认。

就国内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来看,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之间给予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以长宁法院近三年离婚纠纷为视角为加强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的对策研究,长宁区法院立足近三年来的司法实务统计分析,以离婚纠纷为核心和视角,透视婚姻家庭领域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进一步推进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与研究。

一、司法实践所折射出的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一)离婚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2007年、2008年、2009年长宁法院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分别收案857件、776件、850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数分别为643件、559件、568件,占总收案数的75.03%、72.04%、66.82%。

图表1:2007—2009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各类型案件分布情况由此可见,在婚姻家庭司法领域,离婚纠纷占据绝对多数,无论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抚养权纠纷,在离婚之后再单独提起诉讼的情形很少,大都放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

因此,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中贯彻妇女权益保护的政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2007年、2008年、2009年长宁法院审结离婚纠纷案件的数量分别为648件、578件、575件,而其中女性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数分别为422件、355件、328件,分别占据各年结案数的比例为65.1%、61.4%、57.0%。

图表2:2007---2009年离婚纠纷中两性提起诉讼的数量比较三年的调研数据显示,女性提出离婚诉讼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

这说明,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收入的增加,女性自强自立能力的增强,女性对家庭的依赖性已经开始减弱,当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婚姻难以维持时,她们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在我国的特殊背景下,仍有多数女性一般只在婚姻生活实在难以忍受的情况下才会鼓起勇气主动提出离婚,因此,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较高,也从另一个角度提醒我们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所遭遇到的问题也较男性为多。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内容摘要】: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

我国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以及最高法院为贯彻婚姻法所做的意见和批复当中,均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

配偶权作为基本的身分权,尽管我国立法未采纳概念,但作为一种学理上的探讨并未停止,配偶权是有它存在的现实基础的。

确立配偶权,旨在保护合法婚姻。

配偶权是夫妻任意一方依据其为对方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其本质为私权利;其内容具有复杂、多元性。

配偶权还是一个建构性概念,它指代了一组权利义务关系群。

配偶权的主体仅仅指的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

其内容具有多元性、复杂性。

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但又不限于此,它还含有人身、财产内容。

【关键词】:配偶权建构性概念法定性约定性身份权以历史的眼光来看,配偶权的概念并非由法律创造,而是由人类无数对夫妻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所达成的对彼此和外界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认可,这种认可久而久之便成为一种生活模式被人们确定下来。

当人们自由选择婚姻时,也就意味着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某种安排达成了协议。

一配偶权的属性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相互间的称谓,又有学者谓之身份。

而所谓配偶权指的是夫妻任意一方依据其为对方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基本的身份权之一。

它包括以下含义:1、配偶权属于专属民事权利,依附于特定主体——配偶双方,具有非固有性;2、配偶权仅存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夫妻双方都平等享有配偶权。

有关配偶权的特征,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1、配偶权属私法范畴,其本质为私权。

根据配偶权的定义,配偶权是婚姻法中的概念,这点无庸质疑,那么,婚姻法又属于调整市民社会法律关系的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法是典型的私法。

故而配偶权属私法范畴,其本质为私权利。

之所以配偶权为私权:首先,配偶权的主体只是夫妻双方;其次,配偶权规范的是市民社会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政治国家关系。

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所负担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的特点丝毫改变不了其本质的私法属性;再次,配偶权设立的首要且主要目的是规范夫妻间权利,保护婚姻弱势一方合法个人利益得以实现。

论配偶权侵权的法律救济

论配偶权侵权的法律救济

同外部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 , 但也有 自己单独实施 的。 这些 内 部侵害配偶权 的行为 , 其构成要件 同样也应符合“ 四要 件说 ” 。
二、 害配偶权 的民事救济 侵
在现代社会 中 , 特别 是在法治社 会 中, 有权利 就有救济 。 受 害方可 以根据不 同的情形 , 请求给予 民事救济。
女之费用 ; 离婚诉讼 费用 ; 闻悉 通奸 事实 , 情绪激动 , 致身体健
康所受之损害 。至于所失利益 , 例如继承期待权 , 及基于婚姻
关 系存 续 所 生 之 财 产 利 益 , 不 得 请 求 。 则 ( ) 二 内部 侵 权 行 为 的 民法救 济
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 要件。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 , 它
( ) 一 外部型侵权行 为的民事救济
对“ 第三 者插 足” 而直接侵 害配偶权 的行为 , 受害方 可以 采取两种救济方法 : 除去侵 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1 除去 侵害请求权 。受害配 偶方可 以根据我 国《 、 民法 通
不贞而给丈夫造成的精神损失可 以金钱计算赔偿 。

则》 的规定 , 诉请法 院责令侵权人 停止侵 害 , 复名誉 ,消除 恢
包 含 四个 方 面 的 要 件 :
( ) 害事实 。 第三者插 足” 1损 “ 造成的损害事实 主要是一种 精神上 的损害 , 破坏 了配偶身份 的纯正 和感情 的专一 , 直接侵
对于 内部侵权行可 以采取 以下方法 给予 受害方以 民法救
济。
害配偶一方的同居权 、 忠实请求权等 , 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以及
任 ,i I n决侵害方给予受 害方一定 的扶养费 。 l o
3 对配偶一方不履行 同居义务 , 、 与他人通奸 、 姘居 、情节 严重 , 造成 对方配偶精神痛 苦 、 精神创伤 的 , 另一方可诉请 法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容罗思荣师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配偶权/配偶人身权/身份利益支配权/身份利益请求权容提要: 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

配偶人身权是配偶权的主要容,由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组成,而配偶身份权那么可以分为身份利益支配权和身份利益请求权两大局部。

一、配偶权的性质配偶权是来源于普通法上的一个概念。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等因素都被概括其并为法律所成认〞。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虽然对配偶间的权利义务有具体的规定,但几乎都没有给配偶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

我国婚姻法也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

从我国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婚姻存续权说,认为配偶权就是存续婚姻的权利,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1]。

二是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

三是根本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根本身份权,说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3]。

四是人身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权。

上述观点尽管都有其合理的容,但并不十分准确,不能反映配偶权的特征:一方面,配偶权不仅仅是存续婚姻的权利。

婚姻的存续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

如果说结婚是配偶权产生的前提,结婚的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围的话,那么,离婚却毫无疑问是配偶权的一项容。

配偶一方不愿与对方共同生活的,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非配偶那么谈不上离婚。

离婚权只能由配偶享有,而配偶行使这项权利的目的,恰恰不是为了存续婚姻。

另一方面,身份权只能是配偶权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并不包括配偶权的所有容。

论配偶权的法律救济

论配偶权的法律救济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0909 (000-2 —3 10 -522 1)1090
2 0 年 3月, 09 在十 一届 全 国人 大二 次会议 上 , 国人 大代表 、 全
同时, 可 能出现因 为过错 一方 配偶 未经 受害 方配 偶的 同意擅 自 也
因而 受 复 旦大 学脑 科 学研 究 院院长 马兰 向全 国人 大提 出修改 我 国婚 姻 处 分夫 妻共 同财产 供养婚 外第 三者 的侵害 财产 权 的情形 , 然 在 法 的议 案 , 建议 家庭破 裂 可 向第三 者索赔 ” 0 “ , 一时 引发社 会各 界 害 方有 权要 求侵 权损 害赔 偿 , 而 , 该 解释 第二 十九 条 又强 调 在 当 广 泛 争议 , 中 能否追 究 “ 其 第三 者 ” 责任 成 为备受 争议 的 焦点之 “ 婚姻 关 系存 续期 间, 事人 不起 诉离 婚而 单独 依据 该 条规 定
除 人们通 常认可 的道 德 监 督外 ,根据 我 国现行 法律 ,“ 二 受理” 且 由于我 国共 同共有 的夫 妻财产 制度 , 包 , 即使作 出裁判 还将
奶 ” 为主 要依 靠 以下几 种救 济 途径 : 行
面 临执 行难 的 问题 , 更何 况有 时过 错方配 偶 因此人 为设 障—— 故
居 的严 重性 。 从某 种意义 上说 , 立法 的缺 陷 纵容 了“ 包二 奶” 为 。 行
十年 , 到离 婚 时却不 能 由此产 生赔 付 , 但 相对 于事前所 提供 的经
也就 是说 对于损 害赔 偿 , 过错配 偶一 方提 出离 婚 的只能 在 无
偿诉 求 , 能 在财产 上做 倾 向性 的裁 判 , 才 如果 不离 婚则 请 求赔偿 就“ 予支 持” 若 无过错 方 原谅其 行为 , 不 ; 在婚 姻存 续期 间也 “ 不予

浅谈配偶权的法律保护及其立法思考

浅谈配偶权的法律保护及其立法思考
判 决 ,未 准 离 婚 。 5 . 相 互继 承权 。 《 婚 姻法 》规定 : “ 夫 妻 有 相 互 继 承 遗 产 的 权
二 、配偶权 的法律 特征
1 . 配偶权就是 夫妻平等权 。特别是现代 社会,男女双方都平等 地 享有配偶权 ,仅 限于夫妻两人之 间的相对权 ,彼此人格独立 ,地位 平 等。丈夫不能支配 妻子,使妻子处于从属地 位 ,反之 ,亦然 。所 以配 偶权 中 自始至终贯 穿着男女平等原则 ,才使 得配偶权获得 了生命 ,才 具有 存 在 的价 值 。 2 . 配 偶 权 的 主 体 和 内 容 是 特 定 的 。 任 何 权 利 都 附 属 于 一 定 的 法 律关系 ,夫妻关系 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 的独 特性决定 了配偶权 内容的 特 定性 ,是夫妻双 方在婚姻关系 中共 同生活享有特定权利和 义务的总 和。配偶权 的主体 必须明确 以下几 点:法定性 ,特定性 ,双 方性 。权 利主体 行使 配偶权 ,应 遵循 平等原 则 ,忠诚原 则和权 利不 得滥用 原


配偶 权 的概念 及其产 生
有 一个 案例 ,陈军 与罗小 美l 9 9 1 年恋爱 ,婚后 夫妻感 情不错 。
从 此 就 被 病 魔 缠 绕 , 陈 军经 常 唉 声 叹 气 , 对
配偶权乃是 由英美法系 国家率先提 出,并使其 日臻完善, 是指 配偶 之 间要求对方陪伴, 钟爱和帮助 的权利 。配偶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 立夫 妻双 方相互间 的同一称谓 和地位 ,是婚姻一方 相对 于另一方 的身份 , 合 法 有 效 的 婚 姻 关 系 一 旦 建 立 , 就 具 有 法 律 上 的 意 义 。男 女 双 方 建 立 夫妻 关系,互为配偶 ,配 偶权是夫妻双方享有 的一 一 种身份权 ,其产 生 的前 提 是 婚 姻 的有 效 地位 , 有 效 成 立 必 须 具 备 结 婚 的 实 质 要 求 和 形 式

配偶权在民法典中有哪些明确规定

配偶权在民法典中有哪些明确规定

配偶权在民法典中有哪些明确规定配偶权在我国是⼀项有争议的权利,理论界对配偶权是什么,还没有最终的定论,但是随着《民法典》的出台,这种权利有了⼀种⽐较清晰的定位,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配偶权在《民法典》中有哪些明确规定配偶权的规定可以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关系中找到。

《民法典》第⼀千零五⼗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千零五⼗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都有各⾃使⽤⾃⼰姓名的权利。

第⼀千零五⼗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由】夫妻双⽅都有参加⽣产、⼯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由,⼀⽅不得对另⼀⽅加以限制或者⼲涉。

第⼀千零五⼗⼋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平等享有对未成年⼦⼥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千零五⼗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在另⼀⽅不履⾏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千零六⼗条【⽇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因家庭⽇常⽣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夫妻双⽅发⽣效⼒,但是夫妻⼀⽅与相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第⼀千零六⼗⼀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千零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资、奖⾦、劳务报酬;(⼆)⽣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千零六⼗三条【夫妻个⼈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个⼈财产:(⼀)⼀⽅的婚前财产;(⼆)⼀⽅因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的财产;(四)⼀⽅专⽤的⽣活⽤品;(五)其他应当归⼀⽅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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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关系中配偶权的保护
刘方飞
【期刊名称】《武警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20)002
【摘要】社会是由若干家庭组成的有机整体,个体家庭的安定和睦势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配偶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良好的维系,不能只依赖感情这条纽带,还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的制约.从侵权和法律救济的角度,阐述"配偶权"的保护问题.
【总页数】3页(P61-63)
【作者】刘方飞
【作者单位】武警学院,基础部,河北,廊坊,065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5
【相关文献】
1.配偶权、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承认配偶权前提下的分析 [J], 周悦丽
2.浅议婚姻关系解除时共有不动产分割中享有债权一方的利益保护 [J], 高菊英
3.妇女在婚姻关系中财产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J], 马铭遥;
4.配偶权解析及其立法保护 [J], 祁雪瑞
5.婚姻关系中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J], 吉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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