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地法律责任
婚姻——一种身份性契约——兼论“第三者责任”
性 。 。 ’ ’
身份关 系说 主张婚 姻法律 关系本 质上是 一种 身
份关 系 , 双方 在财 产 上 的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是 附 随 婚姻
于人 身上 的权利义 务关 系 。 结 婚 姻 的行 为 是一 缔 3 种身 份行 为 , 缔结婚 姻虽需 双方 当事人 的 同意 , 但是 婚姻 的成立条 件 、 程序 、 效力 等 都是 法 定 的 , 当事 人 不能依 约定 改变 。该 说 目前是我 国法学 界 的通 说 。 社 会制度 说认 为 , 姻 当事 人 仅有 制 度上 的权 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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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晓红
婚姻—— 一种身份性契约—— 兼论“ 第三者责任”
为 基础 的财产 性契 约 , 肉体 需 要 方 面 来 看待 婚 姻 从 关 系 , 虽然 看到 了男 女两 性 的生 理 差别 和人 类 性 这 需 求这一 自然 属性 , 把婚姻 还 原为 动物 的性行 为 , 但 把 动物 的性 本 能 冲动 作 为 婚姻 的基 础 , 然 是 把 婚 显 姻 的伦理 性 和社会 性 都 抛 弃 了 , 没 有认 识 到 在 婚 并
出来 的制 度 , 可 以选 择是否 缔结婚 姻 , 不能 以 自 人 但 己的意思 表示来 改变婚 姻这种 制度 。 以上 学说从 不 同角 度 阐述 了婚姻 的本 质 , 都有
一
伦理 关系说认 为 , 姻 的本 质 是 一种 伦 理性 的 婚 爱 。黑格 尔认为 , 婚姻关 系建立 在爱 的基础 上 , 但仅
有 爱的感 觉是不 够 的 , 因为 “ 是 感觉 , 一 种 主观 爱 是
收 稿 日期 : 1 0 2 2 0— 4— 1 0
定 的合理 性 。但 是 , 婚 姻关 系 纯 粹理 解 为 以性 将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的法律救济
然而法 律却 只规定 了一个主 体的责任 , 对另一 侵权主 体采取 了放
第三者 问题单纯靠道 德手段 J 以规 范 已显得 过于苍 白, J u 事实 任的 态度 , 不符 合法律 的逻辑 性 , 大大 降低 了法律规 制的实 这 也
也证 明, 德调 整并 未使第 三者现 象有 所缓和 , 道 甚至许 多第三 者
规范婚 姻关系 中第 三者侵 权行 为 的权利交 给 了道德 。 但 法律具有 指 引作用 , 过法 律 的指引 作用 , 通 会对社 会主 体
偶方主 张侵 权损 害赔偿 的权 利 。
《 婚姻法 》 第四 十五条 规定 : 重婚 的, 实施 家庭暴 力或虐 对 对
的民事行 为起到 规 范的 作用 。 若法律 不加 以制止 , 通常就 是可 以 待 、 弃家 庭 成员构 成犯罪 的 , 法追 究刑事 责任 。受害 人可 以 遗 依 向人 民法 院 自诉 : 公安机 关应 当依 做 的行 为, 或会 被一 些人认 为是鼓 励 的事情 。 法律 加 以禁 止性规 依 照刑事 诉讼 法 的有关规 定 , 范至 少会使行 为人 认识到违 法的成本 , 会遏制 其感情甚至 是一 时 法 侦查 , 民检察 院应 当依法提 起 公诉 。 条规 定 了夫 妻 一方 重 人 此
目前 我 国法 律并未确 立婚姻 关系 中第三者侵 权责任制度 , 只
离 婚制度就是 法律对 婚姻及 爱情 的保 护, 第三 者完全可 以通过法 是规 定 了婚 姻关 系中违 反 夫妻忠 实义 务一方 的法 律责任 。婚姻 律认 可 的方 式追 求 自己的 爱情 , 在法 律保障 下获得 爱情 , 不应 关系 中的过 错方侵 权实 际上 是过错 方与第三 者的共 同侵权行 为, 而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指的是指某个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从而导致婚姻关系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侵权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在婚姻法中,第三者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破裂:如果第三者通过外遇等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
2. 财产损失:如果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通过欺诈、敲诈等方式获得夫妻财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第三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年龄不足:如果第三者知道对方年龄未满18岁,还是故意和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是指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破坏夫妻关系、侵犯夫妻财产或性侵等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法律上,如果有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该侵权行为应该被严格制裁。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前言: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
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关键词: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正文: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第三者的概念“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范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
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
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
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范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
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范围。
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破坏他人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
破坏他⼈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在现实⽣活中,⼀些⼈的家庭因为第三者的插⾜⽽受到破坏,那么破坏他⼈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关于第三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第三者法律责任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破坏他⼈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前还没有让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三者不需要担负法律责任,但是破坏军婚和重婚的除外。
根据最⾼法院于2001年12⽉24⽇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中⽆过错⽅的配偶。
在我国《民法典》中没有明确提出做⼩三破坏别⼈家庭犯法的规定。
只有道德上的谴责。
如果⼩三不是犯重婚罪,拥有两个结婚证,在法律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只是根据中国的民法典规定和传统习俗,此种⾏为极为不道德。
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先,⼩三破坏别⼈家庭,如果没有对破坏的家庭中⼀⽅进⾏⼈⾝伤害或其他触犯法律的⾏为,法律是不会追究。
其次,第三者插⾜导致离婚的,婚姻中⽆过错⽅可以要求对⽅进⾏相应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但要求第三者负法律责任是没有依据的,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持。
最后,有配偶这介⼊他⼈婚姻,涉嫌重婚犯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规定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对⽅是军⼈,涉嫌破坏军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第三者破坏他⼈婚姻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如果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处以刑事处罚。
很多时候婚姻的破裂并不是⼩三的原因,⽽是⾃⼰的配偶缺乏抵御诱惑的能⼒,或者对婚姻缺乏责任感。
以上就是“破坏他⼈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小三的后果法律(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外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婚外情现象也愈发普遍。
所谓的“小三”,指的是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外情虽然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小三的介入却可能对原配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小三的后果,以期引起人们对婚外情的重视。
一、小三对原配的伤害1. 心理伤害婚外情的介入,使原配在心理上受到极大的打击。
他们可能会感到背叛、愤怒、悲伤、无助等情绪,严重影响心理健康。
2. 经济损失在一些情况下,小三介入婚姻后,可能会要求原配给予经济补偿。
这不仅给原配带来经济压力,还可能导致家庭财务危机。
3. 家庭破裂婚外情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破裂。
孩子失去完整的家庭环境,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二、小三的法律后果1. 侵犯隐私权小三在介入他人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原配的隐私权。
例如,偷拍、窃听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侵犯名誉权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原配进行诽谤、侮辱等行为,损害原配的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给原配及其家庭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例如,在婚外情过程中,若涉及暴力、胁迫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小三的道德后果1. 社会道德谴责小三的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容易受到公众的谴责。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忠诚、孝顺、仁爱等美德被高度重视,小三的行为与之背道而驰。
2. 家庭关系破裂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破裂,使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亲情受到严重影响。
3. 子女成长受阻小三的介入,可能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完整的家庭关爱,影响其身心健康。
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王会,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摘要:我国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超一半是因为第三者。
在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后,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痛苦,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无过错方就此损害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法律依据不足。
本文认为,从婚姻关系的法律性质来看,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关系侵权责任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出轨已经成为最主要原因。
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2016年1月份发布《2015年中国婚恋状况调查报告》也显示,中国夫妻离婚,超一半是因为第三者。
在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后,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痛苦,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就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规定,所以,无过错方就此损害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法律依据不足。
而在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对于妻子起诉第三者的案件态度也不一样,有以侵害合法的人格利益或权益财产等为由支持的,也有以法律依据不足不支持的。
案例一:原告邬某某诉称,被告谢某某侵犯了其配偶权,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并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某停止侵害,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谢某某未答辩,经传票传唤也未到庭应诉。
泸县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人格权益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当然也包括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
我国婚姻法虽未规定配偶权,但原告对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为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宁与自由这一人格利益。
因此,原告的这一合法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与原告之夫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
被告不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配偶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是作为民事“权益”而非一种明确的“权利”存在的,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保护不足,最为明显的是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中受害配偶诉第三人的案件不被法院受理。
受害配偶无法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同时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的内容其也无法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过错配偶要求损害赔偿,对于这种只能通过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才可以要求对自己遭受侵害的配偶权进行损害赔偿的模式,是否是变相的对于受害配偶的双重打击,这一点不无疑问。
基于此有必要通过对现行法律做出修订或解释,支持受害配偶向第三人请求干扰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对于我国目前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是有积极和正面意义的。
与同居或重婚等其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相比,通奸行为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是“临时的,隐蔽的”[1],因而危害性也相对轻一些。
至于其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诸如同居等,首先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其次对于危害性相较而言更小的通奸行为倘若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则同居行为自不待言。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三人与配偶一方以通奸的形式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是法律或是道德上的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其涉及面甚广,包括“个人、家庭,社会及伦理道德,各国(地区)规定,甚有差异,即在同一法律体系,学说判例亦时常改变立场,无确定不移之法则可资依循,又因个人价值判断掺杂其间,益增其复杂性。
”[2]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与大陆地区情况最为相近的就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同为中华民族,共同经历了五千年的中华传统文化,在社会民风和一般民众的观念情感上都相差无几,因此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对这一问题的做法和理论研究,以期能得出解决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的方法。
一、大陆地区的司法现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在我国大陆地区大量存在,受害配偶对于自身受损权益也有着迫切的维护需求,但一方面基于我国现实基础和传统文化,认为配偶方与他人通奸的行为实为“家丑”,不可外扬,更不可通过法律途径公诸于众人面前,从而导致当这样的情事发生时,受害方配偶大都通过与第三人协商谈判的方式进行解决,以维护自身权益,“民间的这种‘私了’方式通常是暗中秘密地进行,民间的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实行妨害婚姻关系损害赔偿的群众基础”[3];另一方面当协商不成或者未经协商受害人径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基层人民法院的一般做法都是以受害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或是此种情况不适用损害赔偿方式解决而对案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盖因在我国现有之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婚姻法》或者《侵权责任法》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都没有明文规定。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兼议无过错方的法律救济途径
tera v t s ne ea bgo s ei av akru do tecr n “ raeLw”adrl atu i a it pea os nte h l i i dr h m i u gs t ebc g n f h ur t Mar g a e cm u t u l li o e i n e n jdc l ne r tn h ev i r ti o
目前 , 我 国 “ 三 者 ” 足 婚 姻 关 系 的 现 象 层 在 第 插
出 不 穷 , 有 甚 者 公 然 破 坏 他 人 婚 姻 家 庭 , 而 正 面 更 从
婚 姻 关 系 中 财 产 权 的 绝 对 体 现 , 婚 姻 关 系 并 不 局 但 限在 财产 契约 上 。婚 姻关 系 , 现 在 结 婚 男女 双 方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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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o on I no e r y o e Le a me i s s n c ntPa t ft g lRe d e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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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 明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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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N 6 4 69 CN 3—1 1 / I S 1 7 —5 3 5 2 1 G4
J u n l fKu mi gUn v riy o r a n n ie st o
【 学】 法
论 婚 姻 关 中“ 三 " 侵 权 行 为 系 第 者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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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虽然在中国法律中并没有专门规定第三人干涉婚姻的侵权责任,但在实际的生活中,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却屡见不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婚姻观念的更新,人们对于婚姻关系的维护和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本文将探讨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定义和表现形式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指第三者以各种方式干预他人的正常婚姻关系,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导致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甚至破裂,这种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恶意和敌意。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与某一方或双方夫妻有不正当关系,给夫妻双方制造婚姻危机,散布夫妻之间的不和谐信息等。
这些行为通常会对夫妻双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甚至导致婚姻破裂。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由于个人道德观念的淡化和社会道德风气的败坏,导致部分人对于婚姻关系的重视程度降低,从而容易卷入他人的婚姻关系中。
婚姻关系本身的问题也是第三人干扰的导火索,例如夫妻关系不和、出轨等问题容易引起他人的干涉。
现代社会的竞争压力和人际关系的复杂性也是导致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原因之一,一些人往往出于私利或其他目的而干扰他人的婚姻关系。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不仅对夫妻双方造成直接的伤害,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这种行为加剧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和破裂现象,导致更多的家庭矛盾和离婚案件。
这种行为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传统家庭价值观念,对社会风气产生了不良影响。
最为严重的是,一旦出现家庭破裂,将直接影响到孩子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要解决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多方面的对策。
个人应提高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和维护意识,从自身做起,避免卷入他人的婚姻关系中。
社会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的关爱和支持,提供更多的心理和法律援助,帮助夫妻双方解决矛盾和危机,防止第三人的干涉。
婚姻中恶意“第三者”的侵权法律责任认定
婚姻中恶意“第三者”的侵权法律责任认定作者:薛文文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2期摘要:2016年明星王某某与妻子马某某的离婚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第三者”责任的提出了再次引起法律专家讨论的热潮。
婚姻意味着配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合法的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不仅是离婚的导火索,而且还会引发刑事案件,影响社会和谐。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侵权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9;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219-01作者简介:薛文文(1991-),女,汉族,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大多数的离婚是由“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侵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权。
对“第三者”的界定在学界存在着诸多的争议。
对于“第三者”的认定大致分为四种,一是“第三者”明知合法婚姻中的过错方有配偶,但是仍然与其保持暧昧关系的人,这属于暧昧关系说。
二是“第三者”明知婚姻中过错方有配偶,但是仍然与其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人,这属于通奸关系说,也是大部分学者认同的观点。
三是“第三者”明知婚姻中的过错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且导致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人,这属于破裂关系说。
四是在破裂说的基础上,最终与对方结为合法配偶的人,这属于目的关系说。
笔者认为善意的“第三者”是指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者是在遭受威胁的情况下,而与婚姻中的过错方长期保持着婚外情的人。
“第三者”在主观上属于过失的状态,对于这种状态下的“第三者”应当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恶意“第三者”在主观上属于故意法人状态,此种情况的“第三者”应当可以承担法律责任。
恶意“第三者”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属于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的归责原则。
因此需要有恶意“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第三者介入婚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大事,它关系到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情况时有发生。
第三者介入婚姻不仅给原婚姻家庭带来痛苦,还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法律后果。
二、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法律性质1.第三者介入婚姻违反了道德伦理第三者介入婚姻违反了婚姻忠诚原则,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给原婚姻家庭带来了痛苦。
从道德伦理角度来看,第三者介入婚姻是不道德的行为。
2.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构成重婚罪。
3.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侵犯原配偶的合法权益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侵犯原配偶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合法权益。
例如,第三者可能通过隐瞒婚史、欺骗手段等手段骗取原配偶的财产。
三、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法律后果1.离婚诉讼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导致原配偶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导致原配偶在财产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
例如,法院可能会根据原配偶的过错程度,酌情减少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3.子女抚养权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法律责任如前所述,第三者介入婚姻可能构成重婚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民事法律责任(1)
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法律责任姓名:崔文波【内容概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给当事人家庭及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对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民事责任所涉及的理论争议进行了较详细的梳理。
首先,简述当今的社会现象,其次从第三者的概念进行简要说明即就是如何界定第三者。
再者论述第三者侵害了婚姻关系产生的原因和危害。
最后明确第三者侵权的法律责任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笔者对该问题的看法,构造出来一种全新的关于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民事责任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家庭追究民事责任一、现象2009年一部关于房子,婚外情的电视剧《蜗居》引起了人们的不同凡响的关注。
从这里侧面的反应出来了现如今的社会现象。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飞速发展。
我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表现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是通奸、姘居、包二奶等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现象日益增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
由于我国《民法》和《婚姻法》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尚未明确,因此本文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第三者概述及界定要讨论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要对第三者的内涵和外延定义明确。
在社会日常生活中,第三者的概念是十分宽泛而且模糊的,既然要将该中行为提上法律的日程,就必须给予其以明确的法律概念。
综合考察理论界的各种学说,大体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是关系暧昧说。
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产生暧昧关系,此之谓第三者;二是通奸说,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者,此之谓第三者。
三是夫妻关系破裂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夫妻感情发生裂痕,甚至婚姻破裂的人,是第三者。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且以与对方结婚为目的的人,是第三者。
笔者认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应该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一方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导致他人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以致于婚姻关系完全的破裂的行为。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立法探讨
、
“ 三者 ” 象 引 发 的社 会 问题 第 现
立法设立 了离婚损 害赔偿 制度。所谓离婚损害赔偿 . 是指在
离 婚是 当今 社 会 比较 突 出的 问题 , 庭 是社 会 的 细 胞 , 家 家
当然 “ 三者 ” 第 现象还侵 害了无过错一方 的名誉权等人格身份
权利 。
庭的不稳定给子女带来极 大的伤害 , 导致社会 的不稳定 。 而第
三者 插 足是 造 成 这 一 问题 的 重要 原 因之 一 。 离 婚 损 害赔 偿 是
该 公 司 共受 理 了婚 姻 问 题 咨 询 6 0 00多 例 , 其 中 由于 婚 外 恋 这
婚 的过错 方有 权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的 制 度 。离 婚 损 害赔 偿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以 下几 个 方 面 : 1 婚 损 害 赔 偿 不 同于 以往 审 判 实 践 中对 无 过 错 方 的经 . 离
保 障 的边 界应 该 设 定 在 哪 里 、应该 如 何 理 解 婚 姻 关 系 作 为 一
种以情感为基础的法律关系的特殊属性 、 对婚外性关 系, 道德
的谴 责 和 法 律 的 制裁 应 该 如 何 配合 等 等 ,这 些 问 题 仍 需 要 我 们 做进 一 步 的 思 考 。
一
新婚姻法第 4 6条规定“ 有下列情 形之一导致离婚 的 . 无
业婚姻分析师。这些都反映了婚姻关 系问题的 日益突出。 =、 第三者” “ 现象破坏 的民事法律关 系 首先 ,第三者 ”现象侵害了无过错一方的人格权 。我国 “
论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
论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谢温均【摘要】现在社会上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现象越来越多,受害配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
因此,我认为应当将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纳入法律的范畴。
以下,就从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原因、危害现状;第三者的界定;道德与法制的关系;配偶权的性质;第三者侵害家庭关系构成要件;外国关于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立法现状;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来阐述。
【关键字】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配偶权法律责任一、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危害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也逐渐存在一些社会恶习,如婚外情、包二奶现象等。
因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关系引发的伤害、情杀案件屡见不鲜,极可能导致两败俱伤、家破人亡的惨剧。
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事件众多,危害很大,是导致离婚和犯罪的重要因素。
危害现状:1、对受害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损害。
首先,第三人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受害配偶。
受害配偶要承担巨大的精神折磨和外界的舆论压力,严重影响了受害配偶的正常生活、工作。
其次,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
第三人侵害他人家庭,破坏他人家庭生活秩序的安宁,甚至导致离婚。
这时,会对未成年子女幼小心灵产生阴影,扭曲了未成年子女的价值观,对第三者乃至社会产生愤恨报复的心理。
再次,对婚姻家庭的其他家庭成员也造成一定的影响,父母,兄弟姊妹也是受害人。
尤其是年老的父母,需要子女的扶持,婚姻家庭的破裂会导致生活更加窘迫。
2、对一夫一妻家庭制度造成了破坏。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
第三人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损害了夫妻之间相互信赖、忠诚的稳定关系,使得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关系遭到严重的破坏。
3、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现今,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严重泛滥,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因而社会的稳定存在安全隐患。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有第三人的干扰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甚至破裂,就构成了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权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与婚姻关系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
婚外情的第三者,可能是其中一方的情人或婚姻破裂的诱因;也可以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亲属,比如婆婆或公公对婚姻生活的插手干涉;还可以是其他与夫妻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婚姻介绍所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第三人故意引诱一方与婚外人发生婚外情。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明知对方已婚但仍然有意诱使其背离婚姻关系,有意扰乱夫妻关系。
2. 第三人散布谣言或制造事端,破坏夫妻关系。
比如有人故意制造夫妻之间的矛盾,散布虚假的传言,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猜疑和不信任。
3. 第三人滥用职权或经济优势干涉夫妻关系。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类似婆婆或公公这样的家庭成员,在夫妻关系中干涉较多的情况下,会滥用自己的地位与资源来干预夫妻关系的发展。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不仅会对夫妻双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也会对受害方的家庭和子女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第三人的干扰行为,我们应当依法加以惩治和追究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受害方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若夫妻关系因第三人干扰出现了严重问题,一方也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社会舆论也应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声讨,让大众意识到这种行为对家庭和个人的伤害。
同样重要的是,家庭教育的加强,培养家庭成员对婚姻关系的敬重和维护,减少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机会。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对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侵害,它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我们应当在法律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对这种行为加以限制和惩罚,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二 、第 三者 的界 定
投毒等恶性刑事案件屡见不鲜 。此外 , 第 三者插足不
日前 在我 国 第 三 者 尚不 是 一 个 法 律 概 念 。一 般
基金项 目: 本 文系山东省 民商事法律与 民生研究 中心研究成果 。 作者 简介 : 贾静 ( 1 9 6 7一) , 女, 山东菏 泽人 , 山东 政法学 院民商法学院教授 , 研究方向为 民商法学 。
【 文献标识 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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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问题 的提 出
利于下一代 的健康成长 。家庭在预 防控制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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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此外 , 第三者与有配偶者 的通奸行 为扰 乱 了社会治安秩序 , 应 当承担 行政 责任。建议我 国立 法机 关尽 快修订相
关法律 , 明确规定第三者侵犯 配偶权 的民事责任和行政 责任 , 完善 第三 者的刑事责任。
【 关 键 词】 第三者
配偶权
侵权
法律责任
【 中图分 类号 】 D F 5 5
件在我国一直呈上升趋势。其次, 第三者插足引发大 承担 相应 的法律 责 任 。下 面 根 据 法 律 原 理 予 以详 细
量 的刑事 案件 和社 会 治安案 件 , 影 响 了社 会 的和谐 稳 解 析 。
定。第三者插足违反了法律和公序 良俗 , 给社会增添
了不安 定 因素 , 因第 三者插 足 直接 导致 的 凶杀 、 毁容 、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行为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行为摘要:在我国当前社会,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事件日益增多,婚外恋泛滥成灾,严重影响了现代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安定,是社会发展的极大隐患。
第三者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侵权行为,应在不同的法律中予以规制,以维护秩序与道德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行为一、婚姻关系与”第三者”的概述(一)婚姻关系婚姻是人类进化过程中选择的理想生活方式,在人们的生活领域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与意义。
【1】从本质上看,”婚姻是为法所承认的一男一女的生活共同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形成了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其次,婚姻关系同时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联系,即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同时也是主体与国家之间的联系。
【2】本文所谈论的婚姻关系是指法定婚姻关系,与法定婚姻关系相对应的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不属于本文所谈及的婚姻关系。
(二)第三者《现代汉语词典》对第三者有两条解释:”1、当事人双方以外的人或团体;2、特指插足于他人家庭跟夫妇中一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
本文所讨论的”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依然与其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破坏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的人。
【3】二、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行为的性质(一)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第三者”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第三者”与有配偶一方对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侵权行为应该按照过错归责的要求,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4]它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一,“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者”的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侵害合法婚姻,是违法行为。
第三者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在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对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法律后果,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出发,对第三者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探析。
二、第三者的定义及特征1. 第三者的定义第三者,通常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一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人。
在我国,第三者一般指的是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男子或女子。
2. 第三者的特征(1)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第三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介入的,具有违法性。
(2)不正当性关系: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发生的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
(3)主观故意: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往往具有主观故意。
三、第三者承担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夫妻一方因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2)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考虑第三者的介入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对财产进行分割。
2. 刑事责任(1)破坏军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行政责任(1)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介入他人婚姻家庭,扰乱家庭秩序的。
4. 道德责任(1)社会谴责:第三者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2)家庭责任: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需要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
法律第三者判刑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9)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初XX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与第三者王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张某深受打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与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案件事实1. 婚姻关系:张某与李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育有一子。
2. 婚外情关系: 2018年,李某结识了王某,双方迅速陷入婚外情关系。
李某与王某多次在酒店、餐厅等场所秘密约会,并在李某的家中留宿。
3. 张某发现: 2019年,张某偶然发现李某与王某的婚外情关系,遂与李某进行沟通,要求其断绝与王某的关系。
李某虽口头答应,但并未采取实际行动。
4. 诉讼请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与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要求李某与王某断绝婚外情关系;(2)要求李某赔偿因其婚外情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3)要求李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李某与王某是否存在婚外情关系;2. 李某的婚外情行为是否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3. 李某与王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1. 李某与王某存在婚外情关系: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确实存在婚外情关系,李某在诉讼中承认与王某的婚外情关系。
2. 李某的婚外情行为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李某的婚外情行为给张某造成了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虽然无法量化经济损失,但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婚姻家庭的严重破坏。
3. 李某与王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李某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王某作为第三者,与李某保持婚外情关系,也应对张某的合法权益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1. 判决李某与王某断绝婚外情关系;2. 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3. 判决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与王某共同承担。
五、案例评析1. 婚外情行为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李某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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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前言: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
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关键词: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正文: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第三者的概念“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
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
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
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
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围。
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二)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现象产生的原因通奸、婚外情、姘居现象自古有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制定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原则,受当时客观社会环境和意识形态影响婚外情、婚外恋现象相对较少至少敢明目胆为之的人数极少,但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婚外情现象愈演愈烈并由幕后走向台前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首先是西方思想观念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而打开的国门,吹来的不仅是和谐的春风,也放进了不少苍蝇蚊子。
在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科学文化同时,西方国家纵情享乐的价值观以及放开对性行为的束缚理念的鼓吹对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观产生了巨大影响,很多人尤其是受新思想影响的年轻人不愿循规蹈矩,追求新鲜刺激的生活,冲破思想禁区,放大自身欲望,以致重婚、婚外情、通奸等现象日益增多,很多夫妻因此离婚甚至彼此反目仇杀对方;其次,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使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潜移默化的转变,对物质和金钱的欲望不断膨胀,人群之间的贫富分化凸显,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及时分享的奢华生活场景和一夜暴富信息强烈的刺激着人们的感官意识,部分人群富有之后追求享乐积极寻找婚外情,部分人群则积极寻找快速致富的捷径为了获取金钱和物质利益,不择手段选择了当“小三”或被人包养的人生道路,三观尽失尽毁另外沦人权利意识和享乐意识的上升,淡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法律与道德置若同闻,以致“第三者”的队伍越来越庞大;最后,中国法律对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规定不足,对“第三者”问题主要靠道德舆论和精神文明予以约束,但现在“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在深度上和广度上正成上升趋势,道德调整对“第三者”问题只有招架之功毫无还手之力,名存实亡。
因此法律规定的短缺也是“第三者”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
二、第三者应担负的法律责任(一)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恶果1.原本和谐稳定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什么是爱情?通说认为爱情由性爱、理想、责任组成婚姻的基础是爱情,而性爱又是婚姻的重要容并且具有排他性,要求适婚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能有一个配偶,拒绝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这样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2.容易引发大量凶杀、伤害案件破坏社会治安环境“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后往往导致婚外同居者为了离开配偶不择手段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加以杀害,同时受伤害的配偶不堪忍受对方的背叛和遗弃而被迫杀害对方或“第三者”河以说“第三者”已经成为引发刑事、治安案件的一大社会毒瘤。
3.对家庭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恶劣影响婚“第三者”的出现往往导致夫妻离婚,家庭破裂这对正处在成长期的青少年子女有百害无一利子女因此欠缺父爱或者母爱对父母、家庭的认识容易出现扭曲,部分子女在父母离异后缺乏管教长期出入不良场所接触不良人士,甚至走向犯罪道路对其产生的恶劣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二)婚外恋中第三者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两种学说对于婚外恋中第三者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目前学界有两种学说,即肯定说和否定说,各有其理由和观点。
1、肯定说肯定说认为婚外恋中第三者构成侵权,应当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承担责任。
主要理由如下:首先,第三者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主观上存在过错。
其次,第三者与婚姻中的过错方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之间的义务,即违反了法律规定。
再次,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包括离婚等损害后果。
最后第三者的行为与婚姻中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因此应当认为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2、否定说否定说认为夫妻间是否忠实是道德畴的问题,不该由法律来规,所以婚外恋也是道德问题,第三者不构成侵权责任。
法律不是用来宣扬某种道德观的,而是保护公利、保障社会安定的工具。
并不是法学家或立法者认为“不道德”的所有行为,都应该或可以用法律规定为“非法”。
法律道德主义和惩罚婚外恋的法律,不管起草动机如何,它将必然是残酷和伪善的。
否定说未能认清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认为属于道德畴的事情就不应当由法律管辖,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法律对行为的规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是否有法律的规定有关,而和该行为是否属于道德畴没有必然联系。
因此,木文认为,婚外恋中的第三者是构成侵权责任的,但对这种责任的要认真界定,否则,法律就发挥不了它应有的作用。
(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构成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是指因婚姻关系外由于第三者的过错,实施了侵害配偶权益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侵害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还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无过错配偶有权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要求侵权第三者赔偿的民事责任。
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应该表现在第三者受到经济上的制裁,还应该体现在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这样才有利于有效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侵权行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由于第三者主观过错。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提现的是由于第三者主观过错。
过错责任是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般原则。
构成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婚姻侵权不同于普通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精神的损害,认定第三人的过错时用采用主观过错说的方法。
这种过错主要有:明知行为而仍然为之;明知其行为并会导致婚无过错方损害而仍然为之;明知其行为并会导致婚姻关系受损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给受害者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提现的是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客观存在。
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事实,既夫妻身份利益遭受损害,又包括由于夫妻身份利益的引起的深层损害。
夫妻身份利益是婚姻的基木权利,第三者破坏了这种以配偶所享有的基木权利,是对婚姻夫妻身份权的损害。
同时第三者对配偶之间共同生活、相互依靠、相互体贴的依赖关系的损害。
只要这些损害实施客观存在,第三者就理应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者对受害者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是受害者的伤害与第三者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不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就不应该要求第三者和婚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第三者与婚过错方的同居或通奸行为,和引起夫妻身份利益受损或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该没有构成第三者的赔偿责仟。
三、国外情况对比(一)、中国现状现在的《婚姻法》虽然提到离婚过错方面的有关制度,但是我认为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款虽然很明确的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为损害请求权的主体人,也明确列举了无过错方能请求损害赔偿的具体事由,但是在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出来,并且该条款在法定事由这块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但也因此把通奸之类的情况给排除在外了,没有列举完全,这显然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的因素。
由于第三者介入正常的合法婚姻家庭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形,仅仅对离婚中的当事人进行惩罚是不太公平的,第三者在导致夫妻离婚的因素中起到最为根木的作用,第三者为了自己的满足和欲望而去破坏好好的和谐的家庭,从而最后导致一个好好的家庭就此结束,给一个完整的家庭带来最为严厉的危害因素,所以如果第三者也必须受到严厉的制裁,应该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通奸的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应该在责任承担时承担更多的责任。
再者说,如果不让第三者承担责任,对于那些为了维系一个完美家庭的存在而选择不离婚的家庭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
侵犯配偶权的刑事责任方面,我过现行立法中只规定了两种罪行,一是重婚罪,而是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其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处两年以卜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按重婚罪论处的情形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中的一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应定重婚罪。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卜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条款是有一定的漏洞的,该条款中规定第三者必须是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是明知是军人的妻子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构成此罪。
所以这样就给那些逃避法律责任的第三者有钻法律的漏洞的机会,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应该完善着以法律条款。
我国法律规定了重婚和拼居的第三者的刑事责任,那么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通奸此种情况卜应该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呢?从法理学的角度去谈,明知对方己婚或者是军人的妻子而与其通奸,破坏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有违公序良俗和破坏社会的安定,可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没有有关第三者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所以说从这个角度看也是有立法的缺陷存在的。